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对外省转入宁波外地养老保险转入北京视同交费工令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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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编辑:莫林&出处:
甬劳社老〔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未经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办理调(流)动手续的人员,其转入宁波市的外地个人帐户,从该地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制度起至日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参照宁波市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方式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二、省属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宁波市后,凡省劳动保障厅已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续接养老保险关系。三、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确定,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界定,以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理文书为依据。属应缴未缴的,经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续接养老保险关系,并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中人”或“新人”。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被辞退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辞职、被辞退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按甬劳社老〔号文件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续接养老保险关系和补缴养老保险费。五、按甬劳险[2001]28号文规定,宁波市企业职工辞职前视同缴费年限已经认定的,其辞职至宁波市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期间,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向前推算社平工资。六、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职工在判刑(包括缓刑)及劳教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对个别在判刑(包括缓刑)及劳教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一经查实,判刑(包括缓刑)及劳教期间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退还。七、企业女干部在50周岁之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的,在55周岁之前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时按下列办法处理:(一)缴费年限计算到本人50周岁止;(二)按规定缴费人员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社平工资以本人50周岁时上年社平工资为准;(三)超期缴纳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四)超期办理期间的养老金待遇按有关文件进行调整;(五)养老保险待遇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从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类似情况比照上述办法处理。八、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按照甬劳社老[号文件规定,变更缴费基数后又在企业就业的,可经本人申请后再次变更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可参照新参加工作人员核定。九、考入公务员的原企业职工,其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按浙劳社老[号文件中规定“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单位和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并入养老保险基金”。考虑到该文件在宁波市尚未执行以及公务员在退休之前也有流动到企业的可能,对其个人帐户暂予以保留,待以后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予处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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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事业单位,下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号文件退职的人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宁波市人事局所属的宁波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保办)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机关。市本级(包括市辖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下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在甬的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社保办直接管理;各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各县(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并接受市社保办的指导。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向当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有关手续。
单位成立、分立、合并、撤销;人员录用、聘用、调用或解除行政、工资关系(包括辞退、辞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时,均应在30日内向当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七条 个人按其核定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上年工资基数的,由单位根据本人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改革起步阶段为4%,其中单位补贴2%,今后随着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增加,个人缴费比例将每两年调整一次,最终为8%。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在个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已离退休人员和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为基数计缴,高于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计缴。
第八条 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单位按本单位在职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本级范围内的单位缴费率暂定为21%;各县(市)按收支相抵略有结余的原则,在低于21%的幅度内进行具体测算,提出各县(市)的缴费率,报市社保办核准。
第十条 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全额列入预算;差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分别列入预算和在单位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额在单位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由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开户银行向单位托收。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基本养老金发生支付困难时,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确定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下称个人帐户),同时发给相应的手册,记录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事项,作为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按个人缴费基数从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划转部分(改革起步阶段为5%);
(三)按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从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划转部分(改革起步阶段为7%);
(四)按规定应记入的利息。
第(二)、(三)项规定的划转比例,以后将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和基本养老金收支情况作合理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社保办公布。
第十五条 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按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部分减半计息。每年的计息利率由市社保办公布。
对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含利息)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结算一次,向所在单位出具结算清单,由单位负责与个人核实。
第十六条 个人帐户支付的项目:
(一)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按本办法规定增发的基本养老金;
(三)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
今后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先在本人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中支付,不够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直至本人去世。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统一由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的个人帐户处理办法:
(一)在职人员在市本级或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变更工作单位时,不变换个人帐户,只办理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
(二)在职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市本级机关事业与各县(市)机关事业之间、各县(市)机关事业之间流动的,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全额转移。
(三)在职人员因解除行政、工资关系等原因停止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重新参加工作并按规定缴费的,其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含中断期间的利息)可合并计算。
