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人设置几个执行董事和监事的区别几个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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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
实际上,我们国家并没有所谓“干股”这样的法律概念,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第22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并依法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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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要看是什么情况,通常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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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有哪些
  核心内容:有哪些关于的规定?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主要包括设立监事会的人数、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监事会的选举、监事的任期、监事行使的职权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
  一、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二、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四、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七、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八、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九、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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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委派董事、监事、高管(以下简称“委派人员”)管理制度,加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被投企业的管理与控制,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委派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按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向被投企业提名并经被投企业股东会、董事会选举或聘任的被投企业董事、监事、高管。
第三条&委派人员按照《公司法》、被投企业《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在对所任职被投企业股东会、董事会负责的同时,首先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被投企业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或其他方式投资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被投企业委派董事、监事、高管。&
第六条&公司向被投企业委派人员的人数依据出资协议或被投企业公司章程确定。&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整理委派人员候选人资料及委派人员任职情况资料;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被投企业财务信息;公司审计部负责被投企业财务监督、审计;公司投资部负责根据公司的整体规划提出被投企业的发展项目并进行分析预测。
&&&&第八条&委派人员必须依据公司意见行事表决,不得擅权;委派人员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及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
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的规定,对公司忠实、尽责,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利益,按照公司决策在被投企业履行职责,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洁奉公,品行端正,诚信勤勉,个人信誉好;&
3、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被投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能较好地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方针具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4、坚持原则严格依法按章办事;&
5、忠实代表公司的意志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坚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6、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公司总部机关管理人员、公司经营班子成员;&
&7、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
&&8、具有能够胜任拟任职务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在相同或相似职位工作&5年以上;
&&&9、董事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公司委派到被投企业的董事、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不得再委派为被投企业的监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委派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担任严重亏损的公司的董事、经理并对该公司产生严重亏损负有个人责任;&
3、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执行期未逾二年。&
第三章&委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向被投企业委派人员人选在公司总部机关管理人员、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或向被投企业派出的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
第十三条&公司向被投企业委派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领导人员管理程序和实际情况提出人选方案,报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审定。&
第十四条&向被投企业委派人员由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推荐委派职务候选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向被投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正式提名。
&第十五条&经公司确定的委派人员人选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以公司函件形式向被投企业委派和推荐。&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采用公开招聘方式,产生委派职务候选人,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委派职务候选人确定后,被投企业股东会根据公司关于提名被投企业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选举被投企业董事、监事,由当选董事、监事组成被投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人数或规模较小的被投企业可不设监事会,选举专职监事一名履行监事会职责。
被投企业董事会根据公司关于提名被投企业高管候选人的推荐函聘任被投企业经理与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公司因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免除委派人员的职务:
1、公司对委派人员另有任用的;
2、委派人员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现有职务的或该委派人员违反《委派董事、&监事、高管承诺书》,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3、委派人员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的;
4、董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参加又不委托其他董事参加董事会议;&
5、董事、监事、高管经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次考核为基本称职;&
6、董事遇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对公司或所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7、委派人员受到党纪、行政处分;&
8、委派人员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委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10、《公司法》、《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免除委派人员的职务,由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被投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提出免除委派人员职务的提案或建议,由被投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委派人员本人提出辞职的,须向公司董事长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董事长收到之日起生效。但在新的任职人选到职之前,仍应履行原职务职责。委派人员与公司订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辞职时应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委派人员辞职或任期届满须经公司审计部审计,必要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审计;委派人员辞职或任期届满后,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委派新的任职人选。
第二十一条&委派人员的任期由被投企业章程规定。委派人员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考核合格,可继续向被投企业委派和推荐,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委派人员与公司签订《委派人员董事、监事、高管承诺书》,公司签发委派文件。&
第四章&委派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委派人员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天内,向公司提交本人上一年度履行职务情况报告,报告中应如实反映被投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本人出席被投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对被投企业下一步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委派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参加完被投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审议议案及会议决议交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汇总并统一归档。
第二十五条&&委派人员保证每月有不少于5个工作日与被投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交换意见,每月一次向公司董事长办公室提交书面的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应就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机构设置、股权结构、制度建设、业绩和经营状况、经理履行职权情况、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年度及任期结束后,委派人员须向公司书面报告本人年度和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如实反映任职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本人履职情况和对任职企业发展与&治理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委派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董事因工作失误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监事应按规定履行职责,监事对企业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企业利益的决议及行为不承担责任,但知情或应当知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在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被投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委派人员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应讨论形成意见,重大事项须征询董事长意见后提交给委派人员进行表决;按管理权限或《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按审议的意见进行
第三十三条&被投企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以下重大事项时,派出董事&
应当听取董事长办公会意见。按管理权限或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按审议的意见进行表决。&
&&&&1、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4、公司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5、公司合并或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解散等事项;&
&&&&6、与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发生的的关联交易;&
&&&&7、修改任职企业《公司章程》;&
&&&&8、审议预算、决算议案及重大人事任免事项如聘任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9、被投企业发行股票、债券;
&&10、被投企业聘免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委派董事、监事应在参加被投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责成被投企业将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决议交公司投资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公司委派人员享有《公司法》和被投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被投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委派人员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并就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2、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采用实地调研、查阅任职企业有关资料、找任职企业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了解和掌握任职企业的各类工作情况;&
