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金融部门银行贷款担保人人在什么情況下不承担责任

保证人 - 搜狗百科
&&历史版本
该版本已锁定
保证人担保法书刊
广义的讲,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债务提供担保,当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
  被称为保证人的他人得为承诺者承担债务,债权人往往要求这样做,借以获得更大的保障。   1.一切债务,无论是以要物、口头、书面或诺成的方式缔结的都能有保证人。又保证人所担保的,不问是市民法上的债务或自然的债务,均不重要;因此,任何人对第三人或对奴隶的主人,得就奴隶基于自然债务应对接受保证人为给付之物,担任奴隶的保证人。   2.保证人不但自身负责,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   3.债务的保证得发生于主债务之先或之后。   4.如有多数保证人,无论人数多少,每个人都就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请求全部清偿。但是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债权人必须对在诉讼时有支付能力的保证人分别提出请求。因此,在诉讼时保证人中有人无力支付时,其负担即落在其他保证人身上。但若保证人中一人向债权人为全部清偿,而主债务人无力支付,则损失由该保证人一人负担;这是他咎由自取,因为他本可以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主张对方的诉权仅限于他自己应负责的部分。   5.保证人不得承担超过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因为保证人的债务从属于主债务,而从债务不能比主债务更多。反之,他们可以承担较少的债务。因此,如果主债务人承诺给予十个金币,保证人可以就五个金币保证债务,反之则不可。又如主债务人的承诺是无条件的,保证人的承诺可以附有条件,反之则不可。多与少不但指数量而言,而且也指时间而言,多者指立刻给予某物,少者指一定时间后给予。   6.保证人替主债务人作出了清偿,得对后者提起委任之诉,以求偿还。   7.保证人得用希腊文表述负担债务,措词如下:我真心诚意命令,我说或我愿意;如果他用&我企求&字样,这与&我说&具有完全相同的意义。   8.关于保证人要式口约,一般的规则是:其中载明已完成的事项,视为确实已经完成,因此,如果写明自己作为保证人负责,应认为一切必要仪式业已完成。
如何实现提供担保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和财产来为主合同债务的实现提供担保的,它要求债务人不能发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就当然要求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代偿能力”并不是担任保证人的必要条件,不具备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何况,“代偿能力”问题,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考查操作标准,在实践中债权人也难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正具有代偿能力,只能在签订具体的保证合同过程中凭其所获得的有保证人的资料来作出主观判断。而且,有可能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具备“代偿能力”这一条件,但借款期限及保证期间往往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在经过几年时间后,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已经没有代偿能力了。所以《担保法》中“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这一规定实际上只起到警示债权人注意的作用,并无多大实际操作的功用。 作为保证人的规定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依照《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具体规定内容  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其他组织主要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据此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围较为明确。而对于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作为保证人的公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既无禁止性规定,则应理解为可以。 需具备条件  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区别对待。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公民不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与他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为“行为能力限制制度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静态安全的同时维护了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而《担保法》中应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保证人为前提。
  保证人首先必须是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保证人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设定的,它仅要求提供人的担保,而无须象抵押等其它担保方式要有具体的物、权利或者金钱才能提供担保,所以这种人的担保方式就要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否则将会失去保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自然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由其个人投资经营的、属个体性质的经营部等私有单位来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仍属自然人的性质,个人经营的,以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外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外债务。可见贷款人与保证人系同一自然人,这种保证实际上系自贷自保,这就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使得保证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不利于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这其中固然有借款人为借出款项而投机取巧的因素,但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它在贷出款项时没有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没有要求保证人提供营业执照,而仅以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盖章、签字即成立保证。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为了贷出款项,要求借款人必须按法律或银行内部规定提供保证人,只注重有保证人这一形式要件,而不问保证人的实质要件,缺乏履行严格审核义务,不管保证人到底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到底有无工商登记有无主体资格,因此贷款人对这种情形的出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债权人的审核责任,而依《合同法》来看,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金融机构违反了注意义务,应依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笔者认为在《担保法》或其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贷款方即金融机构的审核责任及其相应的罚责,以警醒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严格履行审核保证人的资格,避免贷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最终避免国有资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规定  《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不属于上述禁止范围,它们依法可以作为保证人,在实践中它们为他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这种情形多为八、九十年代农村为扶持村民个人发展果场、电厂等承包经营或办厂等私营企业,从而来发展农村经济建设而为的一种行政性行为。这种保证行为的出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却存在很多弊端。村民委员会是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但它并非营利性组织,也无独立财产;而村经济联合社与村民委员会往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它虽有一定的注册资产,但经济实力也很有限。 具体分析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村民委员会、村经济联合社根本就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它们当时作为保证人签下合同,仅仅是为了能帮村民贷出款项,心理上根本就没有要在村民经营失败时为其偿还贷款的打算;   其次,法院一般不会去强制执行作为保证人的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的财产;   再者,村民委员会没有独立财产,而经济联合社也只是一个“空架子”,即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也没有多少财产可供执行,最后还是债权人吃亏,这种贷款款项都成了死帐、呆帐,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因此,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担任保证人的作法只是留于形式,并没有实质意义,使得保证也失去其应有的功效,法律的威信在这里也大打折扣。对于这种基层组织扶持经济的作法,笔者认为应有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法,《担保法》也应将村民委员会纳入不得为保证人的范畴,禁止它们为他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而对经济联合社提供的贷款保证也应加以一定的限制。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85部司法解释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5部司法解释共3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9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2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6部部委规章共1部行业规范共3部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2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13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6部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6部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4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4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6部司法解释共3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800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81部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4部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647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61部司法解释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3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82部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的规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6部司法解释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57部司法解释共2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部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86部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5部司法解释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89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038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1部司法解释共2部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628部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92部司法解释共2部部委规章共7部地方法规共1部行业规范共7部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6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8部行业规范共2部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1部司法解释共1部部委规章共7部地方法规共4部行业规范共5部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9部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3部部委规章共4部地方法规共9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3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14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56部司法解释共2部部委规章共2部地方法规共5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7部司法解释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3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四十四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9部司法解释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四十五条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89部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部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6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8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2部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14部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5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88部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7部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5部   第六十条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2部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2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1部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8部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2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部委规章共4部地方法规共8部行业规范共2部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5部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2部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6部   第六十九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9部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6部   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0部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3部司法解释共1部部委规章共4部行业规范共2部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8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7部宪法法律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行业规范共5部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6部   第五章 留 置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6部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部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部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部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9部司法解释共1部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07部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5部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5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行业规范共1部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8部   第九十四条 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2部   第九十五条 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宪法法律共1部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积金贷款担保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