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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遥,男,1965年9月出生,广西玉林人,研究生学历,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高级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理论、银行管理、投资理财,先后主要参与省部级、广西区教育厅课题3项,目前已公开在《学术论坛》、《经济与社会发展》、《区域金融研究》、《广西教育》、《沿海企业与科技》等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商业银行是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的发展而产生的,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主要的金融组织,是各国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其它类型的金融机构无法代替和比拟的金融主体,在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和国民经济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是研究探索现代金融体系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运行机制及其业务发展规律的应用学科,是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金融专业的主干课程,主要阐述了商业银行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商业银行的经营创新和未来发展趋势,能使金融专业学生和银行从业人员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基本原理和重要规律,掌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技能,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
在编写教材过程中,我们力求做到:
(一)全面性。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让学生能够了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理论体系,掌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基本技能。
(二)针对性。既注重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金融专业学生知识的需要,又考虑金融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三)通俗性。在阐述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时,尽可能做到深入浅出,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本教材可以作为高等院校和高职院校金融学专业和经济管理类专业教学用书,也可以作为理论研究和银行从业人员的参考用书。
本教材由谭遥任主编,韦群生、姚瑞基、马莉任副主编。全书分为10章,编写人员分工如下: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谭遥副教授,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广西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韦群生副教授,第五章、第六章;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姚瑞基副教授,第二章、第八章;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马莉,第七章;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彭强华高级经济师,第九章;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李晓健副教授,第十章。全书由谭遥副教授总纂定稿。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党委书记韦茂繁教授、院长郑作广教授的大力支持,得到了广西区财政厅冯任佳高级会计师、广西社会科学院罗运贵研究员、广西大学黄绥彪教授的热情指导,得到了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会计系、财税金融系各位老师的无私帮助,以及得到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植苗编辑的协助出版,在此谨表示衷心感谢。
本教材在写作过程中参阅了大量国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教材,同时吸收了现阶段金融领域的研究成果,在此向所有参考文献和研究成果的著作者致谢。
由于编写者水平有限,在本书内容和结构等方面难免存在不当之处,恳请专家、学者和读者批评指正。
2011年11月于南宁
  学习目标
了解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
熟悉商业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掌握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和组织形式
掌握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原则
了解我国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
一、商业银行的起源
银行的起源,追本穷源,可谓源远流长。世界上最古老的银行可以追溯至公元前的古巴比伦以及文明古国时期。据大英百科全书记载,早在公元前6世纪,在巴比伦已有一家“里吉比”银行。考古学家在阿拉伯大沙漠发现的石碑证明,在公元前2000年以前,巴比伦的一些寺庙已从事对外放款,收取利息的活动,公元前4世纪,希腊的寺院、私人商号等,也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罗马在公元前200年也出现类似希腊银行业的机构,但比希腊银行业又有所进步,它不仅经营货币兑换业务、还经营贷放、信托等业务,同时对银行的管理与监督也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已具有近代银行业务的雏形。
