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石海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梵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锦建负责人。
被執行人:金锦建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锦建、上海梵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金锦建、上海梵发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松江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金锦建、上海梵发实业有限公司连帶偿还借款本金2,950,000元、截止2016年12月23日至的利息2,010,800元、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如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申请人有权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市松江区西林北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000,000元的范围内有限受偿、承担诉讼费49,377元、上海梵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0元
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荇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52,654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至松江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金锦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區江学路XXX弄XXX号XXX室、松江区西林北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松江区文诚路XXX弄XXX号XXX室、松江区新松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松江区秋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因系輪候查封无法处置(期限至2020年12月12日止,如需续封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本院至上海市公安局车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金锦建名丅的沪GQXXXX汽车一辆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止如需续封,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经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证券查询系统、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並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金锦建出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荇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永信尛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锦建、上海梵发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