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卫是企业,职工有保障吗,会银行职员趋势面临下岗岗不

 因此,相关专家认为,这将阻碍延迟退休展开的&氛围&,因此,应开展与延迟退休相应的制度改革。调研:地方政府鼓励提前退休为保证中国充分的劳动力供给,政府实施或计划实施包括放开二孩和延迟退休等一系列政策。不久前,人社部发言人李忠再次确定了适时出台延迟退休政策的规划。他介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这是立足我国国情,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李忠表示,总的考虑是,根据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劳动力状况,把握调整的节点和节奏,&小步慢走,渐进到位&,即每年只会延长几个月的退休年龄,同时提前向社会预告,给公众以心理预期。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按照时间规划,至少在2017年才会有政策出台。就在延迟退休政策出台的前夜,发改委等部门的调研结果却并不理想。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改革司人士透露,&我们去调研,有的地方特别是地市一级的人,出现了退休年龄54岁的现象。&&因为很多人感觉到退休以后收入更有保障,按照国家政策,退休收入每年增长10%左右,而政策对在职的人激励不足,所以肯定不愿意工作。&&我们收入的增长赶不上现在养老金的增长,这对在职人员也是一个刺激。&&这是地方政府的政策,不是国家政策,肯定也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参与延迟退休相关问题讨论的人社部人士评价。而就在北京的郊区,两年前还发布了鼓励提前离岗的政策。&其内容主要是针对政府公务员,采取自愿的形式,55岁以上该区政府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知情人士透露,&与其兑换的条件是,提前离岗人员可以在工资级别和待遇上,上升一个级别。&而正常的男性公务员退休年龄是60岁。曾有一所大学针对延迟退休在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进行了初步调查问卷,对于延迟退休政策,&很不支持&占到了3/4。调查显示,学历比较低的人群,&不支持,很不支持的占比很高。&此外,&包括研究生以上的学历人士也达到了将近50%的不支持比例。&同时,&不管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从不同岗位来看,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般的行政人员和生产服务人员,不支持延迟退休的比例达到85%以上。&有国企退休后比退休前收入高前述发改委人士透露,&我了解很多的国企,在职的6000元,退休金7000元,对于国企,本身也不公平。&据了解,部分国企在建立养老金制度外,还有企业年金,这对退休之后的收入形成了补充。前述调查内容也包括,&退休以后生活水平较之退休以前是什么样的状况&的调研项目。&其中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这些人在调查里占了大部分,基本保持达到70%。生活水平下降很大将近10%。&该调查甚至指出,&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甚至提高很多,这两部分达到了将近20%。&造成退休收入增长的一个因素是提前退休政策。前述北京某区鼓励提前离岗的政策就指出,&比如,离岗前是科级干部,提前退休后,可以调整为处级干部,并享受处级干部的待遇。&执行该政策人士补充说道,&变为处级后,退休收入自然升高了。&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提前退休,享受更高的收入成为了自然之选。发改委人士透露,&劳动年龄人口实际上从2012年开始就已经出现了下降,劳动力的成本持续上升,对养老制度提出了挑战,有关这个方面已经做出预测,现在大约3个人养一个老人,2025年的时候大约是2个人养一个,到2050年几乎是1.11养一个人,所以人口的年龄结构对我们养老制度的影响非常明显。&数据显示,中国人口将会在2025年达到14.13亿的峰值,而到2050年中国人口数量却会比现在还低。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曾表示,我国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我国人均寿命已从上世纪50年代的40多岁,提高到现在的75岁左右。现行退休制度未能考虑寿命的变化,致使大批人力资源的浪费。此外,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16~59周岁的劳动年龄人口9.16亿人,比上年末减少371万人,并且是第三年连续下降。但是延迟退休又不会马上实施。早前,一位人社部高层曾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的就业压力非常大,一批批的大学生需要就业,需要更多的就业岗位,延迟退休政策不会马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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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下滑,今年你会失业吗?终于有答案了
 随着中国2015年“破7”,以及受全球下滑的影响,近段时间以来有人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前景产生了怀疑。而随着的推进,也有开始担心会否产生新一轮的潮、潮? 关于价、、养老等问题在2016年又会有怎样的变化? 现在这些都有答案了!
全球经济下滑? 李克强总理:别怕!
