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市场上好多非法的做期货现货和期货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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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链接是否正确?用户、话题或问题是否存在?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号)
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证监办发〔2013〕111号)
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与我会联合制定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各证监局负有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等职责。现就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是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证监局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查处工作,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依法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认定。
二、各证监局要严格按照《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以下简称《标准和程序》,见附件)的要求,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依法认定。遇有《标准和程序》中未能涵盖的情形,应当及时请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整联办,设于会公众公司部)。
三、各证监局要深人开展投资者教育,丰富教育的形式和渠道,向投资者揭示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特征和危害,提示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四、各证监局要密切跟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清整联办。清整联办将通过编发政策问答、进行案例分析以及组织专题培训等方式,及时加强认定工作券导和各证监局之间的工作交流。
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认定商品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对象及内容
认定对象是各地设立的各类商品现货市场及其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活动的会员、加盟商和代理商等。认定内容是相关认定对象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报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等有关规定,各证监局对非法黄金期货交易不负责认定。
二、认定标准
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等情形。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巾场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商品现货市场组织的交易活动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的,其会员、加盟商和代理商等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活动,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三、认定程序
(一)自行认定。各证监局应当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机关来访、来函接待和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7〕109号)的有关规定,有效承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移送的认定和协作请求。要建立健全商品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共作机制,形成由一名局领导牵头负责,业务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的认定工作组,不断提高认定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遇有信访、举报、投诉涉及需要进行认定的,各证监局应及时转送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处理。
(二)协助认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性质认定,各证监局自行认定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整联办,设于会公众公司部)提出申请,清整顿联办可以通过电话指导、发文协作或派遣专家组等方式协助认定。对于协助认定意见,由证监局选择采纳,并以自身名义对外出具认定意见。
(三)证据标准。各证监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应当以地方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案件卷宗等为依据,对商品现货市场有关活动是否构成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进行书面审查。遇有因事实不清、材料不全面而难以形成认定判断的,证监局应告知有关部门及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四)及时报备。各证监局应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结论同时抄送清整联办和相关证监局,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期货交易申请认定数量、已确认数量、查处结果、典型案例及意见建议等内容)报送清整联办。清整联办会同期货一部等负责组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工作专家组,及时总结、发布有关非法期货交易的活动特征和典型案例,加强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工作指导。
证监会发布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问答&
厘清模糊界限(附解读)2016年03月18日
证监会官网2016年3月2日刊登宁波证监局投资者保护栏目一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问答》,措辞异常严厉,证监会近期在官网密集刊发相关文章,也据传证监会进入了几家大型交易场所进行整改工作,后续交易场所将不仅仅在所在地政府严厉管理,而且证监会也彻底的表明了态度,这与新任证监会主席上任或许有关。
  一、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投资者需要了解哪些政策法规,主要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投资者在参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交易之前,建议对国家关于交易场所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能有必要的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括《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9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3号)。此外,还有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具体可以查询国家相关主管单位的官方网站。
  其中,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针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作出了“六不得”禁止性规定,具体为: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父易。
  二、国家发改委推进的“碳交易”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顿政策?
  答:目前,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正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推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碳排放权交易应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开展大宗商品、贵金属等产品的交易业务,是否需要符合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
  答:目前,一些电子商务公司等机构虽名称不含“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等交易字样,但在实际运营中进行标准化合约的违规交易。这些机构都应当遵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等清理整顿政策的相关规定。针对一段时期部分公司以电子商务名义,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六部委于2013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对此类违规行为进一步重申有关要求。
  四、网上商城组织交易业务,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
  答:淘宝、京东等网上商城组织的交易活动,属于实体商品的一种销售行为,需要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品流通领域的政策文件。但如果一些交易场所通过网上商城开展业务,则应当遵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等清理整顿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五、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中国证监会在其中的职责又是什么?
  答: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的规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20多个部委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督导建立对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督导是联席会议推动各省级人民政府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方式之一,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工作过程,主要是统筹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部署安排,提供相关政策解释和指导,要求各地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
  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六、各类交易场所在设立环节有什么准入程序?日常运营由谁监管?
  答: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审慎批准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凡新设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意见。
  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七、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有哪些?
  答: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具体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此外,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证监会还负责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八、可以开展黄金交易的场所有哪些?这些场所由谁管理?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其中上海黄金交易所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九、怎么理解“单向竞价”,有哪些表现?
  答: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我们平时所称的拍卖、拍买都属于单向竞价。
  十、有家公司称他们是国家政策扶持企业,可以做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保证资金安全,收益可观,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合规?有什么风险?
  答:这家公司的这种交易方式是不符合清理整顿政策的,根据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都是违反清理整顿政策的。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不仅违反国家政策,同时还经常伴随着价格操纵、规则随意变动等违规行为,同时对艺术品真伪、价值等缺乏权威认定,导致价格虚高、暴涨暴跌,可能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蕴藏较大的风险。
  十一、地方产权交易场所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开展国资交易,是否符合清理整顿政策?
