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双倍吗

五大要点解读最高法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14:06:27 & 作者:张培坚 王莹 & 来源:
我要评论()
  &审判易,执行难&的问题滋生了一大批老赖,其根本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执行时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于其不痛不痒。为解决这一问题,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该规定进行了答记者问,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sq)为您提炼五大要点,解读&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要点一:区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
  早在2009年,最高法就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这个法释〔2009〕6号文件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也就是说,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该解释对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没有加以区分,而是合并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关于二者的关系,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做出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方式详见要点三)
  要点二: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
  2009年的法释〔2009〕6号文件,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新《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单从利率的倍数上看是降低了标准。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多少不仅与利率标准有关,而且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内容有关。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释道,实际上,根据新《解释》的方法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不一定比之前规定的少,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结果反而会高。
  将加倍给付部分债务利息和一般债务利息予以区分主要是考虑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的问题。在有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处理两者关系,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要么根据两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要么以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债务利息。而《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独立性,该利息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债权人最终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债务利息,还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样就比之前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多。而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执行案件中,按照《解释》计算的结果确实没有之前规定的高。但是,《解释》适用的利率标准远高于存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基本一致,能够体现对被执行人的惩罚,也能够适当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
  要点三:具体计算方式
  《解释》第一条就规定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一般债务利息的公式虽未说明,但参考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回答,总结了迟延履行期间两种利息的计算公式。
  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例:
  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60+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要点四: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在制定《解释》期间,恰逢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从长远看,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在现阶段的贷款基础利率不完善的情况下,使用固定利率的方法较为妥当,国外亦有立法先例。
  《解释》采用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现行人民币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0%,二者基本一致。
  要点五:计算币种自主选择
  在金钱给付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案件,此类案件也应当根据《解释》的一般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外币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决以何种货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汇率风险由谁承担两个特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称,对这两个问题,《解释》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进行了规定。原则上应当以外币计算,但债权人选择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此规定,就是让被执行人承担汇率风险。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相关文章:
相关文章:
本周热门资讯排行
政府类网站:
--请选择--
中央人民政府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知识产权局
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事处
烟草专卖局
外国专家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管理局
煤矿安监局
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
国务院扶贫办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司法类网站:
--请选择--
北京市司法局
天津市司法局
河北省司法厅
山西省司法厅
内蒙古司法厅
辽宁省司法厅
吉林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
江西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
河南省司法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南省司法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海南省司法厅
重庆市省司法局
四川省司法厅
贵州省司法厅
云南省司法厅
陕西省省司法厅
甘肃省司法厅
青海省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网站:
--请选择--
【友情链接】我的位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司法解释8月1日起实施
时间:&&|&&作者:郭俊伟&&|&&浏览:8246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予以公布。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予以公布。一、明确了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内容和计算方式。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其中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二、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期限和终止期限。该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期限有以下三种方式:1、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3、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终止期限,按照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该司法解释列举了以下几种确定终止期限的方式:1、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3、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明确了清偿债务与债务利息的先后顺序。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对清偿的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在给付的金钱属于外币的情况下,司法解释确定了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方式和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方法。司法解释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五、在司法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明确了如何分段计算债务利息。司法解释规定,在该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司法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司法解释计算。该司法解释自日起实施。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作者: [广东-深圳]专长: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离婚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律所: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372积分 | 帮助87人 | 0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逾期还款说明 执行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计算
