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招聘被辞退的代课教师买了养老保险,退休后每月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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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问题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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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到六十岁每月给的钱和代课教师到六十岁每月领的养老金有什么区别
买的保险金额的多少和你领取的多少一定不一样。自己考虑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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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情况不同,具体情况,你可以中心当地农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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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退休问题收藏
关于部分女教师要求55周岁退休并享受其他教师同等待遇的请示尊敬的领导:你们好!我们认为我们的身份在退休年龄及待遇不应该按企业标准,不应受【号文件及赤人社发【2010】62号文件的调整,而应受《教师法》及《劳动法》的调整。理由是: 1、应该按国家《劳动法》309号文件第3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作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2、《劳动法》中98条说明法律优于文件,新法优于旧法,新文件优于旧文件。 3、应该按国家人事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处理意见》文件第五款规定的“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十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4、摘自人才市场报中的解释,中央电视台一套播出的关于退休的说法,(案例3份附后)5、国家、自治区、人事部门:已经认定了我们的教师资格,颁发了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聘书,认定了我们的教师身份,从有职称那天开始,我们就已经不是工人身份了,定工资、定岗位都是按职称情况来定的,并且这些年都参加了教育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具体说明如下: 1、国发[号文件发在改革之初,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并非总览改革开发的全局性文件,不管改革进行到何时都要一以贯之,予以执行的。一是文件题目就非常明确《关于工人退休的暂行办法》文件未说教师,更没说工人身份,而合同制是88年后产生的,我们不相信会有待罪出生的人。2、[号文件所带动的正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开宗名文讲的制定办法的意图即“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做出了应有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必须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制定该办法时,我们这些人基本都是代课民办教师,年龄风华正茂,怎么能和“老年工人和因公、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上号呢?”3、我们现在无病、无残,还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上无私奉献着,真没想到33年后的今天《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把我们教师给“暂行”了进去。自78年以后,国家的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相应的立法也不断加强。调整劳动用工制度的《劳动法》,调整干部人事制度的《公务员法》调整教育制度的《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其他的《**法》、《法官法》、《检察官法》都相继出台,传统意义上的干部已不存在了。因此,78年以后,涉及法官、检察官的应实行《法官、检察官法》,那么涉及教师的就应该实行《教师法》。4、从法律的层级及效力看:【号文件是国务院文件,教师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104号文件是 经五届人大常委原则通过,但《教师法》是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从通过的级别看,常委通过的应低于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明确的应执行法律,不能用文件抗辩法律。5、【号文件,是《暂行办法》,并非永久性文件,他是暂时政策性的文件,而教师法,不是暂行“法”没有暂行的字样。从78年到现在改革30多年里,我们的国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包括多部相关法律出台,实质上早已宣告了104号文件完成了历史使命。
关于赤人社【2010】62号文件,同教师没有关系,说的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是就我市企业所定的。文中的第二部份是“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 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不是“机关和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三者有不同的意义,学校属于非机关事业单位。 1、该文件是“意见”,而不是规定或条例。效力上没有强制性。各级部门不应随意执行,而忽视法律。2、该文题目“关于目前养老保险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这个题目明确指出是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教师的退休年龄和待遇不属此范围。3、文件中开头明确:在我市企业转制的过程中,由于各旗县在执行上级劳动保障政策方面不尽一致出现了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尽快实现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规范和统一。这就明确了此文件是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而教师是国家事业单位,是与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的。另外文件中规定的待遇也明显低于现行教师退休的待遇。与《教师法》规定明显不符。法律的效力优于下级文件,应该执行法律。4、《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并逐步提高。