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金磊法院银行卡冻结结

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思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罗恒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查询、存款的冻结和扣划是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重要的司法手段和措施,是人民法院采取的最普遍而又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之一,对于有些案件从某种程度上说执行人员能否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执结。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业务不断拓展,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呈现出新的特点,这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带来新的困难,同时在执行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原因的存在使得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员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当前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存在有几个特点。
  一是帐户众多。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众多,银行之间竞争激烈,商业银行的开户手续非常简单,帐户维护基本不需要费用,导致被执行人往往在多家商业银行开有帐户,有储蓄卡、信用卡等等,并且种类繁多,即使在同一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在不同地区的网点也开设了较多不同的账户。实践中,人民法院曾经查到某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有十多个帐户。
  二是资金转移迅速。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往往有逃避执行的可能,目前信用卡和网上银行的出现,使得储户办理取款转帐变得十分的迅捷。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网上银行的出现,被执行人如得知执行的风声就可以轻松办妥资金的转帐。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准备冻结或扣划时就发生了存款在短时间被转移。
  其次,在当前的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中存在几个难点。
  一是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划拨手续。根据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执法机关查询、冻结、划拨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实现跨营业网点的查询,但是不能办理跨营业网点的冻结、划拨手续,只能到开户的营业场所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因此,人民法院如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执行人员往往需要驱车到其开户行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开户行与查询到存款的银行即使在同一城区,驱车过去也少则几分钟多则需要几十分钟。由于当前转移资金迅速的特点,这几分钟之内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就有可能被转移,并且实践中被转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里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暗中通知被执行人的可能性。如果查到被执行人在地区以外的存款,办理冻结、划拨手续将更加困难,这里不仅成本过高且具有高风险性。
  二是不能办理逐月工资发放的部分冻结手续。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帐户在人民法院执行中比较常见。依据法律规定法院需要给被执行人留有每月300元左右的最底生活保障,每月需要冻结被执行人帐户中的部分工资存款。但是按照现时的执法环境,银行的系统只有冻结帐户与冻结存款总额若干的操作,没有每月冻结若干元存款的操作,多数银行以系统缺乏相应的程序为由拒绝协助法院执行每月冻结若干存款的裁定。
  三是没有统一的地区性账户开户查询机构。我国目前商业银行有很多,本市的商业银行除了传统的工、农、建、交、中行外,还有九江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加上新落户的上海浦发行和招商银行,一共有十家,而被执行人往往在不同的银行开立帐户,对被执行人在同一地区不同金融机构的开户又没有统一的查询机构,这样造成不同的金融机构不能相互查询,相同的金融机构在不同的区域不能相互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就需要各个银行逐一去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及存款情况。由于被执行人存款的隐蔽性,申请执行人一般很难提供被执行人的存款线索,因此在没有明确的存款线索时,要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就好比是大海捞针。
  四是银行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抵触心理。当前各商业银行往往将开户数量与存款数量作为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一个考核指标,银行工作人员开户越多、吸收的银行存款数量越大那么其奖金也越多。因此,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利益相冲突,这样就不排除银行工作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抵触心理和不协助状态,甚至于暗中与被执行人互通往来。
  针对以上的困难,要求人民银行开设统一的查询、冻结、扣划系统与法院联网,这在目前中国的法制进程中显然是比较超前的想法,为了解决困难,法院的执行人员只有多跑、多想、多做。在执行实践中,要注重几个细节。
  一是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对于被执行人十五位或者十八位身份证号码都要查询。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在办理存款手续时的不规范,导致有一部分存款账户登记的是十五位身份证号码,只按照被执行人十五身份证号码查询往往会出现漏查情况的出现。
  二是在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在执行实践中某些金融机构往往只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活期存款账户,以逃避存款的查询和冻结。
  三是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也应加以冻结,从而使该账户上的资金只能流入而不能流出。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上虽然在被查询时刻没有或仅有少量资金,但存在该账户以后会有大量资金流入的现象。
  四是是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不应只看余款,还应查询其资金流量及流向,特别是对具有转移资金嫌疑的账户可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电脑中打印出交易明细。在执行实践中,通过观察资金流量可以清楚地看出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通过观察资金流向也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被执行人在执行人员查询该账户时是否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五是执行人员在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完毕以后,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查询通知书回执上注明是否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还开设其他账户。在执行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往往从本单位利益以及与被执行人业务利益考虑,抵触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的查询、冻结,因此,有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常常向执行人员提供被执行人没有资金的账户或仅有少量资金的账户。如果不要求其注明,事后若执行人员通过其他手段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还有其他账户并存有资金时,金融机构往往会借此推脱或逃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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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应该是半年,不续冻会自动解冻。
不要做傻事了
既然执行中出现了意外情况,可立即变更执行方式,即追加被执行人单位为协助执行人,由法院执行庭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给被执行人单位,要求按月将被执行人的工资打到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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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17:46:22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已于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法释〔2013〕20号 2013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
&&&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 (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 (四)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文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照《》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具备相应网络扣划技术条件,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措施。&&&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法释〔2013〕20号- 陈桂彬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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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法释〔2013〕20号
发布日期:&&&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二)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四)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文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 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人民法院具备相应网络扣划技术条件,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措施。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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