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安全追溯平台电子追溯信息平台怎么录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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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15)提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追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等的信息上传义务)
  追溯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四)上市销售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五)上市销售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十五条(批发经营者的信息上传义务)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兼营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三)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的信息上传义务)
  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经营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三)经营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上传义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一)采购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配送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采购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三)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应当将收货者或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十八条(信息上传要求与方式)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交付后的24小时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的信息追溯系统上传信息,或者直接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信息。
  第十九条(信息传递)
  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和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连锁超市等已经纳入本市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信息传递。
  前款规定以外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需要实施信息传递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商务等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其他规定)
  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的场内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消费者有权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专用查询设备等,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信息。
  鼓励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网站上主动向消费者公示追溯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名称与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
  消费者发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或者食品安全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政府服务)
  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商务等部门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为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上传信息、信息传递以及追溯系统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对接等,提供指导、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纳入年度监督管理,通过定期核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上传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在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农业、商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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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药监局召开食品安全电子追溯信息平台培训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15-08-24 16:13:36 
为实现食品安全问题源头可溯、终端可控、责任可追、风险可防,8月19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全县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产品可追溯系统培训会,全县32家QS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了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产品可追溯系统的重要意义,就如何加快推进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步伐,提高全县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作了周密部署,要求各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律监管,使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批次自律监管与监管部门的可追溯系统监管实现对接。
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为我县全面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可追溯系统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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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运行倒计时
首批200多家对接追溯平台的企业踊跃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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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会会场
人民网上海9月23日电 为全面贯彻由杨雄市长签发的上海市政府第33号令,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办、上海仪电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承办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企业培训会”近日在上海光大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实施在即,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运行进入倒计时,与此相关的企业和平台运维也已进入临战前的准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领导和上海仪电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以及上海市各有关行业协会出席培训会。首批200多家对接追溯平台的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及零售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业企业踊跃参加培训。
培训会由上海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督察处处长陈祖尧主持,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许瑾发表重要讲话,他介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实施的意义,并部署了下一步实施安排和要求。
许副局长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今年10月1日同步实施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须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把食品建立追溯体系要从法律层面予以条款规定,依法行事。企业要依法生产质量合格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要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建立标准化的菜市场,要对食品供应链的全过程实现有效追溯。
许副局长指出,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明确由政府为主导,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平台。同时要求企业生产经营者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把食品信息进行上传,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承担平台建设及运维的上海仪电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作为培训主讲介绍了“追溯平台”上传数据流程、演示平台功能及操作方法,万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餐饮企业平台数据上传的操作方法作了补充。
培训会能容纳400多人的会议大厅济济一堂,由于不断有人陆续进入会场,工作人员不得不临时多次添加椅子。参加培训的各个企业代表仔细听讲,培训会同时进行了十分专业的互动,提问和解答的及时展开,生动地体现了主办方和参与者的认真和积极态度,会场的热烈氛围和参会人员的超编是近年来培训会少见的现象!
由上海仪电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建设和运维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溯源平台作为《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载体,以“安全、方便、幸福、安居”为宗旨,建立覆盖食品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终端销售、检验检测、政府监督、企业管理、查询验证等各环节,为舌尖上的安全架设了一道食品安全屏障。
(责编:严远、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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