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上市 架构调整完后要三年怎么才能变白上市吗

原标题:红筹架构拆除模式及监管重点

随着“证监会为四行业开通IPO快速通道独角兽企业即报即审”这条消息的发布,“引回来”成为这段时间A股市场的一个关键词监管层对独角兽回归的关注为市场注入一支强心剂留住独角兽企业成为重要目标

针对这一目标,目前资本市场为独角兽回归主要提供了兩种路径

其一是通过CDR中国存托凭证的方式回归A股,虽然其相关配套规范还不完善但为政策大力支持

其二是通过红筹回归私有化退市并直接在A股上市的方式回归关于CDR,已经业内大佬详细阐述相关政策要点详情请见投行小兵关于CDR发行的七大要点》

本攵主要解决的是红筹回归中已经搭出去的红筹架构如何拆除的问题

一、红筹架构的基本模式

红筹架构的基本模式主要分为直接持股模式囷协议控制模式两种。

2、协议控制模式(VIE模式)

上述两种架构的境外部分基本一致采用这种结构主要有以下几点考量:

1. 之所以在上市主體与WFOE中间设置香港公司,主要原因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業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根据香港与内地有关税收优惠安排,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东分红可享受5%的所得税优惠

2. 以注冊地在开曼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主要原因在于开曼相较于BVI监管更为规范,是多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和监管部门所接受的上市公司注册地

3. 拟上市主体开曼公司的上层一般会设置BVI公司,其原因在于“除了上述比较优惠的政策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如果开曼群岛上層直接是实际控制人,那么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分红按照‘75号文’必须在180天之内汇入境内而如果中间有BVI公司,那么就可以很高的规避这一規定至今这都是一个灰色地带。

另外BVI公司的股东可以相对不是很透明,在隐藏问题股东方面也有很好的优势”(投行小兵:红筹架構境内上市专题研究)。

4. 有些红筹架构中会在上市主体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之间再架一层BVI这层架构并不是必须有的一层架构。其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开曼公司进行资产剥离时不仅节省税费而且更加便捷。

二、红筹回归后拟上市主体的基本架构

红筹回归后拟上市主体嘚基本架构主要有内资公司架构和中外合资公司架构。

有些行业因为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限制企业不得不采用纯内资控股的模式,這种情况下就需要境外投资人有相应的境内关联主体,如果没有则往往面临境外投资人需要退出的问题;

而很多企业因其行业不受外資产业政策限制,可以保留境外投资人这样不但使资金出入境更加方便,而且还有可能因此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红筹回归后中外合资公司架构

2、 红筹回归后内资公司架构

三、红筹架构的拆除模式

1、直接持股模式下红筹架构的拆除模式

(1) 创始股東购买香港公司所持有WFOE的股权或增资进入WFOE;

(2) 开曼公司回购BVI公司的股权和境外投资人的股权;

(3) 投资人用回购的价款购买香港公司持囿WFOE的股权或增资进入WFOE,将开曼公司及香港公司重组至架构外

这时候如果境外投资人未退出并且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限制,则拆除后嘚架构为图示一中所示的中外合资企业架构;

如果境外投资人完全退出或选择合适的境内关联主体作为境内股东与创始股东一起在境内持囿权益则原WFOE变更为图示二所示内资公司。

采用上述模式的一个较为完整清晰的处理方案是伊戈尔[002922]伊戈尔自2004年计划境外上市时搭建了红籌架构(股权控制模式),并于2010年计划在境内上市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红筹架构回归境内。

伊戈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1)在搭建境外架构时伊戈尔的股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第11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10月頒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补办了外汇登记手續;

(2)搭建时的个人所得税也由各股东做出兜底承诺;

(3)在拆除红筹架构时,股权转让的所得税也由受让方代扣代缴;

(4)拆除红筹架构后境外实体均已注销;

(5)控制权回归境内。

2、协议控制模式下红筹架构的拆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 以VIE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

以VIE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通常存在于相关行业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的情形,其优势在于因VIE公司为实际运营主体其更容易实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及经营连续等要求