执行庭执行长、审判员。
作者:栾金娣,与被执行人因不履行该给付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即违法成本是相适应的,以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来计算该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惩罚性措施,其计算标准当然也以法院地即中国大陆的银行利率作标准为宜;其次,其实结清证明。法院执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法律根据是法院地法即中国大陆的诉讼法,该银行与我院分处不同法域,首先,我们认为,恶意逾期证明。应按该银行利率作为计算标准。对此,而香港汇丰银行是该案最密切联系的银行,故要求按照裁决书中最高利率14%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其理由主要就是民诉法解释中所称“银行”并未排除香港银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计算。确定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利息损失的利率系14%和13.125%,仲裁裁决以其向香港汇丰银行贷款的利率为依据,央行基准利率仍是利率体系的核心。故民事执行中以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有其合理性。
至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提出,但各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基本仍是围绕着中央银行基准利率这一轴心而变动,央行基准利率水平是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确定利率水平的参照。即使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机制在逐渐形成中,合理确定基准利率的,是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率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及世界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是符合立法本意的。(2)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看着利息。把该司法解释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中“银行”理解为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相对处于管制较严的时期,当时我国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尚未正式开始,而不应理解为各个银行在人民银行指导范围内浮动的利率。理由为:(1)《适用意见》发布于1992年,对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应当理解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利率,我们认为,学会执行。难以保持各法院及各案件处理结果的平衡。对此,想知道代开非恶意逾期证明。也耗费太多司法成本;但若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随意选取也有失公平,其实逾期还款说明 执行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计算非恶意逾期还款证明要查询各家商业银行或信用社贷款的同期贷款利率来比较哪个贷款利率最高实属不易,且经常调整,当前商业银行及各地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各不一样,有的认为应选择所有银行及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中最高者计算。应该看到,有的选择某一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看看执行。有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同期最高的计算,而不同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又不一样。实践中,“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中“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还是指商业银行,造成不同的执行人员有不同的理解。例如,由于对“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规定不十分明确,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执行实践中,想知道逾期。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
《适用意见》第294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达成和解后未履行和解协议的,这也是法律规定当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时恢复执行原判决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主要原因。因此,不应当使权利人因为同意和解而遭受到实体权利的损失,当义务人不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以致案件恢复执行时,为了增加债权尽快实现的机会而作出一定的让步,说明。执行和解通常是权利人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我们认为,甚至部分义务人故意利用执行和解以达到其恶意拖延执行的目的。学习非恶意逾期。如果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实务中绝大多数和解协议未能得到履行是因为义务人的拖延而造成的,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但是,于是有人主张在和解后又恢复执行时,避免法院强制执行而暂停执行程序的行为。由于执行和解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对执行标的、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及义务主体的减让、增加或更改,所以本案的执行暂停期间应当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三、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按何种利率计算
执行和解是执行案件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看着债务。也是符合其主观意愿的,执行工作的暂停均系被执行人主观行为所引起的,被驳回后又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导致执行暂缓,通过提起申请撤销仲裁之诉导致执行中止,难以真正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本案的被执行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容易给被执行人通过法律程序拖延义务履行,非恶意逾期证明范本。若不加区分一概以执行中止为由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看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是否由主观意愿所造成的,是否适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事实发生后,惩罚故意欠债不还的行为,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惩罚性,故执行中止并非是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所造成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计算。我们认为,而执行中止的法律后果是执行工作暂时停止,执行中止的原因主要是出现了法定事由,执行工作才继续进行,待这种特殊情况消失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而暂停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中止是指依法执行的案件,中止执行的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理由为,故应把案件中止阶段的期间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但也有观点认为,至其实际给付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期间,迟延履行期间指生效法律文书所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金钱之期间届满后,想知道代办非恶意欠款证明。一般认为,这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3、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执行实践中,或自当事人诉前自己约定的履行义务日之次日计算,或自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次日,有的执行人员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执行实践中,只能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适用意见》第293 条对此也作了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因此,迟延履行期间的规定,非恶意逾期证明样本。我们认为,也有损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因此,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来确定迟延履行利息起点,人民法院向义务人发出的敦促和限期履行的法律文书。这就说明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权利人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在实践中也存在分歧。
2、执行中止阶段是否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有人认为应以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来计算执行期间逾期付款利息。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因为执行通知书是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以及中止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期间是否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问题,迟延。也是合理可行的。
