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厂办大集体职工有公伤等级鉴定,单位一直没有任何补偿。单位没参保,现在又破产了,我该怎么办?

用工制度改革身份从大集体工到劳务工,以前的工龄不算合法吗?-以前是大集体单位工作后又重新到全民制工作单位工作请问算...
用工制度改革身份从大集体工到劳务工,以前的工龄不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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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制度改革身份从大集体工到劳务工,以前的工龄不算合法吗?
可在07年10月份.以前的工龄不算这样合法吗,但身份必须转换成劳务工。由于我们这些人都是职工子女,还留此单位工作。二是,两个先择,后邮电分家97年改为邮政局,不给一分钱,拿一部分遣送费回家,解除和企业的任何关系,一是,以前的工龄不算了。迄今在此单位已工作了21年,按当时的大环境的因素我们都转成了大集体制工人,重新签定劳务工合同,单位说是用工制度改革我是88年在当地邮电局上班
位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当然不合法,签订劳务合同只要是回避经济补偿问题
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理: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案情吗?
湖南中烟用工制度改革后统招进去的大学生是什么编制呢?:
本人中南大学小硕毕业,今年在湖南中烟统一招聘中签入中烟,与下面某厂签约,...用工制度的相关知识20...
大集体职工一次性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方式     1. 解除原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大集体企业关闭或...
大集体职工的主要现状:
有关部门对大集体工人状况的研究发现,大集体工人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受损最为严重的群体之一,其根源在于...
铁路厂办大集体改制身份工龄年限确认是否应以实际发生日为准,即今年改今年止。哈尔滨铁路局改制文件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给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严重违反公司人事用工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
用人单位没有给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严重违反公司人事用工制度为... 用...
我是大集体职工单位都承认了今年退休为什么小集体工龄没有算:
所有制身份。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在集体所有制(又分大集体和小...“以工代干”的干部用人制度...
国家电网的大集体编制有用吗:
国家电网公司是隶属于国资委的特大型中央企业,属于国有全资,独立法人。 他的大集体企业是属于子公司性质...
我是1995年退伍军人国家分配到辽宁水利厅下属葠窝水管局事业单位工作,安排在大集体里上班,每月工资:
还是另做打算吧,我可以帮你,在我们这里有不少你这样情况的人,可以先了解一下。看适合你吧,只有选择适合...
在岗大集体职工不公平待遇何时解决?:
在岗大集体职工,每天干着脏苦累险的活,每月的...在当前大谈和谐稳定的今天,不该遗忘他们,更不该.....厂办大集体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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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和操 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9]37号 中直、省属、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各区、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我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保证改 革顺利进行?现将《关于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 政策和操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和 操作办法的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国资委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 厂办集体改制△ 细则 通知 抄 送?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黑龙江国资委、黑龙江省 财政厅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印发 关于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 安置政策和操作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工作?落 实好各项职工安置政策?根据《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 革工作实施意见》和《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 置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安置政策 ?一?职工的安置政策 第一条 职工是指日前与企业存在劳动 关系的人员?包括在岗、混岗?未参加国企改革?、离岗职 工。离岗职工包括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 长期学习、“两不找”、内退职工。对改革截止日期前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按退休人员政策安置。 对在主办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1996年以后已形成事 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企业要与其协 商?或签订劳动合同?其在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工龄?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 置。 第二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时?可以享受获得经济补偿、主张债权、接续社会保险、再 就业扶持等相关安置政策。 ?、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经济补偿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关 系。合同期限已满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未满的?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合同期限未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与改 制存续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号?的规定获 得经济补偿。 第五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 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 第六条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职工与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的月平均 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 高于当地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 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市、 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不低于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计 算?实发468元?其余额作为社保补贴用于交纳职工个人社会保 险费。县?市?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企业最 低工资标准的100%--130%确定。 第七条 计算补偿年限时?职工的工作年限截止2009年12 月31日。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 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不 计算补偿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 第八条 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所 需经济补偿金?应以企业自身解决为主?根据企业资产、效 益等具体情况?由政府适当给予补助。中央直属企业及中央 下放到哈市企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中央财政补助原则上不 超过50%?省属企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中央财政补助30%, 省财政补助30%?市属企业及1998年下放到区的市属企业的 厂办大集体企业?中央财政补助30%?市财政补助最高不超 过30%?区、县?市?所属企业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中央财 政补助30%?区、县?市?财政补助比例按市财政补助比例 执行。 ?、企业拖欠在职职工债务的处理 第九条 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是指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前?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集资款、医疗费、包烧费、独生子女 费、住房公积金五项。 拖欠工资是指职工在本企业付出劳动后应得而未得的劳动 报酬。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没有足额发放的工资?只要职工实 际获得的工资不低于当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不视为拖欠职工 工资?企业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没有能力支付职工下 岗期间生活费的?不视为拖欠职工工资。 拖欠集资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期间?从职工处筹集到 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款项而没有偿还的。 