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吸毒史能买保险吗影响买保险

官员吸毒,保险公司能免责吗?_九个头条网——更少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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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吸毒,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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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吸毒泛滥已众所周知,如今官员吸毒也逐渐进入公众视野。那么,因吸毒出现的病理症状、致死等情形,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吗?官员吸毒现象增多港媒称,当警方拘捕冉冉升起的政治明星湖南省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时,据称他因吸食了毒品而一丝不挂,并且非常兴奋。这起丑闻引发公众对官员吸毒现象的关注。大约一年前,这一问题变得非常严重,致使国家通讯社新华社在一篇文章中称,官员吸食毒品事件刺痛人心,伴随着官员吸毒而来的其他不端行为更令人憎恶。此前的案例有:河边雄县一名税务官员2008年因吸毒被捕;2011年云南楚雄州原州长杨红卫被控吸食毒品;2014年年底,云南反贪机构公布,该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41名党员因吸毒被开除党籍。一位代理毒品案件的刑事律师说:“吸毒官员的数量可能十分巨大,超出我们的想象。在中国,没有太多人能长期负担毒品开销——一克冰毒在北京需要约800元,在广州大约要400元。在拥有的钱财超过自身需要以及信仰缺失的情况下,一些官员寻求通过毒品缓解工作压力。”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一般来说,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把吸毒抢劫等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列为责任免除范围。假若保险代理人劝导吸毒者投保,可能是无知,但更有可能是有意误导客户。2009年7月中旬各保险公司都接到了中保协牵头推出的《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在该《示范写法》中,责任免除事项仅规定7种情况,艾滋病、被动吸毒保险公司均不在免责范围。此次修改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中删除了“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情形对此, 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解释,艾滋病防治在我国已经很有经验,它对保险公司承保人群的风险并没有太明显的影响,而且牵扯到对艾滋病病人的歧视,这次借行业协会修改条款的时机把它去掉。依据示范文本,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保险公司才可免责,而此前并不划分为被保险人主动被动。但根据安徽省戒毒康复中心一名官员称,他目前接触的案例中,没有一个官员是被人陷害、欺骗而染上毒瘾的,很大程度上都是自己出了问题,甚至可以说是在自觉自愿的情况下尝试吸毒,最后渐渐上瘾。如此看来,官员吸毒产生的问题, 保险公司不会承担相应责任。吸食丧尸药,保险公司也不赔日前,哈尔滨警方缴获大量新型毒品丧尸药。犯罪分子从山西购买该毒品,运到哈尔滨贩卖。该毒品吸食过量会迅速致幻啃咬他人,易造成不可逆脑部损伤。2012年美国“啃脸狂人”就是吸食甲卡西酮所致。根据前述规定,如果不是被动吸食丧尸药,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付责任。福建古田疑似吸毒死亡案2014年3月,客户缪先生通过电话向中国人寿福建古田支公司客户服务部报案,称其女儿缪某于日,因呼吸出现异常困难,经古田县医院和福建省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工作人员认真做了记录,并同时告知办理保险理赔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调查人员排查了当地医院和福州市几家大医院,以确认缪某是否有住院记录,并且还走访了其生前友好,排除了缪某此前有过住院记录。但根据古田县医院对病情的初步诊断和福建省立医院的死亡证明材料,被保险人的死因是与其生前吸食和注射毒品有关。而且在缪某的病历中还记载有与吸食和注射毒品有关的内容,如:患者有10余年的吸毒史、4年前在服用药品戒毒的同时,还反复偷偷地注射毒品,从而否定了缪某身体一向健康的说法。理赔人员向缪先生解释了被保险人因吸食和注射毒品导致死亡的,属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如果不是因为吸毒死亡,她的受益人本来可以获得12万多元的身故保险金。(综合参考消息网等报道)
