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给员工缴社保,现在要求企业补缴社保,而北京完税证明 补缴社保局要求要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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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不给员工补缴社保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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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希望你能在百忙中抽一点时间给我一些指点,具体情况如下:
1、本人于2000年12月初到一家国企或央企物流集团公司下辖的一个储运公司联想项目运输部工作,去的时候未签合同也未上社保,工资只发现金,没有工资条。在2004年下半年和储运公司签的合同,大约在2006年公司让我们组员和劳务派遣签订合同,大家不懂都签了。后来有人告诉我不能这样签于是我找单位当时的领导谈:我一直是在本公司上班为什么是和劳务派遣签?并要求改回储运公司的合同,后来大约在2008年左右改回储运公司的合同。2008年这个储运公司又开了一个北京分公司,我们联想运输部又划分给北京分公司管辖,在2012年6月末左右,联想运输部解散分到现在的这个仓储部至今,前一段查了一下,社保显示名头一直是本公司的名头,当中未发现有劳务派遣公司名头和所属年限出现,不知是怎么回事。另外我前段时间要求公司给我把我2000年12月-到2004年之间的社保补缴上这样我在干到今年底,我在这个公司就干满15年了,可是公司说2004年以前国家没有强制说公司必须给员工上保险所以可以不上,但以前如果公司想给补还能补,现在不行了因为国家层面也不在支持给员工补缴那个年份的社保了(本人是外阜城镇户口)。公司一个和我关系好的领导私下说你去社保局看看有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关于你这种情况的文件,即使有公司也未必给你补,何况现在国家还不让公司给员工补。
我想知道上面的描述据您了解我们公司应该给我补缴2000年初--2004年6月之间的社保么?有什么对我强有力的具体政策支持么?
2、我所在的这个仓储项目到今年4月末就没了,合同签的也是项目合同,公司说所以不给补偿,最多再次分流给北京分公司的其他项目。
我想知道我签的是项目合同,这个项目没了公司就可以不给补偿就不管我们了或者说只要将我们分流给其本公司的随意项目就不用给我们补偿了?他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么?谢谢您希望您能帮帮我们。
延庆区发表时间: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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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给员工补缴社保 社保局要求写原因 应该怎么写?
您好!请问现在给员工补缴社保 社保局要求写原因 应该怎么写? 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735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建议委托律师代写。 16:40地区:上海-长宁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06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未足额缴纳 16:45地区:上海-黄浦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6549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实事求是写就可以了 17:28关于公司补缴员工社保-中国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提供健康,养生,留学,移民,创业,汽车等信息
> 信息中心 >
关于公司补缴员工社保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20:14:05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关于公司补缴员工社保”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关于公司补缴员工社保”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补缴一个月的社保,可以刷个人的银行卡吗?,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
可以刷个人银行卡,如果是单位补还是最好是单位支票
追问:解决方案2:
您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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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养老保险 快看看漏缴没?律师:申请补缴社保局不应拒绝受理
原标题:你的养老保险 快看看漏缴没?律师:申请补缴社保局不应拒绝受理
  漏缴养老保险补缴对其他参保人公平否
  南都《申请补缴社保被拒告社保局一审获胜》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律师呼吁尽快出台补缴细则
  单位漏缴养老保险,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被拒,理由是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时效,张先生将深圳市社保局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获得胜诉。南都6月9日刊登的这则新闻引起广泛关注,不少市民打进南都热线,反映与报道当事人具有类似遭遇。前日,记者就相关问题向深圳市社保局发去采访函,但截至发稿前尚未获得回应。
  11人起诉仅有1人一审胜诉
  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大多数工厂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为务工人员缴纳社保,部分务工人员也不愿意从工资中扣除部分社保费用。如今,这批务工人员即将迎来退休年龄,却面临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尴尬境地。
  尽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从现实来看,事后要进行补缴困难重重。
  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辛钧辉指出,由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但补缴的具体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导致社保部门一直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为由,对补缴申请一概不予受理。
  据了解,近年来由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申请补缴社保的务工人员一共有11人,但仅有本案中的当事人获得一审胜诉。因此,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认为,本案一审胜诉的社会意义十分重大。如果深圳市社保局没有上诉或终审维持原判,则意味着这一群体有望要求补缴已超过2年时限的养老保险费用,社保部门将没有理由不予受理。
  可不可以补缴?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这两个条款则是福田区法院在本案中判决社保局败诉的法律依据。
  深圳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湃律师指出,应当辨明“追缴”及“补缴”这两个概念的不同,投诉单位违法要求社保局追缴受两年时效限制,但向社保局主动申请补缴则不受时效限制。因此,如果职工申请的是主动补缴,即便超过2年时限,按照规定社保部门也应当受理。
  补缴费用谁出?
