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耕地建房申请流程什么条件下可以在耕地上建房

2016听说不让农村的人在农村的土地上盖房子?统一买房子?怎么回事?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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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听说不让农村的人在农村的土地上盖房子?统一买房子?怎么回事?这。。。。。。。
匿名 4-24 12:37
纯属谣言。不过有的地方政府组建新农村,同意规划。
那肯定是地方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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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肯定是地方土政策。
农村2016年不让建房了吗:
按现行法律规定,2016年并不禁止建房,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仍然可以建房。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2016年农村不让盖房子:
2016年如果你是农村户口,那么你的名下就会有土地或房产,如果你在原有的房产地方建完全没问题。你在农...
我是长官的农民,听说2016年农村不让建房?宅基地也不让建吗?:
谁知道政府怎么安排社会主义发展建设呢,最好直接去当地政府问问
2016年之后在家建房好还是在城里买房改好:
你好,这要看你的生活定位和经济条件来定. 要考虑工作和子女就学,当然就在城里买.要工作要上学的人,早...
为什么国土法不让农村建房:
可以买房~_~
2016低保新政策农村有多少土地的.不符合条件?:
收集整理编辑加工完善的低保资料,供参考:   低保细说起来字有几大筐,简单慨括几个字。   “经济困...
2016年农村户口买房新政策听说农村户口到城里买房有补贴款么:
你好,农村户口买房补贴政策 1、农民进城后,如果将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归还集体的,国家有一定的补偿,一...
日农村去城里买房新政策:
确实有这回事,实际上在2015年六七月份就出了文件的,落实下来可能也差不多快2016年了,主要有两个...水田建房农村集体土地水田能否买卖给村民?如果能,那么村民能否在购买的水田上建房?如果可以建房,却又没有申请批准,如今房屋以建好,并且该村民原来就有一栋房屋,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根据法律如何这种情况?需要哪些法律来处理,又需要到什么部门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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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点自己的想法,供你参考:1、农村土地不允许买卖.2、是属于基本农田的水田,村民不能建房,除非是建设用地,在得到国土城建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建房.3、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一户人家不能有二处住宅,你说的情况可以到国土局、建设局举报.建房要符合二个规划,一是建设规划,每一镇每一村都有一个整体发展规划,要建房的地方符合这一大的规划方向.二是土地规划,这块地是规划建设用地的,就是说这块地镇政府已调整土地性质,就是让村民自建房或是城镇发展用的.这是二规划合一的基本要求.作为村民建房,还有一个要求,就是建房面积要求,每一个地方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出入,比如说三个人120平米四个150平米五个及以上180平米等,这个你可以咨询下你处国土局的,超出标准就不能批准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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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记者 张海滨 文/摄
国家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更不得占用耕地建造新房。但是在浦江县岩头镇三红行政村,居民户口的黄某却硬要在耕地上建新房,而且黄某还是一名2006年当选的浦江县人大代表……浦江县岩头镇三红村的一些村民打电话向本报“浙中周末新闻热线(13957920264义乌 东阳)”反映此事,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黄某的新房位于岩头镇三红行政村东山自然村西侧,一个土名为“四方塘”的地方,占地四间房屋,新浦后公路从门前而过,地理位置优越。记者第一次去现场时,看到房屋在地面上刚建好一层,其中地下室是前几年就已建好的。
记者发现,由于村民已向当地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长信箱等多次举报此事,有关部门已对此进行了调查,因此事情的经过是比较清楚的。引起村民一再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原因,是事情拖了几年都没有解决,而且近来黄某正在抓紧施工,想将房子造上去。
据了解,黄某系现任三红村党支部书记黄金康的内弟。黄某说,他造房子的土地,是从他姐夫黄金康处对调过来的。
据有关部门调查,现任三红村党支部书记黄金康的家庭在册人口有3人,现有住房一处3.5间,确权登记面积为127.4平方米,坐落在三红村东山131号。黄金康有一个儿子,于日出生,结婚后于日生了一个儿子,日立户成册,系该村村民,现寄住在黄金康家中。
黄某出生于日,1991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浦江县服装厂工作,1994年服装厂倒闭改制后,待业在家,直至2002年为两个孩子落户口,户口才落到出生地三红行政村,属于非农户口。日,为了孩子上学,以城里购得住房为由,黄某将妻子、两个孩子户口迁入浦阳街道人民西路居委会。黄某本人的户口仍在三红行政村,其兄弟四人分家析产时,析产得旧房一间,面积约36平方米。
自2000年开展土地整理以来,岩头镇共整理土地一万余亩,整理后获取了一些土地整理折抵指标,镇政府于2005年下半年将指标进行落实。三红村相继落实了11户38.5间折抵指标,每间为46平方米。其中落实黄某3间,岩头镇政府收取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成本回收款为两万元每间,黄某收款时间为日。
缴款后,黄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于2005年12月份占用三红行政村东山自然村西侧、新浦后公路东侧,名为“四方塘”的耕地动工建房,现已建好砖混结构一层高的地下室4间,实际建房占地面积为189.5平方米。
不过,这是2009年初的情况,记者采访时,黄某的房屋已经造到第三层了。
现在农村里想造房子的村民很多,如果大家都在耕地上随意建房的话,那会成为一个什么样子?发现居民户口的黄某在村里,而且是在耕地上建房以后,有村民开始向浦江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关部门也到现场查看过,发了停建通知书。为此,村民又多次向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长信箱反映,但是,事情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2004年2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日中央一号文件又明确表示城镇居民不得向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村民说,难道国家的法律法规,真的只是针对普通老百姓的?