拖欠医疗费是指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应纳入企业 福利费结余中报销而没有报销的职工医疗费用。企业无福利费结 余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视为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 拖欠包烧费是指职工已经代企业交纳的应由企业交纳的而 没有报销的包烧费。应由企业交纳而拖欠供热单位的包烧费?不 视为企业拖欠职工包烧费。 拖欠独生子女费是指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 应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而没发的或 没有足额发的。 第十条 企业与职工的债务?由企业依法负责处理。债务处 理方案须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无力偿还拖 欠职工债务时?可以与职工协商化解?企业与职工采取协商化解 的方式处理债务时?要形成双方协商签订的债务处理协议。 ?、在职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处理基本养 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欠费企业?职工与企业 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为其办理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现灵活就业的?由职工个人按城 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接 手续。 第十三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企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 括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应足额补缴。一 次性补缴有困难的?可先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补齐?剩余的欠费可与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由企业按期补缴。破产、关闭的厂办 大集体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确实无法用资产变现 收入清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的欠费?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 省政府批准可以核销。
第十四条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经认定已无生产 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其职工可按哈 劳社发[2005]44号文件规定?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 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日前?由于企业改制工作进程等 原因?职工不能按改制方案批准之日同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 议的?企业从审批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之日起?应首 先携带批准改制文件及时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预备封存手续。批准改制或清算方案时间、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签订协议时间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时 间应是同一时间。 ——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改革前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 体企业?其职工在改革后进入存续企业或其它企业就业的? 用人单位应按《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 政府令第146号?的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 移或接续手续。无续存企业或新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城镇基本 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医疗保险 接续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 年。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应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 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 业?应于日前为在职职工办理城镇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手续。逾期未参保的企业将不再享受厂办大集体 企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第十八条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 额医疗救助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 别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灵活就业的?按每人每月5元由 个人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连续缴纳到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 遇终止。 第十九条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 额医疗救助。有存续企业或转入参保企业的?大额医疗救助 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灵活 就业的?按每人每月5元由职工个人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 连续缴纳到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终止。 ——失业保险 第二十条 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 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足额补缴欠费。一次性补费有 困难的?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担保后?与失业保 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由企业按期补缴。破产、关闭厂办 大集体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确实无法用资产变现 收入清偿失业保险欠费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 准后可以核销。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应于2009年12月 31日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失业保险参保登 记。并从日起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失业保险 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历年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一次性 补缴有困难的?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担保后?补 缴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 协议?按期补缴。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标准按 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已参加工伤保险?改革后有存续企业的? 按《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业 费率标准及缴费比例?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按《工 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已参加工伤保险?改革后无存续企业的?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哈尔滨市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 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哈劳社发 [2005]46号? 的标准及《哈尔滨市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哈劳社发 [2 007]90号?中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执 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改革后有存续企业的? 由存续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 工伤保险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改革后无存续的?工 伤职工的各项费用?可按第二十四条规定预留后交给哈尔滨市 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管理?也可由企业与工伤职工协商一次 性处理。 ?、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再就业政策 第二十七条 企业改革后存续企业招工?在同等条件下?应 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失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就 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4050人员?女40 周岁、男50周岁?从事灵活就业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 费?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他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除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时外?其余人员最长不 超过3年。 ⑵ 小额政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 与组织起来就业?