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彬追偿权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彬追偿權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粤0104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案件的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被告李彬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80458.7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義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5元由被告李彬負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訴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