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居住权离婚经济补偿金尝

离婚时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经济补助的区别
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就是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制度。,经济补偿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一种权利。夫妻一方有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事实是提起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诉因,而非司法审判中分割共同财产的考虑因素,但前提是“夫妻双方事前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给对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甚至身体上的伤害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以对方当事人有重大过错为必要条件,而经济补偿不属于过错赔偿,不要求对方当事人有过错,只要具备一方付出较多义务这一条件,另一方就应根据对方的要求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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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补偿制度也不同于经济帮助。经济帮助是指在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财产资助的行为。经济帮助,要求离婚时一方有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而离婚补偿制度则既不论付出较多义务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难,也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有负担能力,只要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即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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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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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没钱租房,无家可归;有钱但不租,不算)。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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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非产权人永久居住权 无法实现须赔偿
来源:上海律师咨询作者:上海房产律师时间:
& & 孙子继承爷爷遗产,承诺父亲永久居住权,后要求析产。居住权无法实现,父亲向其子索赔四十五万元补偿。
& & 黄甲系黄乙的父亲,黄丙系黄乙的爷爷。黄丙年老体弱,欲将房产过户给黄甲,黄甲出于对黄乙的爱子之情,让黄丙直接将房屋40%份额遗赠给黄乙。交换条件为黄乙承诺黄甲永久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一年后,黄乙通过争诉对于房屋进行了析产,由于与其他共有人无法达成共识,且对房屋整体缺乏支配力,造成其对于让黄甲永久居住的承诺无法实现。黄甲起诉要求黄乙以平均寿命76岁为标准,补偿房屋租金逾45万元人民币。
& & 最终法院认定,永久居住权的租金补偿无依据,酌情判决黄甲支付黄乙一次性补偿5万元。
& & 本案承诺书并未侵犯遗赠人的生前权益,内容合法有限,但效力仅限于原、被告之间,上海律师认为对于其他共有人没有约束力,部分产权人对于非产权人的居住承诺无法实现,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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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离婚时女儿已有17岁,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和女儿都居住于男方父母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内,请问女儿是否享有祖父母所建房屋的居住权?
2004年协议离婚,唯一套售后公房产权归一方,另一方户口未迁出(没有住房),现请问另一方是否还有居住权?另请问当时一方背着另一方拿着离婚协议偷偷变更了售后公房产权人,是否违法?
协议离婚,房产权归女方所有,如果在协议有这个条款“男方在另购新房定居前,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除了男方本人,他可以带其他人,如:他的父母亲戚朋友来住吗?或者他跟其他人结婚了带老婆孩子来住?男方有居住权,男方可以带其他人来居住吗?
我是离婚的,当时法院判定女儿跟我,我没有房子,前夫家的房子所有权是父母的,但是我女儿的户口还在他爸家,那她以后她是不是享有房子的居住权,我们的农村宅基地自建 的房子,以后如果房子拆迁的话,我女儿有没有份额的。如果按我们当地的政策,农村住宅按面积换取商品房的话,我女儿有没有权得一份
已经协议离婚了,共同房产转到孩子名下,孩子父亲是监护人,但是房子孩子母亲有永久居住权,并在孩子成年前可以出租,孩子父亲无居住权,并不得买卖房子,这样的协议应该怎么样写?
您好,我有一间房子,产权证上写是我的名字。我爱人的父母住在我的房子里,请问他们是否享有居住权,及房屋所有权?
1993年我与前妻共同购买了一90平米公房的居住权,1996年我们协议离婚,协议上规定我前妻搬离该房屋,2002年房改时我个人购买了房屋的全部产权,现在我想把该房屋转让给他人,请问能转让吗?需不需要还要找前妻签字同意?
我跟老婆要离婚,房子有一套公房,名字是我,是我爸爸03年去世后改成我的名字房卡上面,原来是我爸爸的,后来拆迁,新房是07年拿到的,我结婚是08年,请问我跟我老婆离婚,这个公房我老婆有使用权和居住权吗
我今年已经六十多了,丈夫在外面有了第三者,以前就有,我一直忍受着,(我以前生病子宫拿掉了)今年他打了我两次,房子不给我住,还把这个女人领进来住,另外一套房子要卖掉,一分钱都不给我,我想离婚,但是听说找律师要好多钱,我一个月才六百多元退休工资。不知道该怎么办,请律师帮帮我,谢谢。
我家有四口人,父母及兄长,但我哥的户口已经迁走,我父母离婚时我和我哥已经成人,我家公房承租人是我母亲,离婚时法院判我父亲拥有居住权,我母亲除这处房无其他住房,如果拆迁我母亲是否能得到拆迁补偿?
结婚时购买一套婚房在男方名下,其中购房时女方家也支付了一部分费用,现在准备离婚,离婚后女方抚养孩子,无居住房屋,能否与对方争取房子?如争取不到会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吗?当初购房时支付的费用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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