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房产证的安置房办理房产证在买卖的定夺金合同中忘了约衣定定金期限,请问定金有法律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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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卖房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定金合同,现在对方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合同没有附加条款说明购房的细则,请问
zflr138****2370
我们与卖房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定金合同,现在对方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合同没有附加条款说明购房的细则,请问是否可以追究对方法律责任,要求按照合同约的双倍偿还执行?
发表时间: 04:32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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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分析,(3)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要求对方赔偿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和直接经济损失只能主张一项,不能同时要求双份赔偿。
那么对于违约金来说,数额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数字为准。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超出的部分无效,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你只能主张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来说,这个损失的项目和数额,是需要由你方来举证的。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能够证明因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即可。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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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卖房
律师回答共 15 条
北京-朝阳区
可以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
回复时间: 05:40
我想明天再和他谈的时候有律师在场的话,需要多少费用
董大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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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你好,可以的,协商不成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索要。
回复时间: 06:48
详细情况我方便电话咨询您一下吗?
李同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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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的
回复时间: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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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您好!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回复时间: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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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1850009****
您好,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回复时间: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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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1305108****
回复时间: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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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你好,咨询房管部门。
回复时间: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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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1352017****
可以主张双倍。
回复时间: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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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
您好,现在是否已经过交房时间?根据最高院的解释: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另,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回复时间: 08:46
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定金合同
王传巍律师
您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王传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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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你好,这种情况,建议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诉讼处理。
回复时间: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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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
回复时间: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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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1302194****
可以的,协商不成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索要。如需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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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1330102****
你好,具体情况需了解,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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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933****
你好!注意收集证据。
回复时间: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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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1531195****
可以要求对方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如果对方不签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回复时间: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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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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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是一样的吗
我们都知道买房的时候需要交定金,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在城市买房,由此也会产生很多纠纷,在房屋买卖时出现的纠纷主要有购房合同纠纷、不能按期交房纠纷、违约纠纷,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定金和订金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是一样的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定金和订金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是一样的吗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开发商收取了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没有形成。而《》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2万元的问题。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消费者与开发商即使签订了书面商品房预售合同,实际上也还只是一种意向书。在房屋实际交付时,双方须另行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只有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购房款、拿到开发商开具的发票后,才能向主管部门申办产权证。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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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定金合同效力