  “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年限之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仍然能够主动申请补缴,但对于这部分养老保险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彭湃称,“具体如何缴纳则只能由企业及职工达成合意,如果企业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社保部门也没有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权力。”
  “补缴这部分费用到底应当由谁来出,那就需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台具体的补缴办法。”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辛钧辉指出,现在即便员工愿意全额承担被漏缴的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的大门也仍然是关闭的。“我们打这个官司的目的,就在于倒逼人社局尽快出台具体的补缴办法,而不是一拖再拖。”
  对其他参保人是否公平?
  有社保界人士认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仅规定了,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样即便10年时间算下来需要缴纳的滞纳金也非常低,如果能够一次性补缴然后享受与多年来分月缴纳的参保人同等的养老待遇,对其他人显然不公平,且还会造成社保基金的巨大亏空。
  “然而,如果没有具体的一次性补缴办法,目前不足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就只能申请延缴。”民间公益人士苏媛表示,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有部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每月需负担上千元的社保费用,只能继续在其他工厂打工以便负担这笔费用。“经过争取谈判,厂方已经发声明称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但相关征缴部门称没有操作性细则,暂不办理协议补缴。”苏媛说,“期盼了一年的补缴办法细则,至今还没有出台,而且也不清楚何时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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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50余员工被少缴漏缴社保告社保局不作为一审败诉
  社保局称该案与“申请补缴”案适用法律不同,无关联性
  《申请补缴社保被拒告社保局一审获胜》的报道出街之后,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原员工刘幼林与南都记者取得联系,反映50多名平安员工存在被公司少缴、漏缴了社保金,并状告深圳市社保局不作为。然而,该案一审却被判败诉,昨日下午二审开庭,有25名上诉当事人出席了庭审。
  平安员工:索赔8000多万
  刘幼林是维权员工的代表,据其介绍,退休的时候,她发现养老保险账户余额很低,于是到社保局查询,发现公司在1999年1月至2002年10月,以及2006年8月至2010年3月间,共计90个月没有为其缴纳社保金,涉及金额6万多元。
  其随后还了解到,自己的情况并非孤例。据统计,50多名员工被漏缴、少缴的社保金额共计300余万元。按照30年的期限,年利率5%计算,员工向深圳市社保局索赔高达8000多万元。维权员工认为,社保监管的行政不作为造成了对原告社保权益和财产权的严重侵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社保局答辩称,违反劳动保障的行为如果在2年内未被发现,未被举报、投诉,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幼林于日向被告投诉,要求第三人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7月以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该诉求已经超过两年的法定追缴时效,被告作出不予查处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市社保局:两起案件不同
  在昨日下午的二审庭审中,平安员工向法庭提交了南都的报道《申请补缴社保被拒告社保局一审获胜》及该案件的判决书作为新证据。代理律师指出,在相隔4个月的时间,一审法院福田区法院针对相同的案情作出了两份截然相反的判决,其中必然有一份判决是错误的。不过,法庭并未确认这两份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深圳市社保局代理律师则指出,两个案件是不同的事实,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关联性。第一个案例中当事人申请的是补缴养老费用,并非要求社保局追缴,应当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他们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目前并未提起上诉;而在平安员工一案中,则是要求追缴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因此社保部门决定不予查处。
  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社保部门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其并不清楚另外一起案件的案情,认为与本案无关。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两年的追查期限并不能成为深圳社保局不作为的理由。作为社保金征收单位,在企业长期、大量少缴、漏缴社保金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履行监管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昨日,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先前报道
  深圳一男子申请补缴社保被拒 告市社保局一审获胜
  单位漏缴养老保险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被拒,理由是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时效,于是张先生将深圳市社保局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张先生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败诉,撤销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要求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深圳市社保局没有上诉或终审维持原判,则意味着众多与张先生情况相似的外来工建设者有望要求企业补缴已超过2年时限的养老保险费用。
  法院:可以申请补缴
  张先生是湖北籍来深务工人员,于2002年12月份入职深圳毅力能源有限公司,但公司直到2005年4月才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如今张先生即将面临退休,为了能够在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张先生于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却以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时效为由对张先生的申请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诉至法院。
  福田区法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被告以原告投诉已超过两年的查处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补缴申请属使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决书要求,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胜诉意义重大
