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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发布时间: 文章来源:中小企业维权网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精神,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结合&&&&&& 项目实际情况,甲方将土建工程中 &&&&&&&&&&&&&&&&&&&&&&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乙方施工。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 &一、乙方资质情况
&&&& 1、& 资质证书号码:&&&&&&&&&&&&&&&&&&&&&& &&&&&&&&&&
&&&& 2、& 发证机关: &&&&&&&&&&&&&&&&&&&&&&&&&&&&&&&&&&&&
&&&& 3、&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
&&&& 4、&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
&&&& 5、& 资质专业及等级:&&&&&&&&&&&&&&&&&&&&& &&&&&&&&&
&&&& 6、& 营业执照号码:&&&&&&&&&&&&&&&&&&&&&&&&&&&&&&&&
二、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分包范围:&&&&&&&&&&&&&&&&&&&&&&&&&&&&&&&&&&& &&&
4、&& 提供劳务内容:&&&&&&&&&&&&&&&&&&&&& &&&&&&&&&&&&&&&&&&&&
&&&&&&&&&&&&&&&&&&&&&&&&&&&&&&&&&&&&&&&&&&&&&&&&&&&&&&&&&&&&&
&&&&&&&&&&&&&&&&&&&&&&&&&&&&&&&&&&&&&&&&&&&&&&&&&&&&&&&&&&&&& &&
三、分包工作期限
按甲方计划书要求&&&&&&&&&&&&&&&&&&&&&&&&&&&&&&&&&&&&&&&&&&&&&&
四、质量标准
按甲方与业主总合同有关质量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
五、承包方式
1、按 &&&&&&&&&&&&&&&&&&&&乘以劳务单价。
2、包、点、估工,按工日数乘劳务单价。
六、劳务单价
1、泵送砼:&&& 元/立米;商品非泵送砼:&&& 元/立米(塔吊入模);自拌砼:&&& 元/立米;砖砌:&&& 元/立米;地下室基坑修土、平土、块石一次性包干200工;碎石垫层1&&& 元/平米;自拌砼(圈过梁、栏板等零星砼)35&&& 元/立米;砖胎模粉刷3&&& 元/立米。
2、泥工技工:&&& 元/小时。
3、普工:&&& 元/小时&& 。
4、 劳务单价均包括劳务费、超高费、住宿费(甲方工地宿舍免房租费)、进退场车旅费、劳保用品(安全帽、手套、工作服、绝缘鞋)、五证(暂住证、计生证、就业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证)、小型工具(手拉车、水管、木蟹、括尺、铁锹、铅丝、抹刀)、小型设备(振动机、振动棒、平板振动器、设备砂浆机等)、必要 的泵管支撑搭拆、泵管清洗堆放、砼机械设备清洗,余料利用。砼施工缝的清理、凿毛、钢筋表面清理,砼的养护不少于按规范要求的天数(包括草包铺面)、墙、柱立面不得脱水及采取相应措施(塑料薄膜保护)、
成品保护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费与办证手续费用和必要的个人调节税税金、劳务发票(承担砼部分工作量的劳务发票所需税金)等其他费用。
5、劳务单价均为一次验收合格单价,如乙方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劳务单价均乘以 &&&&&&计价(折扣系数)&&
6、劳务单价已综合考虑资金支付方式,如乙方未能履行投标承诺,劳务单价均乘以 &&&&&&计价(折扣系数)
7、其他&&&
七、工程量计算依据:
1、&&&&&&& 工程量,按 &&&&&&&&&&&&&&&&&&&&&&&&&
2、&&&&& &&&&&&&&&&&实际发生数量(工日)由项目部负责人签证为准。
3、&&&&&&&&&&&&&&&&&&&&&&&&&&&&&&&&&&&&&&&&&&&
八、结算与支付方式
1、结算审核程序:乙方申请→施工员确认工程量→质检员确认质量等级→核算员审核→材料员会签→项目副经理复核→项目经理审批→经济责任者批准。
2、甲方按照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数量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300元,作业队长每月生活费1000元,人员数按作业队上报办公室的人员为准。乙方所需购买的材料,由作业队上报计划,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同意安排资金;主体结顶后结甲方验收通过后一个月支付到总款项的80%,余款在工程结束后与甲方和业主的结算同步。
3、&&&&&&&&&&&&&&&&&&&&&&&&&&&&&&&&&&&&&&&&&&& &&。
九、双方职责
(Ⅰ)甲方职责:
1、负责现场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测量定位、沉降观测,及时用书面形式传达作业指导书、安全交底书、技术交底书、施工图纸等有关技术资料,并有双方书面签字交底的记录。
2、负责工程全部原材料、周转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的及时供应(作业面300米 范围内,且应按定额限额发料)。
3、负责向乙方提供水平或垂直距离的水电源(随机电箱或水龙头),并保障作业班组施工道路畅通和垂直运输设施需求。
4、负责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进度、综合管理情况的检查与考核,随机审查乙方管理资料。
5、负责及时办理劳务结算,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6、负责组织乙方参加项目部党政工团组织的文明竞赛等各项活动。
7、负责对为本项目作出重要贡献的乙方作业人员实施奖励。
8、 &&&&&&&&&&&&&&&&&&&&&&&&&&&&&&&&&&&&&&&&&&&&&。
(Ⅱ)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合同,在签订合同之日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工期&&& 万元、质量&&&& 万元、安全&&&& 万元、文明&&&& 万元)。
2、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负责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职业道德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
4、负责对进场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三级教育和考核工作,并应将工作的书面资料及时报送项目部。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
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5、 保证务工人员按标准配置个人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遵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乙方安全管理不力或不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罚款 和集团公司安全责任处罚罚金)。
6、乙方代表应驻点现场,负责派遣劳务人员的协调工作,考核各作业班组工作完成情况,并按时参加项目部的生产计划和工作协调会议。
7、负责及时办理派遣劳务人员的暂住证、计生证、就业证、特殊上岗证、劳动合同(省厅文件)等手续,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8、负责建立作业班组“二长六大员”的管理机制,作业班组中必须有&& % 的人员从事本工种作业时间达一年以上。
9、负责完成原始的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隐检验收及交工验收。
10、负责对甲方提供的机械、工具的保护、养护工作,并配合甲方办理材料设备的领用手续。
11、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2、做好落手清工作,所有材料按甲方指定位置整齐堆放。
13、负责配备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14、配合其他工种的施工,对前道工序的成品保护,否则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班组返工费用。
15、搞好落手清工作,做到工完场清如楼层清理,拌和机及散装水泥桶清理拌和场地清理、拌和场地布置就位安装及相应设施等。
十、奖罚:
1、工期:无条件达到甲方工期要求。
2、质量: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劳务单价下调20%,并承担修整费用,直至验收合格。
3、标化管理:如乙方责任发生违反标化工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对乙方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并扣除 &&&&&&&&&万元的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
4、综合治理:乙方人员工作期间发生违法乱纪事件,扣除2000元的罚款,如发生打群架则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乙方代表到位率:乙方代表必须每月驻工地25天以上,由项目部派专人进行出勤率考核,无辜缺勤按每天300元罚款。
6、材料节超奖罚:水泥按甲方指定的施工配合比另计1%损耗。乙方会同甲方一道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主体结束后对水泥用量进行核算,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负。由于楼层平整度及砖砌体垂直度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下道分项内容(墙体粉刷、楼面工程)水泥用量超定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十一、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严重违反国家,地方上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
2、乙方自身管理、技术力量、劳动力到位和资金投入等无法达到本工程要求,经停工、整改无效的。
3、由于乙方严重事故,直接影响本公司信誉的。
4、乙方无法完成工期要求,可能会影响本工程总工期的
十二、其他事项:
1、公司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签订的安全交底、技术交底,环保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等效。
