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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统计报表制度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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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统计报表制度在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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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部门为保证所搜集的统计资料的统一性和时效性,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遵循的统一规定。它是统计工作的技术规范。
统计报表制度包括报表目录、表式和填表说明三大部分的内容:1、报表目录是对各种报表的填报单位(报送单位)、调查对象、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程序等的要求事项。2、表式是指统计表的具体格式、表内要求填报的指标项目以及表外填报的各项补充资料。3、填表说明包括对表式中各种问题的解释和填写方法,以及有关注意事项。具体应包括填报范围(或汇总范围)、统计目录、指标解释、统计分组(类)或有关的划分标准及代码等问题。
统计报表制度在统计工作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基层统计人员填报统计报表必须执行的标准;是综合统计机构布置统计工作任务,判断统计工作质量,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依据。
统计报表制度作为统计调查必须遵循的统一规定,其权威性和规范性是不可置疑的。而且统计报表制度自身规范性的加强和标准的统一最终也将促进统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此进一步加强统计报表制度建设是统计工作的迫切需要。
近几年来,我国的统计工作虽然不断加强,统计改革也在不断深入,但是,目前正在运行的统计报表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基层,我们尤感其问题明显。在此我想浅谈一下统计报表制度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其中既有自己的切身体会,也有基层单位统计人员反馈的意见。
一、计量单位问题
(一)价值量计量单位问题
价值量的计量单位是报表中出现问题较多和基层统计人员反馈意见较集中的一项。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价值量指标规定的计量单位一般是“千元”,而基层单位报表尤其是报财务状况表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计量单位填为“元”;
2、计量单位填为“元”,保留2位小数;
3、计量单位填为“万元”;
4、计量单位填为“万元”,保留1位或2位小数;
5、计量单位填为“千元”,保留1位或2位小数;
6、计量单位填为“百元”。
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其一是规定不统一,造成观念混乱。统计报表制度在统计价值量指标时一般规定的计量单位是“千元”,而经普H102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所要求的价值量计量单位为“万元”;经普104表(人员和报酬情况)规定价值量计量单位为“元”。
其二是基层统计人员习惯性思维。在价值量计量单位问题上统计(会计)人员的习惯性思维表现特别突出。由于基层单位一般都没有专职统计人员,由会计人员兼职统计报表工作比较普遍,会计报表的计量单位一般都为“元”,给领导报数按“万元”。而有些统计(会计)人员做统计报表不看统计制度规定,习惯性地也按“元”或“万元”上报。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单位出现了极其相似的错误:统计人员知道是“千元”的计量单位,但其中却有一个指标以“万元”或“元”上报。从表面上看,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统计(会计)人员工作不认真,其实质还是习惯性思维造成的;还有经普F103-1表(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指标一项中很多单位的报表数据是“银行存款”数。原因是统计计量单位为千元,而财务规定,库存现金不能超过标准,所以一般单位此项应为空项。而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没有“现金”这一科目、“现金”和“银行存款”、“其它货币资金”的合计填在“货币资金”中,一般企业没有“其它货币资金”。会计的思维定式认为空项就是没有数值,加上会计已有的“恒等”观念,所以就把“现金”指标内填入“银行存款”的数值。此外,整张财务状况表以错误的计量单位上报的事件也屡有发生。
在报经普报表和年度报表时,由于“固定资产”等大额指标的出现,问题可能易被发现并得到及时纠正;报定报时,如果数值比较小,可能发现的就比较晚,前期的报表已经报出,由于需要修正的数值相差较大,造成该单位的年报数据小于前几期的定报数据;执法检查时也能发现一些单位错用计量单位,但其数据早已上报汇总。这就使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遭到质疑。
因此建议:统计报表制度中的价值量计量单位应统一为“元”,理由有四:
第一,统计报表制度是统计技术规范,衡量价值量的计量单位就应该规范、统一;
第二,劳动报酬指标需要统计到“元”。
第三,基层统计人员由会计人员兼任的现状短时间不会改变,统计报表实行按“元”上报,既和当前的会计记帐与报表要求一致,也照顾到会计、统计一人兼任的现实,出现错误的概率会明显减少,数据出现小数也知道是怎么回事,这样就从统计数据源头减少了错误的发生。而做到从源头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应当成为改进统计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第四,数据处理系统的完善,为统计数据统计到“元”提供了技术保障。
(二)水的计量单位问题
(F105、F205表)“水”指标解释:“指本单位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单位各种经营及业务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海水、苦咸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水量。不包括售水单位销售的各种水量。”“计量单位按实物量(立方米)。” (注:《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85-86页)