缺少资金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 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 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审批期限至 日。 ⑶ 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改革 后?职工处在失业期间?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创 业?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政策?到劳动保障部 门认定的职业介绍定点机构求职?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服 务?审批期限至日。 ⑷ 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 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 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 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 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⑸ 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 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 贴。 ?二?退?离?休人员的安置政策 第二十九条 退?离?休人员是指企业中达到国家法定退 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十条 退?离?休人员的安置政策包括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及医疗保险待遇、主张债权、托管服务等政策。 ?、企业拖欠退?离?休人员的债务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拖欠退?离?休人员债务是指退?离?休 前?企业拖欠退?离?休人员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包烧费、 独生子女费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等。 拖欠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包烧费解释同第九条。 拖欠独生子女费是指按哈劳社发[2003]4号文件规定企业 职工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 2 003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 低于 3000 元补助费。 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退?离?休人员垫付的其在职期 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与退?离?休人员的债务处理?同本实施 细则第十条。 ?、退?离?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三条 已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生活费的退休人员?可按黑劳社发[2008]25号文件政策 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⑴ “统账结合”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再补缴基 本养老保险费?直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
⑵ “统账结合”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统账结合” 起?按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至 法定退休年龄。“统账结合”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 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 ⑶ 经批准可纳入基本养老统筹的?“统账结合”后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且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人员?确实无能力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提供证明?省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由社保经办机构按2008年全省最低 基本养老金标准?370元?月?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以后的 基本养老金随全省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而调整。 ⑷ 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合格人员?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和 发放基本养老金?并从日起按核定标准为其发 放?同时停止发放低保标准生活费?日以后发 放的生活费在基本养老金中扣除。 ——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 改革前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 已办理完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再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 业的退休人员?符合《哈尔滨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破产、困 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哈政综[2007]29号?规定条件的?应于2009年12月 31日前?以2006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5%的比例一次性缴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医疗统 筹待遇。所需资金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补贴 60%?个人一次性缴纳40%。 ?、退?离?休人员的托管 第三十六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破产、关闭和改革企业 退休人员可委托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管理?有关费 用参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改制 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 ?哈发[2004]1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改革时应以本市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 劳动模范上年人均补充医疗保险费为基数?为本企业建国前、 市以上劳动模范预留10年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交由存续企业 或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离休人员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按照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改制企 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哈办发 [2004]25号?和 《关于做好中直、省属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移交我市 管理服务的通知》?哈老干联[2007]3号?的规定?预留离休 人员医疗统筹费用?交哈尔滨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管 理?由哈尔滨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按《哈尔滨市离休干 部医疗统筹管理办法》?哈劳社发[号?规定?为离 休干部缴纳医疗统筹费?保证离休干部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二、关于实施操作 第三十九条 中直、省属、市属及1998年后下放到区的市 属企业?其职工安置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区、县 ?市?属企业其职工安置工作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 负责办理。 ?一?准备工作 1、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第四十条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国资部门认定?纳入厂 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企业?要在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 门指导下?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⑴ 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改 革取向等? ⑵ 职工基本情况?在职职工人数及在岗、离岗、混岗 分类?退?离?休人员人数等? ⑶ 经济补偿金?企业工资总额、平均工资?职工平均 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总额? ⑷ 债务处理?拖欠职工债务总额、构成及处理办法? ⑸ 社会保险接续?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欠费情况 及补缴方式? ⑹ 职工安置措施?解除劳动关系?后续企业留用?纳 入失业保险?其他安置就业渠道? ⑺ 其它与职工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职工安置方案在征求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后?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报 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审定。 2、签订债务处理协议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在企业主管部门或改革责任主体的指 导下?按照规定的界定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核定企业拖 欠职工债务的构成及额度。 第四十三条 制定债务处理方案。内容包括?债务的构成、 额度、资金筹集、偿还方式及期限等情况。债务处理方案须提 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报主办企业或 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审定。 第四十四条 企业根据债务处理方案的有关精神和规定? 与职工签订《偿还债务协议》或《债务和解协议》。 3、筹集企业自筹资金
