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赔偿协议书范本协议到期有没有赔偿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否赔偿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否赔偿
齐先生5年来无任何工作失误,却在今年7月无奈地离开了单位。他在一家制衣厂做高级工,每个月1200元工资。今年7月合同期满,单位不再与其续签。5年来,公司采用“一年一签”的方式,使得齐先生一到7月份都面临失业的威胁。目前,单位也许无需为齐先生的失业负责,因为现行《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就自然终止。
若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就没那么轻松了,需要支付齐先生总计1.8万元的补偿款。首先,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续签的,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齐先生工作5年,可获得5个月工资总计6000元的补偿。其次,连续订立两次合同后,即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齐先生单位恰好是“一年一签”,从第3年开始就应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也就是说,单位现在让齐先生走人,依据现法来看,合情合理,一分钱不用给齐先生。依据新法来看,其实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单位不仅要支付6000元的“经济补偿”,还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即12000元。总的算下来,一共是1.8万元。
不续签可获补偿金
《劳动法》:尚为空白。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比如,齐先生的合同在7月份到期,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如不续签,齐先生只能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齐先生工作5年,获
得5个月工资共计6000元的补偿。
续签两次后“无固定期限”
《劳动法》:尚为空白。每签订一次合同,都视为独立的一次,与前后没有任何联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续签两次合同后,即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齐先生单位“一年一签”的方法,从第3年开始就应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一来,单位就不能随便“炒鱿鱼”。如违反,就跳进了第87条的“雷区”:违法解除合同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即12000元。
孕产期、患病中合同“延续”
《劳动法》:尚有缺陷。第29条,单位不得在三项情况下“解除”合同(请注意,没提“到期”后如何处理),女职工在孕产期、哺乳期内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合同法》:第45条,即使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直至孕产期、医疗期等以上三项情况结束时,才能视为合同期满。
孕产期“不续签”属于无效
在孕产期、医疗期等三项情况下,根本不存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说法。即使合同期满,也必须“延续”到三项情况结束时,单位才能提出“合同期满,不续签”的说法。
另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第46条第5项),就没有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单位主动提出跟你续签(不低于原先待遇),而你坚持要走人,就拿不到一分钱。
关键人员应订中长期合同
首先,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化不强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到期不续签的方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这些劳动者数量众多,招聘难度不大,而这些岗位也容易在短时间内熟练、上手。
其次,对一些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对一些工作能力出色的员工,可以采劝三年+六年”的合同期限安排。三年足以考察一名员工的工作能力,
而六年又足以考察一名员工的长远发展潜力。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愿意续签,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 发表时间:日 
关键字: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
阅读次数:1906
案件简述: 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权周刊:
我是日进入上海某贸易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采购主管,约定月薪为6000元。我很热爱自己的工作,一直做得很努力。今年3月底,合同到期,本以为能顺利续签,但是公司却说因为经营状况欠佳,所有人的工资都可能调整,所以希望续签合同时能把我的工资降为每月5000元。现在物价在涨,工资不涨反降,我觉得不能接受,跟公司谈了几次都没有结果,于是我表示不再续签,要求单位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后走人,但公司却说是我自己不愿意续签合同的,所以公司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我为公司辛辛苦苦工作了2年,现在又被-迫离开,公司不应该给予我经济补偿吗?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违法?我应该获得经济补偿吗?
你好,Alice:
单位的做法和说法都是错误的。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大亮点是,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也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劳动者被-迫终止合同的情形不在此列。
什么是劳动者被-迫终止到期合同的情形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你的来信情况来看,尽管是比不愿意续签,但是造成你不愿意续签的原因是单位降低了你的月薪,据此,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你能要求多少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97条中做了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同时该法47条对经济补偿的具体支付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是否有补偿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两年了,过两天我与公司签定的合同期就到了,若是公司不愿与我继续签定我是否有经济补偿
有补偿。建议委托律师办理才能为你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欢迎来所来电免费咨询,案件委托可以协商成功后收费,电话:。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款解读
提供者:马国振 时间: 16:25:40 来源于:创作 作者:马国振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款解读
―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款系列解读之四
法条:《劳动合同法》46条、47条
劳动合同法较之劳动法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不包括除外情形),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该项规定突破了劳动法仅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一.普通身份的劳动者(国有企业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除外)劳动合同终止后,其经济补偿金问题。
按照劳动法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终止不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特定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承诺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继续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无论基于哪一方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
1.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具体指哪些内容?
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何时起算?
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问题。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意味着在续定劳动合同时,原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者权益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治”或者一成不变?或者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个别内容的变化,比如对于工作地点变动性比较大的岗位(销售、售后维修、对外施工),工作地点变化算不算约定条件的变化?
