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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民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民政婚姻服务业的意见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民事发[1996]19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254471&&
【正  文】
民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民政婚姻服务业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80年代末以来,各地民政部门相继在一些大中城市建立了初具规模的婚姻服务中心,婚姻服务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发展不平衡,在一些地区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当事人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为使婚姻服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就加快发展婚姻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大领导力度。发展婚姻服务,是破除陈规陋习,移风易俗,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姻习俗和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更好地为婚姻当事人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婚事消费的需要;是贯彻国家关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政策,发展民政经济,促进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婚姻服务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把婚姻服务列入当地第三产业发展规划;争取有关部门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并结合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切合实际的发展目标;加强对婚姻服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服务原则。发展民政婚姻服务的指导思想是:想当事人之所想,办当事人之所需,加快服务网点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引导当事人文明、节俭办婚事,推进婚姻习俗的改革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婚姻服务应当坚持七个原则。一是自愿的原则。服务项目和婚庆用品,应当由当事人自主选定,严禁硬性搭配和强行推销,不准把接受婚姻服务作为婚姻登记的前提条件。二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各地在发展婚姻服务时,不论在婚姻服务中心地点的选择上,还是在婚姻服务的程序上,都要充分考虑是否方便婚姻当事人。三是行政执法与婚姻服务分开的原则。婚姻登记、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治理违法婚姻等是行政执法,属于行政行为;婚姻服务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但属于营销活动。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必须分开。从而划清行政执法与婚姻服务、婚姻服务与搭车收费的界限。四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发展婚姻服务主要是,抑制当事人过高的婚事消费,平抑社会上昂贵的婚姻服务和婚庆用品的价格,改革婚姻习俗,引导当事人文明、节俭办婚事,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次是,通过开展婚姻服务,取得合理经济效益,为争取社会效益提供物质上的保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五是促进婚姻登记管理的原则。婚姻服务所得不仅用于婚姻服务中心的自身建设,还要用于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六是先城市后农村,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文化、婚姻习俗差别较大,各地都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确定婚姻服务的规模、项目、档次、方式方法,不能一刀切,一哄而起,要量力而行,由小到大,滚动发展。婚姻服务中心,既可以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又可以是企业单位;既可以全民所有制,又可以集体所有制。七是依法服务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确定服务项目和婚庆用品的价格,服务内容要健康,服务行为要合法。    三、充分发挥优势,健全服务网络。各地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发展婚姻服务上的优势,为开展婚姻服务创造条件,并加强对婚姻服务的指导和监督;要积极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这一载体,开展婚姻服务。婚姻服务网点建设,是婚姻服务业的基础。为此,要加快婚姻服务网点建设,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筹措建设经费,可采取政府投入一点,民政厅(局)支持一点,婚姻服务实体自筹一点的办法,解决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当分别在城市和乡村,扶持一个能起窗口作用、示范作用、辐射作用的婚姻服务中心。经过努力,到本世纪末,在大中城市、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建立一批档次较高、功能较齐全的婚姻服务中心;在小城市、经济欠发达地区及乡(镇),建立一批中小型的婚姻服务中心;在民族地区,建立一批具有民族特色的婚姻服务中心;在农村依托红白事理事会建立一批婚姻服务站。从而逐步形成规模不同,形式各异,全方位、多层次的婚姻服务网络。    四、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婚姻服务中心要增强市场意识,婚事消费既是物质消费,又是精神消费。在拓展婚姻服务领域时,要充分考虑如何满足当事人物质和精神消费的需求,并以此作为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的标准。当前主要围绕婚姻登记,开展证件照相、出租婚纱、举办婚礼、婚前教育、销售婚庆用品等服务。从长远看婚姻服务应当向以下几个方面发展;在服务的范围上,要从目前的为婚前、婚姻成立过程的服务,向婚前、婚姻成立、婚后服务的全过程服务发展;在服务的内容上,要从目前的销售简单的婚庆用品,向销售品种齐全、档次有别的婚庆用品、提供婚姻家庭咨询、开展婚姻介绍、举办婚礼婚宴及婚姻家庭庆典活动等多样化、系列化服务的方向发展;在服务方式上,要从目前单一的门市服务,向门市服务与上门服务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婚姻服务是一项具有喜庆性、商业性、社会性的服务工作,服务质量,既影响婚姻服务实体和民政部门的社会形象,又影响婚姻服务实体的经济效益。为此,各地要加强对婚姻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以优质、周到、热情的婚姻服务,树立良好信誉,扩大婚姻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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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76号近五年国家养老产业主要政策解读
  纵观近五年养老产业政策,主要围绕&人&(养老服务业人力缺口大)、&财&(产业投资资金从何来)、&物&(以用地为核心)三类资源。并以此为中心,围绕&如何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做文章。与养老相关的机构间协同与合作成为优化资源提高效率改善效果的关键。
  总体来看,每年出台的产业政策各有侧重:
  2015年:以医养结合为重点,鼓励各类民间资本参与
  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于日起实施。该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是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指南,具有专业性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印发《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到2020年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与政策法律基本建立,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意见》明确了五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
  二是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三是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
  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
  五是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地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2015年4月,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发挥开发性金融的资金引领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投入,秉承养老普惠的理念,共同引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重点支持五个方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老年活动中心和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及便利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2015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全国老龄办综合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强调各部门要督促落实养老服务业政策发展,优化投资结构,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也综合改革试点,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示范性试点项目。