2、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争议部分应继续履约)。
3、合同期限: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至本工程完工后失效,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不影响双方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一份。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编 码:&&&&&&&&&&&&&&&&&&&& 邮 政编 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日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部分(一)程序问题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其工资计算方式和基数的,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产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损失等,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仲裁委、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就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故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5、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在处理工伤待遇案件时,如果不追加承包方就无法查清事实或承包者可能需要承责的,应予以追加承包方。7、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址客观上已不存在,但可以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如用人单位拒绝到庭领取相关材料,则应以该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为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不能成功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二)工伤、职业病问题8、劳动者工作未满一个月即受伤,用人单位还来不及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标准应根据双方对工资数额的约定,或已经发放的工资数额可以折算出的月工资进行认定。如果双方对工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处理。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鉴于岗位津贴并不是必须在工资结构中予以明确的项目,故除双方对岗位津贴有明确约定外,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岗位津贴的,不予支持。10、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后,主张继续治疗、工伤复发等费用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对后续治疗费用等有约定的则从约定。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如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严格把握适用标准,同时应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医嘱诊断需拆除内固定而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除医嘱时间内该工伤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外,劳动者如离职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后再主张该后续治疗费用的,原则上不再支持。超出社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原则上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不支付。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有约定则从其约定。&上一页123下一页&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11、劳动者因工伤提起工伤赔偿,但同时还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参加社保为由而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此,应一并支持。(三)竞业限制问题12、竞业限制补偿协议中如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鉴于竞业限制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劳动者可履行抗辩权,自由决定是否仍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却约定了违约金,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13、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及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形,属于劳动关系衍生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应予受理。14、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如果双方约定有违约金的,应首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如该违约金过分低于或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适当予以调整。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责任。1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退休后的劳动者仍有约束力,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仍然有权获得竞业限制补偿。1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提前一次性支付,如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认定有效。17、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原用人单位如要求裁决新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不予支持。但原用人单位如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18、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的,可以支持其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根据查明事实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直接支持经济补偿金。19、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如果劳动者所获得的年休假工资对应的期间跨越离职前十二个月,那么应当按比例计入其平均工资当中,而不应直接将全部年休假工资都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职工非因工负伤且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情形,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2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就职意向协议,如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一方违约导致未履行协议,因为用人单位并未实际发生用工,故双方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五)履行劳动合同问题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期限、劳动报酬,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且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2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号)第二十二条并不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协商一致的规定。关于条文中的“生产经营需要”,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客观上的调整需要,而且不是刻意通过该种方式给劳动者制造障碍或迫使劳动者离职的,都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需要。关于工资水平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上一页123下一页&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六)工资问题2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考虑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可视为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培训期间的工资按双方约定方式发放。2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申请仲裁前签订了协议,其中有“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追求任何一方经济责任”的表述,但就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项目都未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或仅部分项目有明确约定,如劳动者就有约定的项目及未约定的项目申请仲裁,应审查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以及协议事项是否包含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事项等。