指标解释只说明了水按实物量统计,根据什么计算实物量并没有说明。远郊区县很多单位用自备井抽取地下水,既有交费的,也有不交费的;自来水公司收取单位水费只有金额数,没有实物量。致使各单位计算水的实物量没有依据。尤其是对那些使用自备井且无须交费也无用水记录的单位,我们即使感觉其上报的数据有问题,也无根据指出,只能按其上报数据汇总。数据的真实性自然就大打折扣了。
对于如何计算水的实物量,制度上应有明确的标准。
二、指标解释问题
(一)接待人数
《住宿业活动情况》(F202-1表)、《旅游区(点)活动情况》(F202-4表)中有“接待人数”指标;《星级以外及个体住宿业样本单位情况》(F202-6表)有“接待住宿者人数” 指标,计量单位都为“人次”,但在其指标解释中却有不同。
F202-1表指标解释:“接待人数是指在报告期内宾馆、饭店等住宿业企业接待的住宿人数。不论其住宿夜数多少,每接待一位住宿者只统计一人次。”(注:《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72页)
F202-4表指标解释:“接待人数是指旅游区(点)接待的旅客人数。”(注:《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75页)
F202-6表指标解释:“接待住宿者人数是指在报告期内宾馆、饭店等住宿业企业接待的住宿人数。不论其住宿夜数多少,每接待一位住宿者只统计一人次。”(注:《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76页)
依据指标解释,F202-1表和F202-6表中的“接待人数”与“接待住宿者人数”的解释完全相同,只是指标名称不同; F202-1表和F202-4表中“接待人数”指标名称相同,指标解释不同。
鉴于F202-1表、F202-4表和F202-6表都是统计旅游情况时的基础数据表,住宿业和旅游景点的“接待人数”(人次),是统计旅游情况时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而它们是一个可以重复计算,另一个不可以重复计算的。因此建议规范此三种专业统计报表的指标名称和解释。
(二)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
(F103-1、F203-1表)“应付工资总额”指标解释:“指企业报告期内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反映的是报告期的发生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如果企业不设‘应付工资’科目或职工工资不计入‘应付工资’科目,而是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其应付工资根据有关费用科目填报。” (注:《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80页)
“应付工资”在企业会计做帐中可能发生三种情况:一是企业设“应付工资”帐户,“应付工资”全部在帐户内核算,统计的“应付工资总额”可以直接取自“应付工资”贷方累计发生额;二是企业不设“应付工资”帐户,应付工资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应付工资总额”根据有关费用科目填报。三是企业设了“应付工资”帐户,但仍有一部分应付工资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前两种情况,制度的规定很明确,第三种情况发生时,由于指标解释不明确,理解就可能出现分歧。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我们就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
(三)收支结余
(F103-2、F203-2表)“收支结余”指标解释:“指行政(事业)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的合计项。”(注:《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83页),而在F103-2表审核关系注明:“收支结余=上年结余+收入合计-支出合计”。(注:《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14页)
指标解释和审核关系的不一致是因为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指标解释还是和《北京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方案(服务业)》相同,2006年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表式做了修改,取消了事业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但指标解释并没有改变。
“收支结余”指标解释的不明确,还造成有些单位对下一年度统计报表的“上年结余”指标的理解发生歧义:在会计《行政事业类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2表)中在“收支结余”之后,还有三大项分别是“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结余分配”、“年末结余”。有些单位的统计年报表“收支结余”指标有数,经过“弥补”和“分配”,“年末结余”已是“0”而再报下年度的统计报表时,由于害怕统计报表之间不一致,有些统计人员还会把“收支结余”数据在下一年报表时当成“上年结余”上报,而我们审查时也无法发现,造成了数据错误。
三、表式设计问题
(一)《主要能源和水消费情况》( F205表)
《主要能源和水消费情况》是服务业今年新增加的报表,迄今为止只报过一次年报和两次定报,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F205定报表表式设计有一定的问题:
看表式,此表在统计“本年实际”和“上年实际”时还都需要分别统计“本期”,“本期止累计”与“同期”,“同期止累计”。除3月份报1-2月份定报时“本期”与“本期止累计”,“同期”与“同期止累计”都是同一个数外,从6月份开始“本期”与“同期”数据就与各自的累计数据不同,可能是与财务状况表统计方法不同,在6月份的定报中就有50%以上的单位需要进行查询,这其中有统计人员的个人问题,但也反映了表式的设计存在问题。
建议取消“本期”与“同期”指标,所需数据可以通过各期报表之间审核数据取得。
(二)其他
我们每年进行的执法检查都会发现不少未持证上岗的统计人员,基层单位随意任用未持证上岗的统计人员现象是一个历来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开始实施,它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是统计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具有不可低估的历史意义。
但是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只依靠统计执法检查与基层单位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我也曾遇到过统计人员的质疑:“《会计法》已实施多年,未持证上岗现象都不能杜绝,统计部门又怎么保证?”