  答:电子竞价是指电子化的竞价方式,根据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号)的相关规定,交易场所可以通过电子化的竞价方式开展买方单向竞价,这种单向的电子竞价方式,符合国家政策。但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不得通过电子平台开展买卖双向竞价,包括不得开展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等。
  十二、一些交易场所开展保证金交易,普通消费者投入极少量本金,就能通过拆借,用更多钱“借钱交易”,这种高杠杆的交易方式有什么风险?
  答:保证金交易是一些交易场所常用的一种交易机制,具有杠杆作用,如果保证金比例过低,杠杆可能很高,可以实现用较小的金额实现较大的收益,但收益和风险都是成正比的,收益高也同时意味着风险大。普通投资者如果不了解杠杆交易的风险,盲目将全部身家开展高杠杆交易,可能出现本金亏光的情况,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甚至面临超过本金的亏损。
  十三、目前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业务,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合规?有什么风险?
  答:一些文化类交易场所开展邮币卡交易,采用连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是违反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的。这些交易场所吸引大量自然人投资者参与,甚至通过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获取不正当收益,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这些交易出现崩盘现象,可能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风险很大。
  十四、一些交易场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并号称是参照国际市场的价格来组织交易的,交易场所的会员单位在国际价格的基础上报出买入卖出价,投资者当天可以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是否合法?有什么风险?
  答:目前一些交易场所以白银为主要交易对象,不通过自身交易形成价格,而是将彭博、路透等机构发布的境外实时价格换算为人民币价格,由会员单位在此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个人为主的客户进行T+0连续交易。这些交易均为高杠杆交易,大都以反向对冲方式了结,基本无实物交割。其交易模式为“分散式柜台交易”,即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会员与客户对赌。这些交易场所名为现货交易场所,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还因个人客户亏损累累而引发大量投诉与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从性质上看,“分散式柜台交易”属于国发〔2011〕38号文件禁止的做市商交易方式,且T+0交易方式违反了“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5个交易日”的规定。参与这类交易场所交易风险极大,一是“分散式柜台交易”方式使得经纪商会员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出于经济利益的诱惑,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这类交易场所一般通过交易规则限制投资者提取实物,鼓励投资者频繁交易,造成价格剧烈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亏损风险的同时还使其承担高额的手续费负担。因此,投资者应当远离这类违规交易。
  十五、投资者怀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存在开展类期货交易、操纵市场价格、挪用窃取交易保证金、限制客户出入金、与客户“对赌”等违规问题,应当到哪里投诉举报?
  答: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如果投资者怀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交易场所或其分支机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反映问题,如果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六、投资者认为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侵害自己权利的,应当向哪些单位投诉维权?
  答:投资者认为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侵害自己权利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向会员、代理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实践中,对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的相关投诉,常常和交易场所本身的交易机制、交易规则、交易业务等密不可分,为进一步查明交易场所是否违法,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投资者也可向交易场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当然如果针对会员、代理商的投诉和交易场所以及交易业务没有关联,可以根据问题类型选择投诉维权机关。
  如果投资者认为会员、代理商的行为构成犯罪,可携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七、投资者能否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认定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
  答: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函〔2012〕3号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中国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明确中国证监会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证出具性质认定意见的工作质量,支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
  中国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
  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十八、一些交易场所宣传自己是省政府批准设立,经联席会议验收通过,能否说明这些交易场所更加可靠,我可以参与吗?
  答: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并负责对整改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各省(区、市)的清理整顿工作,不负责对具体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和检查验收。
  判断交易场所的交易是否可靠,从根本上取决于交易活动、交易规则是否守法合规、监管是否完备、风险是否可控,并非取决于审批机关。而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集中清理整顿且验收通过,只能说明基于当时的情况来看,该交易场所是依法合规的,后续仍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实践中,确有一些交易场所在通过清理整顿验收后“死灰复燃”,从事违规交易活动。投资者选择交易场所开展交易,应当认真了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监管情况、风险大小,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场所参与相关交易活动。
  十九、投资者投资相关交易产品,应该从哪些方面注意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
  答:投资者投资相关交易产品,资金安全是首先要考虑的,要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一是要选择有权的政府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交易,不要到无任何部门批准设立的“黑平台”、“黑中介”参与交易;二是要认真查看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尤其是关注其是否采取了国家禁止的集中竞价、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三要关注资金的存管保管制度,一般来说由正规的清算机构实行统一清算的交易场所,资金安全不经过交易场所,资金相对安全,如果没有集中清算,至少保证资金的银行第三方存管监管制度(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仅仅是资金保存在银行,并不足以保证资金安全),如果没有资金的第三方存管监管制度,直接由交易场所的经纪会员或者交易场所保存交易资金,投资者就应当对资金安全保持合理的怀疑;四是投资者需要安全保存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的密码,不要把密码交给所谓的投资顾问、理财顾问保管,避免出现资金被窃取的现象发生,确保自身的资金安全;五是关注交易账户的资金情况,发现资金被骗取或者盗取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交易场所监管机关报案或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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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非法炒原油骗局
内容来源:中国石油期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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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豆油、塑料、棕榈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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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州商品交易所:小麦、棉花、白糖、p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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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规范金融秩序 投资合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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