我认为,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应以主要条件比如工资待遇、岗位、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为确定标准,工资待遇降低了或者岗位变化不利于劳动者了,可认为单位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另外,有关部门应作出严格、细化的解释,有利于操作,避免纠纷发生。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我认为,劳动法未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所突破,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时,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日起开始计算,不包括日之前的工作年限。
二.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动法未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38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国家的另外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1986年国法[1986]77号)。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生活补助费。因此,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日开始实施起,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可以要求生活补助费。
日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理由是被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规定所代替)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号)的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依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定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是分段计算的。一是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按其日前在国有企业的
工作年限计算生活补助费,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按其日后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需要探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不再区分职工的身份,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的经济补偿金标准?
本人认为,无论何种身份的职工,均应适用统一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即从日按其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再享受日前的生活补助费。理由有三:一是在日之前国有企业职工独享生活补助费的法律依据不足。虽然1986年实施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可以要求生活补助费。但日实施的劳动法未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其法律效力高于前者,故前者有关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应当废止。至于劳部发[号和劳社厅函[号两份规章,因其效力明显低于劳动法,故不足以扩大解释劳动法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二是国有企业职工独享生活补助费的社会环境不复存在。在1986年,国营企业是社会的主导力量,其他类型的企业很少,产业工人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且当时未实行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生活补助费主要针对解决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后失去工作没有保险保障后的生活问题。现在已经实行了社会保险统筹,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停止生活补助费的支付现实可行。三是废除国有企业职工独享生活补助费的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平。现在已经不再是国有企业一支独大的情形了,非国有企业更多地承担起了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社会责任,非国有企业的职工远远多于国有企业的职工,如果再人分三六九等,区别对待,不利于社会公平,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法未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38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国家的另外规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87号令)。
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可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享受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日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理由是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代替)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是否赔偿》: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案例探讨
来源=微信公众号:顺创律师事务所
作者:彭万红,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览】
张某于日入职深圳市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月薪10000元,入职后于2008年1月份签订了自日至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一份从日至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日,张某向公司邮寄了一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书》的特快专递,深圳某公司拒收该特快专递邮件,并于日向张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张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55000元经济补偿金。
张某不服公司的决定,认为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自己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未经任何协商,即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应当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差额65000元。
深圳某公司答辩称公司未收到张某的快递,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合同约定的必然权利,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要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为前提,要求驳回张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深圳某公司无理由拒收张某的快递,推定张某已经向公司提出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遂判决用人单位向张某支付赔偿金差额65000元。
【劳动法律师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种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上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已经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前后续接的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订时即触发上述条件,即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第三十九条情形和不胜任原有工作等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情况下,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仅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显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案例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单方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计算,也即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二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这个尤其需要引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注意,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与劳动者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常态,这时应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审慎评估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继续聘用,否则,继续聘用之后,就几乎注定要与该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我们倡导企业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但从企业有效管理、提高竞争力的角度,应与愿意与公司长期发展的优秀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慵懒懒散无成长力的员工,应及时予以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如果符合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应注意及时发出书面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这样,劳动者可以保留书面证据,以便在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劳动者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发出书面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的,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行使终止权,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而无需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如需参与更多劳动法互动,请加作者个人微信:dglawyer,有众多HR、企业负责人与您一起交流探讨)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这种情况下在合同到期前辞职,就可以要求补偿。
我的心态很好呀,就是因为心态好,所以我才要问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呵呵
我就是在想如果有补偿,我就等合同期到再走,如果没有,我可能就选择辞职。希望能得到你的帮忙,谢谢。
什么叫算啦,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力。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你好!如果你现有的劳动合同12月31日到期,不可能按照日生效的新劳动合同法执行。
还有,如果单位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新合同,也是没有办法的,因...
如是一直是同一单位的话,可以主张你全部的工作年限,也可以要求订无固定期合同。
大家还关注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081942',
container: s,
size: '1000,60',
display: 'inlay-fix'劳动合同终止取得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
&&&& &&&& &&&&
劳动合同终止取得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
]&&&&来源:
摘自桂工网
&&&&[字体:
20141020119192014918324000(2001157)
(2001157);
(1999178)1212
(2001157)()3;(1999178)
19991782001157
19952008;;
19991782001157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Copyright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维护&&&吉安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后继续工作了一年是否有赔偿
合同到期后未续签,还继续工作了一年多,工资,保险正常,现在公司要遣散员工,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问题来自:北京 - 北京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5:26 咨询人:47ts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12条回复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需要补偿11个月双倍工资的。
回复时间: 15:3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需要补偿11个月双倍工资的。
回复时间: 15:30
也就是说11*2吗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需要赔偿的
回复时间: 15:3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15:4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15:5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可以主张。
回复时间: 16:0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具体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16:0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17:3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回复时间: 19:2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需要补偿工资
回复时间: 21:0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可以要求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回复时间: 15:37
您好,具体怎么赔偿?
双倍工资差额就是一倍工资12个月的,违法解除赔偿金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满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也就是双倍经济补偿金。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协商不成,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15:40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合同法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栏目推荐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