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材料后没有去工商变更,公司现在已经注销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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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办理完后未做工商变更,现在要换一个股东,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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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原经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是由原协议各股东达成合意的基础上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为保障原协议当事人的权益,若要变更其中一个股东需要要产权交易所重新办理股权转让见证的。
所以先由原协议各方当事人共同到产权交易所,先申请撤销原股权转让协议并签名确认,再依据见证流程重新申办股权转让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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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就是此股权转让是否必须到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转让手续?
  我是税务的,可是答复你的是:太多了、太烦了,一般企业是委托一个会计事务所来做的,他们会收取点费用,但比你自己去办多快好省
1.变更股东登记,在原申请注册的区县工商局企业法人登记科。  须提交股份转让协议  
2.国有企业购买民营企业股份要有上级主管单位批文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并且购买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50%;  
3.提供新股东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件正本及复印件;  
5.交割股权双方填写工商股权变动登记表;  
6.登报公告  另外要结合本地区的工商管理看有没有其他规定  股权变更比较容易,  有的地方叫股权过户  如果是在北京可以考虑委托本人低价代理办理。
  建议有这方面的问题优先找大G朋友:)
  这就是所谓企业业务“外包”。  但外包之前,建议老杨先把内部之间关系协调好。  
  TO:扬不过:  涉及国企与民营公司的产权交易就比较复杂了,分好几种情况,比如该民营企业的股东A是不是绝对控股?A转股后该民营公司是不是就取消注册,合并入国企?这个行为究竟是收购还是合并或重新设立新公司,所经过的程序是不同的。  一般来讲,国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是最关键的,取得该批文须先行对该民营企业进行预评估,然后向上级部门报《项目建议书》。批准立项后进行正式评估,确定其资产价格,报国资部门批准。  当然得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方便,不妨发我信箱说名详情,看我能不能给你一些帮助,我就是做项目的
  chyin08先生确实业务精通的专业人士,  我光考虑单纯收购A公司股权,没有想到合并注销的问题。  如果收购之后要设立新公司或注销,  与单纯变更股东显然是不同的。    受教了chyin08 先生,向你学习,向你致敬
  大G兄,谢谢谢谢,可惜呀,在下不在北京,要是在一定请你帮忙。不知道上海的朋友有没有?哈。
  大G客气。  据我所知,国企收购民营很难,关键是国资部门把关严格,报项目建议书时所经过的一切手续都得在国资局重新来过,还得说明不是非常资产转移、国有资产不流失、不涉及洗钱逃债等等问题,很烦琐,毕竟不是相同性质企业性质之间的资产并购那么简单。  如果有什么问题不方便明说,我的信箱:
  “据我所知,国企收购民营很难........”    其实不难,所谓难可以理解为多了几个审批环节,而这些审批机关所依据的是有关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出具的各种材料。只要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不想打擦边球不想弄虚作假,评估机构搞出有关材料并不困难。对于审批机关,比如工商局,早开始实行审批公示制度,企业提交材料齐全有效,必须在规定日期内给予批准与否的答复。至于国有资产管理,北京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在好象并入财政局了,我和财政局没打过交道,但估计也有审批时间的限制。  说了这么多,再来看所谓的“难”。其实不是难在审批环节,很大程度是上难在我们的企业不规范,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股东意见不统一。所以我建议老杨一定要先把内部统一好,这是核心问题。至于审批,会越来越简单公开透明。比如北京工商局在魏公村的企业改制中心就是专门咨询企业这方面问题。  总而言之,不要再用传统眼光去看政府审批机关。先按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有关制度建立科学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是重中之重,这也是政府鼓励的。  至于“非常资产转移、国有资产不流失、不涉及洗钱逃债”即使政府不让你“说明”,你也不能干嘛。干了不但早晚自己倒霉,还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给别人也带来麻烦。
  chyin08好  请教您是作什么的?如果我有问题能不能请您解答?  据我看,你比较精通项目流程,对一些例行手续也是很熟悉,几个关键行政审批部门、要点都一语中的,很有经验。  能留电话吗?
  浔江夜月   请教不敢当,互相探讨吧。毕业几年了,做过不少项目,成少败多,经验倒是积累了不少。  有事多联系,或者能给你一些帮助。看留言
  北京各区县政府均必须提供一站式服务
       新华网消息:昨天下午,在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市长刘淇指着正   在讨论的《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第19条说,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拿   到产权交易凭证,要分别到财政、工商、税务、外经贸、金融机构、土地   房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公用事业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这要   花费多长时间,工作效率如何体现。       刘淇说,政府要转变作风和职能,强化为企业和市民的服务意识;建   议相关部门全都在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进行“一站式”办公,让   企业在一个地方就能办理所有手续。随后,他语气平缓地说,“一站式”   办公不是政府职能部门想不想的问题,而是必须这样做。现在,北京市18   个区县“一站式”办公大厅全部建成,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受到普遍   欢迎。我们要多做这样的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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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其中一个股东为公司,但这个公司已注销怎么办
公司要变更法人但是有一个股东就拖着不办不签字要怎么办
跟朋友合伙注册了一家公司,各占一半的股份,现想注销,但他不肯出场,有没有什么可以注销公司。
你好!我们是众筹公司,我是这个公司的法人加股东但公司负债了我刚好把股权和法人都变更给执行董事了,公司的债务还和我有关系吗?