第四十五条 企业将经济补偿金中应由企业自筹部分资金 筹集到位?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由银行出具存入证 明。 ?二?经济补偿金审核 1、职工安置申报 第四十六条 具备职工安置条件的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 提出职工安置申请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应具备的职工安 置条件进行审查后?做出批复。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企业界 定证明? ⑵ 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的企业改革方案及职工安置 方案? ⑶ 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的债务处理方案和企业与 职工签订的债务处理协议? ⑷ 补偿金企业自筹部分筹集到位的证明或承诺函。 2、职工身份认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公示符合条件的职工名单?经主办厂或 原主办厂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需提 供以下材料? ⑴ 厂内公示职工名单情况的报告? ⑵ 经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纳入改 革范围的职工名册? ⑶ 职工个人档案? ⑷ 按要求填写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 3、经济补偿金审核 第四十八条 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解除劳动关系职 工经济补偿金额?经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后?报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职工档案? ⑵ 企业现金帐、应付工资帐、工资基金手册及工资发放 统计年报、工资发放明细表?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全部 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需提供此类材料?? ⑶ 填写的《厂办大集体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在岗职工 情况明细表》、《厂办大集体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离岗职工 情况明细表》、《厂办大集体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汇总 表》。 ?三?财政补助资金核拨 第四十九条 企业将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经济补偿金结 果公示?职工在《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 偿金发放名册》上签字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补助资 金的申请。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已核定的财政补助金额和企业应 匹配资金到位证明?通过财政部门指定的开户银行拨付资金。 开户银行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厂办大集体解除?终止? 劳动关系在岗职工情况明细表》、《厂办大集体解除?终止? 劳动关系离岗职工情况明细表》?为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活 期储蓄存折。 ?四?劳动关系处理 1、经济补偿金发放 第五十一条 在哈中省直、市属、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按 当地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590元计算的?按468元标准实 发?其余由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 企业将经济补偿金储蓄存折及时发放给解除 劳动关系人员?并将《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 济补偿金发放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2、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及时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解除劳 动关系协议?填写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申报备案手续时?应提供?1、职工安置方案?2、厂办大 集体改革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批复?3、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 系决定?4、职工档案。 ?五?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社会保险欠费的缓缴、核销 第五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缓缴审批程序? ⑴ 企业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 缴费部分一次性补齐。 ⑵ 企业向基本养老保经办机构提交欠费缓缴申请?市 区企业向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属企业向县?市?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情况、 欠费额度、欠费补缴方式等内容?填写《厂办大集体企业基 本养老保险欠费缓缴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企业界 定证明? ②个人账户欠费?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 工个人缴费部分?补齐的凭证? ③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提供担保证明。 ⑶ 企业主管部门或国资部门对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 主管部门的担保签署意见。 ⑷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基本养老保险欠费 缓缴协议》。
第五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审批程序? ⑴ 企业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 缴费部分一次性补齐。 ⑵ 企业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欠费核销申请 ?市区企业向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属企业向 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 产情况、欠费额度等内容?填写《厂办大集体企业基本养老 保险欠费核销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企业界 定证明? ②国资部门出具的企业关停批件或法院出具的企业破 产裁定书? ③个人账户欠费?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 工个人缴费部分?补齐的凭证。 ⑶国资部门签署意见。 ⑷市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 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⑹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 ⑺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备案。 ⑻省财政厅复核、备案。 ⑼省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 失业保险欠费缓缴审批程序? ⑴ 由企业填报《困难企业资产状况认定表》?到企业 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认定。 ⑵ 由企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市区企业向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属企业向县?市?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情况、欠费额度、欠 费补缴方式等内容?填写《厂办大集体特困企业失业保险欠 费缓缴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企业界 定证明? ②企业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凭证? ③主办企业或原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提供担保证明。 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或存续企业?签订缓缴 协议。 2、个人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五十七条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灵活就业的?将 档案保存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档案保管服务中心?凭档案 保管机构出具的《档案委托保管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养老、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建立或接 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六?享受再就业优惠 第五十八条 与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 员?将档案保存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档案保管服务中心? 由档案保管机构出具《档案委托保管证明》?失业人员凭此 证明和其他材料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经社区劳 动保障工作审核?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区、县?