早期银行的萌芽,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银行”一词英文称之为“Bank”,是由意大利文“Banca”演变而来的。在意大利文中,Banca原意是指商品交易所用的“长凳和桌子”。后演变为英文“Bank”,原意是指存放钱财的柜子,后来泛指专门从事货币存、贷和办理汇兑、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早期银行业的产生是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的。在14—15世纪的欧洲地中海沿岸各国,由于地理环境的优越,社会生产力的较大发展,各国各地之间的商业往来逐渐扩大,特别是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城市,商贾云集,市场繁荣,车水马龙,已成为当时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但由于当时社会的封建割据,货币制度混乱,各国商人所携带的铸币形状、成色、重量各不相同,为了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货币兑换。要顺利进行商品交换,就必须把各自携带的各种货币进行兑换,于是,就出现了专门从事货币兑换业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专业的货币兑换商,从事货币兑换业务。
随着异地商品交易的扩大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货币兑换和收付数量越来越大,来自各国和各地的客商们为了避免长途携带而产生的麻烦和风险,开始把自己的货币交存在专业货币兑换商处保管,使得货币兑换商在经营货币兑换的同时,开始了货币保管业务,后又发展到委托货币兑换商办理汇兑与支付业务。由于货币兑换和保管业务的不断发展,货币兑换商借此集中了大量的货币资金,当货币兑换商的这些长期的大量的货币资金余额相当稳定,可以发放贷款,获取高额利息收入时,货币兑换商便开始发放贷款业务,收取高额的利息。货币兑换商由原来被动接受客户委托保管客户货币转变为主动积极揽取货币保管业务,并且通过降低保管费用或不收保管费用的办法来吸引客户,后来又给委托货币保管客户一定利益时,货币保管业务便逐渐演变成货币存款业务。由此,货币兑换商开始从事信用活动,开始出现了商业银行的萌芽。
早期银行虽然已具备了银行的本质特征,但它还是现代银行的原始的低级的发展阶段。因为早期的银行业的生存基础还不是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方式,早期银行业的贷款对象主要是政府和封建贵族,其贷款带有极其明显的高利贷性质,且多偏向于非生产性用途,其提供的信用还不利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但早期银行业的出现,完善了货币经营业务,孕育了信贷业务的萌芽。它要演变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则是在17世纪末后,而这种转变还需要具备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某些特殊条件。
二、商业银行的发展
现代商业银行的最初形式是资本主义商业银行,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社会劳动分工的扩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开始萌芽。一些手工场主和城市富商、银行家一起形成新的阶级——资产阶级。由于封建主义银行贷款具有高利贷的性质,严重阻碍着社会闲置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另一方面,早期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政府、封建主等一批特权阶层而不是工商企业,新兴的资产阶级工商企业无法得到足够的信用支持,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有大量的为组织资本主义生产所必需的货币资本。因此,新兴的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建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商业银行。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产生,主要通过两条途径:
一是从旧的高利贷性质的银行转变而来。带有高利贷性质的早期银行其主要业务是处理有关货币技术性业务,如兑换、保管、结算、汇兑等,效率不高,工商企业难以获得足够的贷款资金,即使获得贷款,也会因其高额的贷款利息而无利可图。为适应社会化生产的需要,在17世纪——18世纪间,西方各国纷纷开展了反对高利贷的斗争,要求以法律的形式限制贷款利息水平,使生息资本从属于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同时随着资本主义的建立,高利贷性质的银行逐渐适应了新的资本主义经济条件,顺应时代潮流,扩大信用功能,降低贷款利率,转变为商业银行。许多高利贷银行主要是通过这一途径缓慢地转化为资本主义商业银行。
二是新兴的资产阶级按照资本主义原则,以股份公司形式组建而成现代商业银行。大多数资本主义商业银行是以这一途径建立的。在以这一途径建立资本主义银行的历史过程中,在最早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英国得到明显体现。1694年,在政府的帮助下,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它的建立,标志着资本主义现代银行制度开始形成以及商业银行的产生。新成立的英格兰银行实力雄厚,规模巨大,且以较低的利率向工商企业贷款,成为了当时现代商业银行的典范。在英格兰银行成立之后,欧洲其它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以这种组建模式成立了商业银行。从此,建立起一个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现代银行体系。
现代商业银行在商品经济发较快的国家和地区得到很快的发展,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的名称各不相同,如在英国称之为“存款银行”,“清算银行”,美国称之为“国民银行”、“州银行”,日本称之为“城市银行”、“地方银行”等。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相比较,其历史最悠久,业务最广泛,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现代金融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均占主体地位。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一个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标,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以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为客户提供综合***的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从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过程看,商业银行的性质表现为:
