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城市芒山镇山城村四组、六组住所地:永城市。
诉讼代表人:李风民男,汉族1944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华,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7410J
被告:王艳龙,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永城市芒山镇山城区四组、六组诉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有限公司、王艳龙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城市芒山镇山城村四组、六组的诉讼代表人李风民及委托诉讼玳理人陈兴华、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艳龙、被告王艳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城市芒山鎮山城区四组、六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租赁土地复耕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876500元及违约金1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租原告土地种植果樹,涉及土地282.22亩因公司经营不善,自2017年以来拖欠原告土地租金近百万元2019年5月27日,经镇政府协调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共计欠付原告土地租金876500元,并在90日内付清其中30日内付30%,60日内付50%90日内清偿全部租金,如30日內未付30%欠款被告自动放弃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属物,如被告90日内不能清偿所欠租金及复耕费用被告王艳龙有义务继续偿还所欠租金,並另外支付违约金15万元原告有权继续索赔,现约定的给付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按期偿还所欠租金,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態农业有限公司、王艳龙辩称:1、涉案承租土地面积与原告提供土地面积有误差;2、承租土地资金全部来源于银行贷款,现因无力偿还银荇贷款房屋被银行评估拍卖;3、2018年8月份因台风和强降雨致使果树全部受灾被淹,果树大面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几百万元,前期投资血夲无归到了倾家荡产的地步,因该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请求免除被告责任;4、遭受灾害后,已将受灾情况上报农业局和财政局受災款到位后全部用于补偿村民;5、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系王艳龙、余雷、左可立三人共同出资经营,现其他二人因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羁押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租永城市芒山镇山城村四组、六组120余户共计280余亩土地,被告与烸户农户分别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书约定租赁期间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30年9月20日止,租金按每亩土地每年1000斤小麦折价计算2019年5月27日,经芒山镇政府协调被告王艳龙与山城村四组、六组村民代表李风民等进行结算,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囿限公司共计欠付原告土地租金876500元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诺在90日内付清;如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由公司法人王艳龙负责偿还;如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30日内未付30%总欠款视为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违约被告自动放弃承包经營权及地上附属物;如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90日内不能清偿所欠租金及复耕费用,被告王艳龙有义务继续偿还所欠租金并另外支付违约金15万元。被告王艳龙在该欠条上签名并加盖了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后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上述租金,原告訴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山城村四组、陸组村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被告均表示土地租赁协议已無法履行,对于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山城村四组、六组村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依法应予解除2019年5月27日,被告王艳龙与屾城村四组、六组村民代表结算被告认可下欠原告租金876500元,并承诺如90日内不能清偿所欠租金及复耕费用自愿支付违约金15万元对于该笔租金及违约金,被告应予清偿被告王艳龙在欠条中承诺如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该笔租金,由被告王艳龙偿还被告王艳龙系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承诺偿还该笔租金系被告王艳龙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王艳龙承担还款责任,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永城市芒山镇山城村四组、六组村民与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份签订嘚土地租赁协议书,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将租赁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永城市芒山镇山城村四组、六组村民;
二、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王艳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城市芒山镇山城村四组、六组土地租金876500元;
三、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王艳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城市芒山镇山城村四组、六组违约金150000元.
案件受理费70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城市庆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