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千岛湖社保补缴手续续,补缴10年后,再缴5年,但仍不足55

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女),但是养老保险只交了10年,那么可以一次性补缴5年得养老保险吗?又需要什么手续_百度知道
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女),但是养老保险只交了10年,那么可以一次性补缴5年得养老保险吗?又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需要单位的工资表,则是往前补。比如现在缴费的是年这10年的,但如果他在也在这个单位的话,有工资表证明,则可以往前补。如果没有这些工资表,则需要往后补,后补有2种,一种是一次性交五年的,然后开始享受待遇,另一种是按月缴,5年后开始享受待遇。你省采取哪种方法,要咨询当地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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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身份补缴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宜的解释
本帖最后由 安静是明白。 于
12:28 编辑
看到很多问的,还有很多代办再发广告,简单解释下。
1、退休年龄及补缴费用:
& & & & & & 年龄计算节点为日,退休年龄为女55岁,男60岁。
& && & & &
①到退休年龄的可以一次补缴15年,共需要89496元,交完钱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开始发工资。
& & & & & & ②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补缴10年加上今年的费用,共11年,共需要66000元左右,剩余四年一年一交。交够15年,达到对退休年龄了办理退休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在未交够15年之前,即使达到了退休年龄也不能办理退休)。③可能还有一种情况,交够15年了还没到退休年龄。这样的可以等到到了年龄再办理退休,按照15年工龄算工资,也可以继续缴纳,按照实际缴纳年限算工资。
2、补缴所需材料:
& & & & & & ①企事业单位上过班的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的时间必须是1996年之后的,并且签订合同时候年龄女的不能超过50岁,男的不能超过60岁;
& & & & & & ②退伍军人可以凭退伍证办理,当兵几年算几年工龄,比如当兵5年,补缴养老保险15年,最后退休的时候是按照20年工龄计算工资。退伍证丢失的可以到武装部门开具证明;
& & & & & & ③乡村医生、乡村教师可以凭区级卫生、教育部门出具的认定表办理。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 & & & & & 一些人在村里的时候曾经参加过,2006年之前叫农村养老保险,不论男女都是60开始发钱,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后,农村养老保险会被注销,个人所交费用及各级政府的补贴、银行利息一并转入社会养老保险,最后依照转入金额加上个人补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额计算工资。
4、关于材料的准备:
& & & & & & 造假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事实,随便找个打字复印社几十块钱就能搞定。如果你愿意多花几百上千的找个中介,你有钱,你随意,但是有一点要明确,不到退休年龄只能补缴11年的事情是任何人改变不了的,不要认为多花点钱就能搞定,现在的形式下没人会为了那几千块钱就冒这个险。
天有不测风云,别把这个保险跟跟商业保险混淆,商业保险可能有这样那样的约定条款,保险人去世后会退钱或者怎么样的,这个保险是没有的;社会养老保险保险人去世后会有一部分抚恤金和丧葬费,具体情况可以在缴费之前咨询劳动局退休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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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准备补交15年养老保险了吗?
山东省人社厅日前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根据《通知》,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关于补缴基数和比例: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对补缴年限和年龄,《通知》明确,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那么问题来了,补交15年保险一共需要多少钱呢?2014年度莱芜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060元,2015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436元。年缴费额为=5846.4元。因政策持续到2020年,所以如若2016年补缴,那缴费基数就按2015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算,以此类推!若符合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三类人员之一,我们便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今年的缴费额是=87696元,如果补缴10年的,补缴额就是=58464元。可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领取退休待遇,具体标准按照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算。这项政策对于很多人来说绝对是一个好消息,但是一次性交8万块钱对于一些家庭来说也不是一个小数目,算一下自己的经济账,你会选择这种补交办法吗?(参考:莱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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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职工补缴政策问答 文件出台背景: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 一、问:哪些人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答:三类人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一)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之前在其他单位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凭有效原始资料,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三)具有我市户籍,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年龄的计算均截止到日。 二、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职工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补缴人员基本信息表,统一办理。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据实填写《参保补缴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其中,曾在参保单位工作过的还须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问:可以补缴哪些年限?缴费基数及如何确定? 答: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可以补缴在本单位应保未保的年限。其中,补缴日前的按历年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利率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记账利率计算。对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补缴利息的计算,按同期国家规定的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算)。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日)。 缴费基数以本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补缴年份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日前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由选择,但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早于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日期(日),其中个体工商户不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低于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2015年补缴的,缴费基数为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年的缴费额是5846.40元,以后年度补缴的按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对于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且2011年6月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起止时间以不重复为原则,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据补缴的年限确定其补缴的时间段,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日),其中个体工商户不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 四、问:工商营业执照有时间要求吗? 答: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日(含)以前取得。 五、问: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答: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六、问: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入?指数如何计算? 答: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 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按照缴费基数的11%记入,2006年1月(含)以后的按照8%记入。指数按照缴费基数除以相应年份的上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实计算。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人账户统一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录,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2011年7月(含)后的指数据实计算。 