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第三十条:教师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敖汉怎么就下降了呢?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包括所有的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并没有区别是否有“教师工人,”“教师农民”或其他教师身份的教师,教师法是说凡持有教师资格的教师,同国家公务员一样享受工资,医疗费,当然含退休待遇。那里有与工人相比的字样。有些领导总是强调我们的“身份”,(身份:“是某个人在某种工作岗位上所获得的名称”,)我们的岗位是教师。我们是教师岗位,且一直享受教师的待遇,什么样的岗位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怎么退休就变成工人待遇了呢?试析,按他们的观点考取教师资格或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资格都不能改变身份的话,一个农民的孩子大学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请问他是什么身份?当他考取了教师资格,却没有学校聘用这时他是什么身份?一段时间后,他终于有一所学校聘用这时他又是什么身份?是否与没上岗前一样都属于无业或待业身份呢?好一个“不能改变”!多么荒唐!多么可笑!如果按身份的话,那些“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都“参公”了(工人身份不变,待遇是公务员待遇”)而非机关事业的教师早已是公务员的待遇,怎么早变的不如现变的,他们不按身份教师按身份,本来62号文件适用机关事业单位,怎么硬把非机关事业单位的教师拉进来,同样的工人身份,为何两种不同的待遇?我们这些弱势群体手里拿着教师应具备的所有证件都将成为废纸。《教师法》在敖汉为什么没有效力呢?另外,我们这些有教师资格、有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聘书的教师,就不应该交保险,敖汉的社保为争所谓的“先进”,把教师给“先进”了。内政发[1994]67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五款“合同制工人享受本单位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不再执行15%的工资性补贴。”是依据《劳动法》取消的,就是说承认我们应同本单位其他教师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就应包括退休年龄及退休待遇,怎么其他教师不交保险,唯我们交保险?这是同等待遇吗?&&人事局、社保局在执行政策性文件时,借用职权,随心所欲,断章取义,不闻文件法规、法律的,纯属恶意坑害我们。其实,我们这部分教师早该转干的,(中组部发[1983]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开全国人事部长会议曾明确今后一律不再搞以工代干,这个原则必须坚持。我们这部分人在80年末90年初由人事教育部门招录的,我们彻底明白一生中的痛苦是谁造成的)。据了解,赤峰市只有敖汉旗与宁城县存在部分“工人”身份女教师交纳养老保险金,其他旗县均没有交,其女“工人”身份的教师仍与其他教师一样,没有区分。退休年龄与退休后待遇全市在执行上存在不一致现象这是不对的。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在执行政策与法律上考虑一下。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赤人社发发【2010】62号文件》不适应现教育系统所谓“工人”身份的女教师退休年龄与退休待遇。他是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的规定。对于我们这部分女教师没有调整效力。应该执行《劳动法》、《教师法》。请求上级领导认真考虑法律、政策及相关规定的适用问题,强烈要求领导承认我们是教师应用&&教师法&&.保护我们,承认工人应用&&劳动法&&保护我们。给我们这些女教师一个合法的答复。我们相信政府领导一定明察秋毫,明辩事非。我们的要求是:(1)社保局退回有教师职称的教师的养老保险金;(2)按“教师法”与我们同样工作的教师一样退休。附名单如下页:
一万个支持,你们的理由充分
见好就收吧
政策永远都是好的,都是进步的,但也是成为牟利的耙子!合同制工人和农牧民合同工已经是一种历史的说法了,现在有多少研究生和本科生都在盼望考试的方式进入学校工作。时代进步了,进步的同时要淘汰!如果政府领导一定明察秋毫,明辩事非。给学校这个敏感的育人育才的地方,多输送一些有责任心,有能力的应届毕业生吧!孩子们需要,社会更需要!
政策永远都是好的,都是进步的,但也是成为牟利的耙子!合同制工人和农牧民合同工已经是一种历史的说法了,现在有多少研究生和本科生都在盼望考试的方式进入学校工作。时代进步了,进步的同时要淘汰!如果政府领导一定明察秋毫,明辩事非。给学校这个敏感的育人育才的地方,多输送一些有责任心,有能力的应届毕业生吧!孩子们需要,社会更需要!
不光是教师,全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的工人,都不应该交养老保险。按事业干部待遇退休才对,全市只有敖汉旗这样搞的,旗政府(2002)23号文件,取消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个限制条件,扩大了养老保险金的征缴范围,这个范围一扩大,这些人一夜之间,变成了企业职工了,两种待遇天地之别,别说活着,就是死了待遇也不一样,事业退休后,死亡发20个月工资,社保退休发4个月工资。更不用说丧葬费了。市里(号文件,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除财政支付工资以外的人员均可办理参保手续。”有兴趣的可以找主管部门咨询一下。不然就有后顾之忧...................!希望有跟多的人参与讨论,只是对事,不对人。
请不要在机关呀事业呀,文字上耽误工夫。要找政策依据,市里文件规定不参保,旗里让参保。谁说了算?一目了然。自治区也明文规定不参保。全旗此类人员们,是不是。。。。。
简直太不公平了,教师以前的工资都很低,生活得都很贫困,就是最近两年才涨点工资,可有些人也许是出于羡慕嫉妒吧,处处抨击指责教师,不好的时候大家都看不到,刚好一点就都眼气,可怜这些教师辛苦了一辈子,刚拿到点工资就要遭受这种待遇!
说这有啥用啊,普遍现象
政府发了个敖政办发(号,和敖人发(2011)18号文件,不能自圆其说,
社会不公平的结果。是人类的悲哀。
对!强烈支持教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不公平的结果。是人类的悲哀。
可以参考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日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
干部身份是计划经济时代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从事管理、技术类人员的总称,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干部身份一说已逐渐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人员分类管理,如:学校的教职员工分为:管理人员(从事后勤管理或其他行政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教学或其他如会计、图书管理等)、工勤人员(工人)。现在称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就是以前人们称呼的"国家干部",你的档案应该在人事局人下属的才交流中心或者教育分中心管理。
各行各业都一样,年龄越老、退的越早、挣得越少!这就是我国工作改革的成效——不信你们把80岁、70岁、60岁退休金再和刚参加工作的比比!不把老家伙们气死才怪呢!