记者从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了解到,2009年1月7日,浦江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对此进行了立案,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实,被处罚人黄某以向岩头镇政府交纳过6万元人民币的三间折抵指标费用为由,未经批准,擅自于2005年12月份在三红行政村东山自然村西侧、新浦后公路东侧,土名为“四方塘”的地方动工建造四间房屋,至2006年3月份建好框架结构一层高的房屋,拟作居住之用,被处罚人黄某建好该建筑物后至今一直未动工。经我们实地勘测丈量,黄某所建的四间一层高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189.5平方米。经核实所占的土地在岩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原状为耕地。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陈述、书证、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被处罚人黄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黄某的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被处罚人黄某将非法占用的189.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岩头镇三红行政村村集体,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被处罚人黄某非法占用189.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632.5元。
可是对于国土资源局的这个行政处罚决定,黄某认为,当时一起办下来的其他村民的房屋现在都基本上建好了,只有他一户人家还没有造上去,而且他也早已全额缴清了土地折抵指标成本款6万元,村里的费用7500元也缴清了。现在,县国土部门只对他一个人作出处罚决定,个人认为有失公平、公正。
不过,据当时的三红村村主任表示,折抵指标是只有农业户口才能享受的,而黄某是居民户口,因此他当时也没有签字同意过。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也证实当时一起办下来的其他村民都是本村的农业户口。
日,浦江县国土资源局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据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说,从土地管理法规来说,黄某的房子是无论如何不可能批准建设的,因为居民户口不能到农村里占用耕地建房的规定是硬的。但是,造成黄某这种情况,是有历史原因的,对于黄某来说,他可以依法向镇政府要求赔偿。作为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应该及早对此事作出处理,不然黄某违规建造的房子造得越高,以后引发的问题就越大,弄不好到时候相关部门的赔偿就越高,而一旦赔偿金额超过20万元,有关责任人就有可能要被追究渎职责任。
那么,居民户口的黄某是怎样拿到这个农村里的用地折抵指标的呢?黄某说,这是用他姐夫黄金康的土地对调过来的。
记者问,居民户口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更不得占用耕地建造新房……对此,黄某说,当时他是确实不知道有这个规定的,他以为只要是村民就可以造房子的,因为他当时的户口是在村里的,而且当时村里、镇政府都是同意的。
记者看到,2007年5月,黄某填写了浦江县村镇农(居)民建房审批表,其性质是折抵指标,底层建筑面积168平方米,层次4层。其中村里的意见是同意建造。乡镇意见是请县建设局按规划要求办理。但是,到了上面以后,就没有审批过了。
记者又联系了分管此事的岩头镇郑副镇长。郑副镇长告诉记者,自从发现黄某违章建房的情况后,镇里就去阻止了三四次。但是单凭镇里的力量是不够的,现在镇领导很重视此事,正在和有关部门沟通,一起抓紧处理此事。
不过,3个月后,昨天下午,记者再去三红村时,发现黄某的房屋已经结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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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占用耕地问题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农村建房占用耕地问题的原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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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口增长,广大农村住房需求量也日益增加,因而建房占用耕地的面积也在逐年增加,但如果任其发展,将成为威胁耕地安全的一个重大隐患。人多地少是我县的基本情况,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县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由于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居住环境改善,农村住房需求量的迅猛扩张,农业耕地不断地被建房占用的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住房需求持续增长。农村人口在不断增长,当初分配宅基地时,是一户一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户变成两户、三户,甚至更多,然而宅基地仍然只有一份。与之相对应的是,也有原来的多户人,迁出或移居,当初分配的宅基地到最后无人居住,然而这些宅基地并没有被收回再分配,于是成了“空心宅”。同时由于村民经济逐渐富裕,住房条件改善,建房攀比之风也逐渐升起,多占多用土地,于是村民自然而然地把目光投向了耕地。这样,在农村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空心宅”放着,无人居住;另一方面是村民在耕地上建房盖屋。在调查中发现有75%以上的村民表示,他们在主观上也并不愿意占用耕地建房。人口在增加,宅基地份数却没有增加,占用耕地建房似乎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二是法律法规观念淡薄。据调查统计,65%以上的村民认为耕地归自己所有是属于个人的私人财产,自己怎么支配,他人无权过问。有部分村民把良田先荒芜不耕作,几年之后良田变相成为荒地,然后就在“荒地”上建房。实际上农民所享有的只是对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农民不享有对土地随心所欲的处置权。村民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法规没有达到应有的实践效果和意义,导致了农民乱占、滥占耕地建房现象的发展和蔓延。