根据我个人对我国部门法律的理解:部门法律的执行,有它的局限性。《会计法》对持证上岗的法律规定比较严格,但施行中有一定困难。《会计法》的检查机构是各级财政部门,但是,除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向财政部门报表外,基层企业单位不向财政部门报表。但统计部门在此方面有一定的优势:绝大部分的基层单位都要向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因此建议统计表式设计时在“填表人”一项后面增设“证书编号”项,通过此项可以了解所有报表企业的持证上岗情况,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以上就是我对统计报表制度应用中出现的部分问题的归纳。由于工作关系,我只是就我所接触到统计报表部分表式规定和部分指标解释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只希望就此与广大同行商讨和交流,期望问题能得到上级部门和专家的重视,达到大家都来关心统计制度建设,加强统计制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提高统计整体工作质量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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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在家, 家里面的人缴费的,而且只是一个收据,没有发票
才换的,154。
合法与否,他们说的算,这叫店大欺客
电业局的电表及电表以上都属于电业局啊
飨堂这附近停水了,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来水
水表属于供水公司,不属于我们的东西,我们也要自己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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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业能源及水消费统计报表常见问题解析
2009年第4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能源统计是能源管理和节能减排的基础。随着节能减排工作的逐步推进,对能源统计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能源表是每个单位都要上报的通表,只是不同规模的单位报送的表种不同而已。非经济普查年份,非工业所有规模(限额)以上法人单位都要上报《非工业主要能源消费(105)表》和《非工业水消费(105-5)表》;逢普查年份,除规模(限额)以上法人单位填报以上两张报表外,所有规模(限额)以下单位均需填报《能源及水消费(605-1)表》。结合实际情况,笔者对该类报表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整理、归纳、总结,希望对您更透彻地理解能源统计的内容和要求,准确填报能源统计报表有所帮助。 中国论文网 /7/view-2975099.htm     ■ 能源统计原则的应用      法人原则是统计的基本原则,能源统计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企事业单位能源统计的范围应与其经济量(收入、产值)统计的范围相同,填报本单位的实际能源消费量。然而,填报单位实际情况比较复杂,财务账上反映的各种能源消费量与企业的实际消费量往往有一定的出入,但企业会计人员填报能源统计报表时,受财会工作习惯的影响,往往误认为账上有的统计,没有的不统计,或者是在发生费用的时候再统计,这种错误的理解“谁交费谁统计”和“何时交费何时统计”的做法完全违背了能源统计 “谁消费谁统计”和“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两大基本原则,造成指标漏统或多统的现象时常发生。正确把握能源统计原则的实际应用是准确填报数据的基础,分为两种情况理解。   对于不能直接和能源供应部门(电力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结算能源费用,而是和第三方(能源提供方)结算费用的单位:   (1)若能源消费方无独立计量的仪表(电表、水表、燃气表),无法实现分户计量,则能源提供方交报的能源消费数据中要包括消费方的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方免报电、水、天然气的消费量,但应交报其余品种(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等)的消费量;若能源提供方能够向能源消费方按时提供各种能源消费的实物量或能源品种的费用及单价(必须有原始凭证),则能源消费方可以此数据作为填报的依据,能源提供方交报的消费量要扣除能源消费方的消费量。   (2)若能源消费方有独立计量的仪表(电表、水表、燃气表),可以实现分户计量,消费方应按计量仪表显示数据交报消费量。   有上下级关系的法人单位,如实行能源消费统一核算,可视如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可以划分清楚上下级法人单位各自消费的情况    a.