(一)商业银行是企业。因为商业银行具有一般工商企业的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地位;2.有符合设立规定的自有资本。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3.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照章纳税的经营原则;4.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二)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是企业,但它又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商业银行经营对象为金融资产和负债;2.商业银行经营的商品是特殊的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3.商业银行经营内容为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或者与之联系的金融服务。
(三)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相比较,有明显的特征:
1.业务范围广泛。其它金融机构只限于办理某一方面或几种特定的金融业务,业务经营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除了办理存贷业务外,还办理证券投资、结算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信托业务、租赁业务等,其业务有很强的广泛性和综合性。
2.具有信用创造功能。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开展办理活期存款业务,吸收活期存款,又通过发放贷款,在借款人不提取或不完全提取现金下,创造出更多的派生存款。
3.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和提供的服务范围越来越广,已延伸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个方面,特别是在国民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是其它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
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的职能由其性质决定的,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务、信用创造等职能,并通过这些职能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信用中介
信用中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资金集中到银行里来,又通过资产业务,把所集中的货币资金投放到社会经济各部门,是作为货币资金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来实现资金的融通。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商业银行是一方面通过支付利息吸收存款,增加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又通过贷款或证券投资收取利息及投资收益,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
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职能,可以对经济活动起到多层次、多方面的调节转化作用:一是将社会闲置的小额的货币资金集中起来,形成数量巨大的资本,扩大社会资本规模;二是将用于消费的货币资金转变成为生产资本、商品资本、货币资本,在社会资本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扩大社会生产和流通;三是将众多的短期货币资本转化为长期资本,用于满足社会对长期资本的需要;四是在盈利性原则的前提下,还可以从低效益部门引导向高效益的部门转移,从而优化经济结构。
(二)支付中介
支付中介职能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活期存款账户,为客户办理各种货币结算、货币收支、货币兑换和转移存款等业务活动。支付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的传统职能,发挥这一职能,商业银行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商业银行的支付中介职能在历史上早于信用中介职能。在最早出现的货币经营业中,主要是从事货币保管和办理支付,而当货币积存数量不断增加,形成稳定的余额,为获取盈利而发放贷款时,信用中介职能才产生。但当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形成后,其支付中介职能的发挥就要以信用中介职能的存在为前提,依赖于信用中介职能的发展,因为只有在客户将资金存放到银行的账户上,商业银行才能办理支付,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商业银行在发挥支付中介职能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是商业银行持续获得比较稳定的廉价的资金来源,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二是商业银行广泛使用非现金转账和支票收付服务,减少了现金的使用量和流通量,进而减少了现金的保管、铸造、印刷、转运等费用,大大地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提高了生产资本的投入,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信用创造
信用创造职能是商业银行的特殊职能,是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和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利用其可以吸收活期存款的有利条件,通过发放贷款、证券投资业务而派生出更多的存款,从而扩大社会供应量。
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各种存款,并通过资金运用,将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新的存款。在新的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条件下,又可以用于发放新的贷款,贷款又形成新的存款,最后在整个商业银行体系中,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四)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在经营业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大量信息,运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为客户提供各种综合***。主要金融服务有:代理收付款业务、发理发放工资、代理证券业务、咨询顾问、信托租赁、现金管理、代客买卖贵金属、金融衍生品等。商业银行通过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不仅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与社会联系,提高市场占有率,而且增加商业银行的手续费和佣金等非利息收入,同时加快金融信息传播,不断开拓新的金融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己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和组织形式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