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十九条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 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就?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地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灵活 就业人员登记备案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其办理就业登 记备案手续。灵活就业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和《灵活就业人员 登记备案表》?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灵活就 业协议》?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个人银行存折帐号?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事务所按规定程序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 贴手续。 第六十条 经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市担保中心为其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小额贷款 业务。 ?七?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只适用于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 工安置。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 释。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特殊产物的厂办大集体,是振兴老工业基地必须破解的一道“难题”,也是国企改革的深化和延伸。此次我市作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城市,将进一步扩面和深入推进改革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是照顾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惠民措施,厂办大集体企业曾经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但随着主办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厂办大集体先天不足、体制性矛盾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大量企业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相当一批职工没有工资来源、没有社会保障,生活极其困难。国家启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就是要通过改革,给予资金和政策方面的扶持,妥善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在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过程中,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经济如何补偿?职工如何安置?记者就群众关心的问题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职工安置截至日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在岗、混岗(未参加国企改革)、离岗职工。离岗职工包括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长期学习、内退职工等。符合安置条件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享受获得经济补偿、主张债权、接续社会保险、再就业扶持等相关安置政策。厂办大集体改革首先应清理确定劳动关系,依据招工手续、劳动合同等原始材料,依法确定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对因各种原因长期不在岗的离岗人员,可通知其30日内返回企业,对限期内不返回的,视为劳动关系自行解除。企业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签字,或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的日期;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但能用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不得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企业应将初步确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名单在本企业或原企业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最终确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人员。对在主办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主办企业要与其协商,或签订劳动合同(其在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职工身份和工龄认定依据《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改革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合同限期已满的,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同期限未满的,在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中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医疗保险对于厂办大集体职工医疗保障问题,企业可根据资金情况参加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等形式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改制后企业可视资金情况,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可进行一次性移交,享受终生医疗保险待遇。如退休人员已参加集体企业关停破医疗保险,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移交费用可与关停破缴费进行差额补足。原已参加医疗保险并发生欠缴的人员,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不予补缴。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其发生险种变化时,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后按新政策执行。工龄确认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其安置前的工作年限;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转制前的工作年限;职工因企业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单位或者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其在原单位工作年限;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都可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职工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的工作年限;因破产、兼并等原因领取过一次性安置费的工作年限、由于职工本人原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都不可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其他情形的工作年限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补偿标准正常生产经营的改革企业,合同期限未满、与企业接触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企业所在地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以企业所在地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应以企业自身解决为主,根据企业资产、效益等具体情况,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省属企业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央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在地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补助额度,最高补助额度:市、区属企业补助525元/年工龄,属企业补助450元/年工龄,其他县属企业补助425元/年工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工作年限为依据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算补偿年限,职工计算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发截止日期为日。职工经济补偿金审核以及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实完相应的保险费缴纳情况后,企业携带填写完整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备案登记明细表》到相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中央、省、市直厂办大集体企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县(市)、区属厂办大集体企业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厂办大集体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备案登记明细表》及电子版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养老保险齐齐所属中、省、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主办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及符合上述条件企业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参与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的职工,必须本着自愿原则参保缴费。