  据了解,跟张先生情况相同的劳动者人数众多,由于2008年前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导致当时大多数务工人员没有参加社保。如今,这批农民工即将迎来退休年龄,却面临无法领取养老保险的尴尬境地。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虽然《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但是在实践中,当劳动者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时,社保部门均以超过2年强制追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之前也有劳动者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但是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因此,这起案件的胜诉判决非常有社会意义。”律师认为,张先生和众多与其情况相似的外来务工人员终于看到了希望,因为之前多起其他劳动者的案件都是败诉,这次的胜诉对他们来说意义重大,如果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上诉,那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必须对张先生的补缴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记者 郭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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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养老保险 快看看漏缴没?律师:申请补缴社保局不应拒绝受理
日 09:26 来源:南方网
原标题:你的养老保险 快看看漏缴没?律师:申请补缴社保局不应拒绝受理
  漏缴养老保险补缴对其他参保人公平否
  南都《申请补缴社保被拒告社保局一审获胜》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律师呼吁尽快出台补缴细则
  单位漏缴养老保险,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被拒,理由是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时效,张先生将深圳市社保局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获得胜诉。南都6月9日刊登的这则新闻引起广泛关注,不少市民打进南都热线,反映与报道当事人具有类似遭遇。前日,记者就相关问题向深圳市社保局发去采访函,但截至发稿前尚未获得回应。
  11人起诉仅有1人一审胜诉
  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大多数工厂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为务工人员缴纳社保,部分务工人员也不愿意从工资中扣除部分社保费用。如今,这批务工人员即将迎来退休年龄,却面临无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尴尬境地。
  尽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从现实来看,事后要进行补缴困难重重。
  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辛钧辉指出,由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但补缴的具体办法一直没有出台,导致社保部门一直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为由,对补缴申请一概不予受理。
  据了解,近年来由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申请补缴社保的务工人员一共有11人,但仅有本案中的当事人获得一审胜诉。因此,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认为,本案一审胜诉的社会意义十分重大。如果深圳市社保局没有上诉或终审维持原判,则意味着这一群体有望要求补缴已超过2年时限的养老保险费用,社保部门将没有理由不予受理。
  可不可以补缴?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这两个条款则是福田区法院在本案中判决社保局败诉的法律依据。
  深圳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湃律师指出,应当辨明“追缴”及“补缴”这两个概念的不同,投诉单位违法要求社保局追缴受两年时效限制,但向社保局主动申请补缴则不受时效限制。因此,如果职工申请的是主动补缴,即便超过2年时限,按照规定社保部门也应当受理。
  补缴费用谁出?
  “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年限之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仍然能够主动申请补缴,但对于这部分养老保险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彭湃称,“具体如何缴纳则只能由企业及职工达成合意,如果企业不愿意承担这笔费用,社保部门也没有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权力。”
  “补缴这部分费用到底应当由谁来出,那就需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台具体的补缴办法。”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辛钧辉指出,现在即便员工愿意全额承担被漏缴的养老保险费用,补缴的大门也仍然是关闭的。“我们打这个官司的目的,就在于倒逼人社局尽快出台具体的补缴办法,而不是一拖再拖。”
  对其他参保人是否公平?
  有社保界人士认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仅规定了,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样即便10年时间算下来需要缴纳的滞纳金也非常低,如果能够一次性补缴然后享受与多年来分月缴纳的参保人同等的养老待遇,对其他人显然不公平,且还会造成社保基金的巨大亏空。
  “然而,如果没有具体的一次性补缴办法,目前不足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就只能申请延缴。”民间公益人士苏媛表示,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有部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每月需负担上千元的社保费用,只能继续在其他工厂打工以便负担这笔费用。“经过争取谈判,厂方已经发声明称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操作,但相关征缴部门称没有操作性细则,暂不办理协议补缴。”苏媛说,“期盼了一年的补缴办法细则,至今还没有出台,而且也不清楚何时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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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随后还了解到,自己的情况并非孤例。据统计,50多名员工被漏缴、少缴的社保金额共计300余万元。按照30年的期限,年利率5%计算,员工向深圳市社保局索赔高达8000多万元。维权员工认为,社保监管的行政不作为造成了对原告社保权益和财产权的严重侵害,应当依法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社保局答辩称,违反劳动保障的行为如果在2年内未被发现,未被举报、投诉,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幼林于日向被告投诉,要求第三人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7月以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该诉求已经超过两年的法定追缴时效,被告作出不予查处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市社保局:两起案件不同
  在昨日下午的二审庭审中,平安员工向法庭提交了南都的报道《申请补缴社保被拒告社保局一审获胜》及该案件的判决书作为新证据。代理律师指出,在相隔4个月的时间,一审法院福田区法院针对相同的案情作出了两份截然相反的判决,其中必然有一份判决是错误的。不过,法庭并未确认这两份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深圳市社保局代理律师则指出,两个案件是不同的事实,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关联性。第一个案例中当事人申请的是补缴养老费用,并非要求社保局追缴,应当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他们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目前并未提起上诉;而在平安员工一案中,则是要求追缴超过两年的社会保险,因此社保部门决定不予查处。