(四)在职人员调往市外或市外调入本市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未规定前,本市调往市外的人员,暂按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转移。
(五)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从安置进单位起薪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六)在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去世的,其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领取。
(七)在职人员未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去国(境)外定居的,其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可返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八)离退休人员未领完本人个人帐户中累计储存额而去世的,其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领取。
第四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第十八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条件;
(二)本人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包括视作缴费年限)满10年或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属国家公务员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前离退休(退职)人员,仍按国发〔号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计发离退休(退职)费。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计发离退休费的同时,再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乘以规定的系数计发,其月基本养老金为两数之和。计发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退休费+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0.4%。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0.4%增发的月金额低于5元的可按5元增发。
(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三年以后(暂定为日以后)到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计发由两部分组成:1、按离退休时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乘以换算比例再乘以实行个人缴费前视作缴费年限;2、其个人帐户中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在职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换算比例×实行个人缴费前视作缴费年限+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换算比例暂定为2.5%,届时由市社保办另行公布。
按此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可改按第(二)项规定计发。
(四)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一律按其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20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及外地(含行业统筹等单位)调入的人员,退休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比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退休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数计发。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返还给本人,其视作缴费年限部分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返还给个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属国家公务员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改革实施前已离退休和改革实施后离退休的人员,从下一年度起,统一按照市本级或本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的60%增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抵销同期国家和省市提高离退人员待遇的部分。若国家、省提高的待遇高于当地调整水平的,则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在职人员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与上年度生活费价格指数和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挂钩。具体调整办法和时间由市社保办公布。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分立、合并、破产、终止时,必须优先清偿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人员与单位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时,可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可向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求核实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和养老金支付情况,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单位和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核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有必要时,可提请财政、审计、工商、银行等部门给予配合。对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除责令限期登记补缴外,按日收取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对不缴、漏缴、瞒缴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足额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依法通过银行扣缴,并按日收取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和工作单位应及时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可处以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人事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对扰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甬的部队属事业单位人员和无军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并由市社保办直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原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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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人社部等部门近日发布暂行办法,明确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一、哪些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象山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应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什么情况下发生伤害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甬人社发〔2017〕40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号)、《关于宁波市工伤职工就医交通、食宿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通知》(甬人社发〔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就医食宿费用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伤职工就医伙食费补助标准 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和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20元。 二、调整工伤职工转外就医住宿费苑某系某煤矿带班井长。日,苑某在井下工作时因道路结冰滑倒摔伤,在单位附近卫生所检查后,诊断为右侧胸部红肿,建议进行X光检查,但苑某自认病情不重继续在单位坚持上班。日,苑某感觉胸闷、胸痛、呼吸困难,到医院拍X光片检查诊断为肋骨骨折。   随后,苑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苑某为工伤。苑某所在单位不服,以苑某受伤之日至诊断为骨折之日间隔长达25天,该期间不排除其他情况发生为由,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案例评析A某,系某供电分公司基层变电站运行工。该站共有4名职工,根据工作性质实行每班2人、上班7天、休息7天、每周星期一上午10时交接班的工作制度。日(星期一),A某和同班次另一职工休息7天,按规定应于日(星期一)10时与上一班次另外两名职工交接班。日(星期六),A某从西安工作的妻子(夫妻工作不在一地)处驾驶两轮摩托车返回变电站所在县的途中于17时55分,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公安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某无责任。