  面对全球经济下滑的复杂局面,李克强总理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春节假期后首次发话:有事了也不怕事!中国经济在挑战中会越战越勇。
总理谈全球经济下滑
  ● 猴年一开年,全球经济、特别是各国急剧下跌,也给我国来很大的挑战和新的不确定因素。因为今天的中国经济已经与深度融合。
  ● 有事了,咱也不怕事,中国经济从来都是在挑战中成长的。每逢困难会更加坚韧,越遇挑战会越战越勇!
总理谈股市汇市异常波动
  ● 去年针对股市、汇市异常波动,采取稳住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符合,而且在一段时间内拆掉了一些“炸弹”,避免了的发生。
  ● 但回过头来看,有的部门也要总结经验教训,包括适时有效应对的问题、在层面主动作为不够的问题、甚至还有内部的问题。
总理谈近阶段
  ● “稳”,中国经济大的就能“稳”。这是中国经济近一个阶段以来最大的亮点。
  ● 稳定、跑赢增速,逐年下降,这些是我们保持稳定的体现。
总理这么办
  1、现实中还存在不少批了、钱拨了,却迟迟开不了工等问题,今后进一步加大抓落实和督查力度。
  2、我前两天点名批评了几个部门工作拖拉的问题。各部门的工作今后决不能再拖拖拉拉!
  3、一旦经济真的出现滑出合理区间的苗头,该出手时我们会果断出手。
  4、国务院各部部长、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都要主动召开或者出席,积极回应关切。
  5、一个人的脑袋能想多少事?能少事?只有把“众眼”“众足”变成自己的“眼”和“足”,才能真正把天下的事情搞清楚。
今年将出现“潮”? 回应:不会的!
  今日上午,召开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运行数据并回应热点问题。发改委赵辰昕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从目前我国的状态看,不会出现新一轮“失业潮”。
  记者问,网上有文章指出,随着压力的增大,今年有可能会面临“潮、失业潮”,对此如何看?另外,、会不会引发大批的职工下岗?
  赵辰昕回答,我们到了网上的观点,但我们认为从目前我国经济运行的状态看,不会出现新一轮“失业潮”。
  “十二五”以来,我国进入,有所放缓,但年均增长约7.8%,仍处于国际较快的增速。五年全国城镇新增累计达到6431万人,比“十一五”时期多增了11.4%,年均新增1286万人,比“十一五”时期增加132万人,也是11.4%。稳定发展的没有变,带动不断增强,就业拉动将继续提升,整体较为活跃,作用明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做好化解职工安置,这些都是对我国的判断的重要支撑。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坚持“、、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聚焦关键环节、脆弱环节、基础环节,把握好四个重要抓手,完全有能力、有信心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四个抓手分别是:
  第一,从基础看,加强政会商,做好经济与就业联动评估。加强部门与研究机构、机构的密切,全面汇总现有、、就业,充分助监测、代表性基层监测点数据交叉比对,综合分析、评判经济和就业形势。
  第二,从看,既着力创造新增用工,也将有效稳定用工基数。把握世界变革方向,加快培育新兴经济和就业增长点。大力促进高端产业,加快发展国内产业,创造更多机会。对民生需求刚性、密集型的轻工等,加快出台降性,实施差别化政策,着力稳定现有就业。
  第三,从区域看,既发挥中心吸纳就业的龙头带动作用,也要培育困难地区和就地就近就业机会。要加快推进,扩大中心城市吸纳就业龙头作用,创造更多区域性经济和就业中心。积极培育接续产业,缓解困难发展和。结合正在开展的返乡试点,嫁接、和,建设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返乡创业园区,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带,带动返乡人员创业就业。
  第四,从人群看,建立五类重点人群与“三张网”相结合的分类施策。主要是针对大学生中的往届名义就业和新毕业群体、中失业返乡人员、困难有一定提升潜力的职工、经济困难地区有流动就业意愿的人员、就业确有困难人员等五类重点群体,发挥就业网、网、安全网的,统筹施策。
别担心!今年你我的生活将发生这些变化!
