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人数要求不改变各组土地所有权村委代为发包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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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县政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筹建办向郊区村委会征用山地138亩(每亩补村委会使用土地费2000元)作建设垃圾填埋场使用
2、村委会在该村民取得垃圾场主管单位同意后将进场路沿弃土坡地发包签订植树造林合同与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否有效?
情况:县政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筹建办向村委会征用山地138亩(每亩补村委会使用土地费2000元)作建设垃圾填埋场使用。在征用的林地上新开一条约500米的进垃圾场简易公路。被征地村委会将新开的路沿弃土碎石坡下的约8亩发包给本村村民植树造林。为了维护路基安全和水土流失,在签订“造林合同”时,该村民并向垃圾场主管单位县环境卫生所申请进场公路沿坡下植树造林县环境卫生所在村民的申请书签“同意造林”并盖公章。该村民造林育林经林业工作站验收合格取得县政府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现有两个法律问题需解答:1、垃圾场征地每亩补村委会2000元林地使用费,该土地未经国土部门划拨和缴纳土地出让金。该路沿弃土坡山地是否属于国有土地,还是属于集体土地?2、村委会在该村民取得垃圾场主管单位同意后将进场路沿弃土坡地发包签订植树造林合同与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否有效?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村委会在没有招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将土地发包是否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n1、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2、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n3、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回复律师:上海-杨浦区回复时间: 14:27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村委会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发包土地是否合法?村委会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发包土地是否合法?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所以,因该发包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属于不合法的行为,该发包合同无效。回复律师:辽宁-鞍山回复时间: 14:27问题我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村民告村委会无权发包土地,我该怎么办  1、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村委会是否有权发包土地。rn  2、如经法院认定,村委会超越职权发包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会被撤销,撤销合同后,承包人要返还土地,村委会要退还已经收取的承包费。rn  3、如经法院认定,村委会发包土地合法的,会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有效,承包人可以按承包合同享有承包权益。回复律师:山东-济南回复时间: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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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承包合同 |
村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不改变各组土地所有权村委代为发包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二轮承包合同并且报镇政府主管部批准有市政府颁发的证书是否合法,本人是同村不同组的成员,是否可以承包,是否可以情势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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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到: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村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一大因素。近日,记者就海南省万宁市检察院派驻和乐、兴隆两个检察室辖区各乡镇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进行了调查。  六大问题应引起重视  发包程序不合法。根据土地承包法第1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实践中,有的村组在发包土地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即将土地随意发包;有的虽然也签订了承包合同,但签订主体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如万宁市龙滚镇新市村委会2011年初与万宁衡顺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边黎岭山地100亩地租赁给万宁衡顺建材有限公司。但该100亩土地的发包权应属于村民小组,民主议定的范围应当是该村民小组,村委会无权发包。  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承包土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承包合同的内容认识不一致,从而发生纠纷。如万宁市山根镇某村将该村一块60亩土地发包,但协议书承包对承包费没有明确的约定,造成村委和承包户因承包费数额发生纠纷。  非法侵占集体土地。侵占集体土地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因为历史原因村民占有的土地一直不交回集体,侵害了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如村民林某自2012年承包集体土地期满后拒不交纳承包费,累计拖欠承包费2500元。和乐镇英豪村委会部分干部群众更是承包集体虾塘期满后拒不交纳承包费,今年4月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另一种是实际占有使用土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有的承包户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使用土地,致使集体的土地被无偿使用。  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但有的土地承包户违反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私自在可耕地中进行建设。如和乐镇联丰村委会部分村民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永久性住宅。更为严重的是个别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以低价从农户手中承包、转包后又以高价擅自再转包,从中坐收渔利,双方未约定土地用途,致使发生土地用途被改变的现象。如后安镇七星村委会个别村干部将农户承包的耕作地转包过来后以宅基地高价出售而引发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 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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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投资风险大?就上和讯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对村民小组 所有的土地进行处分为无效
06:56:55 &&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要旨&&&&对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处分,应当依法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予以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直接对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处分的,应认定该行为无效。&&&&案情&&&&时任河南省邓州市桑庄镇湖堰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的徐某(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将属于邓州市桑庄镇湖堰村第四村民小组所有的位于邓新公路西侧的2.36亩耕地承包给被告王某经营。合同签订后,该2.36亩土地一直由王某管理、使用。后该村民小组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王某擅自变更用途用于个人房地产开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王某辩称,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湖堰村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会议人数达到在家居住村民的三分之二,不违反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合同有效。&&&&裁判&&&&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的2.36亩土地属于邓州市桑庄镇湖堰村第四村民小组所有,该土地出租涉及全组村民的利益,徐某与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属于无权发包。且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中存在着具体使用面积及四至说明不详、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金过低显失公平的情形,损害了邓州市桑庄镇湖堰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的利益。因此,判决本案所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1.村民小组具备适格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我国在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之前,对土地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形式。生产队作为所有权主体之一,对其管理范围的土地拥有所有权。在农村管理改革后,原有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层级设置转换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层级设置,仍有部分村民小组保持了原有的土地所有关系,被承继土地的所有权转换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2001年我国《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据此,村民小组作为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对特定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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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15:43)侵权案例:王秋玲诉王明江、吴学亮及第三人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吴拐村村民委员会侵权案doc下载_爱问共享资料
侵权案例:王秋玲诉王明江、吴学亮及第三人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吴拐村村民委员会侵权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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