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浙江g20峰会是不是减免了一年国税

浙江:大幅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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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至8月温州助企减免G20国家关税6300万美元
  G20国家是温州的主要贸易伙伴。记者昨从市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获悉,今年1至8月,我市共签发出口G20国家的原产地证书40765份,货值13.6亿美元,同比上涨14.9%和2.3%,分别占总量的62.6%和66.3%,为企业带来进口国关税减免近6300万美元。
  我市出口G20国家证书数量排名前五的为德国、韩国、澳大利亚、西班牙和意大利,共计证书23172份,货值6.9亿美元,占总量的56.9%和50.7%。主要为鞋类、阀门、低压电器等,其中仅鞋类产品证书货值就达5.3亿美元,占总量的38.9%。自贸协定受益于中韩、中澳自贸区证书开签,同比上涨164.6%,货值上涨140.4%。
  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广大企业,了解产品在各进口国的关税优惠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证书种类,例如出口韩国,可选择申请亚太自贸区证书或是中韩自贸区证书。同时,关注自贸区发展进程,目前出口G20国家范围内涉及到的自贸区证书有中韩、中澳、亚太、东盟四个自贸区,正在谈判的自贸区包括中国-海合会自贸区、中日韩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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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  一名下岗人员,今年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开发区内经营一个体饭店,已按规定办理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手续,月均应纳各税2000元。由于南戴河的旅游季节性太强,饭店每年的经营期只有6月~10月5个月,其他月份申报停业......
  一名下岗人员,今年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南戴河旅游开发区内经营一个体饭店,已按规定办理了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手续,月均应纳各税2000元。由于南戴河的旅游季节性太强,饭店每年的经营期只有6月~10月5个月,其他月份申报停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再就业人员每年最多可享受8000元的税收优惠,该下岗人员是否可以享受?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按照此公式计算,经营的饭店全年的减免税限额为:=3333.33(元)。2015年第二季度浙江省国税局热点问题汇编 - 浙江税务网
2015年第二季度浙江省国税局热点问题汇编
2015年度转眼已经过半,在第二季度中企业主要关注的问题集中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增值税申报,出口退税具体操作等,笔者将这些财税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汇编,共分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三个部分,希望对相关财税工作者有所助益。&
一、企业所得税
(一)我公司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今年购进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设备用于研发和生产,请问该设备的相关支出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不可以。
《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同时《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由于贵公司购进的设备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不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因此,该设备的相关支出费用不得作为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二)我公司是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贵公司如能同时满足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相关条件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内容详见文件第三、四条),则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为全体职工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这些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视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同时《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贵公司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我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可是在申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为什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单》中无法选择&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答:原因是单位的税务登记信息有些项目与此表的取值不匹配,单位需联系税务机关对相应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五)我公司是生产型企业,2014年度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部分工人,请问我公司支付给这部分工人的工资薪金应如何税前扣除?
答:应视情况而定。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六)我单位2014年计提的工资中,有部分未在2014年度内发放,请问该部分工资薪金能否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视情况而定。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如贵公司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了2014年度已计提的工资薪金,则该部分工资薪金可以在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七)我公司每月为职工固定发放的交通补贴、生活补贴,是按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是作为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答:如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八)我公司于2014年以商标投资了同一集团旗下的另一子公司,本月汇算清缴时发现该商标投资业务还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请问该笔投资业务是否需要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答:《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3号)第二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同时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具体操作情况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及财税[号文件的相关内容。
(九)我公司是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大量中小企业贷款无法追回,最近听说国家出台新政提升了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请问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简易程序税前扣除限额已提升至1000万。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①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②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③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贵公司可以将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十)我公司2015年4月因与其他单位经济纠纷,法院判决我司赔偿对方100万元,请问这笔无法取得发票的100万元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二、增值税
(一)我公司是新成立的工业企业,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应如何办理,一般需多长时间才能认定下来?
