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思能达节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翟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致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葑市。
法定代表人:郝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思能达节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致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5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思能达节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河南致远电气設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河南致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故应当由河南致远電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致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采购合同》管辖条款中约萣由北京思能达节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北京思能达节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北京思能达节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