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现在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优惠政策每年给予五百元的奖励吗还是分男孩女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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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社会视点
独生子女费 你享受了吗?
独生子女费 你享受了吗?
&&&&独生子女证。&&本报记者&徐俊勇&摄
&&&&本报记者&徐俊勇&&&&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但因地域经济的差异,独生子女奖励费的额度不一。在我省,凡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6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120元。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有权利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夫妻,忽略了这笔费用;还有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个体从业者和无业人员,虽然办了证,但没领过钱,致使许多该享受这一政策的家庭没有享受到应有的优待奖励。&&&&你领过独生子女奖励费吗&&&&丁娜家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上西园社区,2010年孩子出生后就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按照规定,她每年都领取了12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可张娟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她是兰州市某国企的一名职工,生育一名男孩后就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可当她拿着证件到单位登记,要求单位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时,单位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咱们单位从来没有发过这笔钱,还是让你丈夫的单位去发放吧。”可丈夫无单位,要领到这笔钱就难了。&&&&同样,在另外一企业上班的黄先生,孩子出生后,他听朋友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就可以享受到一些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但令他失望的是,证件办理下来后,单位只做了登记,但就是不发放这笔费用,该延长享受的护理假也没有享受到。&&&&此外,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因绝大多数家庭都是一孩化,许多年轻父母还忽略了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忙碌的“上班族”,他们对独生子女奖励费更是一无所知。&&&&你领到过独生子女奖励费吗?无业人员黄小莉回答道:“现在夫妻都生一个孩子,生一个孩子还奖励吗,我没听说过啊!”&&&&在某企业打工的康先生虽然知道独生子女奖励费,但因其他原因,他没有申领《独生子女证》。他说:“办证手续繁琐,我工作很忙,没时间去,再说钱也不是很多。”&&&&我省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可领120元&&&&记者了解到,在我国其他省份,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标准是5元-20元,发放时间从宝宝出生之日起,一直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但因地域经济不同,各省发放标准不同。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育龄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另外,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据了解,为推行计划生育政策,自1979年起,我省就开始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那么,此项费用到底是由谁来承担发放的呢?据兰州市西湖街道计生办主任宋呈侠介绍,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由于政策宣传到位,西湖街道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全部发放了独生子女奖励费。双方均为无业人员的,由政府全额承担此项费用。“目前,西湖街道共有602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属双方无业人员,共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67185元。”宋呈侠给记者说。&&&&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所以,在我省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独生子女奖励费每月发放到了20元,并且在每年的“六一”儿童节还发放100元到160元不等的奖励费。&&&&办证的手续如何呢?据宋呈侠介绍:“办理《独生子女证》,只需要孩子的准生证、出生证、夫妻结婚证、户口簿以及一张夫妻合影照片,到社区登记,街道办理即可。”&&&&市民建议提高标准按期发放&&&&每月10元钱的独生子女奖励费,35年来一直没有上涨。许多市民表示,35年前的规定,已经与目前不断上涨的物价不能同步,奖励费已经失去了它的实际意义。&&&&徐刚今年60多岁。30年前,儿子出生。那时国家已经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他就去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可以领到10元钱的奖励。在那个时候,他的工资每月差不多六七十元钱,这个奖励占到了六分之一,还能给家里的生活带来不小的改善,当时他心里非常自豪。但如今,徐刚说,物价这么高,10元钱的奖励已经不能给家庭带来一点变化了,建议有关部门重新制定标准。&&&&还有市民表示,不管是10元还是5元,这是国家政策,也是我们每个做父母应该享受到的优待奖励,单位没有理由不发放。“每月10元的奖励费,我们厂的职工拿着《独生子女证》去申领,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发放,我们也不能为了这点钱,和单位闹得不愉快。”某国企的一名职工无奈地说。&&&&一名计生干部对记者说:“政府出台了政策,发不发全靠企业自觉,有些企业声称效益不好,没钱支出此费用,我们只能去单位讲政策、做工作。”&&&&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庆赫律师说,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如果单位不给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投诉的方法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如果政府不给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可通过向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反映,或通过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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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还有存在必要吗
  刘金林
  “每个月就5元钱,现在能买啥?每次还大老远跑来领!”家住北京市西郊的张女士每年年底都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东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而来回路程费用和花费的时间让这样的奖励数额更显“寒酸”,张女士表示,“要么提高奖励标准,要么干脆取消”。
  “每月5元”成为普选标准
  记者调查发现,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第29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奖励标准虽然由各地自行制定,但每月10元成为比较一致的选择。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天津、吉林、黑龙江、河北、广东等省(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与北京基本一致。由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由双方工作单位共同负担,所以奖励就成为“每月5元”。
  奖励标准太低,难以实现“利益导向”
  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刘中一博士介绍,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了,1982年,我国将“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从那时到现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确实“变化不大”。他向记者表示,由于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社会上很多人早就提出应当对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否则根本达不到奖励的目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目的是“利益导向”。刘中一介绍说,国家出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规定,意在鼓励群众更加自觉地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但根据刘中一的调查研究,这种“利益导向”并没有起到“想要起到”的作用。“基层普遍反映,在惠民政策广泛实施的背景下,计生奖励政策没有做到在原有标准上‘水涨船高’,原有的政策激励作用日益弱化。有群众曾戏言‘区区几个小钱,是阻挡不了生育愿望的’。”湖南省新田县人口计生委一位工作人员就曾这样表示。
  提高奖励标准,财政有困难
  既然公众普遍反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太低,那么是不是应该大幅提高这一标准?
  刘中一介绍说,有的省份已经对此进行了调整,如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的省份则在探索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如辽宁省就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提高奖励标准不是简单的事,因为这涉及到当地的财政负担。”刘中一说,“每人增加的奖励数额看似不多,但累加起来则是一个庞大数字,提高标准对当地财政而言是一个巨大考验。”
  其实,一次性奖励也存在类似问题,因为这只是把本来“分期付款”的钱一次性拿出来,虽然一次性奖励省去了多次领取的“麻烦”,但可能存在更多的难题,比如谁来给付奖励,领取奖励以后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何处理,等等。
  有规定不执行,源于惩罚措施失之于软
  奖励费负担问题,似乎也不难解决。记者看到,也有地方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工作单位负担奖励费,如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这样政府财政负担不就减轻了吗?对此,刘中一表示,这只能解决城镇居民中有工作单位的人员,而且即使有工作单位的,很多工作单位特别是外企、民企并不执行,也就是说,这些费用仍需由当地财政负担。
  为什么企业敢于不执行上述规定?刘中一认为,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但是由于该法以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即使有相应措施,力度也很“软”,所以落实上述奖励规定有很大难度。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规定:“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在该条规定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何督促落实,似乎也没有约束力更强的举措或办法。
  “不是奖励标准该不该提高的问题”
  目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陷入了进退失据的尴尬局面,那么是不是应该完善相关规定,既适当提高奖励,又加强相关单位负担奖励的保障力度?刘中一坦言,完善相关规定是可以的,但按照目前的生活水平,即使大幅度提高标准,也难以达到让人改变生育愿望的程度。“现在,不是简单的奖励标准该不该提高的问题。”他表示,也正是因为很多人都认为“提高了也没用”,所以很多地方对这一标准也就没作及时的调整。
  刘中一提出,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多项举措,如社会保障、发展经济等方面的优惠等,目前应当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包括推进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等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奖励优惠政策;在实行低保、教育、救助等普惠政策中,建立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等等。如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那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是不是可以取消?刘中一最后表示:“虽然聊胜于无,但最起码体现了一种导向。”  (原标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还有存在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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