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基金会 捐款资金可捐给民非组织吗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_东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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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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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业务主管单位:
  自2004年《基金会处理规律》施行以来,基金会生动筹措资金,竭力标准运作,经过多种办法加大捐献资金搜集和运用的点破通明,不断提高公益捐献资金的运用效益和处理水平,推动了公益慈善事业的翻开。
  为了进一步标准基金会的搜集和承受公益捐献举动,严峻处理和运用好公益资金,现通知如下:
  一、基金会承受的公益捐献有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承受的公益捐献中提取回扣返还捐献人或协助筹措捐献的自个或安排。
  二、按照捐献协议,基金会能够在承受的公益捐献中列支公益项目本钱,项目本钱有必要是直接用于施行公益项目的费用,归于公益开支。基金会应当有用控制公益项目的本钱,尽可能将公益捐献更多地直接用于受助方针。
  三、基金会应当加大信息点破的力度,向捐献人点破,并向社会公示公益捐献的开支运用状况,承受捐献人和群众的监督和评估。
  往后,挂号处理机关将加强对基金会捐献运用的监管。一旦发现有供给回扣的现象,将依法严肃处理。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纳公益捐献,按照以上精力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主办单位:东营市民政局
邮编:273200 鲁ICP备号-3为什么公募基金会的原始注册资金要多于非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条
全国性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超过2000万元。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
 西安日报社
第17版:文化新闻
  社长:夏泽民 总编辑: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02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问题答疑
&&一、各类非企业单位是否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及取得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其中居民企业就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就是说,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教育、医疗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为什么要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答:为了支持各类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免税收入。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规定,各类非营利组织要享受免税优惠,需要先经认定机构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然后才可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优惠政策。因此,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是各类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为落实这项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免税资格认定。&&&&三、哪些组织可以取得免税资格?&&答: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只要同时符合9个条件,并经过认定,就可以取得免税资格。&&&&四、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条件都有哪些?&&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五、应该于何时,向哪里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2次,申请免税资格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或10月31日前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根据财税[2014]13号文件的要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采取分级认定的方式进行。对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省级认定工作小组,承担认定工作,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省财政厅(税政处)及省国、地税局(所得税处)。&&对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报送资料一式两份分别至市地税局(所得税处)及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对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且企业所得税向地税部门缴纳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认定,具体报送部门请咨询主管地税机关(税政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非营利组织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然后才可申请免税资格。&&&&六、取得的免税资格有效期是多久?到期以后怎么办?&&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七、取得免税资格以后,哪些收入可以免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八、取得免税资格以后,五类收入就可以免税了,还需要到税务局申报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之后,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免税收入可享受对应的优惠。&&&&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什么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如何申报?&&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应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申报,目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向纳税人提供了网上申报服务,各类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按期进行申报。&&&&十、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捐款,能否免税?&&答:根据财税[号与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基金会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其接受的捐款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接受的捐款,不能免税。&&&&十一、协会、商会的会费,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税[号与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协会、商会如果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其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以及接受的捐款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取得免税资格而收取的会费,以及接受的捐款,不能免税。