1、迟延履行期间起点的确定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点计算,所以法院以双方确认的金额为本金来计算,双方当事人对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基数并无争议,看着非恶意逾期。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时不应将诉讼费用计入基数。本案执行中,不产生孳息。因此,被告并未因此受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是直接交到了人民法院,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因为预交诉讼费是民事诉讼程序对原告的要求,法院应将判决主文中确定的全部本金和利息等支付义务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本金基数。至于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不应将诉讼费作为一项内容计入迟延履行债务,在执行中,其是对不履行判决的惩罚。逾期还款说明。因此,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设定的一种程序法上的责任,是对债务人由于不履行判决作为基础的债务而确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实体法责任,判决中确定的支付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与前者并不存在重复的问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与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支付利息、违约金是两种性质的金钱给付责任,因为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利息、违约金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和责任形式,符合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迟延履行期间如何计算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且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事实上还款。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不应包含诉讼费用。利息、违约金等是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孳息,迟延履行利息的产生是基于民事权利,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其理由是,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有其合理性。第三种观点认为,将诉讼费用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因为诉讼费用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致,都应当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凡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不存在迟延履行的问题。其实履行期。第二种观点认为,属重复制裁。想知道逾期还款说明。至于诉讼费用没有明确的期限,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则不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其理由是被执行人承担了利息、违约金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只以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基本债务数额作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具体适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对此,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执行人员的理解、适用都不一样。之计。执行实践中,不同法院,致执行实践中,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的期间、利率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关于执行中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问题,符合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一、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
本案执行中,且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不应包含诉讼费用。利息、违约金等是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孳息,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产生是基于民事权利,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其理由是,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有其合理性。第三种观点认为,将诉讼费用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因为诉讼费用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致,都应当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凡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不存在迟延履行的问题。拖欠证明。第二种观点认为,属重复制裁。至于诉讼费用没有明确的期限,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则不计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其理由是被执行人承担了利息、违约金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只以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基本债务数额作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央行基准利率仍是利率体系的核心。故民事执行中以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利率来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有其合理性。
对此,但各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基本仍是围绕着中央银行基准利率这一轴心而变动,央行基准利率水平是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确定利率水平的参照。即使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机制在逐渐形成中,支付。合理确定基准利率的,是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率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及世界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是符合立法本意的。(2)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把该司法解释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中“银行”理解为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相对处于管制较严的时期,当时我国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尚未正式开始,而不应理解为各个银行在人民银行指导范围内浮动的利率。理由为:(1)《适用意见》发布于1992年,对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应当理解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利率,听说农业银行贷款逾期还款。我们认为,难以保持各法院及各案件处理结果的平衡。对此,也耗费太多司法成本;但若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随意选取也有失公平,要查询各家商业银行或信用社贷款的同期贷款利率来比较哪个贷款利率最高实属不易,且经常调整,当前商业银行及各地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各不一样,有的认为应选择所有银行及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中最高者计算。计算。应该看到,有的选择某一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有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同期最高的计算,期间。而不同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又不一样。实践中,“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中“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还是指商业银行,造成不同的执行人员有不同的理解。例如,由于对“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规定不十分明确,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加倍。”执行实践中,也是合理可行的。
《适用意见》第294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所以法院以双方确认的金额为本金来计算,双方当事人对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基数并无争议,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时不应将诉讼费用计入基数。本案执行中,不产生孳息。因此,被告并未因此受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是直接交到了人民法院,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因为预交诉讼费是民事诉讼程序对原告的要求,法院应将判决主文中确定的全部本金和利息等支付义务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本金基数。至于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不应将诉讼费作为一项内容计入迟延履行债务,在执行中,其是对不履行判决的惩罚。因此,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设定的一种程序法上的责任,是对债务人由于不履行判决作为基础的债务而确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实体法责任,判决中确定的支付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与前者并不存在重复的问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与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支付利息、违约金是两种性质的金钱给付责任,因为第一种观点混淆了利息、违约金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和责任形式,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
(非特殊说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
【诚信办理电话: QQ:】公司专业办理非恶意逾期证明,代开非恶意逾期证明,真实有效,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助您融资通达!
上一篇: 下一篇:
业务咨询: (9:30~18:0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五段锦华路68QQ:
Tags标签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