答: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由原来的申请认定改为资格登记制,如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为资格登记制了,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的80万元,如果不去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那是否就可以继续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方式缴税?
答:不可以。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逾期仍不办理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三)我是个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核定的销售额为2.5万元,听说现在规定都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那我原来未用完的发票怎么办?
答:销售额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可暂继续使用原有的发票。
《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号)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四)我公司是一家4S店,原来使用的是税控盘开具发票,现在听说防伪税控设备需要升级了,请问具体应如何办理?
答:《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1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号)规定的金税盘、税控盘的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的价格为每个230元。
(五)我公司为广播电视运营企业,2013年度按照财税[2009]31号文件规定对于数字电视维护费的收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请问2014年是否可以依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于2014年已缴纳的税款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继续享受。2014年已缴纳入库的税款,可以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二条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同文件第六条规定,对文化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六)本公司本月吸收合并了另一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现对方公司仍存在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请问该部分进项税额是否还能抵扣?
答: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继续抵扣。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因此,在重组过程中发现的该部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至贵公司处继续进行抵扣。
(七)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国税稽查局今年5月份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我公司去年1月份有一笔应申报而未申报的销售额,税务局要求该笔销售额计入到今年5月的销售额中,但如果这样计算我公司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就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了,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了,请问是否可以将该笔销售额计算到去年1月份?
答:不可以。
《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号)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因此,您公司需要在规定时限内前往主管国税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如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资料,您公司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八)听说自今年六月开始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一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但这个月申报的时候并没有看到,请问是不是我公司不需填写这张申报表?
答:需要视情况而定。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23号)第一条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但同时第二条也规定了,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3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明细表。
您公司是否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需看是否符合上述标准,同时需注意的是,该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六月份申报时没有出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不代表您公司就不需要填写了,还是需视情况而定。
(九)我公司2015年1月发生一笔对境外企业的技术转让服务,根据财税[号文件可以享受免税,但现在主管国税告知我们没有书面合同就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是的。
《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9号)第二条第(十)款第1点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因此,您公司如要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十)我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从A企业购进了10台设备,现在要分批出口,准备先出口4台,但A企业将10台设备的金额均开在了一张发票上,如果我公司现在按照4台设备报关出口是否会影响到出口退税?
&答:视情况而定。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因此,您公司购进货物需要分批报关是可以的,但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十一)我是城镇退役士兵,想从事个体经营,听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是否需要到国税部门进行审批?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款第2点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8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因此,您不需要到国税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但需注意的是虽然审批程序取消了,但备案手续还需要办理。上述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十二)本月我公司在申报时出现了一张《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请问这张表需要申报吗?
答:视情况而定。
《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前收入。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前所得:①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②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③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因此,如您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即需填报该张报表。
(一)我单位是一家生产铅蓄电池的公司,听说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可以享受缓征消费税的政策,请问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需要。
《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5号)第一条规定,符合《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同时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因此,贵公司生产缓征条件的铅蓄电池,在办理税种登记后,于首次纳税申报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二)我公司兼营卷烟批发及零售业务,听说本月出台新政提高了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请问五月份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应如何申报?
答:需区分时间段按不同税率进行申报缴纳。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3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其中:①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②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纳税人应将①②两时段销售数量、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加总后填写至申报表中。
(三)我公司为出口企业,本月在申报出口退税业务时,被告知不需要提供出具纸质报关单,是否是这样?
答:需分情况处理:如为2015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前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仍需按原规定提供纸质报关单;如为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26号)第一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上述货物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其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
(四)我公司是葡萄酒生产企业,本月领用《葡萄酒购货证明单》时被告知已停止领用,请问4月30日前开具的证明单还能进行退税么?
答:可以退税,请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
《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五)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由于会计人员突然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申报出口退税所需的发票一时无法找回,错过了规定的申报期限,请问是否可以延期申报?
答:可以。
《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退(免)税,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因此,您公司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前一条:后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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