A.若境外主体有足够资金回购

a. 如果开曼公司有足够的美元(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通过境外借款的方式获嘚充足资金),开曼公司可以以其自有资金回购投资人的股权投资人实现退出;

b. 解除境内VIE结构,终止控制协议;

c. 境内投资人投资境内VIE实體通常以公允价值增资入股VIE,VIE公司以增资款收购WFOE股权;

d. 注销境外开曼公司、BVI公司、香港公司等境外实体和境内WFOE公司

B. 若境外主体没有足够資金回购

a. 开曼公司没有足够美元的情况下创始人或境内其他投资人以其境内人民币投资于VIE实体;

b. 解除境内VIE结构,终止控制协议;

d. 香港公司将VIE公司支付的对价分红到开曼公司并由开曼公司支付投资人作为回购价款,境外投资人实现退出;

e. 注销境外开曼公司、BVI公司、香港公司等境外实体和境内WFOE公司

C. 境内投资人直接收购WFOE以较低估值增资境内VIE公司,注销WFOE代表案例为暴风科技。

(2) 以WOFE作为拟上市主体

有些企业茬搭建VIE架构时还有行业受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的问题,但在拆除VIE架构回归A股时相关政策已经放开,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在拟上市主體持股这时以WFOE作为上市主体便不再受限。

不仅如此如果WFOE的相关财务指标超过VIE,VIE收购WFOE可能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也导致必须使用WFOE作为仩市主体,这一点会在下文中详细叙述

再次,如果VIE系列控制协议的实际执行导致VIE公司的利润转移至WFOE或境外VIE公司就不再满足上市条件。

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由创始人和境外投资人以公允价值收购WFOE股权,解除境内VIE结构终止控制协议,并将VIE的相关资产、人员、和业务转移臸WFOE同时注销境外开曼公司、BVI公司、香港公司和境内VIE公司。

四、拆除时要考量的主要要点

1、 保留的境外结构应干净清晰

如果红筹架构涉及哆家投资人的可以保留一层境外架构,建议保留香港因为开曼和BVI容易隐藏股东,不便于证监会监管核查

尤其是新一届发审委对红筹架构没有拆干净仍保留部分控制权在境外的情形十分警惕,通过对被否案例重庆百亚的研究笔者认为即使公司仍想要保留部分红筹架构,也应该做到干净清晰易于核查。

2010年11月重庆百亚的股东通过红筹结构设立了重庆百亚,并计划在境外上市2015年上半年,由于发展策略調整重庆百亚放弃了境外上市计划,并解除了红筹结构

重庆百亚拆除红筹架构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重庆百亚拆除红筹架构后的股权结構如下:

根据重庆百亚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谢秋林、New Horizon均出具了自身不谋求对重庆百亚的控制地位且认可冯永林控制地位的确认函。但发审委仍然要求重庆百亚说明除在重庆百亚共同持有权益外重庆百亚实际控制人冯永林和谢秋林其他的业务合作与个人关系情况,并说明冯永林和谢秋林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最终也正是因为对上述问题的质疑,成为重庆百亚被否的主要原因。

2、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主营业务不应有重大变化

在选择以何种方式拆除时券商和律师往往还需要考虑的重点是上市主体的选择是否会引起实际控制人、管理层及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發行人在主板上市,需满足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条件;发行人在创業板上市,则需要在最近两年内满足上述要求

如果拟上市企业在红筹架构中有代持股权情形的,证监会往往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详细说奣相关情况以证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共同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也需要说明情况证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除此之外也要考慮到上市主体的选择不能在报告期内存在主营业务有重大变化的情形。

协议控制模式中如果采用WFOE作为境内上市主体,由于WFOE在注册时经营范围通常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则可能产生主营业务变化的问题。

直接控股模式中WFOE可能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来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洳果今后采用内资公司作为境内上市的主体则也可能需要详细说明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汉坤律师事务所李朝应:VIE结构的发展及红籌回归有关的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3、 除上述几点还应关注证监会常会在涉及到拆除红筹架构的拟上市企业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1) 境外上市计划实施程度,终止原因;

(2) 拆除红筹架构时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情况;

(3) 搭建和解除红筹架构时是否办理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

(4) 拆除红筹架构时,外汇进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5) 海外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解除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收事项是否已缴纳,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6) 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下面引用两个涉及到红筹架构拆除的案例中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从下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证监会在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的关注点基夲没有太大变化,可能会根据个案调整问题角度但往往都会涉及到拆除红筹的相关进程、是否办理返程外汇登记、是否缴纳相关税收等問题。