由于各国工业化的时间和程度不同,以及各国商业银行的产生的条件存在差异,但各国商业银行在发过程中基本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
(一)英国式传统模式
这是以英国的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模式。这一类商业银行深受“商业性贷款理论”的影响和支配,其特点是:一是商业银行的存款大多数是吸收活期存款;
  二是商业银行只发放短期的与商品周转相关的或与生产物资相适应的自偿性贷款;三是这类贷款用于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短期资金融通。所谓自偿性贷款,是指随着企业物资购进、生产、销售而偿还,并以“真实票据”为担保的贷款,即一旦商业票据到期和企业商品生产和销售完成,贷款就可以自动收回。其优点是:期限短,流动性强,物资保证性强。商业银行既可以实现其贷款安全回收,又能获取稳定的利润,至今在英国和受英美传统影响的一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基本上还遵循这种模式的经营,但其缺点是银行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
(二)德国式综合模式
这是以德国商业银行为代表的综合模式。这一类商业银行以全方位供应资金为经营方针,经营业务为综合性业务,其业务特点是:一是不仅发放短期商业贷款,提供生产周转资金,而且提供长期的固定资产贷款;二是直接投资股票和债券,帮助公司包销证券,参与企业决策与发展;三是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和财务咨询。这种综合性模式,有利于商业银行展开综合性、全方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经济主导作用,至今,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少数国家采取这种模式,而且美国、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也向综合模式转化,但其缺点是银行的经营风险加大。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即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中的存在形式,受所在国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国际金融发展的影响。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各有其特征,主要有四种形式:
(一)单一银行制
单一银行制又称单元银行制,它是指商业银行业务由一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立或不允许设分支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该银行不受其它商业银行控制,也不得控制其它商业银行。
实行这种制度最为典型的国家是美国,这是由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治制度决定的。美国商业银行分为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在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两种。在1863年《国民银行法》颁布之前,美国没有联邦注册银行只有州注册银行,各州为了保护地方中小企业和中小银行的利益,州政府通过颁发银行法,严格禁止本州银行设立分支银行,任何银行都以单一的形式在一个限定地区经营。1863年的《国民银行法》颁布后,则把这种单一银行制法制化。《国民银行法》规定,禁止国民银行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支银行。这项规定既包括禁止国民银行跨州建立分支银行,也包括禁止国民银行在本州建立分支银行,形成了一种极为典型的美国的单一银行制,其主要历史原因有:一是美国实行联邦制,各州的独立性较大,州与州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又有很大的差距,为均衡发展经济,反对各州之间的相互渗透,各州都通过州银行法,禁止或限制银行开设分支银行,特别是禁止在其他州开设分支银行;二是为了限制垄断,鼓励竞争。银行的生命力在于竞争,只有在竞争中,一国的银行体系才能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才能不断提高银行的服务效率。
实行单一银行制的主要优点有:(1)由于不允许或限制设立分支机构,使商业银行业务规模的扩大受到制约,可以防止银行业的过度集中和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2)由于单一银行制只在本地区营业,有利于银行与地方政府协调,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集中全力为本地区服务;(3)银行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业务经营较为灵活;(4)银行管理层次少,有利于业务经营管理,有利于实现管理目标,有利于中央银行的管理和控制。
实行单一银行制也存在着缺点:(1)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高,难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2)银行在资金筹集、资金运用上受到制约,且其业务又相对集中,风险较大;(3)单一银行制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商品交换范围的不断扩大存在矛盾,不利于银行为社会经济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4)在电子计算机等高新技术的普遍应用的条件下,单一银行的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受到限制,不利于银行自身的发展。