  2015年2月,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产业发展的具体举措。
  201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该决定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终于破冰。
  2014年:以规范养老用地为核心,打破外资进入障碍,全面启动人才培养
  2014年12月,商务部民政部发布公告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独立或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
  2014年1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4年11月,商务部印发《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工作任务是加快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元化、便利化、特色化、融合化等方向发展。
  2014年10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下达《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目标是推进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更好地满足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需求,释放信息消费潜力。推进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方式,增强社区服务群众能力,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完善社区信息消费环境。
  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各部门提出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并行发展健康、养老、体育健身等事业,加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等。
  2014年8月,财政部等部门下文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购买服务的主题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确定购买内容,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
  201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操作规范、责任认定办法。研究建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双向转诊和远程会诊后的转诊绿色通道。研究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价格。研究将远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研究建立患者隐私保护机制,以及推进远程医疗应用的人才保障、资金保障等相关配套政策。可以选择具有丰富远程医疗实施和运营经验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研究建立基于第三方的市场化远程医疗服务模式、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
  2014年6月,教育部等发布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主要任务是扩大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等、支持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建设、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2014年6月,民政部发布《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决定在在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北京市大兴区新秋老年公寓、河北省优抚医院、江苏省无锡市失能老人托养中心、河南省社区老年服务中心中州颐养家园、安徽省合肥庐阳乐年长者之家、四川省资阳市社会福利院等7家养老机构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试点工作。
  2014年6月,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将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结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具体目标,测算出建设规模、用地需求,按规划分解确定年度用地计划,逐年抓好落实;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
  2014年4月,国务院提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任务目标是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老年酒店、宾馆、会所、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性设施占用土地,不属于本《意见》中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
  2014年2月,国务院提出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014年1月,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要求,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
  2013年:从服务规范管理入手,促进产业间合作
  2013年12月,民政部提出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主要内容是开展人员培训、加强互助合作,包括不同入住率的养老机构之间建立合作、分享管理经验、提供技术指导、加强设备支持等,让支援方为受援方在人员、技术、管理、硬件设施等方面提供对口帮扶支持。
  2013年12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主要任务是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发展政策、强化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培育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养老服务市场监管。
  2013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主要任务是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2013年9月,国务院提出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推动二增强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另外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服务能力,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
  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下达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通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自日起实行。
  2012年~2011年:养老产业社会化发展启动
  2012年11月,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1年9月,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基本原则是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统筹协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等。
  2011年1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年)》,这则总体规划纲要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内涵、功能定位作了明确规定。建设任务有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在居家养老层面,支持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在城乡社区养老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在机构养老层面,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装备水平,鼓励研发养老护理专业设备、辅具,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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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欢迎光临中国社会组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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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医疗服务的定价自主权问题。日,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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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87,6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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