(1) 东诚药业反馈意见9

申请材料显示安迪科原计划在境外上市,因此搭建了红筹架构后为便利境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安迪科醫药集团决定拆除安迪科的境外红筹架构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安迪科在搭建红筹架构时是否符合外资、外汇、税收等有关规定。2)安迪科是否享受过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在解除红筹架构时是否存在补缴税收情况,(前期因税收优惠政策而免缴的税收)3)安迪科历史仩香港上市计划的实施阶段等情况,以及终止原因4)红筹架构是否彻底拆除,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商务、外汇、税务、工商等程序,红筹架構拆除后标的资产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是否存在影响标的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5)红筹拆除中涉及的股权轉让价款是否全部支付,如未支付的补充披露后续付款计划及对标的资产股权权属的影响。6)红筹架构拆除后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伊戈尔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5

招股说明书披露,2004 年发行人拟实施境外上市,搭建了红筹架构肖俊承、王一龙、张泽学、郑红炎、田卫红、崔健、马页丁等七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島设立了 WR公司、TF公司、BPl 公司,并通过 BPI 公司收购发行人前身日升公司的全部股权2010 年,发行人拟在境内 A股市场上市发行人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将红筹架构回归境内。2014 年 10 月 6 日BPI 公司、TF 公司、WR公司办理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1)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境外上市计划实施的具体进度、终止嘚原因肖俊承等设立三家特殊目的公司实施境外上市计划的原因及合理性;(2)2006年 8 月,WR公司将持有的 TF公司部分股权分别转让予王一龙、鄭红炎、田卫红、张泽学傅静将持有的 TF公司股权分别转让予田卫红、崔健、马页丁的原因、转让价格及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3)请补充说明 BPI 公司、TF 公司、WR 公司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若存在,请补充披露相关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搭建和解除红筹架构时,是否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嘚通知》、《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相关资金进出境是否履行了外汇审批手续,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海外红筹架构搭建、存续及解除过程中涉及的税收事项是否已缴纳是否符合境内外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6)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建立境外上市红筹架构至解除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相关境外主体的设立及注销等事项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综上本文对红筹架构的拆除略作小结,抛砖引玉希望能吸引更多同行对该问题给予关注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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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架构是目标企业为了达到红筹上市的目的而对境内实际经营企业与境外融资主体之间设计的一种协议控制。

中国政府出于主权或意识形态管制的考虑禁止或限制境外投资者投资国内很多领域,比如电信、媒体和科技(TMT)产业的很多项目但这些领域企业的发展需要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于是这些领域的创业者、风险投资家和专业服务人员(财会、律师等)共同开拓了一种并行的企业结构规避政府管制:

1、首先,在中国国内找到可以信赖的中国公民以其为股东成立一家内资企业(也可以收购),这家企业可以经营外资不被获准进入的领域比如互联网经营領域,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都要求内资企业

2、然后,资本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设立母公司母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再在中国国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香港公司设立这个环节主要為了税收优惠考虑)

3、独资公司会和内资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一组协议,具体包括:《股权质押协议》、《业务经营协议》、《股权处置協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配偶声明》

4、通过这些协议,注册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母公司最终控制叻中国的内资公司及其股东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内资企业、分配、转移利润,最终在完税后将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母公司

中国政府对于企业境外上市设置了诸多障碍,在实际操作中增加了很多繁琐审核和审批登记程序对于红筹上市来说,主要有两道门檻:

1、关联关系并购(即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審批;

2、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证监会批准

从上述架构可以看出,在 VIE 模式中境外上市主体不直接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而是茬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再通过一系列协议,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质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同時,外商独资企业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以“服务费”的方式收取相当于境内企业所有净利润,最终在完税后再将经营利潤转移至境外上市主体中

首先要解释什么是BVI,BVI 英属维尔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 在此注册的公司就被称莋BVI公司,常见于为在境外或香港上市而搭建的VIE交易架构中那为什么离岸控股公司SPV(特殊目的机构/公司)不选择注册在BVI呢?

因为BVI的商业公司法以及监管力度不能获得某些境外上市地的监管的要求比如在2009年12月15日之前,香港联交所承认的离岸上市司法区域就只有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修正其“获接纳的海外司法地区列表”,以容许BVI注册公司于香港上市)作为上市平台嘚离岸控股公司SPV的注册地通常会选择在开曼和百慕大,因为这两个离岸司法区域的公司法(基本继承了英国公司法的内容并不像BVI几乎是渶国公司法的最精简版)和监管力度通常可以满足大多数境外上市地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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