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最新营改增税收政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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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免营业税?
【栏目: | 更新时间:一周内 | 吉安浏览指数:5158次 | 来源: | 作者:wanmei | 编辑:wanmei | 浏览字体:
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免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如果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如果属于其他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吉安中讯财务网讯:吉安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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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个人农户种植的农产品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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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事花卉种植业,现在异地购买种苗,并委托当地的农户种植,现请教 1)这部分种苗成长后销售,是否视同为公司自己从事农产品种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同时也可以享受所得税12.5%优惠。2)该农户是否只需按同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金额缴营业税(现在是不是营改增,按增值税6%) 请版主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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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 & (3)、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 &(9)、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
谢谢。但上述第(9)条中,企业委托........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是指我从受托方取回农产品时候的所得(即产成品入库),还是指我最终销售给第三方的所得,这两道程序是否都可以免税,还是指前面一道免税,后面那道要交税?
从受托方取回农产品的时候要付给受托方报酬,受托方取得的收入增值税和所得税享受委托方的政策。委托方把农产品再卖出去,视为委托方自产自销农产品。
从受托方取回农产品的时候要付给受托方报酬,受托方取得的收入增值税和所得税享受委托方的政策。委托方把农 ...
&委托方把农产品再卖出去,视为委托方自产自销农产品&,这个有明确的规定吗?我问过税务局,他们似乎不认可.
上述委托方的所得税优惠认可,但是关于增值税的优惠,税务局似乎不认定这种委托行为属于自产自销,有明确的依据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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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的嘉宾,结合房地产企业,来分享她的一些实践思考,主要涉及会计处理、如何开具发票、如何从合同管理及发票取得方面来规避税务风险,从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解读到如何应用以及产生哪些问题需要解决。第53和54期也是以营改增为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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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Not Found国家、自治区相关税收政策-伊犁州招商发展局
>>>>>>正文
国家、自治区相关税收政策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节选)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日至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节选)
一、自日至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五、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
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1]57号(节选)
一、在你区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对于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团场),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在你区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价款。
三、在你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节选)
一、日至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号(节选)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三)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饲料级混合油应达到《饲料级混合油》(NY/T 913-2004)规定的技术要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七)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一)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三)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四)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其中瓷绝缘子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煅烧高岭土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90%.
(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节选)
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国税发[2012]53号(节选)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自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六)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自产的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八)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销售自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
(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十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十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十四)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五)对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十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十七)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八)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十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二十一)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二)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四)自日至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十五)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六)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
(二十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
(二十八)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十)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十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优惠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节选)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5号(节选)
三、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四、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节选)
四、关于税收优惠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 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 5年的煤矿。
(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4号(节选)
一、自 2014年 12月 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关税〔2014〕54号 (节选)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 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 2015年 1月 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 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 12月 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 2015年 6月 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节选)
一、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节选)
一、自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节选)
财税〔2015〕34号
一、自日至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节选)
一、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报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5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人工种植甘草,麻黄草,肉苁蓉,芦苇等工业企业原料的农业特产收入,比照保护生态环境和退耕还林,还草产出政策执行。
五、区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下同)在我区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2、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二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4、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五年。
5、区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属于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除外),自建成投产之月起,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6、举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8、外商投资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9、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到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十年。
七、除对区内公路国道,省道免征耕地占用税外,对符合等级要求的道路建设用地,均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八、对自治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节选)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所得税。第六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条 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5年。第八条 外商投资本规定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第九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属于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在依法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床进入商业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5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10年。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小城镇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使用权。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缴5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对本规定重点鼓励的产业,第6年至第10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免缴4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规定重点鼓励的产业,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实行挂帐,自生产、经营之月起5年内分期付清。第十六条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可将土地资产折价作为国家股投入。第十七条 从事本规定重点鼓励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可按当地地价的低限予以出让或收取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或租凭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续期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疆境内举办企业,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除工本费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四)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五)对引进外商投资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由受益中方支付适当佣金或奖金。(六)举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满1年后,按实际进资额计算,每10万元可在投资所在地、州、市为本企业职工或投资者的亲属安排一个城镇户口指标。
