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南通国有建设用地地上房屋所有权转本位登记?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
发布日期:&&&&&&&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或赠与的;
  (二)继承或受遗赠的;
  (三)作价出资(入股)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对不动产权进行处分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七)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1)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除外)。(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交原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个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不能在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依法公证。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
  (四)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不动产权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或地役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六)办理转移登记,经有权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买卖、交换、赠与、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权的转移登记,还需分别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协议、赠与合同、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七)继承或受遗赠的,还需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八)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权转移的材料。
  (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对不动产权进行处分的,还需提交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十)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或者共有份额转移协议。
  (十一)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
  1、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2、经有权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割或合并的文书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编制有宗地代码的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房产测绘图(申请人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机构提供)。
  (十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或有权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书。
  (十三)依法需补交土地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价款的凭证,税费缴纳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转移登记申请。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初审。
  (二)窗口对申请事项进行业务审查、权属审核和审批,对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事项信息及申报审核材料扫描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三)窗口登记、制证:
  予以同意的,登记后,打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不予同意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退件。
  (四)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主办:中共南江县委 南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南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江县政务信息管理办公室
邮箱: 蜀ICP备号
网站访问统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房屋买卖)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房屋买卖)
一、申请人要求
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开发企业办理预售项目转移登记备案的,不动产买受人可自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申请材料
开发企业或者安置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备案后,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不再重复提交:
1& 开发企业或者安置单位身份证明;
2&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 安置用房还应当提交经区县政府确认的被安置人明细表原件或者安置证明原件;
4& 不动产产权性质的证明文件(特指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等不动产);
购房人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开发企业已完成转移登记备案的,购房人可自行申请:
5&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6& 购房人身份证明;
7& 不动产买卖合同或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不再提交不动产买卖合同或安置补偿协议;
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8& 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不动产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9& 房地产平面图、房地产登记表原件二份;日以后初始登记项目办理此项登记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10& 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
日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核定表或者审批表原件。
申请绿化隔离地区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农民自住房的转移登记,还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出具的购房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
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之前已经批复的不动产、楼栋或项目除外)。
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的,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出租、转让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按照《关于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要求,日以后网上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收取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
(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需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婚姻证明原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市集体户籍居民,户籍证明为加盖单位公章的户籍首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
外省市集体户籍居民,户籍证明为本人页原件。
(3)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需提交军(警)身份证明、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原件。
(4)联网审核前,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通过购房家庭资格核验的,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婚姻证明原件、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外籍自然人需提交北京市住建委购房资格审核系统的审核通过的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 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8& 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 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公证和认证
1& 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 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其他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其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但人民法院、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指定监护的除外。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 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 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
五、其他要求
1& 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
4& 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 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 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7& 用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8&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不动产买卖双方和抵押权人应一并申请新建不动产买卖转移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合并办理。
9& 已网签的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因继承、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等致买受人变化的,应当持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办理预告登记或者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不用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合同。
(内容来自: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责任编辑:何珊(QN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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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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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作者: 来源:邵东县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
(一)申请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 ①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 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继承或者受遗赠资料;& & ③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 ④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 ⑤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 ⑥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⑦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办理程序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三)办理时限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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