若下级单位有独立计量的仪表,应由下级法人单位按照计量仪表显示数据交报能源消费量;    b.上级单位可以提供下级法人单位的各能源品种消费数据(必须有原始凭证),应由下级法人单位填报本单位能源消费量,上级单位填报的能源消费数据中不应再包括下级法人单位的消费量。   (2)不能划分清楚上下级法人单位各自消费的情况   若上级单位未给下级法人单位安装计量仪表,也无法向下级单位提供各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数据,则上级单位在填报各能源品种的消费数据时,应包括由其统一核算的下级法人单位的消费量,下级法人单位免报相应品种的消费量,但应填报其余品种的消费量。      ■ 煤炭、外购热力费用      冬季取暖是每个单位必不可少的,除了用中央空调、电暖气、天然气取暖及暖气费含在房租里的情况外,其余单位都要填报供暖指标煤炭或外购热力费用。填报容易出现错误的情况有:填报单位因对煤炭消费量不好计量,误用当年的购买量代替消费量;对外购热力费用的理解不透彻,不知道取暖费就是外购热力费用导致漏填;或者当两年的供暖费发生变化时,未将取暖费分劈到各月(季)度填报。   1.煤炭消费量应按实际称重填报,如果缺少称重记录,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获得:   报告期消费量=年初库存+本期购入量-本期对外销售量(或拨出量)-期末库存   2.外购热力费用是企事业单位的冬季管道热水供暖取暖费以及使用蒸汽、热水的费用,应填报该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热力费用(不是实际支付的费用),若财务账中“热力费用”包含报告期以前拖欠而在本期补缴或为下一个采暖期预交的部分,应予扣除。若未实际支付热力费用,则按应缴数填报。   (1)填报年报时,当供暖价格和供暖面积不变时,财务账中“热力费用”是一个采暖期(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发生的费用,可直接采用,不必按日历时间再做计算;当供暖价格和供暖面积有变化时,调查单位应将热力费用分劈到各供暖月并记入能源统计台账,按照台账数据填报。   (2)填报月(季)度报表时,必须将一个采暖期的外购热力费用平均分劈到各采暖月,并记入能源统计台账,按照台账数据填报。   3.租用房屋办公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若只交一笔房租管理费,无法分出“外购热力费用”,可以免填外购热力费用。   4.为单位职工生活支付或报销的供暖费不计入本单位外购热力费用。      ■ 电力、燃气和水      电力消费指标是日常报表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企业根据电力供应部门的“电力交费单”取数时,因对电费单不太熟悉,很难把握是否包含子表电量,导致结果出现错误。   1.电力消费量以千瓦时(度)计量,可以通过电表抄表数取得,也可以根据“电力交费单”取得,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电力消费量=各电表电量之和(平段电量+峰段电量+尖峰电量+谷段电量)   方法二:电力消费量=总表“抄见电量”±变线损   特殊情况下,在变线损问题上,与电力公司另有协议的单位,按协议“变线损”计算。建议各企业使用方法一计算,因为方法二因各企业情况不同,有些企业的“抄见电量”中含子表电量,而有些企业的却不含,因大家很难把握本单位是否包含子表电量,导致结果出现错误,所以建议用方法一取得电力消费量,第二种方法可用作检验。   2.单位职工食堂只供本单位员工就餐,承包给本单位以外的他人经营,但电力、燃气和水消费由单位负担,则电力、燃气和水消费量由本单位统计。   3.企业外租场地(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独立使用的电表或水表,电费或水费包括在租金中,企业不统计水和电力消费量。   4.企业向其家属区转供的电力、燃气、自来水等,不计入本企业消费量。   5.企业自己打井取水,没有计量仪表,可按公式进行推算:地下水取水量=水泵额定流量×工作时间。   6.纯净水、矿泉水,应填报在“其它水”中,且只统计消费量,不统计金额。   7.如果单位使用自来水或地下水等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 各种油品      1.使用IC卡加油的企业,容易将本期购油量当成消费量填报。按能源消费量“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的统计原则,企业在购买加油卡时,不应将购买量一次计入当期消费,应按报告期内的加油量作为消费量填报。   2.调查单位征用的私人车辆,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起,其油料消费量的填报方法做如下调整:   若征用车辆作为办公用车(主要指轿车),其消耗的油料不计入本单位的消费量;若征用车辆作为运营或运输用车,其消耗的油料应计入本单位的消费量;若企业外雇车辆用于本企业运输,只向外雇车辆支付运费,不单独支付油料消费,企业不统计这部分油料消费量。   3. 出租汽车、有对外承包业务的运输公司,若无法计量油耗,可依据车辆行驶总里程数和百公里油耗数推算。即:用油量=总里程数(百公里)×百公里油耗。   4. 商业企业销售汽车时,随车加入的油料视同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消耗,应计入企业的消费量。但作为促销手段赠送的油卡不能计入企业的消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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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县统计局