  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社保部门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其并不清楚另外一起案件的案情,认为与本案无关。
  原告代理律师指出,两年的追查期限并不能成为深圳社保局不作为的理由。作为社保金征收单位,在企业长期、大量少缴、漏缴社保金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履行监管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昨日,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先前报道
  深圳一男子申请补缴社保被拒 告市社保局一审获胜
  单位漏缴养老保险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被拒,理由是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时效,于是张先生将深圳市社保局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日前,张先生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败诉,撤销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要求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深圳市社保局没有上诉或终审维持原判,则意味着众多与张先生情况相似的外来工建设者有望要求企业补缴已超过2年时限的养老保险费用。
  法院:可以申请补缴
  张先生是湖北籍来深务工人员,于2002年12月份入职深圳毅力能源有限公司,但公司直到2005年4月才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如今张先生即将面临退休,为了能够在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张先生于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却以超过2年的强制追缴时效为由对张先生的申请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诉至法院。
  福田区法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不改变本人首次缴费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被告以原告投诉已超过两年的查处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补缴申请属使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决书要求,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胜诉意义重大
  据了解,跟张先生情况相同的劳动者人数众多,由于2008年前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建立,导致当时大多数务工人员没有参加社保。如今,这批农民工即将迎来退休年龄,却面临无法领取养老保险的尴尬境地。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指出,虽然《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但是在实践中,当劳动者向社保部门申请补缴时,社保部门均以超过2年强制追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之前也有劳动者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但是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因此,这起案件的胜诉判决非常有社会意义。”律师认为,张先生和众多与其情况相似的外来务工人员终于看到了希望,因为之前多起其他劳动者的案件都是败诉,这次的胜诉对他们来说意义重大,如果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不上诉,那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必须对张先生的补缴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记者 郭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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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962007干了十年公司没交社保,现在辞职了能要求补交吗?_问吧_向日葵保险网
共14个回答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这件事比较麻烦,因为咱们已经辞职,对单位来讲已经不再产生效能,换位思考不会有老板主动愿意给曾经员工补社保,这个不主动就可以让对方为这一方向去找各种理由!所以需要拿合同中的这一条和公司不断交涉!建议我们不要只看合同中对我们有利的部分,更应该看看合同中是否有对我们不利的部分,因为这有可能会成为推辞的借口,找到他,并找出相应的对策来应对,这才是这次交涉前真正要做的,即便是要用法律,也是要用合同的。一旦对方无法推辞,时局才会对我们有利。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当然可以 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祝一切顺利!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这要看您怎么想的?现在的工作重要还是眼下的医疗和未来的养老重要。另外,要弄明白为什么别人给上,而您没有,是否问题出在您身上,比如一些手续上的问题。
要求补缴是您的权利,如果单位不给补缴,那您可以要求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介入调查,基本上一查一个准,如果单位不给你补缴就会面临高额处罚,还会上黑名单,所以一般都会补的。
一个月前在线
有劳动合同就可以要求补交!
Ta的精选方案
只有2012年度的一份他是每年签一份的
一个月前在线
&&& 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建议您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
&&& 祝:平安
&&& 生命人寿:张晓明
一个月前在线
是可以的, 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祝一切顺利!
一个月前在线
您好,是应该补交的,和原单位商量,无果,可到当地劳动监督管理部门反眏。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个月前在线
朋友您好,非常高兴可以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我是湛江中国人寿的凌云,您这样的情况,还是打12333社保局询问比较好如果您觉得对您有帮助的话,不要吝惜您的好评。谢谢!
一个月前在线
按照劳动法当然得补交,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不过,之后就得重新找工作了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 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您的问题比较适合,不过您一定i要有证据,证明您在这单位干过,还有就是有工资条最好了,在去劳动监察部门咨询一下,这样稳妥一些!祝顺利
13小时前在线
去劳动保障部门,要求仲裁。
Ta的精选方案
一个月前在线
你好:可以的,不过很麻烦,需要你用法律维权。
一个月前在线
关于您的问题确实比较特殊,偏法律问题。
建议您先找一位资深法律人士帮您分析问题。然后您肯定自有办法。
一个月前在线
&&& 我个人建议通过和合理合法的渠道来维权。但是你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1、保留证据。现在很多事情还是有机会争取到的,不过肯定是依法合规、有充分的证据说明问题。2、维权很辛苦。要充分研究所有的证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条款。
& 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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