&&&&3、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控、关联交易等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必要时提请董事会研究;&
&&&&4、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公司报告;&
&&&&5、委派的董事、监事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待遇,按派出人员所在企业的标准报销。&
&&&&6、按照有关规定领取薪酬、津贴;&
&&&&7、《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委派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1、出席董、监事会议,对会议议题提前进行调研论证并征求、听取公司有关方面&
意见;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2、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
&&&&3、关注任职企业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深入研究、分析,独立、慎重行使职权;&
&&&&4、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
&&&&5、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6、协助公司财务部、董秘办负责督促任职企业定期向公司提供财务月报、年报和&
规定的相关书面材料;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制订任职企业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并在年度执行中予以有效的监督;协助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任职企业进行的审计和内部审计;&
&&&&7、接受公司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8、协调公司与被投企业之间的有关工作;
&&&&&9、保证公司与被投企业相关的发展战略、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在被投企业的贯彻实施;
&&&&&10、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投资企业的利益;
&&&&11、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
&&&&&12、对公司投入被投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13认真了解被投企业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被投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报告被投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委派人员本人履行职务的工作情况;
&&&&&14、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5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被投企业相同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6、委派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17、委派人员应协助公司投资部制定被投企业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18、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所任职公司的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所任职公司行使一定职权;
&&2、根据股东会授权对限额以内的投资有表决权,但必须报公司备案;
&&&3、根据公司的立场和意见,在董事会上发表对董事会议案的意见和建议;
&&&4、针对所在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向董事会提出提案,但事先须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九条&&董事承担以下责任:
&&1、董事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公司和所任职公司造成资产流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2、董事所任职公司董事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决策,给所任职公司造成损失,而董事未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策失误应承担责任;
3、董事违反所任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规定,给所任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董事所任职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等规定,给所任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而董事未提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应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
5、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十条&&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1、董事要认真了解所任职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财务及投资使用状况,敦促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董事发现问题经向董事会反映处理不了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2、按时参加所任职公司的董事会,并准确表达和反映公司的意见;
3、每半年向公司提供所任职公司经营、财务事项和资产管理状况的报告;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4、贯彻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方针、经营目标。&
&&&5、参与任职企业的战略决策和运行监控,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
&&&6、关注任职企业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7、督促任职企业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8、《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对所任职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检查所任职公司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活动;
3、评价董事、经理的工作业绩,并向股东或股东大会提出奖罚建议;
4、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所任职公司利益时,有权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有权向股东方或股东(大)会报告;
5、对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或重大失职行为,监事会经三分之二监事同意后,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经理的建议;
6、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监事的责任:
对所任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不及时发现并给予制止,或在制止无效时未及时向公司汇报的,承担失职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监事的义务
1、监事定期检查所任职公司的资产管理状况和财务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
2、监事要及时了解和跟踪所任职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及对所任职公司的影响。
3、监事发现下述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或向股东报告:
(1)董事、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2)财务报表的不实行为或有重大异常变动;
(3)所任职公司重大经营活动有损公司利益或有可能使所在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董事、监事本人出席。董事、监事不能出席时,必须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董事或监事本人必须做好记录。
&第四十六条&&董事或监事应做好会议纪录,保存好会议相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派出的董事、监事实行工作汇报制度,每年向公司提交一份工作报告,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随时汇报。
第四十八条&&公司派任在同一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的意见,应事先在公司内部协商一致,达成共识,不得各行其是。但在内部协商时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董事、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经济利益。
&第五十条&&专职的董事、监事成员除遵守以上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所在投资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相应的考核。
第六章委派董事、监事、高管的考核、待遇和奖惩
第五十一条&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公司有关考核办法对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管进行考核。
&第五十二条&对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管的考核程序为&
1、个人述职;&
2、公司相关部门对述职报告中的有关数据和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评价意见;&
3、公司进行综合评议。&
第五十三条&委派董事、监事、高管的考核与奖惩,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实施。
第五十四条&对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管考核的主要形式为个人述职、查阅所任职公司的报表和资料、调查了解等。&
第五十五条&委派的董事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对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
2、在所任职公司的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方式;&
3、决策事项对所任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4、所任职公司的资产营运成果。&
第五十六条&委派的监事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对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
2、对所任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事项、依据和方式对董事会的有关决策程序检查情况;&
3、监督和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果。&
第五十七条&对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管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委派人员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的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人力资源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委派人员进行考核:
1、被投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被投企业委派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被投企业委派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勤奋敬业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5、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情况;
6、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7、所任职公司的资产营运业绩及回报;
8、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方案、措施及发表意见的情况以及取得绩效等&
&&9、执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依法履职的情况;
10《委派人员履职情况报告》、《委派人员履行承诺报告》、《公司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委派人员的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汇同相关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管的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公司年终绩效薪资挂钩,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年度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为任职企业做出特别贡献的委派人员,公司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九条&对委派的董事进行考核时,委派在同一公司的监事人员参与考核,并提出被考核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书面意见。
第六十条&公司委派人员享有会议补贴,具体标准公司确定。&
第六十一条&公司委派人员享有任职津贴任期届满经公司考核称职的给予一次性任职津贴遵从以下分配原则&
1、委派到被投企业人员任职津贴参照任职期间所任职企业人均年收入报任职公司股东会确定;&
2、委派到被投企业的人员,由公司建议所任职公司股东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六十二条&委派人员因未按规定完全履行职责和义务致使公司或所任职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委派人员因过失致使公司或所任职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委派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其他所得或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其退还公司财产,根据情节轻重给与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委派人员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法》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公司委派在被投企业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其&&&&个人全部收入应按规定向公司如实申报。
&&&第六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管的各种会议记录、决议、工作记录和工作报告,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同时交综合办公室存档。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自公司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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