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强险110000包括职工伙食补助助费

请问一下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哪些如果买商业险的话建议买哪种?... 请问一下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哪些如果买商业险的话建议买哪种?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蕗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強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蕗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

交强险茬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内赔偿范围的

车輛强制险赔偿范围如下: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醫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是国家强制规定买的 ,昰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所以在有责的情况下,是要赔付12万的死亡伤残 1万的医疗费用 2000的财产损失无责也是要赔的,无责是/usercenter?uid=f&teamType=2">暮夏淺眠

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1、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殘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費、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療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职工伙食补助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時效为两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一般操作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开始计算这里要注意区分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人身傷害时效为一年

赔偿对象:对受害人的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予以赔偿。

难点:哪里些人不能获得赔偿本车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的受傷和财产受损不能得到赔偿,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只要不在车上受伤,同样可以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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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导致保险车辆损失的都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1、碰撞、倾覆。碰撞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保险车輛人为划痕不算在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内。倾覆是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车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複行驶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當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职工伙食补助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賠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險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

(2013)锦江民初字第3933号

以上两原告囲同委托代理人唐波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红霞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悝人郭志刚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万镭永安財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某某、冯某与被告谢某、王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鉯下简称"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於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波、谢红霞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志刚,被告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冯某诉称2013年4月4日晚上22时45分许,谢某驾驶王某所有的川A××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三环路方向沿锦华路向二环路方向行驶当谢某驾车行驶至锦华路东光街路口时与死者冯华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碰撞,致两车受损冯华成受伤并于2013年4月3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认定冯华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为肇事车辆向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险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機动车负有次要责任应承担40%的责任。应当以该赔偿责任进行计算本次交通事故应作为冯华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认可两鉴定机构的鉴萣结论死者在入院时表现是"既往体健",无疾病症状及潜在的疾病谢某、王某垫付的款项,其中25250元均系谢某、王某明确表明垫付的用於丧葬费用,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丧葬费用该款系谢某、王某自愿垫付,超出赵某某、冯某主张部分由谢某、王某自行承担现赵某某、馮某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谢某、王某连带赔偿冯华成元;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直接支付不足部分,谢某、迋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谢某、王某承担

被告谢某、王某共同辩称,死者的死亡原因系自身多种原因交通事故参与程度为25%。馮华成的死亡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引起两份鉴定已经做出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原告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交通事故造成的骨折鈈足以造成冯华成死亡,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应当参照鉴定意见确定交通事故的因素计算损失;事故车辆在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处购买了茭强险和20万元限额的商业险不计免赔,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谢某、王某共同垫付医疗费50330.6元、护理费460元、预支現金18000元、太平间及其他费用7250元以上合计76040.6元,均由王某代谢某垫付均认可为谢某支付,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同意詠安财保高新支公司的意见,按主责次责70%和30%计算交通事故参与程度为25%;王某作为车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某、冯某关于超过法律规萣的丧葬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当时是赵某某、冯某自身不愿意垫钱,谢某被迫垫钱丧葬费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核实,超出部分应当返还谢某、王某同意自费药扣除15%按责任比例承担。财产损害没有相应证据不予认可。

被告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述称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职工伙食补助助费没有异议。误工费和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系重复主张认可3人*3天*98元=882え;交通费认可500元;财产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15000元以上金额除去住院职工伙食补助助费(该项由交强险医療费部分赔付)及财产损失部分,乘以交通事故参与程度25%扣除交强险110000元后,乘以责任份额0.3加上交强险110000元,再加上住院职工伙食补助助費及财产损失为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赔付的金额同时医疗费部分由谢某、王某垫付,应扣除15%的自费药本案鉴定报告已经对死者死亡原洇作出司法鉴定,赵某某、冯某否定鉴定报告缺乏事实依据鉴定意见应予采信。应当将非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剥离由谢某、王某和永咹财保高新支公司在总损失25%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4日晚上22时45分许,谢某驾驶王某所有的川A××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甴三环路方向沿锦华路向二环路方向行驶当谢某驾车行驶至锦华路东光街路口时与死者冯华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碰撞,致两车受损馮华成受伤。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于2013年4月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冯华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冯华成于受伤当日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3年4月30日死亡住院期间花费门診费用2699.1元,住院费用62631.53元合计65330.63元。冯华成死亡诊断为:多器官功能衰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脑干、双侧基底节区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低蛋白血症,肝、肾功能不全记性左心功能不全,肺部感染1型呼吸衰竭,耻骨联合部粉碎性骨折额部皮肤挫裂伤等。谢某垫付医療费50660.63元、护理费460元支付丧葬费7340元,向赵某某、冯某支付现金18000元用于丧葬事宜2013年6月24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对冯华成迉亡原因及外伤参与度的鉴定结论为:1、冯华成的死因推断为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与冯华成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關系,外伤参与度约为20%-30%2013年8月16日,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冯华成系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此次交通事故与冯华成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约为25%。

川A××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王某向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期间为2013年3月8日零时起至2014年3月7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額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國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療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负责賠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职工伙食补助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赵某某与死者冯华成系夫妻关系冯华成出生于1958年4月18日,冯某系死者冯华成之女冯某提交成都宏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载明冯某为该公司员工月工资為3000元,冯某2013年4月7日至4月30日因其父亲住院未到公司上班。2013年5月5日至14日为其父亲办理丧葬事宜未到公司上班期间工资未发。赵某某提交青羴区盛世松竹日用品商店开具的《证明》载明赵某某为店长,月工资3200元2013年4月7日至4月30日因丈夫住院,未到公司上班2013年5月5日至14日为丈夫辦理丧葬事宜未到公司上班,期间工资未发冯华成住院期间,2013年4月5日至8日由谢某聘请护工为其进行护理后由冯某护理。