文章来源:有过吸毒史的人,如果父母要给他买保险,觉得有必要么?_百度知道“保险有风险,买保需谨慎”_太平洋保险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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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有风险,买保需谨慎” 看看所谓的保险合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及分析 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分析:直接把客户的投保金额转变为基本保险金额,而且投保金额远远大于基本保险金额(10:1),以后的所谓的现金价值就是在基本保险金额的基础上计算的,(具体方法并不公开)这使客户资金直接缩水90%。如每年交19960元,五年交清,共交约10万元,而买到的保险是10份,就是1万元买1000元1份的保险。投保金额远远大于保险金额。(10:1)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分析:限额没实际数字,即你投入再多也拿不到相应保险金。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分析:即把投保金额直接存成了(终身死期)。期间你想用钱,好说,你出利息保险公司贷给你,如果你认为自己用自己的钱还要出利息不合理,要退保,就是违约,是要承担损失的,保险公司早给你算好了退还给你的(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是永远也大于不了你的投保金额的。这是因为你的投保金额变为(基本保险金额)资金已经缩水,而现金价值是在基本保险金额基础上计算的,就像是狐狸的尾巴永远也长不过它的身体,因为尾巴只是身体的一部分。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祝福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分析:看清楚是基本保险金的9%,每份90元。不是投保金额的9%。保险公司利用人爱贪小便宜心理,误导你,如果你没注意你投保金额转变为基本保险金额后的资金缩水,很容易上道的。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投保年龄为6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5%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7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首期祝寿金于被保险人60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投保年龄为60周岁的,首期祝寿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若被保险人在7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我们不在给祝寿金。分析:返还总投保金额的5%,生存至79周岁正好是二十年返完。(返还的正好是你的投保金额总和,而你投保金额这么多年的利息你只领了(十分之一,十分之九是为保险公司买单的)返完你的本金不会再给,即使你活到100岁也不管你了,如没返完就身故的,不在给付。大篇幅论述这条规定自有其意义所在,在此不做分析。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分析:给的就是你二十年前存入的本金。利息你就不要想了。(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分析: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永远都低于投保资金,如果你活得足够长,拿完了本金,也许能拿到少的可怜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你如果出生就入保的话,你还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归0了。(第63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0.00人民币元/份)。所以说如果在第二条大于第一条时,基本上(保单现金价值也所剩无几了)如果大于不了第一条,那给你的还是你的本金。条款(1)给的只是投保人自己投保的本金,条款(2)保单的现金价值才应该是保险,如果不把(2)保单的现金价值给投保人,这保险还叫什么保险,难道投保人给你钱只是让你保管几十年后,不要利息再拿回来吗?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分析:即不负担保险还要扣保金,因为你死的不符合规定,责任不在他。4.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分析:也不说用什么资金参加分红,保险条款含糊其辞,转移重点,让你误以为是用投保金额分红,而实际上是用投保金额缩水后,(总资金的10%即基本保险金额)在分不确定的红利。其余90%的资金红利是为公司买单的。6.
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分析:用客户投保金额为保险公司开支高额佣金、提取风险金、储蓄金、管理费、手续费等后的余额及利息。具体算法并不公开。但总之是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风险转嫁到客户身上的一种方法。现金价值永远高不过保费,因为这是在客户投保资金转换成基本保险金基础上计算出来的。解除合同并不只是为身死后的解除,因为身死后的解除,很少有人能拿到现金价值保单,大部分拿的是“(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这里的解除合同主要是为违约退保设定的,你退保现金价值保单才是你的,你身死现金价值保单就不是你的了,保险公司(未算胜,先算败)提前挖好坑就等你跳了。6.2 保单质押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终止。分析:不说能代多少,用自己的钱代给自己,还得给人利息,受制于人的感觉很不错吧。9.