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已参保人员补齐个人账户本金及利息后,剩余统筹基金据实核销。职工因停薪留职等个人原因形成的欠缴不予核销。欠缴生成欠缴台账时间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发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所有并轨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必须以“金保工程”数据为主,身份不能改变,已缴费的不能办理退费(包括个人替企业垫付养老保险费和以个体户身份缴纳保险费)。已参保厂办大集体中的未参保人员和中断保险人员,可以办理参保接续。按上一年度当地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级统筹后按上一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从本人欠缴之日起(最早从“统账结合”之日1996年1月)补齐个人账户本金及利息后,剩余统筹基金据实核销。对并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中的特殊人群:自愿放弃参保人员、不规范调出人员、无法联系本人的人员、死亡人员。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经国资部门审批同意后,省厅信息中心对上述人员做标志。上述人员经批准后必须补齐个人账户及利息(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补缴)后统筹基金欠缴部分可与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核销。未参保厂办大集体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省厂改办公布的折算抵消标准,折算抵消应划入统筹基金部分,剩余部分由个人补齐。先对已参保单位进行核销认定,经省厂改办核销审批后确定我市人均核销标准,根据此标准核定未参保企业个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折算核销标准。未参保企业参保审批可以同时进行。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只处理参保企业欠费核销及未参保企业的未参保人员的折算抵消工作。对于已缴费不欠费的各类垫付人员等由企业进行资产补偿或省相关政策出台后进行办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退休职工档案移交到社保经办机构。对并轨业务档案进行影像、归档、装订。分局市局各自留存。工伤保险厂办大集体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企业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经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测算后,一次性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已经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照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的工伤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厂办大集体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的,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按照国家及省政府规定,领取一次性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工伤保险关系;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参加工伤保险的主办国有企业提出申请,按照我市老工伤人员安置政策,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享受旧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主办国有企业承接负责管理。改制厂办大集体中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按照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国家及省政府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在改革清算时,依法由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厂办大集体重组改制后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将原企业管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失业保险已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失业保险、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企业,不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依法按时足额缴费或欠缴失业保险费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的企业,改革后职工重新被原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及时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待其重新参保缴费并再次失业时,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失业保险、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没有能力补缴欠费和滞纳金的,可保留职工在原企业的累计足额缴费年限,待其重新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重新参保并缴费达一年以上再次失业时,将其在原改革企业保留的累计足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在其灵活就业期间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准。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补缴历年欠缴失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企业为职工办理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止,期间征收滞纳金。单位职工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高于月平均工资的按实发工资计算,没有上限。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日以前,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日起,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厂办大集体3标准定职工补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后10万职工可获5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中国·哈尔滨
更新日期:
  [编者按]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作客《中国哈尔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我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等相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新晚报》于日发表《厂办大集体3标准定职工补偿金》一文做全面介绍。现全文转发。   哈尔滨市通过3条标准来确定厂办大集体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作客由市政府主办的“中国哈尔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等相关问题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据悉,哈厂办大集体改制涉及1000多户企业、10余万人。   注意3条补偿金标准   1、经济补偿按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补偿金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当地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市、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不低于去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用于职工个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县(市)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确定。   3、计算补偿金年限时,职工的工作年限截止今年12月31日。今年12月31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   养老金医保特别规定   养老保险——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现灵活就业的,由职工个人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   医疗保险——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随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按照《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但符合《哈尔滨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规定的企业,可为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今年的11月30日。   如何认定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日前在册,并且在改革结束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职工,包括在岗、混岗(未参加国企改革)、离岗职工。其中,离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连续离岗时间达一年以上)包括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长期学习、“两不找”、内退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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