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牡丹花会时间2016人社局网站2016年工伤监定结果

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刘建华与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认定工伤职责纠纷案
【全文】CLI.C.740020
刘建华与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认定工伤职责纠纷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洛行再字第2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建华。
  委托代理人:卢明。
  委托代理人:尤九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洛阳市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苗欣欣,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红,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水山,洛阳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强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启明,司徒楠,该公司干部。
  申请再审人刘建华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认定工伤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99)洛行终字第0115号行政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豫法行申字第30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刘建华的委托代理人卢明、尤九要,被申请人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春红、张水山,原审第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启明、司徒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刘建华向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自己受单位指派,工作中受伤,在仲裁、诉讼过程中,均因被告未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导致我败诉。现依法提出请求,要求被告履行职责并赔偿因其不履行给我造成的损失。被告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原告因受伤问题在老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老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示我局,我局于日出具了回复,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此回复即是对本事件的处理。故我局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原告起诉不成立。
  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刘建华系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于日向老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称,日下午,受单位指派,在865厂工地油漆车间大门时,从支架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腰部组织损伤。要求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并补发工资。仲裁期间,老城区仲裁委员会向洛阳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委托鉴定函,市劳动行政安全监察室于日复函称:“关于刘建华申诉工伤待遇案,经调研认为,刘建华判定工伤证据不足,不能判定为因工负伤。”老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遂于日作出老劳仲案字第13号裁决书:对刘建华的申诉工伤及工伤待遇问题不予支持,如不服可于15日内向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刘建华即向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老城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1996)老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判令刘建华1995年7月-日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支付,医药费按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有关规定报销,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建华不服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1996)洛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由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付给刘建华生活补助费1200元。刘建华又提出申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07)洛民复字第6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申诉。刘建华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以(1997)豫法民申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
  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建华与洛阳市建筑工程公司因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后,在仲裁期间,市劳动行政安全监察室于日出具复函,对刘建华是否工伤进行了回复,且该回复在两级法院判决中都予以了认证。刘建华在法定期间内并未对此回复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照日国务院发布的《》及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南省实施办法》之规定,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对工伤进行认定,故原  ······
关注法宝动态:
感谢法宝客户:
法宝通用产品
研发与应用
注意:只能下载当前页数据,下载异常请查看!
邮件主题:
邮件接收地址1:
邮件接收地址2:
转发人姓名:
转发人邮箱: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你好,只能先认定工伤后,再确定伤残等级。
可以添加我为你的私人法律顾问,日后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 ——公益律师免费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您身边的私人法律顾问!
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可到当地咨询相关部门,或网上搜索一下。
大家还关注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081942',
container: s,
size: '1000,60',
display: 'inlay-fix'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6洛阳市中考一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