合同解除☆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分析:退还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非投保资金,在条款2.4保险责任中身故保险金也是退的现金价值,这应该说现金价值就是客户投保的价值,保险是以低保高才叫保险,客户投保金额一直高于现金价值,这叫什么保险,怎么保险。即使在身故时也拿不回全部保金及利益。这对客户公平吗?这条规定,还明显加重了客户的违约责任,使客户即使明白了,也不敢轻易退保,这就是上了贼船不由人了,买到的不是保险而是风险。其余条款不再分析总之这款产品如以保险及分红为主体的产品,毫无存在的价值,这些条款的规定对客户来说是不公平的,其对客户来说不但毫无保险也无利益,而且也不方便还存在巨大风险。很简单的算法,十万元存入银行,不说二十年死期,就按年利3%计算,一年就3000元,拿出几百元去买个意外风险保险、医疗保险什么的,保障有多大,对比此合同的“保险责任”,相信大家都能正确对比吧。而剩余的利息,也比起每年900元的祝福金及不确定的红利要高得多。不知保险公司订立此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其有存在的价值,就因以其存在的价值为主体推出产品,不应这样不负责任的误导客户,使客户做出显失公平的表达,违背客户订立合同的目的,遭受到巨大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这样做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以构成合同欺诈。 多谢你的吉言,我已经诉讼,现在只是在等待,在贴吧也不是浪费时间,而是让更多善良的人们知道这个事实,买保险一定不要盲目购买,保险合同也不是都是对的,其中也隐含着欺诈,看不懂,有犹豫就不要买,简单的让人看的懂的才是真正好的产品。《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这款产品就在玩弄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首先标题“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正常理解(分红型)括号中的分红是这款产品的卖点,然而最没有价值的也是分红,在条款“4.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中,作为主要卖点却又明确规定分红的“不保证”,而且还不写明是用什么资金参与分红,含糊其辞转移重点,让消费者自认为是以自己的“投保资金分红”,而实际上是在用“投保金额转变为基本保险金额后,缩水的资金分不保证的红利”。这样的条款订立是保险公司的“疏忽还是故意”。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收到保险公司承诺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却收的“保单失效的通知”。这又是一种什么服务。再看看“两全保险”一直我误以为是人的寿命和分红的保险,原来两全是“生与死”,这也好有一比,婚介所“婚介两全保证(必成型)”我保的是介绍一男一女给你,成不成是不保证的。这又是什么逻辑。“生时”给的是祝福金、祝寿金。“祝福金”1份1年是90元。我是以1万元买的1份,1万的1.0% 是100元,“祝福金”我1年还拿不到我自己资金的1.0%,如果存银行不说终身死期,一年的活期利率也有2.5%---3.0% 吧。“祝寿金”返还的就是自己的本金。我生时的利益在哪?就是每年连1.0%也拿不到的“祝福金”吗 ?我的保障就是给保险公司十万元钱,让他二十年后再分期还给我的“祝寿金”吗?在看看“死时”给的是“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扣除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的还不是自己的本金吗?这就是“死时”的保障吗?何况在条款“2.5 责任免除中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条都是退还的保单的现金价值,还在重复啰嗦,这也就是说,如果这么死是连“本金都拿不回来的”。这又是什么保障哪?还有“违约金”就是让消费者不敢轻易退保,不给你利益,你还承担风险,退保还要扣得你心疼,这就是保险吗?其他的也不想多说了,如果你说这种条款合同也合法的话,我也没办法,但我还是相信“人间自有真情在,公道自在人心”。
