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协议工有安葬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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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学网实习编辑稿件www.NEwsGx.C0M
  信息时报讯(记者 项仙娥 通讯员 廖文波)广州市职工济难基金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进行救助是对社会救济的一种补充,救助坚持量入而出、量力而行原则,对经实施困难补助和系统一级救助后,生活仍有较大困难而确需救助的家庭实施救助。正常救助每季度进行一次,同一户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年申请2次(隔季申请、半年一次)。
  在林和街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职工(包含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救助。低保、低收入、特困职工家庭因各种原因影响正常生活的家庭,酌情给予500~600元救助。
  而家庭人均收入1300元以下,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长重病(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中风瘫痪、重度精神病、脑血栓)需医治的因病致贫家庭,酌情给予400~500元救助(需提供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长重病的疾病证明或医药费清单);
  对于单亲(丧偶)子女读书负担重的困难家庭酌情救助,读初中以下300~400元,高中(含职中)、大专、本科和本科以上500~600元。低收入患重病孤寡人员,酌情给予300~400元救助(需提供患重大疾病、长重病的疾病证明或医药费清单)。
  此外,家庭人均收入2000元以下,有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市级或以上先进工作者和有突出贡献工会工作者,因本人患重大疾病需医治影响正常生活的,酌情给予600~1000元救助(需提供患重大疾病、长重病的疾病证明或医药费清单)。
  对遭受意外灾害后家庭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的职工,酌情给予1000元以下救助。
  林和街总工会地址:林和西路101号林和街道办事处四楼401室
  联系人:陈先生
  咨询电话:
  记者从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处获悉,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已发文,包括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降低中间费用三项内容。其中,连缴6个月的职工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行为12个月)。1992年到2014年3月,公积金利用率仅约50%。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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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没有发票能不能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日 来源:应届生会计考证网 作者:编辑组
&&&& 丧葬补助费是单位对职工死亡后用于丧葬的专项补助,指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
  问:我公司实际发生的职工丧葬补助费,未取得发票,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规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凭证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可,但有关凭证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同时,丧葬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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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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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劳社养[2012]7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资金渠道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执行,即: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出台企业职工丧葬费有关政策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中央部委=-
中央人民政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人口计生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国家旅游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气象局
-=省级人事系统=-
-=省会人事系统=-
-=市直属部门=-
市委办公厅
市委统战部
市委政法委
市委农工部
市委史志办
市委保密局
人口计生委
新闻出版局
中小企业局
行政服务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路运输管理处
社科联(院)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新闻媒体=-
国际广播电台
中国人事报
中国劳动保障报
华夏经纬网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
江西文明网
中国文明网 南昌站
南昌文明网
中国文明总网
南昌志愿服务网
文明传播网 南昌站企业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企业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考核,休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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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两小时者;
(二)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做私活等活动者;(三)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早报续假,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四)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假者;(五)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第十条 培训学员的考勤
(一)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的员工,填写培训考勤表,由培训主管给部门提供考勤反馈;
(二)在国内或出国学习的学员,根据被批准的实际在外天数,由部门自行考勤。
第十一条 员工缺勤,按如下办法考核并计扣工资:
(二)公司对迟到、早退按月进行累计,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按旷工半天计扣工资;超过3次,按旷工1天或1天以上处理。
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1-2次,其缺勤时间在30分钟以内不扣工资,超过30分钟按实际时间计扣工资。
(三)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2日岗位工资;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公司可对其解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月有旷工记录者,当月无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研究院、市场总部(含所属各地代表处)的考勤由各部门人事专员或相关人员直接负责;每月月底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薪资福利部门,缺勤人员的工资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二)移动电话制造部、移动电话营销中心及维修中心、数据网络事业部、宽带接入产品事业部的考勤自行管理,缺勤人员的工资由本部门薪资专员直接从其月岗位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 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三条 请假是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需从事个人的特定活动,必须事先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续。休假是员工按国家或公司的规定时间,进行休息或休养。
第十四条 法定假日(除公休假日外,休假期间,带薪)
(一)公休假日,一周两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计10天,即:
l& 元旦:1天,1月1日;
l& 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l& “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