公司有三个原始股,其中一个股东和我是朋友,他遇到经济问题,愿意私下的转让他得一部分股权,和他签合同,这样合法吗?
你好经营公司合伙的。各占百分五十,现在闹摆了,我是法人想注销股东不同意怎么办,股权谁也不让怎么办。
我本身拥有公司10%的股份,现在想把其中一个拥有5%股份的人踢出公司,怎么办?这个拥有5%股份的人也想把我踢出公司。我该怎么办
公司章程规定其中一个股东占40%股份,但他实际出资额不到这个比例,反而还从公司借走不少钱,多于他的出资额,平时没有参与管理公司,这种情况怎么认定他的股份?
个人名义为公司贷款,公司担保,贷款大部分被其中一个股东借走,如果公司偿还不了该笔贷款。债务由谁承担是否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工商变更义务
  公司诉讼网律师提示:股权转让后,公司有义务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公司不履行义务,可诉请法院判令其履行义务。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公司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在于原股东的问题,为了避免判决公司履行义务时原股东不配合,可以考虑同时诉请原股东履行配合义务。
  参考案例:润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汇鑫兴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顺民初字第10475号
  原告润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武。
  被告北京汇鑫兴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朝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程。
  第三人北京三兴加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晓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程。
  原告润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田公司)与被告北京汇鑫兴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第三人北京三兴加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玲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武,被告汇鑫公司及第三人三兴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陶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田公司起诉称:日,润田公司与三兴公司就汇鑫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中约定,三兴公司以400万元价格向润田公司出让其所拥有的汇鑫公司40%股权,三兴公司收取股金后应按照规定为润田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润田公司将400万元股金分四次支付给三兴公司,汇鑫公司及三兴公司至今未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至润田公司名下。鉴于汇鑫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顺义区,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与此相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诉讼请求:要求汇鑫公司为润田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诉讼费由汇鑫公司承担。
  被告汇鑫公司答辩称:对润田公司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润田公司的诉讼请求,股权转让款较低,双方或者将合同作废或者重新协商股权转让的价格。
  第三人三兴公司述称,意见同汇鑫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日,汇鑫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朝辉,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三兴公司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股东北京奥盛鑫商贸有限公司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股东段朝辉出资1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股东李学忠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汇鑫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日,汇鑫公司召开第1届第2次股东会,会议应到股东四名,实到四名,代表公司股权总额的100%,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汇鑫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三兴公司将其持有的汇鑫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润田公司。三、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润田公司拥有公司40%的股权,占400万元注册资本;北京奥盛鑫商贸有限公司拥有公司15%的股权,占150万元注册资本;段朝辉拥有公司15%的股权,占150万元注册资本;李学忠拥有公司30%股权,占300万元注册资本。同年4月8日,三兴公司与润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经汇鑫公司第1届第2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三兴公司愿将其持有的汇鑫公司40%股权转让给润田公司,润田公司同意受让该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转让价为400万元整;本合同签署后,三兴公司负责促使汇鑫公司向审批机构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提交汇鑫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润田公司应在本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三兴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三兴公司须协助润田公司办理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事宜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变更手续、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更换领取新的营业执照等)。合同签订后,润田公司依约给付三兴公司股权转让款400万元,其中日支付77万元、日支付123万元、日支付114万元、日支付86万元。但汇鑫公司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润田公司提交的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收据,汇鑫公司提交的汇鑫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润田公司与三兴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的股权转让已经汇鑫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润田公司已将股权转让款全部给付三兴公司。故润田公司已成为汇鑫公司的股东,持有汇鑫公司40%的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故润田公司要求汇鑫公司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汇鑫兴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原告润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北京汇鑫兴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四十股权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汇鑫兴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崔玲玲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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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不向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怎么办?来源:中国大律师网   作者:   日期:日
问:公司不向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怎么办?
答: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应当办理有关股东登记手续,包括更改股东名册内容,签发股东出资证明,申请股东的工商变更手续。登记后受让人得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公司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受让人应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认股权的诉讼,但不得以公司不变更股东登记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作者股权纠纷 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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