三是监管执法力度不够。有些基层干部耕地保护意识不是很强,导致宣传不力、管理不力、查处不力。在调查中发现,村民占用耕地建房时,村干部与乡镇基层干部信息沟通不通畅,没能及时进行制止,对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的处理方式往往是“以罚代批”、“以罚代法”。部分基层干部法律意识和耕地保护意识的薄弱以及不作为,为村民占用耕地建房开了方便之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耕地流失现象的发展。
四是耕地产出收益较少。目前,我县农村的耕地收益呈边际递减状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现有土地耕作的收益仍然不能满足生活的需要。很多村民常年在外打工,耕地对他们来说远不如以前重要,占用几分或一亩耕地用于建房也变得无关紧要。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在耕地上建房后成为宅基地,而宅基地属于私有,在这种小农意识状态下加剧建房占用耕地的趋势。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宅基地管理,是事关农村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也是广大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严禁违法侵占耕地建设行为,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被突破,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保障,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应转变思路,实行防治并举,以防为主。要建立以县级国土资源监察部门为龙头,各乡镇国土所为依托的巡查机制和监察员、信息员为触角的群防群治网络,注重事前防范。在坚持定期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乡镇,重点乡村经常查、反复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把违法占地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建立完善的土地违法案件举报制度,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发现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认真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案案有回音。
二是建立有偿使用制度。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实行无偿使用制度,少占少得好处、多占多得好处、不占白不占。因此,要求普遍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可以增强村民土地公有观念,有偿使用的收入又可以促进和壮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经济。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扼制村民住房建设中多占乱占耕地的严重问题。
三是提高队伍素质水平。
坚决杜绝部分基层干部的不作为,提高其依法执政意识和耕地保护意识。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训,以加深其对党和国家政策的理解,提高其执政素质,坚持依法执政。坚决肃清简单地“以罚代批”、“以罚代法”,或坐视不理的执政行为,避免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四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注重对各级干部特别是村干部的宣传。针对一些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的实际,有地进行集中培训,使他们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对典型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公开处理,严厉打击,扩大教育面,增加影响力和震慑力。
五是逐步建立集中居住点。
村民以户为单位各自独立修建住宅甚至修建独院落,道路、给排水,晒谷场等占用大量土地 (特别是耕地)。借鉴山西华西村的先进经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政府引导与村民自愿相结合,以村组为单位建居民点,建房时人均可节约大量土地。在耕地日益减少人口又不断增加的情况下,修建个人住宅要求占用更多土地的矛盾将日益尖锐,集中修建居民点将是解决这一矛盾相对较好的方式。建议政府要大力提倡和修建农村居民点,并将农村居民点与建立发展小城镇的规划统盘考虑,结合进行。还应对修建农村居民点在建筑、交纳费用,水、电,路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政策,并将这些纳入政府发展规划纲要中。文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K J.CO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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