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七、问:按规定补缴的参保人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答:符合补缴参保的人员,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自愿选择继续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选择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之月起,停止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在计发待遇前按国家规定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原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时,按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八、有视同缴费年限且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市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固定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当地已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也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参保缴费的,只有所在市实行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九、问:对曾经受过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处分的人员,能否补缴? 答: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过工作经历,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符合《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z2015{29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这类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曾经被判刑人员,原则上不执行鲁人社发z2015{29号文件。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问:原来已经缴费,中断期间的欠费如何补缴? 答:鲁人社发【2015】29号文的规定,“原来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因此,补缴中断期间的欠费也执行新标准。 十一、问: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答:待遇的计发仍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十二、户口在我市,个体户营业执照在外地的从哪里办理? 答:依本人自愿,可在我市办理。 十三、问:到哪个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答:未缴过养老保险费的到户籍所在地所在区级经办机构办理,雪野旅游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的到市级经办机构办理;以单位职工身份以及已经以个人身份缴过费的到目前所在经办机构办理。各级经办机构咨询电话:市级经办机构:;莱城区经办机构::钢城区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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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ICP备号&&2016莱芜市企业职工社保养老保险最新补缴政策-随便吧社保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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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莱芜市企业职工社保养老保险最新补缴政策
  据随便吧社保小编了解,山东省莱芜市为有效解决一些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
  一、哪些人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三类人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一)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之前在其他单位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凭有效原始资料,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三)具有我市户籍,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年龄的计算均截止到日。
  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职工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由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补缴人员基本信息表,统一办理。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据实填写《参保补缴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其中,曾在参保单位工作过的还须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可以补缴哪些年限?缴费基数及比例如何确定?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可以补缴在本单位应保未保的年限。其中,补缴日前的按历年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利率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对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补缴利息的计算,按同期国家规定的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算)。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日)。
  缴费基数以本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补缴年份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日前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由选择,但最长不超过10年,且不早于我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日期(日),其中个体工商户不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低于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2016年补缴的,缴费基数为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年的缴费额是5846.40元,以后年度补缴的按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对于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且2011年6月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起止时间以不重复为原则,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据补缴的年限确定其补缴的时间段,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日),其中个体工商户不早于领取营业执照时间。
  四、工商营业执照有时间要求吗?
  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日(含)以前取得。
  五、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六、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入?指数如何计算?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 1996年1月至2005年12月按照缴费基数的11%记入,2006年1月(含)以后的按照8%记入。指数按照缴费基数除以相应年份的上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实计算。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人账户统一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录,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2011年7月(含)后的指数据实计算。
  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七、按规定补缴的参保人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符合补缴参保的人员,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自愿选择继续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选择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之月起,停止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在计发待遇前按国家规定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原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八、有视同缴费年限且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市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固定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当地已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也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参保缴费的,只有所在市实行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九、对曾经受过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处分的人员,能否补缴?
  答: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过工作经历,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符合《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这类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曾经被判刑人员,原则上不执行鲁人社发﹝2016﹞29号文件。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原来已经缴费,中断期间的欠费如何补缴?
  鲁人社发【2016】29号文的规定,“原来各市自行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因此,补缴中断期间的欠费也执行新标准。
  十一、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待遇的计发仍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十二、户口在我市,个体户营业执照在外地的从哪里办理?
  依本人自愿,可在我市办理。
  十三、到哪个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未缴过养老保险费的到户籍所在地所在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雪野旅游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的到市级经办机构办理;以单位职工身份以及已经以个人身份缴过费的到目前所在经办机构办理。各级经办机构咨询电话:市级经办机构:;莱城区经办机构::钢城区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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