l& “十一”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条 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带薪)
(一)凡在本公司任职满半年的员工,均可依其工作时间的长短,享受下列不同时间的休假:
服务期&&&&&&&&&&&&&&&&&&&& 可休假天数
(日历年)&&&&&&&&&&&&&&&&&& (工作日)
加入公司当年&&&&&&&&&&&&&&& 每工作满一个月累积1天,总数不超过10天
次年(1月1日起)-第四年&&& 每年10天
第五年以上&&&&&&&&&&&&&&&&&& 每年休假15天
计算休假天数时,从员工开始工作的下一个月(1日)开始计算。
(二)年休假按天整日计算,原则上当年休假当年享受。如因工作原因,经员工与公司协商后,当年未享受的年休假可顺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且当年不能享受下一个日历年的年假。
(三)公司于每年7月-8月间统一放假5天(各业务单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批准后进行调整),放假天数从年休假中冲减。
(四)原则上给公司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条 探亲假
(一)员工入职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未婚员工探望京外父母,每年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京外配偶,每年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公司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按上述有关分类标准休探亲假。
(三)总部员工探亲假可分两次休完,并享受1次路程假,按火车硬座价格报销一次路费。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每年按火车硬卧价格报销两次路费(其他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四)在一个年度内,员工不能兼休探亲假和年休假。
第十七条 病假、事假
(一)带薪病、事假
1、员工原则上每月享受1天的带薪病假或事假,全年累计12天;
2、带薪病或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2-3天,由人力资源部批准;4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 非带薪病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病假天数按日岗位工资标准扣除,直至扣减到600元人民币。如员工处于医疗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三)非带薪事假:员工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2天以后,所超的事假一律以小时工资计扣,按月岗位的1/168(21×8)计算。
第十八条 婚假(带薪,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一)加入公司满一年的员工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二)员工在原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公司。
(三)员工结婚,给婚假3天,并给婚前检查1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且初婚者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
(四)员工的婚假需在结婚后一年内休完。
第十九条 丧假(带薪)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二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发岗位工资,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一)已婚女工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连续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难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15天。晚育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除产假外,女员工需要修延长假的,需在产假期满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
男员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的假期。
(二)施行人工流产在四个月以下(含)的可休息15-30天,四个月以上的可休息42天。节育、绝育手术持医院证明给予休假天数。
(三)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
(一)员工的工伤假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医疗或休养期间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月平均岗位工资。
(二)员工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确认,分别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请假程序
(一)员工请假,必须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假期方为有效。
(二)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经理请假,返回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
员工休年假、探亲假前,至少提前一周与直接上级和人事专员协商,妥善安排好工作。
&&&&&&&&&&&&&&&&&&&&&&&&&&&&&&&&&&&&&&&&&&&&&&&
第五章&& 加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体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由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由直接主管审核,交部门(单位)经理批准,作为记录加班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加班员工首先应考虑在部门内部安排倒休(法定假日加班除外),不发放加班费;不能安排倒休的,为员工提供加班补偿,加班时数以《加班申请单》为依据。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以每小时工资报酬为基数,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A(元/小时)=员工月工资(元)/168&&&&&&&&&&&&&&&&&&&&&&&&&&&&&&&&&&&&&&&&&&&&&&&&&&
&&&&&&& 加班报酬B(元)=加班时数*加班比例*小时工资
正常工作日下班后加班,每小时支付1.5A的报酬;公休日加班,每小时支付2A的报酬;节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3A的报酬。
特殊工种人员加班工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面所述的“带薪”是指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均不受影响,“岗位工资”是指员工在现岗位上的月固定工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总部人力资源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员工请假单》
&& 《加班申请表》
&& 《出差申请表》
员工请假单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加班申请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出差申请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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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有企业给员工放三个月无薪假 律师:不合法
余晓玲来源:羊城晚报分享到:  羊城晚报讯 记者余晓玲报道:12月1日, 离农历新年仅有两个来月的时间,按往年惯例,此时本应是企业想尽一切办法留人的时候, 但东莞一家大型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却透露,今年情况特殊,已有大型企业开始给员工放无薪长假了。
  该外包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 像这类曾经效益很好的企业员工一般都比较稳定, “ 现在订单少了,养不了那么多员工,员工又不愿主动离职, 企业只能鼓励员工请长假了。 这可能是企业缓解目前困境的一个做法。 ”
  有招工需求的企业不多临近年底,已经辞工一段时间的湖北人小张打算做一个多月临时工再回家过年。 12 月 1日,她到东莞莞城莞太路边的一家人力资源市场询问,结果只有一家食品企业需要临时工,但一天要干十多个小时,10.5元/小时。 “ 往年这个时候,招临时工的企业几乎比比皆是,工价也比这家企业高。”小张对记者说,如果这样的话,她就打算早点回老家算了。
临近年底,东莞有企业给员工放无薪长假,普工这个年不好过羊城晚报记者王俊伟摄
  “ 招工的企业也就这么几家,没有招小时工的,待遇相对较好的电子厂就只有两家招工。 ”莞太路边另一家大型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求职者介绍,两家电子厂一家在石碣一家在东坑,东坑的电子厂要求一名女工带一名男工进去。 有一名求职者向该工作人员打听市区一家大型电子厂的招工情况,该工作人员透露,该电子厂已经给员工放长假了。 “ 无薪长假,时间三个月,三个月后可以再来企业上班。 ”
编辑: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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