日,A某之妻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为由,向其夫工作所在县的人社局提出工亡认定申请。县人社局认真调七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基本工资如何确定请看后面第25条。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0、7、4、2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0、7、4、2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4年浙江省社平工资:4031元/月 (三)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和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30、25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聘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3、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根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宁波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文件精神,我市从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政策。 工伤保险   ★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从原来的三大类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30%、0.60%、1.00%、1.35%、1.65%、1.95%、2.40%、2.85%。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1、根据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   一类行业收支比例为120%以下的,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收支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城市发展,离不开农民工兄弟的辛勤付出,但他们的权益有时没法得到保障。记者了解到,2015年前11个月,全市住建、交通、城管、水利四大施工行业共发生人生意外伤害事故1370人次,全市建筑业发生死亡事故15起,共造成人员死亡21人。 目前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总人数大约30万左右,参加工伤保险的只有4万人,由于商业保险工伤赔付有限,建筑施工行业工伤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热点。 昨天,在市政府召开的发布会上,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陈勇发布消息,近期人社、住建、交通等九部门联合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所有在宁波行政区域内建筑七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基本工资如何确定请看后面第25条。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0、7、4、2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0、7、4、2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4年浙江省社平工资:4031元/月 (三)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发生工伤时间日当晚7点,自已也没有住进公司挂钩的规定医院,直接去了中医院。出院时间日,可公司到现在还没过来处理。自已不知道怎么办? 县人力社保局答复:你好!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我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工伤律师:职工酒驾受工伤劳动关系咋处理?   案情:小刘是某公司的快递员。今年3月3日,小刘正常上班。中午休息时,有一位高中同学来看望小刘,由于多年未见,在同学的提议下,两人就要了几瓶啤酒。刚喝到一半时,主管来电话,称快件积压太多,要求小刘吃完饭后尽快去送快件。在送快件的途中,小刘驾驶的三轮车与胡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小刘在事故中腿部骨折。经交警认定,胡某系闯红灯,而小刘经检测后认定为酒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4月15日,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小刘所受伤害为工伤。另外,该快递公司规定,员工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驾驶单位车辆,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事故发生后,该快递公司就如何处理小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与他人纠纷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与他人产生纠纷受到暴力伤害的,如果其产生纠纷和受到暴力伤害的原因是与其工作相关或者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公共利益,则应认定为工伤。如果仅是因个人因素,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工人养老保险账户查询方式   宁波养老保险查询电话   宁波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宁波社保热线,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各方面问题解答。   宁波养老保险上门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查询;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养老保险处:   电话:6、   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   邮编:315000   邮箱:ylzx@zjnb.   宁波养老保险金查询网址:   宁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宁波工伤保险缴费指南   宁波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宁波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宁波工伤保险缴费数额是多少?宁波工伤保险缴费方式是怎么样的?宁波工伤保险在哪里缴费?   缴费比例   市本级统筹区域内(不含杭州湾新区),一、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6%、1.4%、2.1%;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为0.3%;职业病高危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为3.0%。   一类行业和事业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一般每年浮动一次,主要依据是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收支、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发生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对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6%的,宁波工伤赔偿标准   宁波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不同程度的工伤能得到多少的补偿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宁波工伤认定办理指南   在宁波受了工伤之后办理工伤认定的流程是怎样的呢?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到哪里办理呢?   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   5.《关于贯彻《工伤认定办法》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工伤〔2004〕97号)   6.《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社工伤〔号)   7.《转发关下月起建筑工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下月起,宁波建筑工地的所有打工者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新出台的建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从10月1日起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建筑工个人不用缴费。   建筑工工伤保险个人不用缴费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最近出台,这对建筑工来说意味着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政策依据。   此前,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施工周期短,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大,难以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特别是工地上的建筑工很少有工伤保险。新出台的办法以建筑工从事的建筑项目为依据,对施工企业进行工伤保险费的近日,为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紧贴工伤伤残职工的实际生活需求,我市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 一是新增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在原31项配置项目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假耳、假鼻、全口(半口)假牙以及长期卧床重度伤残者使用的防褥疮床垫等实用项目。 二是大幅提高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限额标准。与原标准相比,调整后的费用限额提高幅度明显,如髋离断假肢项目从原来的13000元限额标准调整到目前的30000元标准,提高了1.3倍。 据统计,在全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中,限额标准提高幅度超过30%-50%的有16项,超过60%-100%的有9项,超过130%-2近日,记者从宁波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紧贴工伤伤残职工的实际生活需求,宁波市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 一是新增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在原31项配置项目基础上,又新增加了假耳、假鼻、全口(半口)假牙以及长期卧床重度伤残者使用的防褥疮床垫等实用项目。 二是大幅提高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限额标准。与原标准相比,调整后的费用限额提高幅度明显,如髋离断假肢项目从原来的13000元限额标准调整到目前的30000元标准,提高了1.3倍。据统计,在全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中,限额标准提高幅度超过30%-50%的有16项,超过60%-100宁波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完善我市工伤保险政策,现就《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号)涉及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内容,调整如下: 一、调整二、三类行业工伤发生率与费率挂钩的参数 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按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年度工伤发生率(用人单位工伤事故数占该用人单位月平均职工人数的比例,下同)大于等于4%的,上浮一档费率。 二、实行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标准化等级与费率挂钩 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案例 2012年11月,宁波某化工公司的销售人员刘某在广州谈业务时,与客户程某、当地的老同学戴某一起开车去广州隔壁的佛山市吃晚饭,商谈业务合作。当晚凌晨一点左右刘某随后返回佛山宾馆,不久在宾馆逃生通道的阳台上坠河身亡。公安机关在结案报告中,未作死者酒精含量检验。 宁波海曙区社会和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溺水死亡的伤害为工伤。某公司不服宁波海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行政认定决定,依法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的焦点:1.刘某是否构成醉酒,如果是的话,某公司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醉酒导致死亡的不能认定工伤。2.如果刘某不构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部分行业企业是指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   前款所称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的划分标准可以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号)执行。