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号(节选)
一、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对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三、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四、林地、草地由县级以上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
新财法税[2011]51号
二、关于新办企业的确定
在日至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困难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三、关于符合《目录》企业取得收入问题的确定
是指从事《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新政办发[号(节选)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区滚动发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日起至日止,执行以下政策:
(一)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二)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三)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股东、合伙人的奖励,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支持在自治区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利用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和新疆产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质押融资、股权拍卖转让,搭建企业、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
第二十六条 为培育更多成长性企业,吸引更多直接投资,自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培育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的成长性企业。对重点企业要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包括鼓励和引导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各类债务和债券融资、促进金融服务创新等。
关于促进新疆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节选)
新政发【号
(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一)、(二)、(三)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五)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地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节选)
新政发〔号
一、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所有农业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三、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在我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精深加工
1、小麦精深加工:各类糕点、烘培、方便、休闲食品及应用生物技术、超微技术、挤压技术、临界CO2萃取技术、高效分离技术等高科技技术,制成的谷粉、小麦胚芽油、小麦麸皮制品,谷胱甘肽、麦麸戊聚糖等。
2、稻米精深加工:大米蛋白、多孔淀粉、高纯度大米淀粉、米乳、米糠健康食品、米糠蛋白、米糠多糖、r-氨基丁酸等产品。
3、玉米精深加工:高果糖浆、玉米油、玉米蛋白饲料、谷粉、变性淀粉、休闲食品。
4、薯类精深加工:高果糖浆、变性淀粉、休闲食品。
5、食用豆类精深加工:豆类蛋白粉、休闲食品。
6、其他类粮食精深加工:方便食品、休闲食品。
(二)林木产品精深加工
1、人造板材:纤维板、刨花板、复合板
(三)园艺植物精深加工
1、果蔬精深加工:果仁、果壳、果皮鲜果、籽等精深加工制成的果品饮料、果酒、油、精油、粉、蛋白等其他萃取物。通过应用生物技术、超微技术、挤压技术、临界CO2萃取技术、高效分离技术等高科技技术制成的食品、药品、保健品等。
2、花卉精深加工:花卉类植物经蒸馏、萃取等制成的露、精油、香料、香精等产品。
(四)油料植物精深加工
1、精炼植物油
(五)药用植物
1、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野生植物除外)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蒸馏、萃取等二次以上加工制成的饮料、口服液及胶囊、片剂等中成药、民族医药。
(六)纤维植物
1、棉秆造纸、芦苇加工纸制品。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
1.肉类: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的经济动物)经过加工的熟肉制品、罐头及其副产品加工品。
2.蛋类:通过对鲜蛋进行腌制、卤汁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蛋制品和罐头制品。
3.奶类:通过对鲜奶进行浓缩、发酵加工处理,制成的小包装奶粉、奶酪、奶油、奶疙瘩及酪蛋白等。
4.皮类: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制成的生皮、生皮张进行加工制成的皮革。
5.毛类: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进行加工处理,制成被服、服装。
6.蜂产品:通过对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进行配制加工制成的王浆粉、口服液、胶囊、饮料。
7.通过对禽畜骨、血及内脏等副产物综合利用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新财法税(2011)8号(节选)
第三条 认定通过的企业,由审核认定部门联合发文公布,自认定确认的项目完工年度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条 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第六条 自2011年起,自治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及延伸下游产业链的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9]51号)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根据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上交税收情况,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总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给予支持。
附件: 农产品精深加工补充目录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 1、增加玉米淀粉。 2、增加马铃薯淀粉。 3、增加通过对大麦清理去杂、发芽、干燥等简单处理制成的麦芽。
(二)林木产品 增加民族手工木制品:玩具、装饰品、生活用品、乐器。
(三)园艺植物 1、蔬菜 (1)增加脱水蔬菜、番茄酱、辣椒酱、辣椒粉、经清选、粉碎、加工、挤压制成的辣椒颗粒。 (2)增加经清选、烘干、挤压制成的啤酒花颗粒。
(1)增加通过对新鲜水果清洗、脱壳、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果酱。 (2)增加通过对葡萄分选、除梗、破碎、发酵制成的葡萄原酒。 (3)增加西瓜、甜瓜制成的瓜干、瓜脯及饮料。
3、花卉及观赏植物增加芳香植物经简单蒸馏制成的粗油。
(八)纤维植物
1、增加“棉纱和棉秆制浆”。
2、增加“芦苇初加工、芦苇制浆”。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
1、奶类 增加“5公斤及以上大包装奶粉”、“酸奶”。
2、蜂产品 增加“蜂王浆”。
(二)饲料类初加工
1、增加混合饲料。
2、增加配合饲料。
3、增加复合预混料。
4、增加浓缩饲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节选)
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节选)
新财法税〔2011〕7号
第三条 自2011年起,自治区纺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项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8〕92号)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给予贴息资金补助。新办纺织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企〔2009〕51号)的规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根据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预计实现利税情况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总额度不少于2000万元。
第四条 棉纱出疆补贴规定如下:
(一)补贴品种:自治区财政补贴品种确定为自治区棉纺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棉纱、棉/粘混纺纱线、粘胶纯纺纱线。
(二)补贴标准:自治区棉纺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纱,每吨给予200元出疆运输费用补贴;32支以下的纱,每吨给予100元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第五条 根据通知第三条“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符合以下认定条件的纺织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认定申请。
(一)认定条件
1、重大技术改造。列入自治区技改投资导向计划、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生产成本和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的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
2、扩大规模。当年新增产能占原有产能30 %的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
3、生产工艺创新。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在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获得国家专利的项目、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新产品项目、新技术项目并已投入实际生产使用的,均可申报。
4、延伸产业链。在现有生产和产品品种基础上,进行下游深加工延伸产业链的新、扩、改建已完工项目,均可申报。
第六条 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对自治区境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现有企业和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办企业,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新政发〔2010〕99号(节选)
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纺织企业(包括棉纺、毛纺、麻纺、化纤和服装。下同)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开发下游产品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经企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给予贴息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资金,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纺织企业予以支持。
二、在国家棉花、棉纱运输补贴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对自治区棉纺织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给予每吨2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32支以下的,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给予每吨1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三、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自2011年至2015年,对自治区境内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六、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主办: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招商发展局(经协办) 地址:伊宁市斯大林街27号 新ICP备联系电话: / 8024770 / 8034480 技术支持: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 邮编:83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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