我X,黑的还真有水平啊!写了这么长!身为吧主的我很有压力啊!楼主对该保险甚至分红年金险一知半解,不知道是转来的还是自己写的,我只是想说请不要再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了!第一,关于保额。这点是这样,所有公司的分红年金险保额都是比保费偏低很多的,不光太保,也不光太保这一个险种。或者我也可以把险种设置成保额比保费高出很多,但是每年领取保额的1%,这样你还会说什么?第二,关于未成年人身故保额。未成年人身故保额限额是10万,这个是国家规定,具体可以参见日保监会下发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这里就不再详细说明了。第三,关于保险期间和退保。现金价值永远不会大于投保金额?我想楼主你没有看过计划书吧?一般此类险种在15年左右现金价值和投保金额持平,20年以上可以有点收益,时间越久收益越高,但是确实比不过银行定期存款这一点是事实。第四,关于祝寿金、祝福金、身故。这个我不想多说,可能你的思维有点独特。60岁开始到79岁每年5%相当于反本了,但是没有利息嘛?你从购买时每年每份的9%难道不给你?这个不能理解为利息嘛?看祝福金的时候说少,看祝寿金的时候说没有利息,你好像选择性失明啊?!至于身故,我上面已经说了,现金价值越长越大。这里不过多解释
第五,关于责任免除这点楼主吐槽的很无力啊!其实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大都相同,其实这么多条总结出一句话就是,所有违法的(如酒驾、吸毒)、不可抗力的(如战争、巨灾)都免除,这点很正常,没什么可以吐槽的。现在天朝保险发展,开始研究巨灾保险,有的地区已经开始卖地震保险了。第六,关于分红这点确实是用投保费用来分红,分红的比例也和自己的投保金额有关,请楼主了解清楚再来说话。那为什么分红很少?因为保险公司不是你家开的,每年产生的红利要分给数以千万人,所以会比较少,而且每年的经营状况不同,分红也是不能确定的。第七,关于现金价值和退保这条还是参见上面说过的,公司在为每个销售出去保险的员工第二月就发放了佣金,但是没有到1年就退保显然这个员工的佣金公司不会买单,所以年数越少退保时的现金价值就越少,当然还有一些其他费用,这属于佣金制度的问题。第八,关于保单贷款贷款金额就是当年现金价值的80%,时间长贷的多的原因参见时间长现金价值高。这个主要是给高端客户解决暂时的资金周转问题的,对于普通家庭,没太大作用。从第七、第八两点来看,楼主你还真不是一般的不懂保险啊!总是先入为主的理解保险合同,说白了就是你键盘上A和V右边的两个字母啊!
第九,关于合同解除又扯到了现金价值,不想多说了。你想退保给你保额,你可以搞个这样的保险公司,我首年买个保额的保险,不到第二年就退,然后你不给我退10000,给我退5000就行,有这样的保险公司我先买上10万的再说。即使在身故时也拿不回全部保金及利益,不知道楼主又是怎么算的身故拿不回利益的。该保险的存在肯定有它存在的道理。虽然确实跑不过银行,但是我给你说了有什么道理你也不会相信的,所以在这里我不想说了。我只想告诉楼主,不要复制粘贴了,看到后面我才发现,是另外一个以前来过这里的客户和我交流时发过的一些话。请楼主好好学习,不懂就问,更不可不懂装懂。贴吧是面向全国的,全国法律、保险的大神多得是,我只是一个经历过的人而已。楼主不要再来这里丢人了
顶吧主,有道理
我黑你们,保险条款写的明明白白,你不看啊?你说第一,关于保额。1万变1千,1千的1%是很多了吗?第二,关于未成年人身故保额。国家是有规定,所以说这款保险不适合未成年人。第三,关于保险期间和退保。1万元买的1份,多少年你的现金价值能超过1万,你告诉我?第0保单年代末,(现金价值0.00元/份)第9保单年代末,(现金价值6532.00元/份)第18保单年代末,(现金价值8095.00元/份)开始下降,(还没到原来的本金1万)第19保单年代末,(现金价值7858.00元/份) 第29保单年代末,(现金价值4907.00元/份)第39保单年代末,(现金价值1364.00元/份)第49保单年代末,(现金价值968.00元/份)第63保单年代末,(现金价值0.00元/份) 第四,关于祝寿金、祝福金、身故。