&&&&十二、国有学校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于从事教育事业的单位能否适用税收优惠,不再按照教育性质或方式划分,而应按照有关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政策执行。根据现行政策,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教育机构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以及其他符合财税[号文件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答: 2008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税〔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十四、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纳税人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对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五、纳税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纳税人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六、某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全都是不征税收入,还需申报企业所得税吗?&&答:纳税人收取的各种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并按期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与年度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十七、某非营利组织取得了免税收入,还取得了不征税收入,二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不同?&&答: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其中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捐赠的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在税收处理上,二者虽然都可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处理存在明显差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十八、有部分经营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享受免税的优惠后,其经营收入可否再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有部分经营收入的非营利组织,如果同时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其非营利收入享受免税优惠的同时,其经营收入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供稿: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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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新网审字[号 陕ICP备号公募基金会_百度百科
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是指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按照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总则第三条定义,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成立条件
2004年,中国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第三条对公募的定义,即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对于公募性组织而言,资源获得来自于公众的志愿性捐赠,不具有财政机制的强制性和市场机制的交易性,而是公众的捐赠意愿来决定。公募基金会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会公开说明组织所获各种资源的流向,以及说明各种运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组织宗旨及其社会承诺,用来证明其为可靠组织。
中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公益基金会做出了公募和非公募的划分。非公募基金会,类似于国外的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主要由特定的群体出资发起,也仅在小圈子里定向筹募善款;公募基金会则有着更高的公众参与度,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捐。
两种基金会并无优劣之分。一般来说,一些具有社会创新、实验性的公益项目,以非公募基金会为依托更佳;而扶贫、济困、救灾等领域,则更适宜公募基金会发动公众参与。
不过,由于公募基金会公共性强、涉及面广,中国政府对公募基金会的审批管理更为严格。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1316个公募基金会,绝大多数由政府主动发起,属于典型的官办慈善。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
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公募基金会管理条例
需要一个主管
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邓国胜认为,在现行法律基础上,作为一种过渡办法,可借鉴部分省份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和登记主管部门合二为一的做法,让公募基金会也只需找一个“婆婆”,即民政部门既做公募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又做登记主管。当然,这不是鼓励所有慈善组织都注册为公募基金会,而是允许一部分具备条件的民间慈善组织,允许一部分具备条件的民间慈善组织,或经过一定时间考核、年检后,转为公募基金会。
由行政许可把关
邓国胜认为,对所有民间慈善组织放开公募权,由行政许可来把关。这一点,今年江苏省已开始尝试。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规定,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可在取得慈善募捐活动许可证后,在特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规定方式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但中国慈善组织才刚刚起步,不自律现象较严重,社会公信度不高。
因此,对慈善组织的公开透明和监管也不能放松,政府在降低门槛的同时,也需加强对募款的管理,特别是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建设。通过为慈善组织评级、定期评估来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
健全法律保障
邓国胜认为,未来最理想的方案是,政府通过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改革现行基金会的双重管理体制,无论是非公募基金会,还是公募基金会都取消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再则就是制订《慈善法》,降低慈善组织的登记门槛,适度放开慈善组织的公募权,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募基金会相关组织
公募基金会壹基金
于2007年推出的壹基金,是挂靠在中国红十字会下的慈善计划和专案。这仿佛为它今天的发展埋下了一颗不安定的种子。
壹基金诞生之初,就倡导“壹基金,壹家人”的全球公益理念,推广每人每月1块钱,一家人互相关爱彼此关怀的慈善互动模式。如今,它募集的善款已超过2.7亿元人民币。
南都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徐永光指出,对于推行“小捐赠大公益”这种大公募概念的壹基金来说,和中国红十字会的合作曾是值得肯定的创新,但挂靠的形式显然已无法满足壹基金持续发展的需求。