退休这个问题多好啊。
敖汉人事局、社保局在执行政策性文件时,借用职权,随心所欲,断章取义,不闻文件法规、法律,纯属恶意坑害我们。到社保发工资的教师成了二等公民 要饭花子 每次涨工资都心惊胆战 都要聚会讨要 有时还要遭到训斥和挖苦(在家呆着的人要工资可挺积极的)我们总是比在财政开支的退休教师开工资的时间慢半拍。就拿这次生活补贴来说,在财政开支的退休教师早已拿到了补贴,而社保开支的教师还在眼巴巴的干等,合理的询问被社保某领导说成了聚众闹事,并说都是把你们这些人给惯的。蜡炬成灰泪始干,以前我们在教学工作中燃烧了自己,而如今我们只剩下流泪的份了,工作时我们甘为孺子牛,而现在连吃草都吃不及时了。
不重视视教育的国家是没有前途的
县官不如现管,法律也有盲区,呼吁政府部门为敖汉的下一代想想吧,老师不能解除后顾之忧,能安心教书育人吗?
你说的有一定对的地方,法律术语叫做新法优于旧法,也就是说新法产生后,原来制定的法律就失效了,当然是自新法生效之日起。例外是,对于诉讼法,以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此时被告人归为弱者,如果旧法有利于减轻被告人的罪刑,法律可以溯及既往。好吗?
千丝万缕,无法理顺,教师队伍、卫生队伍、电力队伍、煤炭队伍、汽车队伍、政法队伍....怎么说呢?到处都是妖魔横行,还有人吗?还有人吗?还有人吗?...嘶叫声、呻吟声、奔跑声、哭泣声、喘息声...没有宁静、没有秩序...我的祖国,你怎么了?人还是人吗?
看了吧,伤到利益就这个德行,以为位置是他们家的呢?地球没有谁都照样转?
教育是够呛了,国家也要屁,习总忙着抓腐败,把教育给忽略了,我认为别的行业可以延迟退休,教育行业应该提前退休,让老师熬到65?要是提前退休能多活几年,65退休的话得早死几年!
应该抓几个贪官让他们教教现在的学生,尤其是差班的学生,既让他们为社会做了贡献,也让他们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有箭桥中学的老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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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基础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
来源:金投保险网编辑:
摘要: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怎么交?代课教师下岗后买养老保险有些什么优惠?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教师在公办学校的教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
代课教师怎么交?代课教师下岗后买养老有些什么优惠?金投小编介绍,教师在公办学校的教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将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需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携带职工档案到退休时户口所在地的局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或者拨打12333查询当地的代课教师。
城市案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建设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着力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积极稳妥、依法解决。
二、实施范围、时间
(一)实施范围。
1.2000年全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
2.2000年以前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的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
3.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实施时间。
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及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时间为日。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
(三)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在参加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养老保险教龄补贴标准暂定为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10元,教龄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已经参加城镇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四)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标准。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并享受离岗退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各地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5号)规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离岗退养民办教师不享受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上述人员中,离开教师岗位后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死亡以及因违法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等被清除教师队伍的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列,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四、关于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和教龄确认
在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专门确认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的确认工作。乡镇政府、原学校要协助做好确认工作。认定工作应于日前完成。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提供原始材料复印件的,需由原件保存部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加盖保存部门公章。
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身份的档案材料、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准用)证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需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或本人提供下列要件之一:记载工作年限的档案材料、能够证实工作年限的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
(二)初审。原学校将申请人(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报送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有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但无法提供证明教龄的原始材料,由乡镇政府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要在原学校领导、公职教师、会计中进行,提供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教龄按本人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三)复审。乡镇政府应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有关信息报送县(市、区)确认机构,由县(市、区)确认机构按相关程序进行复审。
(四)公示。县(市、区)确认机构应将复审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名单及教龄信息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在该人所在乡镇、居住地、原学校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确认。公示结束后,县(市、区)确认机构应将公示结果提交县(市、区)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认。经由市(地)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切实加强对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领导。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建立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市、区)政府是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入基层,认真研究和解决问题,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各项工作科学、合法、准确。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健全和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对新进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决不允许再使用新的代课教师。
(二)精心组织。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情况复杂、关联度高、政策性强,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和公示程序,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人员身份和教龄的确认工作。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出现违规操作的地方,一经查实,省级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取消本人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省政府将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人社厅、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信访局、计生委、民政厅等部门参加的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适时对各地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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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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