每年每份的9%是1万变1千后的9%,也就是900元,我投的是1万,每年900是0.9%,是我思维特别,还是你不会算账。睁眼说瞎话。第五,关于责任免除 ,我写出来的目的就是告诉大家,不要太迷信保险公司了,其实他们什么也保不了的。你只要老老实实的不犯错,他们才会保你。第六,关于分红 ,“确实是用投保费用来分红,”你还在玩弄文字游戏,“应该是 1万变1份的基本保险金额在分不确定的红利。”而且,保险合同也不明确写明,为什么条款不明确写明,是保险公司专门还是故意,目的是什么?第七,关于现金价值和退保 所以我说太平洋推出的这款产品是以合同的履行隐藏其他目的(以传销经营方式利用合法手段非法募集资金及逃避税收)传销经营的高佣金模式刺激业务员开展业务,而保险公司利用其合法资质行非法募资盈利模式,在客户的投保金额中提取,风险金、佣金、储蓄金、管理费、手续费等,用其精算方法使客户资金直接缩水,把风险转嫁到客户身上,而为客户提供的并非是以保险及分红为主的业务。第八,关于保单贷款 ,说白了就是作秀,说是为客户考虑,还不如说在客户身上在扒层皮。第九,关于合同解除 ,你的眼睛哪?你在哪看到我买的是“保额的保险,”的,正相反是“1万买的1000 保额的保险 ”就这样的不平等条款,你要退保,保险公司还要克扣你。我不反对你说的“该保险的存在肯定有它存在的道理” 其存在的合理性正好迎合了一部分善于投机钻营群体的欢迎。其做法对社会公德及道德造成不良侵害,使诚信纳税受到威胁,造成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导致税收减少,侵犯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
呵呵,在这里没必要跟你多说什么。不懂装懂就不要来了,而且我发现你好像对中文理解能力有点问题,在太保贴吧有快一年了吧,你这样的人我见得多了。你又写了挺多。我就说一句吧。所有保险合同都是格式条款,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规定的,但是却都是自愿的,你觉得不合适你可以不签,你觉得太保的合同欺骗了你你可以签其他保险公司。没人强迫你也没人逼你。而且据我经验你发这样的贴也就我在这给你讲一讲。其他人根本连看都懒得看。楼主请自重啊
这个 我看完了,楼主说的很对,我本人很支持楼主说的。不过,吧主最后说的我赞同,不合适可以不签。我本人保证向楼主学习,拒签。哈哈、路过,辛苦看完。
你不为太平洋宣传会XX呀,我让你回帖了吗?动不动就撤我的贴,屏蔽我,愿不愿意看是人家的自由,你操的那门子心,看来还是有人看的,哈哈哈,感谢10010热线,我是签过了,发现了,愤怒了,无奈了,发泄了。。。。
你确实是客户嘛?1楼到9楼现在都好好的在这里谁删你贴了?至于别的大小吧删的我就不知情了,他们肯定也有删的道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你可以熟读吧规,谢谢。我没有宣传太保的意思,本来我也不是太保的员工,我只是站在中间立场看待一个险种,并没有主观推断和先入为主。
好多,看不了。
我发现一个问题只要有人说出他们的真相就会有人站出来说你黑他,你是不是也觉的你们的条款也是不合理的否则哪来黑你一说,那可都是白纸黑字的你们的条文,是不是那些条条款款的不能见人啊!
那些条条款款的明明是黑了买保险的,何来黑你一说。怎会有人站出来会说合同写的明白自己不看受骗愿别人,我今天总算大开眼界了,有名人指点了?以前那些条纹我是看不懂的,全凭业务员忽悠了。上当没地维权,敢问楼主您是怎么维权的?可以讨教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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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吸毒史,08年还接受过强制戒毒,现在买保险以后会拒培吗
曾经有吸毒史,08年还接受过强制戒毒,现在买保险以后会拒培吗?
问题补充:
希望各位律师能正面回答这个问题,这个月要办理一个保险险种,不希望办了到时侯不理赔反而是我自己的问题。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942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根据保单约定, 19:24地区:湖南-长沙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368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要看是什么保险,。 20:36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15538***帮助网友:38352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8 人你好,根据保单约定,刘焕廷法律团队师亚州为你解答 19:13 19:34你好,可以了解一下具体保单内容。 19:27华律网用户我还没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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