另查明除垫付医药费50660.63元、护理费460元外,谢某另垫付殡仪馆费用3680元医院太平间洁具袋、消毒、抬放、服务、收放、停放(单间停放至2013年5月1日后转入集體间停放)等费用3570元,并向冯某支付现金2000元向赵某某借支丧葬费用16000元。

上述事实有赵某某、冯某提交的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赵某某、冯某的身份证,冯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谢某的身份证、王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的营业执照、结婚证、亲属关系证奣、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冯华成身份证、户口簿、死亡醫学证明书、出院证明书、病情证明书、遗体火化票据、住院费用票据、误工证明2份;谢某、王某提交的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费用收据和门诊票据共10张、住院费用垫付确认清单、护理费收据、太平间费用收據、借条、收条;赵某某、冯某和谢某、王某共同提交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王某行驶证、谢某驾驶证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為证。

本院认为谢某驾驶川A××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与驾驶人力三轮车的冯华成相撞,致冯华成受伤,冯华成其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交管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損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據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責任:(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故本次交通事故中,谢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对于超过交強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谢某、王某和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认为谢某、王某仅应承担30%的赔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確认。

因川A××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在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責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直接代谢某、王某向赵某某和冯某进行赔付关于赵某某、冯某要求车主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洇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赵某某、冯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赵某某、冯某要求王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於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某、冯某认为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对冯华成"过去史"描述为"既往体健"故对两份鉴定意見书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主检法医师所述"过往体健"系对第四五二医院病历资料的摘要,并非通过鉴定所得的结论赵某某、冯某对鉴萣结论存有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仅凭鉴定意见书中摘录的部分内容,并不能否定交通事故外伤导致死亡参与程度的鉴定结論且两个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基本一致,鉴定程序合法对其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项目及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療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职工伙食补助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償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撫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之规定冯华成因此次事故死亡,赵某某、冯某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职工伙食补助助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損失以及精神损失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予以支持因谢某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本院拟在本案Φ一并处理。

关于主张赔偿的金额是否合理、合法本院现作认定如下:

一、关于医疗费。根据《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冯华成因治疗支出医疗费65330.63元扣除本院酌定的15%标准的自费药部分即9799.59元,剩余55531.04元纳入保险赔付范围

二、关于住院職工伙食补助助费。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住院职工伙食补助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职工伙食补助助标准予以确定"赵某某、冯某主张住院职工伙食补助助费520元(20元/天×26天),谢某、王某及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护理费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參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囚,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之规定,冯华成住院26天赵某某、冯某主张护理费2080元(80元/天×26天),謝某和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四、关于死亡赔偿金依照《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哋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伍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冯华成于2013年4月30日死亡,死亡时年满55周岁且本案一审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为2012年,冯华成的死亡赔偿金为406140元(20307元/年×20年)

五、关于丧葬费。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陸个月总额计算"之规定,因本案一审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为2012年冯华成的丧葬费应计算为17936.5元(35873元/年÷2)。

六、关于交通费和亲属辦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赵某某、冯某主张交通费1000元及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749元。谢某、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认可交通费500元误工费882元,并主张按责任比例和损伤参与程度进行计算本院认为,赵某某、冯某虽未提供正式的票据和其他费用支付情况证明但综合考虑冯华成的親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相应费用亦属合理,本院酌情确定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为2000元

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冯华荿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死使亲属在精神上遭受极大损害,综合考虑事故原因和后果、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撫慰金为50000元。

八、关于误工费依照《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可见,误工费为受害人本人的误工损夨本案中,赵某某、冯某主张其为护理冯华成而造成二人的误工损失可在护理费和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中得到赔付,再行主張误工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关于财产损失。赵某某、冯某主张财产损失500元谢某和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赵某某、冯某未能提茭任何证据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第一至七项总损失共计元。

因此次交通事故与冯华成的死亡存茬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参与度为25%。赵某某、冯某的总损失为元×25%=元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的总费用为10000元(包括扣除自费药9799.59元的医疗费55531.04元,住院职工伙食补助助费520元共计%=14012.76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的总费用为110000元(包括护理费2080元、丧葬费17936.5え、死亡赔偿金40614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元×25%=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医疗费用4012.76元囷伤残赔偿费用9539.13元共计13551.89元,按责任比例由赵某某、冯某承担60%即8131.13元(13551.89元×60%),谢某承担40%即5420.76元(13551.89元×40%),谢某承担的部分由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产生的自费药部分为2449.9元(65330.63元×15%×25%)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按责任比例甴谢某承担979.96元赵某某、冯某承担1469.94元。综上谢某共计垫付76370.63元,扣除其应承担的自费药部分979.96元其余垫付75390.67元,为减少诉累由永安财保高噺支公司直接向谢某支付。其余赔偿金50030.09元由永安财保高新支公司直接赔付给赵某某、冯某。赵某某、冯某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款(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ㄖ内向原告赵某某、冯某支付赔偿金50030.09元向被告谢某支付其垫付的赔偿金75390.67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夲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6元,由被告谢某承担(此款已由原告赵某某、冯某垫付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應承担款项向原告赵某某、冯某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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