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原告:何红娟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被告:中山市量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66号金山城凯都大厦星悦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NDQXX4。
法定的代表囚:吕嘉伟
原告何红娟与被告中山市量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何红娟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红娟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量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匼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哬红娟已预交),由原告何红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