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首先,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带着该问题,我们首先了解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行业包括: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住宿业,零售业,批发业,邮政业,仓储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十新闻出版业,卫生,电视、广播、电影和音像业,教育,文化艺术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 款   1 、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要求:(1 )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 款   1 、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 、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 款   1 、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要求:(1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 款   1 、标准:从工伤保2014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据2013年2月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3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总结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2012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宁波工伤费率核定   受理部门: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37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24   服务对象:市中心工伤参保人员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07
  宁波工伤费率核定受理条件:   1、差别费率:工伤保险根据各行业的事宁波工伤费率核定   受理部门: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37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24   服务对象:市中心工伤参保人员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07
  宁波工伤费率核定办理流程:   提交相关材料、调查后进行审核。   宁波工伤保险待遇结算   受理部门: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37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8:30--11:30 14:00--17:30   联系电话:24   服务对象:市中心工伤参保人员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每月1-23日受理。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07
  宁波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受理条件: 宁波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理流程   受理部门: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37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8:30--11:30 14:00--17:30   联系电话:24   服务对象:市中心工伤参保人员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每月1-23日受理。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07
  宁波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理宁波工伤保险待遇结算申请资料:   1、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准结算表一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5、工伤医疗费用包括门诊(需提供原始的门诊病历、电脑发票、药费电脑小清单)和住院(需提供出院记录、原始出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   6、鉴定费原始发票;   7、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   8、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需要供养的,应提供供养直系亲属户籍身份、婚姻状况、生活来源情况等证明(乡、镇及街道以上相关部门);供养对象宁波社会保险费补缴   受理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登记申报办公室   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6-24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宁波市劳动保障大厦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35   服务对象:适用于社会保险登记在市本级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及参保个人。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07宁波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资料:   对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要求填写一式两份的《宁波市社会保险费补缴表》(05表),《宁波市外来务工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08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用人单位   (1)应缴未缴补缴   应提供劳动合同和相对应年份的工资单、人民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监察部门签发的行政改正指令书等补缴依据;   (2)中断补缴   养老:应出具补缴人的宁波市户籍证明;其中低标准养老保险中断补缴,对06年5月以后的中断缴费年限可选择按基本或低标准补缴;   医保:参保人员因用人单位等原因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后,要求续保并连续享受医疗宁波社会保险费补缴流程   受理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登记申报办公室   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6-24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宁波市劳动保障大厦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35   服务对象:适用于社会保险登记在市本级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及参保个人。   法定办理时限:无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工伤认定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⑧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宁波工伤认定办理指南   受理地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12-15号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宁波市劳动保障大厦内)   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12   工伤认定办理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新民网 昨天,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这项政策5月1日起执行,将通过降低工伤发生率的调控比例来严格要求企业注重安全生产。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跟年度工伤发生率有直接关系,发生率越低缴费也就越少,反之就要升高。 根据《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将行业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体育、娱乐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行业。 此次政策调整,对于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年度工伤发生率的调控比例发生变化,由原来的6%调整为4%。即在按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收支比例浮动[案例] 去年10月7日凌晨,最强台风“菲特”登陆我国东南沿海。这天早上,王某从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住处出发,骑电瓶车去邻近的慈溪一家公司上班,途中不幸溺水死亡。此后,王某所在公司向慈溪市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认为,该起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王某丈夫赵某不服此认定,将慈溪劳动部门告上法庭。赵某认为,其妻子是在上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劳动部门不能排除其妻子系交通事故死亡等意外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立法本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其妻子的死亡构成工伤。赵某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慈溪市来源:中国青年网   李某是宁波某电子公司员工,2012年1月17日,李某上班工作时右手无名指不慎被压伤,有关部门确认其为工伤,十级伤残。同年4月27日,李某趁车间无人,盗取了公司合金模具两块。10天后,当李某再次行窃准备携带赃物走出公司大门时被查获。经鉴定,赃物价值2980元,此后,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11月24日,李某向鄞州区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余元。同年底,劳动部门作出裁决,宁波某电子公司应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宁波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5月15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5月1日起,我市机关工作人员统一被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畴,宁波工伤保险制度由此实现了对所有职业人群的全覆盖。   早在1993年,我市在余姚进行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参保范围仅为企业职工。2004年,参保对象逐步扩大到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此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也陆续被纳入保障范畴。来自人社部门的统计显示,2012年底,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270.2万人。   根据《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波所属国家机关应当按规定参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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