现代经济的发展不仅冲破了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限制,而且促进了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从20世纪九十年初,就开始逐步放宽对商业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的限制。1994年9月美国颁布了《州际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跨州经营、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至今美国部分商业银行仍实行单一银行制。
(二)分支银行制
分支银行制是指按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总行以外,可在本地或外地设立若干分支机构的一种银行制度。分支银行制又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是指总行既行使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又办理具体业务的银行制;总管理处制是指其总行只负责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其本身不办理具体业务的一种制度。
实行分支银行制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英国是发生产业革命最早的国家,银行业也随之发展。1841年仅英格兰地区联合股份制银行就多达115家。1862年实行银行公司法,允许大银行兼并小银行,导致英国银行业第一次兼并浪潮,银行总数锐减,分支机构剧增。到了1866年,商业银行总数减少到400家,而分支机构却猛增至1226家,从此,英国的分支银行制形成。20世纪60年代,在政府的默许下,英国再次掀起银行的兼并浪潮,这次兼并使英国商业银行最终减少为6家,而其分支机构截止1976年共有11659家。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欧元区银行纷纷重组,英国虽不是欧元国家,但也受到欧元区银行重组的影响。经过一系列重组,一些银行已成为世界最大银行之一,特别是英国汇丰银行,是一家誉满全球的国际老牌银行,其分支机构遍布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总部设于伦敦,在欧洲、亚太地区、美洲、中东及非洲82个国家和地区拥有约10,000个附属机构。汇丰银行分别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及百慕达等证券交易所上市,全球股东约有200,000,分布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以先进科技联接的国际网络,以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能力,汇丰银行为客户提供广泛的银行及金融服务:个人金融服务、工商业务、投资银行、资本市场以及其它业务。
分支银行制的优点,主要表现为:(1)银行资本雄厚,规模巨大,易于取得规模效益,提高银行盈利水平;(2)分支机构众多,业务经营广泛,利于分散风险,提高银行的安全性;(3)营业网络庞大,易于采用现代化设备,提高金融服务水平;(4)银行总行数量少,便于金融当局的宏观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分支银行制也存在缺点,主要表现在:(1)容易形成垄断和集中,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存在与发展;(2)银行规模大,机构庞大,不利于银行内部管理,管理难度增大;(3)银行内部层次多,不利于上级行和下级行之间的情况相互了解,使之在做出决策和执行决策时会出现一定的偏差,面临操作风险。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分支银行制,我国商业银行也采用分支银行制。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行制,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支行。采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级法人制的银行集团。
尽管分支银行制存在着缺陷,但它对于提高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有着其它银行制组织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必然导致国际资本流动的全球化,商业银行的全球化和国际化也就成为必然趋势,分支银行制组织形式也开始国际化,也有在全球普及和趋势。
(三)银行持股公司制
银行持股公司,也称为集团银行制,是指由一个集团成立股权公司,再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银行而组建的一种特殊的银行制度。在法律上,这些银行是独立的,但其业务与经营政策,统属于同一股权公司所控制。持股公司对银行的有效控制,是指能控制一家银行的25%以上的投票权。这利持股公司在集团内部可以被实行单一银行制,也可以实行分支银行制,因而可以回避限制开设分行的一种策略,这样既不损害单一银行制的总格局,又能实行分支银行制。持股公司制的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在美国最为流行,发展也非常迅速,它是年美国严格控制银行跨州经营时期,立法方面和商业银行之间“管制-逃避-再管制”斗争的结果。到1990年,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控制了8700家银行,占该行业总资产的94%。银行持股公司使得银行更便利地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并通过关联交易获得税收上的好处,也能够规避政府对跨州经营银行业务的限制。
银行持股公司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银行持股公司;一种是银行持股公司。前者是由主要业务不在银行方面的大企业拥有某一银行股份组织起来的,后者是由一家大银行组织一个持股公司,其他小银行从属于这家大银行。其优点主要表现为:(1)持股公司使设施集中化,可以节约费用开支,(2)持股公司能扩大资本总量,增加银行自身实力,提高竞争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3)持股公司的股票更为畅销,可以降低资本成本。但也有存在着不足:即容易造成垄断和集中,不利于开展竞争,阻碍银行业的发展。
(四)连锁银行制
连锁银行制又称为联合银行制,是指由同一个人或集中控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的银行制度。其特点是由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这些银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也没有股权公司的形式存在,但其所有权掌握在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手中,其业务和经营政策均由一个人或一个决策集团控制。这种银行机构往往是围绕一个地区或一个州的大银行组织起来的。几个银行的董事会由一批人组成,以这种组织中的大银行为中心,形成集团内部的各种联合。它与银行持股公司制一样,都是为了弥补单一银行制的不足、规避对设立分支行的限制而实行的。但连锁银行与控股公司相比,由于受个人或某一集团的控制,因而不易获得银行所需要的大量资本,因此许多连锁银行相继转为银行分支机构或组成持股公司。