价:涨幅保持在1%左右
中国监测中心副主任潘建成
  “来看,在多方力量的作用下,在1%左右、保持基本平稳的可能性较大。”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副主任潘建成表示,CPI走势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
  一是,尤其是粮食、猪肉和蔬菜价格;
  二是受影响的;
  三是与的上游的价格。
  由于2015年粮食再获丰收,猪肉价格回涨到位,2016年食品价格保持平稳的可能性较大,偶尔会受蔬菜价格的波动影响。鉴于人工成本的刚性上升,服务价格总体呈现温和上涨态势。上游工业品生活资料价格仍处于温和回落,对CPI会产生轻微下拉作用。
:低收入收入涨更多
人社部研究所研究二室主任刘军胜预测
  2016年收入能涨多少?您不妨先对照着以下这五档“对号入座”:
  2015年,按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
·低收入组5221元;
·中等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1894元;
·中等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9320元;
·中等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9438元;
·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54544元。
整体会继续提升
  “今年居民收入整体应该会继续提升,其中低收入群体的提升幅度会相对高一些。”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二室主任刘军胜认为,除了增速跑赢,2015年收入的另一大亮点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所缩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速,达到8.9%,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2.73,比上年缩小0.02。
重点提升低收入群体收入
  “今年将会延续这种好势头。”刘军胜认为2016年收入的重点仍在“提低”上,一系列的措施、都指向提升低的收入。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加快促进是今年1号的重点。“从、扶持、改革、、提升等多方面齐发力来提高农民的收入。”刘军胜认为目前城乡仍然偏大,农民收入增速应该再快一些。
收入将更有保障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拖欠农民工问题的》出台,全面规范,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现在仍有领域等部分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治理拖欠工资对农民工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保增收。”刘军胜说。
上调空间有限
  去年,全国21个地区上调了,新的一年最低工资还会再次上调吗?“说上调空间有限。在压力下,连续上调会对企业造成更大压力,也不利于职工。对于最低工资的调整还是要做好评估,收入增速与增速的关系。”刘军胜判断。
养老:缴费比不大会提升 中国会会长郑功成判断
缴费提升可能性不大
  养老金待遇提高了,缴费率会不会跟着一块儿涨?对此,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判断:“今年,缴费比例提升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工资保持不变,今年老百姓反而可能少掏些养老钱。”在郑功成看来,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是一个客观事实,目前还有降低费率的空间,也应该降低,“但费率降低和老百姓掏的钱多少是两码事。老百姓每个月缴多少,是和挂钩的。如果涨了,每个月实际缴纳的也会多一些。”
今年养老金待遇还可能持续提高
  郑功成判断,今年养老金待遇还可能持续提高。“格局是让更多发展成果惠及民生,当然包括惠及老人。养老金水平应当与价挂钩,同时考虑工资增长情况,因此养老金待遇也有继续提高的空间。”
  郑功成认为,我国有望建立养老金正常增长。“目前尽管增幅在减缓,但并不会减弱对养老金的支持力度。同时,伴随数万亿元的从今年开始进行,以及部分划转的落实,开辟了新的来源,这也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养老金增长机制。”
提醒:不要忘了
  郑功成提醒,大家在计算自己未来养老金的时候,别忘了把或也算进去。只是退休来源的一部分,国家建立的是一个包括、或企业年金、性在内的多层次养老金体系。“今年推进机关,职业年金成为必然选择,国家亦明确了参保者递延的,这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养老金全国统筹步伐加快
  在提升养老金公平性方面,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步伐也在加快。郑功成介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方案有望今年出台,有利于提升养老金在地区间的公平性。另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也有望上升,城乡老人之间的水平差距有望进一步缩小。(来源综合、财经官方、中国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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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模式的转型升级,有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丧失盈利能力,仅依靠政府资助、银行贷款维持生存。这些企业占据资源却不产生经济效益,如同人体内的毒瘤,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国家下大决心清理这些僵尸企业。在清理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即“人到哪里去、钱从哪里来”成为难题。本文结合过去的实践经验,并以申请破产清算或者法院受理僵尸企业破产清算为视角,提出企业在安置职工时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并探讨可行性解决方案,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字:僵尸企业 &职工安置 &疑难 &破产清算 &社会保险费  一、概述  (一)僵尸企业的涵义  通说认为,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最早使用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日本,一般指那些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2015年底,我国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必须关停清理的企业标准,即: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  因此,具体到当前经济背景下,僵尸企业系指丧失自我修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如政府补贴、银行续贷等生存的企业。  (二)僵尸企业的职工  根据僵尸企业存在的不同形式,可分为长期停产、半停产或停产后以出租厂房来维持存续的三种状态。僵尸企业职工则可分为在岗、长期不在岗、半在岗半脱岗等几类。然在岗职工虽少,但企业在册的职工人数却非常多。这些职工没有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对企业存有留恋。职工出于对企业的忠诚和留恋,部分职工尤其是达到一定年龄的职工继续留在企业里,虽然他们很清楚企业已濒临死亡,但出于使命感,该部分职工仍会选择留在企业。  2.缺乏再就业能力。部分职工尤其是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一生都奉献给企业,他们在岗位上兢兢业业,无其他谋生能力;或在岗位上受伤,导致劳动能力缺失或部分缺失,难以自谋生路。这类职工并非不想离开,只是苦于自身能力的限制,缺乏再就业能力,不得已留在企业中。  3.对企业存有信念。部分职工不离开企业是对企业抱有乐观态度,认为企业还有挽救的可能,相信企业能够自救,或认为政府不会放任不管。  4.其他原因。少部分职工安于现状,满足于基本温饱,或不求上进,只要能保证最低生活即可,因此不愿意离开。还有一部分职工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但仍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该部分职工不仅能享受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还能享受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福利政策。二、职工安置政策沿革和比较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后,部分国有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当时中央政府提出了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要求,并对国有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关闭破产等改革措施。与此同时,国家制定了职工的安置、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等政策,以保证政策性破产的顺利进行。  (一)企业政策性破产时期的职工安置政策  自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起,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职工进行安置。该规定指出,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采取企业自行安置、社会帮助安置,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等措施。  199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文件)发布,标志我国企业政策性破产的正式启动。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内破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纳入国家破产兼并计划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的破产。政策性破产有一个演变过程,从1994年上海、天津等18个城市,扩大到个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同时国务院还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国企业兼并计划,凡纳入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均为政策性破产。  国发〔1994〕59号文强调,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同时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职工安置费主要包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内容,甚至有些拖欠的职工工资也视为包含在安置费内。  随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发布《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于1997年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些文件一再就职工如何安置及安置经费来源等问题做出规定。  (二)僵尸企业处置时期的职工安置政策  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并要求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提出和落实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专项奖补等政策,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随后中央政府各部门提出清出僵尸企业,并开始制定相关政策。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认识化解过剩产能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关键是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  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文件)及《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文件),均再次明确“做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并强调“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僵尸企业依法破产与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的异同  从职工安置的政策的发展变化来看,无论是僵尸企业依法破产退出市场,或是企业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国家都把企业职工的安置作为首要任务。中央政府不仅明确了职工安置的方式,还为保障安置资金的到位提出了解决措施。上述两种企业的退出方式在职工安置方面有诸多相同点和不同点,主要阐述如下:  1.相同点  (1)劳动合同均依法终止,政府需支付安置费  企业通过上述两种方式退出市场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都依法终止,职工除依据破产法的规定领取拖欠的工资外,政府亦需支付职工安置费。  企业政策性破产时,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处置僵尸企业时,国发〔2016〕6号、7号文件也规定“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2)均需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无论企业是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还是通过破产清算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其前提条件均要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政策性破产时,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于2003年发布《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处置僵尸企业,国发〔2016〕6号、7号文件在职工安置方面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3)职工安置资金保障都要到位  在职工安置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安置经费问题,经费解决了,其后续的工作都能顺利进行。因此,无论企业是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还是通过破产清算方式处置僵尸企业,中央政府都要求职工安置资金保障到位。  2003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规定,“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能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同样,处置僵尸企业,国发〔2016〕6号、7号文件亦规定“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的不得实施破产。  2.不同点  (1)法律适用的渊源不同  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的企业,其破产程序的进行除依据旧破产法的规定外,还需执行国务院的相关政策文件。旧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国务院就企业政策性破产所制定的关于职工安置方面的文件,即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1997〕10号文件成为政策性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渊源。  然而对因化解产能过剩需要而采取破产清算途径退出市场的僵尸企业而言,中央政府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为主的清退原则,以保障企业对于是否进行破产的自主决策权。因此,对于选择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僵尸企业而言,应严格遵守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安置费的来源不同  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来源于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受企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剩余部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的,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如果还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解决。  破产清算的僵尸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则来源于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和改变规划用途的出让土地的政府收入。  (3)对“老职工”的安置方式不同  所谓“老职工”,是指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职工。企业政策性破产时,这部分职工的安置方式主要是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对不同意退休的职工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原因是上世纪九十年代职工社会保险缴费高,但职工的工资水平比较低,所以“老职工”选择提前退休符合本人的利益。  现在,“老职工”的安置方式可有更多选择,与企业政策性破产时期相比更科学合理,即“老职工”可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职工安置疑难问题  安置职工的重要性以及我国对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重视程度已无需再赘述。