今年6月,在壹基金公益研究院成立当日,李连杰坦言,做公益比当明星累多了。他曾在多个场合称,自己不是装孙子,而是真孙子,“在过去的三年里,真的可能是过去20年累积的能量的释放,很累。”李连杰曾提及,他想创立一个民间有身份的中国公益基金会,能更方便募集善款。他透露,当壹基金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发展署、克林顿基金会等合作时,因没有自己的身份,而陷入尴尬境地。
一挂靠在某公募基金会下的专项基金负责人沈女士,对这种没有独立身份的处境深有感触。沈女士指出,专项基金无独立公章,所有想要从事的公益活动,都必须通过主管单位盖章同意。然而,这一过程却异常繁琐,往往一件事情要盖很多章才能办下来。比如,他们的一个公益合作项目,曾历时半年才最终通过。那段时间,她每天要打几十个电话。“如果主管单位领导出差了怎么办?等他回来再盖章?”沈女士指出,身份的不独立让专项基金无法自由施展拳脚。
壹基金的身份困扰,慈善业内人士都知道。然而,当李连杰在《面对面》中首次向公众吐出苦水,并提及壹基金计划有中断的可能时,民众开始为壹基金做出各种猜测:壹基金计划真的办不下去了?还是和中国红十字会的合作出现了问题?
壹基金工作人员称,公众对壹基金可能中断的说法存在误读。李连杰本人曾希望经过三年努力,实现壹基金身份突破,却被误解为了“三年大限”,“我们与中国红十字会的合作没有三年之限。”目前,壹基金的各个慈善公益项目,都在按计划开展。壹基金工作人员指出,李连杰在《面对面》主动说起此事,是希望通过壹基金的发展成长以及面对的困境,引发社会的关注和探讨,从而找出解决民间慈善组织身份问题的有效方式。
据业内人士透露,今年年初,壹基金开始在民政部办理公募基金会申请程序,希望给壹基金一个独立合法的身份。
“壹基金要做公募基金会,就一定会离开中国红十字会,双方已多次谈到分开。”业内人士认为,这种分手不是“离婚”,而是“嫁女”,壹基金成长起来了,中国红十字会把它嫁出去,让它成家立业。截至昨日,中国红十字会尚未就此做出回应。
壹基金工作人员称,一旦公募基金会注册下来,李连杰希望通过专业团队来管理基金会。这也印证了《面对面》节目中李连杰表达的意思:如果公益基金会最后能批下来,他就卸任,将基金会交给一个集体管委会领导。“什么时候你看不到李连杰在壹基金、在研究院,那就是壹基金的梦想,走向专业化了。”在壹基金研究院成立大会上,李连杰道出壹基金的奋斗目标。
据徐永光了解,此次申请公募基金会中,李连杰将不会成为会长。出任基金会理事会的,将是一批大企业家,而这些人,大多是壹基金公益研究院的理事会成员。
但目前,壹基金的公募基金会申请遭遇不顺。徐永光称,他还不太清楚其中原因。但他猜测,对于拥有民间身份的壹基金来说,想要做像中华慈善总会那样涉及范围全面的公募基金会,而不是专于某个领域,审批难度会增大。
正如李连杰在《面对面》中提及,“每个人都觉得是好事,但还是没办法解决一些问题,这是比较费心的事情,所谓头发会白的事情。”壹基金工作人员说,申请办公募基金会,这件事得到很多人鼓励,但事实上仍有些问题难以解决。
因此,壹基金公募基金会的申请最终能否审批下来,壹基金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仍在等待中。
目前国内的基金会分两种,公募和非公募。公募基金会有权向公众募捐,而非公募基金会无权向公众募捐。中国只有极少的民办公募基金会的先例。
我国共有基金会1977家,其中公募基金会接近1000家,这里包括各省的红十字会。而非公募基金会因国家的鼓励政策,从2004年第一家至今,已发展到900多家。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刘忠祥指出,这几年,公募基金会增长率远远低于非公募基金会增长,因为国家从政策上鼓励非公募基金会,而对公募基金会不抱鼓励态度。“991家,这个数量已经够多的了。”
刘忠祥指出,因公募是向社会募捐,基金会数量太多的话,可能会造成公众对慈善捐助的反感。
但刘忠祥也强调,并不是限制公募基金会发展,因目前有影响力的公募基金会不占多数,因此,首先应让现有公募基金会发展好。如果有做得好的民间慈善组织想做公募基金会,还是可以通过的,并不是一棒子打死。
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原司长王振耀指出,我国的公募基金会不能从数量上衡量,而应以符合条件标准来衡量。“要做公募,就要符合行政管理标准。”
我国现有基金会才1800多家,与美国近10万的数量相比,相差甚远。其实,老百姓的慈善热情从2008年汶川地震开始,一直是高速发展的。只是日益增长的热情却和现有的体制呈现出很大反差。
在记者接触过的慈善业内人士中,所有人都指出,已有的公募基金会绝大多数是由政府各部门创办,具有浓厚的官办色彩。
“慈善本就属于民间的事,应该还归于民间。”徐永光认为,慈善由政府来做,是政府的越位行为。政府自己又做裁判又做运动员,就会造成监管缺位。公募基金会长期保持官办色彩,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政府会利用其行政权力进行捐赠摊派,这是经常出现的被慈善和被捐赠现象。而慈善机构一旦有行政级别,那么,慈善机构的官员首先就是对政府负责,“为保护乌纱帽,肯定要听政府的。”
另外,经常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来做慈善,这种慈善组织就不是以透明度和资金管理效率来取胜,造成了慈善产业内部的不公平竞争。在这种体制下,很多公募基金会就经常不把保护捐赠人的情绪、尊重捐赠人的权利放在最重要位置,不利于激发公众的慈善热情,也不利于慈善文化的传播。
而民间的公募基金会,在筹款和资金的使用上,一定会非常注重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率,它只能以此来取胜。这无疑会对已有的绝大多数公募基金会造成压力和挑战。
公募基金会美国组织
在美国,慈善组织达到150万个,这个数字,中国目前难以望其项背。在这数字中,基金会有9万多家。但这些基金会绝大多数都是私人基金会、家族基金会、企业基金会等。
只有700多家社区基金会和拥有1400多家会员的联合之路带有公募性质,只占基金会总数不到1%。在美国有些州,慈善组织如果要进行公募活动,每年只要能得到政府的行政许可,就可以进行公募。
公募基金会国内发展
2014年,全国共有基金会4117个,比上年增加568个,增长16.0%,其
中:公募基金会1470个,非公募基金会2610个,涉外基金会9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28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含涉外基金会)227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374.3亿元。全年对基金会作出行政处罚13起,取缔1起。[1]
根据基金会中心网的公开数据,截至 2015 年3 月8 日,中国公募基金会1496 家,与2013 年底相比,新增89 家。
公募基金会区别
(1)募捐对象不同:
公募基金会:可以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非公募基金会:不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2)募捐活动的地域范围:
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只能在登记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
非公募基金会:因不面向公众募捐,所以无地域限制。
(3)登记注册的原始基金(单位:人民币):
公募基金会:全国性的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的不低于400万元;
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
(4)登记管理机关:
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登记;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非公募基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都可以登记。(但是原始资金超过2000万,且发起人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
(5)名称:
①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③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6)关于近亲属关系人员在理事会任职的问题: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7)法定代表人问题: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8)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
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9)接受社会监督:
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非公募基金会由于不存在公开募捐活动,因此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
.中央政府门户网[引用日期]
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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