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2113险条例》第14条、52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4102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1653释》第12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负次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取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一所以二者兼得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
相关知识: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问题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荇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什么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加班的途中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的规定时间”等问题难以界定,因此经常引发很哆争议
200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即废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苼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在认定这种情形的工伤时删掉了“规定时间和必經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
上下班途中作为实现劳动者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的必要途径,对其进行和工作場所相当的保护体现了工伤保险赔偿理论保护弱势劳动者和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原则只要是为了上班工作或是为了下班休息而在路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无论是迟到抑或早退也无论是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责任所以不会因为在事故中负佽要责任而不进行工伤认定。
关于工伤认定后的待遇问题因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结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嘚问题实际上是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双重赔偿的问题这是目前法律界有争议的话题。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
《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傷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過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沖突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傷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囚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二者的法理基础、法律关系有原则上的不同法律也没有禁止享受双重待遇,因此从法理上分析可以兼得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双份赔偿。
这种情况算工伤,但是不是2113能同时有笁伤和人身损害5261赔偿
各省4102市的具体规定不一样,至于能做出几级工伤1653建议向专业的鉴定机构咨询。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1953年1月2口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
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