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包含在协议事项之内,且协议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2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正常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分别按照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计算。其中,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休假,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包括劳动者的正常工资。27、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也受3倍和不超过12年的限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受3倍和不超过12年的限制,赔偿金则是按上述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计算。(七)劳务派遣问题28、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劳务派遣用工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一般规定,同样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29、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等责任,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责任。在劳务派遣争议案件中,认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有法律明确规定或约定作为依据,不宜一概适用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对于合法的劳务派遣,原则上对于属于用工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属于用人单位自身的责任,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八)涉及外国企业及外国人的相关问题30、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如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在所在国领取养老金的,都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九)其他问题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渐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是指建立了自己的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32、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支付三项待遇,其中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社保基金中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社会保险法》只是从社会保险角度对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作出规定,并没有禁止各地政府针对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规定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广东省的上述暂行规定目前仍有效。&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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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日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部分(一)程序问题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其工资计算方式和基数的,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产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损失等,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仲裁委、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就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故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5、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在处理工伤待遇案件时,如果不追加承包方就无法查清事实或承包者可能需要承责的,应予以追加承包方。7、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址客观上已不存在,但可以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如用人单位拒绝到庭领取相关材料,则应以该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为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不能成功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二)工伤、职业病问题8、劳动者工作未满一个月即受伤,用人单位还来不及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标准应根据双方对工资数额的约定,或已经发放的工资数额可以折算出的月工资进行认定。如果双方对工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处理。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鉴于岗位津贴并不是必须在工资结构中予以明确的项目,故除双方对岗位津贴有明确约定外,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岗位津贴的,不予支持。10、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后,主张继续治疗、工伤复发等费用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对后续治疗费用等有约定的则从约定。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如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严格把握适用标准,同时应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医嘱诊断需拆除内固定而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除医嘱时间内该工伤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外,劳动者如离职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后再主张该后续治疗费用的,原则上不再支持。超出社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原则上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不支付。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有约定则从其约定。&上一页123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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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贤HR法务周刊》158期 聚焦:企业如何直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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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市一村民。1997年1月,袁某所在村(以下称乙方)与该市某国有企业(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派务工人员30名(袁某列在其中)到甲方从事装卸、搬运、绿化等工作;甲方按乙方各工人员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男工每天6.50元)并于当月将务工人员工资汇至乙方,由乙方发放;还以务工人员月工资总30%的比例,当月付给乙方作为劳动保护费用、不型工具费、医疗费、病伤假工资、伤残工资、死亡抚恤金及善后处理等有关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济责任。1997年11月,袁某在甲方某车间配合车间加工部件的搬运过程中,受重伤。事后甲方为治疗袁某的伤,在随后的9个月中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1998年10月,袁某要求甲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时与企业发生争议,袁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分析与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袁某的申诉请求。本案中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书”系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袁某作为乙方输出到甲方的务工人员,袁某与甲方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而是平等瓣一般民事主体。因此,袁某在甲方务工期间发生工作,其待遇应由劳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劳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直接诉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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