172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现在交有什么作用?立约效立又是怎样的?我国对于这方面是怎样来说明的?我国《》对于立约定金合同为非要式合同是怎样来说明的?律师365小编整理了有关立约定金合同效力方面的资料,一起来看看吧!立约定金也称订约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订立前,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条确立了立约定金,完善了我国定金类型,有利于对经济生活中的各类定金进行规范一、立约定金合同为非要式合同《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该条为强制性条款。《》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上述规定,未采取书面形式的立约定金合同应当无效。一些案件也是按无效处理。(一)《担保法》第90条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担保法》90条设立的目的,为使定金的性质与效力臻于明确,避免双方当事人由于空口无凭而导致无谓的争议2。该条规定定金采取书面形式的目的不是为了使定金产生效力而制定,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交易与、法人合并与分立等均需经过登记程序,未经登记的不能生效的作用不同。另一方面,《担保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为实际交付定金,立约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书面的立约定金合同签订后,即使未交付定金也不能要求承担相应。书面的立约定金合同具有不可性。进一步说明《担保法》第90条所规定的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二)《合同法》第36条规定可适用于立约定金合同《合同法》第10条第2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36条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这一个例外规定,应该适用于所有的合同。立约定金合同为的一种,是债权合同,可适用该条规定。(三)行为方式自由系私法自治的主要内容民法一般以方式自由为原则,方式强制为例外,民法设立要式行为之规定,主要是为了保全并促进当事人审慎行事。在定金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并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行为足以促使当事人审慎考虑其行为后果,并足以说明双方合同关系之存在,无必要一定要以书面方式为之。定金合同是否采取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立约定金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对立约定金交付的事实和性质一致认可,立约定金合同应当成立并有效。二、立约定金合同效力的独立性定金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根据《担保法》第5条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该规定,立约定金应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三、立约定金违约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的确定立约定金合同签订后,给付定金或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的,如何确定责任。针对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是应以当事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违约后果作为判断标准,而使违约当事人承担责任称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可分为和。一是归责原则直接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严格责任,不以过错是为构成要件。二是归责原则决定举证的内容。过错责任采取方式,要求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构成违约的事实举证,至于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则由违约方反证证明。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有无责任,取决于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三是归责原则决定免责事由。根据过错责任,违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一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主要指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严格责任,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一般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四是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程度来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受到违约方在订约时是否预见或应该预见到的损失的限制。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范围时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条文字面意思理解,该条考虑的是拒绝签订主合同一方的不作为与未签订主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未考虑违约方的过错;定金罚则所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而非弥补非违约方损失的性质,不考虑过错程度;且在《解释》第115条后的定金总规则第120条的第一句“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符合严格责任原则特征。立约定金的归责原则看似严格责任原则7。但是,如因地震迟延订立主合同或双方对主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同样适用定金罚则明显地对无过错方不公平,使我们再次深度审视立约定金的归责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是否适用立约定金合同所有的情形?一些观点认为,对无主合同未决条款的立约定金合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主合同未决条款的立约定金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对无主合同未决条款的立约定金合同的违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不合理性对该情形适用严格责任的理由是,“在无未决条款的预约,因双方已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故其并无继续为缔约进行磋商的必要,预约的标的应为双方于将来的确定期日或期间缔结本约的行为,故只要当事人于将来未订本约,即为未为给付,按我国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即应承担反预约的责任。”10
此情形下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一是排除了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如在发生地震的都江堰市要求履行继续签订的主合同义务因政策的主导显然不可能。二是排除了对立约定金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纠正机会。如双方当事人在认购合同中约定办理证为交付房屋后的365日,办理国有证的时间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认购人以该条款显失公平不能就主合同与出卖人协商一致而拒签主合同的,如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违背了认购人订立的初衷,限制了认购人的选择权。三是排除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免责事由。如因政策原因使商品房预售人未取得预售许可,此时强求开发商就认购协议中已协商一致的主合同条款与认购人签订商品房存在着事实履行障碍与法律障碍。2、过错责任原则在主合同未决条款的立约定金合同违约中的适用立约定金合同订立后,由于主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通过谈判协商最终达成合意的过程,主合同的内容,须待双方当事人协商定夺,当事人承担继续谈判达成本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已经诚信谈判仍无法达成主合同,则双方不受任何协议的约束,否则有违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也有违公平原则。但一方不愿订立主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即使订立主合同,亦缺乏履行主合同要素的能力,但又怕承担定金的不利后果时,一般不会明示拒绝签订主合同,而在订立主合同时提出令对方难以接受的条款,从而达到不签订主合同的目的。于此情形如也类推适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难免使立约定金的约定流于形式而潜在地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达不到设立定金制度的目的。如何把握一个度呢?过错责任原则可解决这一问题。在违约责任中,主要采取一般的过错推定方式,即由违约当事人负证明其没有过错。换言之,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如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其违反合同的事实便足以推定人有过错。那么,一是未签订主合同的一方只要举证证明自己尽了诚实签订主合同的义务,即无过错,可不承担定金罚则。如何判断对主合同未决条款进行了诚信签约的义务?
“对于将行谈判的预约来说,当事人要承担谈判的义务,即尽最大努力的公平谈判的义务大体上包括三个要求:1、不强加任何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2、涉及到保密、单独交易等附随义务的披露义务。3、涉及到单独交易之随附义务的持续谈判义务,直到僵局出现或可凭其它理由中断谈判。”二是一方能举出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就可以反击对方无过错的抗辩,对方可能承担定金罚则。如证明对方立约定金交付后因其行为导致无法履行在立约定金合同中已确定的主合同要素,例如又与他人签订了同一合同,或者市场状况在订立主合同时客观上出现了对签订立约定金合同一方明显的不利,嗣后又因该方提出令对方难以接受的不合理条件而致使主合同不能成立的,应承担定金责任。三是双方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均不能举证对方有过错导致主合同不能签订的,就为不可。通过以上与律师365小编一起了解了有关立约定金合同效力方面的资料,我们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这方面的内容,或者您对于其中存在着有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365网站寻求律师的帮助,这里的律师会帮助您解答您不明确的法律问题,提供您需要的法律资料。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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