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现在有固定的退休工资,是以前直接国企买断工龄50岁退休的,为什么没有退休

“买断工龄”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买断工龄”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买断工龄”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问:我们是东乡县供销社职工,现在各地都在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所有干部职工都要一次性买断工龄。
  买断工龄以后,社会养老保险金由职工本人续缴(每月按工资的27%缴交)。按现行规定:一、如果个人不续缴,到退休以后,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将不发给退休金。以前企业缴交的部份也同时作废。二、如果个人续缴,而未到退休年龄发生死亡或病故,社保部门只发还个人部份的3%。
  我所问的是:一、以前企业缴交的,今后个人不续缴为何能作废?二、个人无能力续缴,以前企业缴交的部份能否保留,到退休后计发退休金?三、未到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续缴的27%是否能全额退还?企业以前缴发的27%是否退还个人?
  答:根据赣劳社办[2001]39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在新企业就业的,企业与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由其新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或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如从事钟点工、临时性劳务等)的,本人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管理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执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须持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失业证》)应主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封存手续,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按规定计息。如本人自愿,也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赣劳社[1999]53号文件规定,日以后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在日前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根据赣劳社[2000]9号文件规定,退休时若本人同意,允许其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缴费满15年后,按缴费满15年的标准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虽满10年,但本人不同意补缴费用,按照赣劳社[1999]53号文件规定,职工退休时,按本人全部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两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或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计发生活补助费时,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尾数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了再就业的人员自动中断缴费或不连续缴费的根据赣劳社办[2001]39号文件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计发退休待遇:1、对应缴费而不缴费,累计中断缴费满两年以上的(不含享受失业保险期),其养老金计算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中断缴费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标准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不变。2、对自动中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申请,经批准也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自解除劳动关系后至法定退休年龄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利息、滞纳金,相应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
  职工在退休之前死亡的,根据赣府发[1999]14号文件的规定,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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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转]&(职工退休时提供的各项待遇,买断人员退休时同等享受)这个文件就是法律依据
(职工退休时提供的各项待遇,买断人员退休时同等享受)这个文件就是法律依据
白纸黑字“企业为在职职工退休时提供的各项待遇,买断人员退休时同等享受”这个文件就是法律依据,这是当时的文件日国务院调查组李荣融对买断人员上访调查情况后做出了明确答复
企业、国资委、国家政府应该为此负责任而不能没有公信力,更不能偷换概念把教师退休待遇换成工人退休待遇骗我们,国家的方针政策还如何取信于人,按照国资委领导邵宁的说法:国企改制重组买断工龄后退休的教师不在“63号文件”此次调整之列。“没有法律依据,这个口子不能开”。我们怎么没有法律依据了。
法律中职工(员工)的含义: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的总称,机关、企业、学校、团体里担任行政或业务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师)都属于职工的范围。既然我们是职工中的教师,又有法律给予的教师资格证及讲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证,根据文件精神(企业为在职职工退休时提供的各项待遇,买断人员退休时同等享受)。按照国资委领导的说法:国企改制重组买断工龄后退休的教师不在“63号文件”此次调整之列。“没有法律依据,这个口子不能开”。我们怎么没有法律依据了,不但有法律依据而且理由还很充分。日国务院调查组李荣融对买断人员上访调查情况后做出了明确答复表明有责任尽最大努力确定解决问题的政策和办法,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对买断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是第九条:(企业为在职职工退休时提供的各项待遇,买断人员退休时同等享受。第十一条对于在法律、政策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和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也将做出明确的解释和答复,切实保证买断人员的利益。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劳社2002.18号关于大庆石油管理局保险中心买断人员有关问题的函复第五条:买断人员达到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金待遇与企业退休人员相同)。这里面讲的与在职职工(包括在职教师)退休时提供的各项待遇同等享受,那就是说买断工龄后退休的教师待遇与在职教师退休的待遇是同等的。
我们心中存在众多疑问和不理解恳请国资委解答:2011-63号文件,就是要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即解决企业和事业单位退休教师待遇差距过大而形成的分配不公的问题!至此,几乎所有类型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都将得到妥善解决。然而,令人遗憾和费解的是,唯独国企买断工龄的退休教师不能享受退休教师待遇!
第一问:请问把国企买断退休教师排除在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那为什么要把买断退休教师排除在外?
第二问:国企改制、买断工龄是政府行为,解除劳动关系,也只是解除与所在企业的劳动关系,我们并没有因此而丧失教师身份和资格。如果说买断工龄就丧失了教师身份和资格,可以偷换概念把教师退休待遇换成工人退休待遇,国家的哪条法律或者政策有此规定?
第三问:政府出台63号文件,是为了解决退休教师中待遇不公的问题。那么国企买断工龄的退休教师与事业单位退休教师以及国企未买断退休的教师之间存在的收入差距更大,这种更加明显的待遇不公谁来解决?
根据当时的相关文件我们始终认为“买断”之后我们退休与在职教师退休的各项福利待遇同等享受,可是现在我们退休待遇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被骗了十几年,由一名国家正式的人民教师(本来是干部职称)变成工人了!不但教师的干部身份没有了,相关的教师待遇;工资10%都不复存在了,我们要问现在的社会还有公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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