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将职工安置工作“做好”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难题。  本文认为职工的安置应侧重于两点:第一,职工必须“有所安置”,即各类职工的安置方式和内容必须合理到位;第二,安置职工必须有费用支持,即落实到位职工安置经费,保证安置费必须有且有充足的来源。  通过前文政策比较,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和企业政策性破产清算有很大区别,但在安置职工方面,企业政策性破产清算中的职工安置对僵尸企业破产清算仍有值得借鉴之处。因此,本文结合以往的实践经验及目前国家对僵尸企业职工安置方面的规定,就职工安置中存在的难题予以探讨研究。  (一)平衡职工安置方案与少数职工利益冲突,关系清理僵尸企业的进行  中央政府规定,“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因此职工安置方案如何通过、以及通过后对全体职工的法律效力如何,值得探讨。当部分职工不同意职工安置方案时,从法律角度如何处理亦是值得研究的难题。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公司法》都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了规定,无论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都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方式。因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制度及其决议的效力对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全民所有制僵尸企业来讲,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当然适用,其决议的效力应予维护。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五条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还适用于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职工人数不多或者规模不大的企业中,职工可以全体职工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同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所以,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对全体职工有效,个别职工虽对安置方案所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不能推翻职代会通过的方案的法律效力。为衡平全体职工的利益和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应维护和确定职工安置方案对全体职工的效力。  对于公司制僵尸企业而言,虽然《公司法》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并未就职代会的职权作出规定,从公司法的角度讲,职代会仅有建议权和提出意见权。鉴于国有独资公司有其特殊性,其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所作决议的效力可以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判断。同时,《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也实行多数表决制度,对职工安置方案的效力判断亦有参照意义。  (二)安置资金到位与否,关系清理僵尸企业能否顺利进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应当为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材料,配合办理失业保险等社保手续。然而僵尸企业的特点之一是拖欠或者部分拖欠社会保险费用,之二是僵尸企业资产多、现金少。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以后才能进行破产财产的变现,而且变现的过程还受市场、价格等很多因素影响,不仅变现不及时,变现的最终结果也难以预测。由于上述原因,僵尸企业不能支付或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社保费用,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将直接导致企业无法办理减员手续、职工不能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进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一后果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依法退出市场,也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僵尸企业拖欠社保费成为僵尸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绊脚石”,因无资金缴纳社保费而难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成为普遍问题。  “资金保障要到位”就是为解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保险手续办理这一难题。在僵尸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需要足够的资金保障,以垫付企业多年拖欠的各种社会保险,包括个人部分和单位统筹部分,以保证企业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开展。然而中央政府虽然设立了专项奖补资金并安排了千亿资金注入,但使用该笔资金却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困难程度、安置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置。不仅这些奖补资金使用滞后,作为职工安置费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也要通过预算安排在土地出让后才能使用。正因如此,中央政府才更要求资金保障要到位。资金保障不到位的企业,既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其破产申请。一旦该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将极大损害职工的利益和基本生活。  (三)安置费用构成不明确,非国有僵尸企业职工无法享受国家政策福利  最初,职工安置费是在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中提出的,而当时实行的旧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囿于旧破产法未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这一局限,国务院文件规定企业破产时需支付职工安置费。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近日,中央政府对僵尸企业的处置政策也规定了职工安置费用及其资金来源,即国务院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中指出的“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设立专项奖补资金”。但目前未规定安置费用金额如何计算确定,需等待相应政策文件出台。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僵尸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且国家制定的职工安置政策和措施也是针对国有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国务院在国发〔2016〕6号、7号文件中设立的“专项奖补资金”,对使用对象并未区分企业国有或民营性质,但在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的规定中却已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即:地方政府可将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但一般而言民营企业难以取得国有划拨土地。没有经费来源谈何“奖补”,民营企业不乏僵尸企业,其职工也应享受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这不仅是政府“惠民生”的本质要求,也是政府对民生兜底的体现。  (四)职工债权与抵押债权的矛盾冲突,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一般而言,僵尸企业为获得流动资金,几乎所有资产都抵押给银行。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虽然《企业破产法》有条件地支持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但仅限于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即日前所欠的职工债权。