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网格化环境监管监管体系报表怎样做

保定市竞秀区政府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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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方案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明晰各部门相应环保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结合新市区实际,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风险,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新市区发展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区5个乡、5个街道办事处,71个行政村、82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全区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体系
&&& 1、网格划分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1)一级网格:以区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2)二级网格:以乡、街道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3)三级网格: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2、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区与乡(街道)、乡与村、街道与社区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纳入省级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
3、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主要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
(2)二级网格:各乡、街道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上报环境违法行为。
4、网格监督
(1)依法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突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
(4)社会监督:聘任50名社会环境保护监督员,并明确社会监督员职责。同时,发挥广大居民的作用,鼓励居民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上报一级网格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
(5)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网格依级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察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各级政府和村级组织
(1)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2)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街道是本辖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3)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垃圾禁烧和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区环保部门;及时向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环保局及基层组织
(1)区环保局:区环保局作为政府环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基本职能是宏观指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提供服务。区环保局必须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环保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查处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落实区政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要求;对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帐;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污染源和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要组织好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环境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区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2)环保监察中队和乡、街道环保包片人员: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参与处理各类环境问题;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事项,协助政府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和处理的环境问题文件组卷归档;定期向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环保局报告辖区内环境和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3、区级相关部门
(1)区监察局: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照职责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环保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会同区环保局,加强对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环保的行政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监察意见。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按预警级别,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辆采取停用措施。
(2)区发改局:在制定国民、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受能力,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向市发改委报送;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区环保局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区工信局: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艺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新、扩、改工业项目在办理备案意见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区环保局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工业用燃煤质量管控。
(4)区住建局: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环境;配合市住建局组织实施建筑施工防治管理规程,对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施工单位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严格控制在市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乱堆乱放建筑材料。积极向市住建局提供建议,对建筑工程新建项目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采暖用燃煤质量管控。
(5) 区规划分局: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容量,严格进行规划环评,合理规划布局。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建议市规划局不予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
(6)区国土分局: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环节上严格把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对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的单位,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移送,依法严惩。
(7)区农业局: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保护和管理,负责调查处理农业污染事故,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及其他因素对农田、农产品和水源的污染。配合环保部门搞好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畜禽养殖新建场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加强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制止乱砍滥伐,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协助市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
(8)区公安分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和偶发性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9)区工商局:在受理娱乐场所申请登记、变更工商执照时,对未依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受理。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告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根据上级政府文件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发现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依法抄告。
(10)区卫生局: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加强医疗垃圾废物管理,负责对全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监督全区各医院、乡镇卫生院、个体医疗机构科学处理医疗废物,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协助环保部门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1)区财政局:落实国家对治理、生态保护及“三废”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有益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扶持措施,拓宽环境保护筹资渠道,不断增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区防治专项资金,参照环保部门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环保补助资金,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在财政预算中单列环保科目,严格实施环保科目“收支两条线”管理。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建立数字网格化、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
(12)区文教局:在审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时,对未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加强校园环境建设,为学生提供良好环境;在学校管理中体现环保理念,每年组织开展环保知识竞赛、节能减排等环保活动,推进环保知识进校园。
(13)区安监局: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依照部门联动机制,对区环保局进行告知,环境安全隐患未消除前暂缓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14)区质监局: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和企业,协调市质监局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有关手续。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严厉查处小冶炼等违法企业及加工点。负责燃煤质量管控。
(15)区商务局:负责督促油库、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正常运行。
(16)区城市执法局:加强违法违章运输建筑垃圾的管理,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两侧焚烧垃圾、落叶以及露天烧烤行为。
(17)区编办:完善环境保护机构编制,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
(18)供电公司: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断电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19)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现有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依据“绿色信贷”要求,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 其它相关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环保、发改、电力、工商、工信、公安、安监、质监、商务、综合执法、住建、规划、国土、农业、卫生、财政、监察、编办、文教等部门一把手和各乡、办行政正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管副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2、强化督查督办。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3、完善制度
(1)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环保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环保局。各成员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加强横向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务求取得实效。主要任务: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区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召集。
(3)联合执法制度。环保工作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内容包括: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突发或紧急环境事件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特别是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整治医疗废物储存加工企业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4)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区重点项目,要加强发改、工信、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勘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和提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
(5)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以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6)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7)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4、提升能力
(1)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乡、街道建立专职环保机构 ,落实人员编制、经费。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2015年年底达到相关要求。
(2)推动“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3)加强岗位培训。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5、严格问责
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出台的《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新市区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各相关部门环保工作主要职责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新市区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王丹同志兼任,负责定期组织召集召开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环保工作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环保职责,推动全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
各相关部门环保工作主要职责
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监查,并对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监察,并就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向市发改委报送。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2月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0号)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监督国家禁止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名录和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名录的实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监督污染企业技改资金7%用于环境保护。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有污染企业技改资金7%用于环境保护。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审批。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负责积极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如城市污水处理厂、绿化等。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12月20日颁布实施):要大力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进一步提高燃气化率。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议市住建局不予办理施工手续。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区规划分局
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建议市规划局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区国土分局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地手续。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出示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负责对森林等资源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农药、化肥、农膜对农田污染监督和对农膜等有害废物的回收、利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2002年3月30日)第二十三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使用化肥、农药和农业塑料薄膜。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等化学物质。使用后的农用塑料薄膜等有害废弃物,应当及时回收。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审批并监督在渠道等水利工程内排污口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的同意。
区公安分局
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负责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三款: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娱乐场所项目,不予发放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出示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放射工作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放射事故;(四)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五)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
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向上申请并统筹安排使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并专款专用。
《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协同环保部门逐步建立环境污染防治资金。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从1997年起设立环境污染防治基金。
环保科目要列入财政预算,并保持一定比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各级财政每年都要拿出资金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
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开设环保课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和大、中、小学要开设环保课程。
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和企业一律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有关手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一百三十号)第十一条第七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负责督促油库、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正常运行。
区城市执法局
加强违法违章运输建筑垃圾的管理,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两侧焚烧垃圾、落叶以及露天烧烤行为。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不得丢弃、遗洒建筑垃圾;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建筑垃圾。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城市道路两侧不得焚烧树叶、垃圾或其他物品。
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贷款。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供电。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土地、银行、水利、电力和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时,应当报送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明,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预审,监督、检查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运行和使用情况,参加防治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行业主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预审,监督、检查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运转和使用情况,参加防治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表中部门环保工作“主要职责”为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部分重要职责。
主办: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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