& &&规模工业增加值水耗已列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为了更好地服务考核需要,该表由半年报改为季报,记得按时上报。
  取水量:指工业法人企业从各种水源实际提取的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水量。包括用于工业生产和非工业生产的水量。其中非工业生产的取水量包括厂区内生活用水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水量。比如办公楼、职工宿舍、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医院、食堂、学校、托儿所等单位的用水量。不包括:重复用水量(首次取水和补充水量除外);企业采自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用于冷却,不重复使用,又排回到河流、水库、湖泊、海洋的水(这部分填河湖海冷却直排水);水力发电厂的发电动力用水量。
  外供水量: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提供的符合用水单位质量要求的水量。包括:自来水生产企业外供的自来水;纯净水、矿泉水生产企业外供的纯净水、矿泉水;污水处理厂外供的中水或符合用户质量要求的、经过处理的水;海水淡化水企业外供的淡化水;提取地下水、地表水的企业向用户提供的水。不包括:向自然界直接排放的水量;向污水处理企业排放的废水(这两种情况均填报废水排放量)。
  其他水:指上述水源没有涵盖的,或者界定不清的水。包括:产品水,如纯净水、矿泉水、海水淡化水;经过初步处理,未达到自来水标准的水;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不包括:茶饮料、碳酸饮料、果汁饮料、酒类等大量用水的产品。
  废水排放量:指企业提取的各种水经使用或处理后,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放到企业外部的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厂区生活污水;经本企业净化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废水和虽经净化处理但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废水;向污水处理企业排放的废水。不包括: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
  废水排放量不能大于企业的净取水量(即取水量合计减外供水量合计)。除个别零排放企业外,其他企业均应填报废水排放量。
  废水排放量计算方法:
  (1)实测法
  (2)排放系数法
  废水排放量=(取水量-外供水量)×废水排放系数
  不同的工业类型废水排放系数数值有所不同,一般在0.6~0.9范围内取值,常取0.80或0.85。
  (3)物料衡算法
  废水排放量=(取水量-外供水量)-(产品带走水量+水漏失量+锅炉蒸发量+其他损失量)
  净取水量
  净取水量=取水量合计-外供水量合计。
  重复用水量: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
  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和符合企业用水标准的废水;河湖海冷却直排水量。
  重复用水率,是节水型城市建设的一个考核指标,请大家关注下,有重复用水的企业,记得上报。
  重复用水率=重复用水量/(净取水量+重复用水量)×100%
  强制及准强制审核
  (1)单价审核,主要查询单价过高的情况。价格上限与去年比没有变化。
  (2)自来水厂(461行业)如果正常生产(即工业总产值大于零),取水量应该至少填报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其他水其中的一项,并应填报自来水外供
  (3)取水量≥外供水量+废水排放量。
  (4)年报数据应大于等于半年报数据。应特别注意年报净取水量应大于等于半年报净取水量。
  (5)若企业有生产活动(取水量大于零),则净取水量应大于零,不应出现外供水量合计等于取水量合计的情况。
  (6)若企业有生产活动(取水量大于零),则废水排放量应大于零(个别零排放企业需撰写说明)。
  (7)没有取水量则不应有重复用水量。
  (8)陆地湖咸水、地下咸水、海水、雨水收集利用不应有外供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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