银行作为权利人,以抵押财产受偿债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抵押债权又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应有之义,其权利应予保护;银行在实现特定物的担保权后,僵尸企业所欠职工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或足额实现,职工利益难以维护,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保费又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随着时间的延长,职工债权与银行债权间的矛盾将愈加激烈。  虽然国家政策规定了僵尸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和改变规划用途的出让土地的地方政府收入,可以作为职工的安置费来源,看似职工有保障,但在职工债权和银行债权产生激烈冲突的企业,职工安置费却无法得到保障。《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可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是破产财产;但是,在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并不因该土地使用权不是破产财产而无效或者解除。因此,当地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前,要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首先用于清偿抵押权人,即清偿银行债权。在此情况下,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僵尸企业而言,由于破产案件的不可逆转性,可能导致职工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社会政策兜底民生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五)僵尸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难以预留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  在国务院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僵尸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然而,若职工不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鉴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企业将难以为职工预留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这一难题也亟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解决。四、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的对策  (一)人民法院应审查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  在僵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以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对职工安置方案,人民法院应分别从程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审查,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并邀请企业职工代表和工会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听取意见。程序上的审查主要包括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方式、参会代表和人员组成、表决通过的人数等;实质上的审查主要包括安置方案是否符合破产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等。  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但其提交的职工安置方案通过程序不合法或方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民法院对企业的破产申请一律不予受理。这一做法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六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职工安置方案,人民法院也要在破产案件审理中依法维护其法律效力。  (二)僵尸企业所在地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要建立职工安置专户资金  专户资金的筹措和来源,首先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职工资金,其次是企业土地处置全部政府收益 ,企业破产时剥离移交给政府的资产变现收益,以及其他收益,如中央政府专项奖补资金。  设立职工安置专户资金,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第三条之规定,即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破产退出市场企业的职工安置费从该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从专户资金中弥补;安置职工后政府土地处置收益有剩余的,纳入资金专户管理。  专户内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垫付破产启动费用和职工债权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专户资金可用于垫付破产启动资金和职工债权。垫付的职工债权包括:(1)破产企业欠缴的计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部分和个人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应以该专户资金一次性缴纳;(2)企业应缴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其他职工债权。  2.支付国家规定的职工安置费和政策规定的应与职工兑现的待遇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国家政策规定其可以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在职工不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时,专户内资金可为职工垫付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对该垫付的费用,在企业破产清算时,首先应由专户资金管理机构作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以破产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部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在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出让后3个月内由政府偿还;还不能偿还的部分,由专户资金负担。  企业申请破产时,政府主管部门应确保上述垫付资金到位,人民法院则要以该资金是否能够垫付上述费用作为能否受理破产申请的基本条件。通过设立专户资金,由政府和人民法院共同确保资金的到位和使用,以遵守中央政府的文件规定,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推进。同时,专户资金亦化解了职工拖欠社会保险费难以终止劳动合同,无法办理失业手续进而难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  (三)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安排资金收购银行债权,以此化解银行不良债权,解决职工债权和银行债权的矛盾  各级政府摸底僵尸企业后,制定僵尸企业名册,必将引起银行的重视。中央政府对僵尸企业的处置政策,给予地方政府、企业与银行一个可以博弈的平台。银行与政府或者企业就债权的转让有可能达成令三方接受的转让协议,如此既确保了金融稳定,又维护了职工利益,取得双赢的结果。从实践看,已有取得较好效果的事例。  五、小结  妥善做好职工安置,是解决好“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关键。在党委领导下,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稳妥制定和落实僵尸企业职工安置计划,确保全体企业职工,无论是国有企业职工还是民营企业职工,都能享受政策福利。职工安置,政府责无旁贷。政府要确保职工安置的资金支付和垫付,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对职工安置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法律难题和经济上的困难要提前预判,有效防止职工利益受损。  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受理环节要依法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予以审查。若申请人提交的职工安置方案程序内容均合法、与职工利益相关的资金保障到位,对这类僵尸企业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尽快受理,以此落实并完成结构性改革和去产能的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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