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决策的事情股东会任命总经理能否定吗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决策权限制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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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决策权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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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总裁)决策权限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行效率,
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按照公司经营中各类决策的风险大小和效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斯
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7、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8、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
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前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五条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以外,董事会负责批准公司其他对外
担保行为。董事会不得再进行授权。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
(四)某一单项非经营性交易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
一点五以上,或同一交易事项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三以上的,应当报董事会批准。
(五)董事会对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核定的公司总资产
20%的资产处置行使决策权;对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核定的公
司净资产30%的投资项目行使决策权。
第六条 总经理(总裁)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
司的日常管理和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总经理(总
裁)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
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
于0.5%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总经理
(总裁)批准。
(二)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由总经理(总裁)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低于【10】%的,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的,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
于【10】%的,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的,
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
(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技术与知识产权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等),总经理(总裁)
可通过总经理(总裁)办公会等民主决策机制,具有最终决策权。
(四)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低于百分之一点五的非经营
性交易,由总经理(总裁)批准。若某一单项非经营性交易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一点五以上,或同一交易事项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三以上的,应当报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本授权的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
数;“以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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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会计变更履行股东大会事前决策程序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根据深交所今日发布的《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重要影响的会计变更将履行股东大会事前决策程序。该所还同时发布了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根据深交所今日发布的《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重要影响的会计变更将履行股东大会事前决策程序。
  该所还同时发布了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减持前执行预披露制度。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指引》在判断重要性标准上使用了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作为比较基数,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时,若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其中,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该指引还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以及会计估计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规定。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指引要求履行披露义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另据了解,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如果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则应承诺若计划未来出售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相关报道:(上海证券报 黄金滔)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答记者问
  为规范会计变更行为,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遏制滥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等,深交所今日发布《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与该指引一同生效的信息披露业务规则还有经修订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修订后的解除限售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减持前执行预披露制度。  
  规范行为主体、遏制会计变脸
  问:为什么要制定《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答:由于会计信息具有协调利益分配的功能,是公司利益分配和财富转移的信息基础,因此,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利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粉饰业绩是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中常见的现象。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尽可能缓和公司内部人与外部人(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我们出台了会计变更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1、规范会计变更行为,遏制滥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
  尽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得滥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但少数上市公司在会计实务中滥用会计变更的情形仍然十分严重。个别公司甚至滥用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巨额冲销,在临近年度报告披露之际进行业绩大变脸,市场影响非常恶劣。这些滥用行为,特别是巨额冲销(洗大澡)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预期,引发市场剧烈波动,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工作指引规范公司会计变更程序,遏止滥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的行为。
  2、合理规定会计变更决策程序,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
  由于会计变更具有盈余管理的功能,公司管理层有利用会计变更谋取自身利益的潜在冲动。例如,在股权激励制度安排下,有些公司的管理层在股权激励实施前有利用会计变更调低业绩指标创造较低的行权条件的冲动;在股权激励实施期间,有利用会计变更提升或平滑业绩指标满足行权条件的冲动。为了遏制管理层滥用会计变更过分追求自身利益、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指引通过对会计变更的决策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并要求公司在定期报告之前进行披露,以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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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提高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行效
  率,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
  化,按照公司经营中各类决策的风险大小和效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除《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
  批和信息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进行风险投资。
  (四)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
  (五)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
  可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五条 除《公司章程》、本制度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决策权
  限如下:
  (一)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以外,其他任何对外担保均由公司董事
  会批准;董事会不得再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授权。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 (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上述规定。
  (四)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但不超过 30%的。
  第六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
  关联交易事项。
  2、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超过 10%、低于 30%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超过 10%、低于 30%的,或绝对金额 1000 万元以上、
  不超过 3000 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超过 10%、低于 30%的,或绝对金额 100 万元以上、不超
  过 3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10%、低于 30%的,或绝对金额 10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3000 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超过 10%、低
  于 30%的,或绝对金额 100 万元以上、不超过 300 万元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
  3、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的。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本制度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另有规定外,下
  列事项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决定: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
  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内的;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内的,或绝对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内的,或绝对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内的,或绝对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内的,或
  绝对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
  (二)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本授权的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 “以外”、
  “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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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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