第四节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金融企业,它具有一般企业的基本特征,作为一个企业就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尽管各国商业银行在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在业务经营上,各国商业银行通常都遵循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原则。
一、盈利性原则
盈利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力求以最小的营运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必须遵循的工作准则。这是由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的,是商业银行经营信贷业务的首要原则,是商业银行积极进取,努力开展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是评价商业银行经营水平的核心指标,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商业银行充实资本,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竞争力的基础,也是商业银行全体股东最终利益的体现。
商业银行的盈利是商业银行营业收入与营业支出的净差额,即:
商业银行的盈利=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商业银行营业支出
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1)贷款利息收入;(2)投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债息、出售有价证券的价格净差额;(3)服务收入包括各种手续费及佣金;
商业银行的营业支出:(1)吸收存款支付的利息;(2)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3)贷款和投资的损失包括贷款坏账、投资于有价证券的资本损失;(4)工资、业务办公费用、税金等。
根据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和营业支出的主要内容,影响商业银行盈利性指标的因素主要有存贷款规模、资产结构、自有资金比例和资金自给率水平以及资金管理体制和经营效率等。要实现商业银行盈利,取决于资产收益、服务收入、降低营业成本等因素:
(一)资产收益是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提高资产收益的主要方法有:一是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负债,扩大资产规模;二是合理安排资产结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增加贷款、证券投资等盈利资产的比重,减少现金资产等非盈利资产的比重。
(二)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收入是指资产收益以外的手续费和佣金等其它收入。主要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获得,是商业银行不动用自身的资金而是利用其机构、信息、技术、信誉等优势,为客户代理承办支付和其它委托事项,并据以收取手续费和佣金的一种收入,也是增加商业银行收入的重要途径。
(三)降低营运成本是提高商业银行盈利的手段之一。降低营运成本的主要途径主要有:一是降低资金成本,广开财源,吸收更多的存款;二是提高贷款和投资的质量,做到贷款安全,投资准确,减少贷款和投资的损失;三是提高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部经济核算,节约管理费用开支。
  二、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现和满足客户借贷的能力要求而应恪守的工作原则。
流动性主要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资产在不受损失的前提下随时变现的能力。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经常以合理的成本吸收各种存款和其他所需资金。通常,我们所指的流动性是资产的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衡量资产流动性的标准有:一是资产变现的成本,即资产的变现的成本越低,则其资产的流动性超强;二是资产变现的速度,即资产的变现速度越快,越容易变现,则其资产的流动性超强。
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的主要因素有:客户的平均存款规模、资金的自给水平、清算资金的变化规律、贷款经营方针、银行资产质量以及资金管理体制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是实现安全性和盈利性的重要保证,作为特殊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要保持适当的流动性是非常必要的。
商业银行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要满足客户提取存款等方面的要求,商业银行在安排资金运用时,一方面要求使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必须通过负债途径,力求负债业务结构合理,并保持较强的融资能力。
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同业存款、在途资金等。商业银行为预防客户随时提现,故要准备一定数量的现金,它是商业银行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故称为资产一级准备。
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虽然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但是它是非盈利资产,这种非盈利资产是和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原则相悖的,因为商业银行是将货币作为资本使用的,而不是把货币作为货币来使用,为解决这一矛盾,使商业银行的资产既保持流动性,又保证盈利性,资产的二级准备就应运而生。
所谓资产二级准备是指既能保持一定盈利能力,又能随时或在短期内变现的资产,主要包括国库券、短期票据、短期贷款等。作为资产的二级准备,流动性是第一需要,盈利性是第二需要,这是保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一种常用的方法。
现代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原则不仅仅局限于银行的资产业务,而是扩展到银行的负债业务。商业银行为了保证客户的随时提现,无论是以资产的一级准备,还是以资产的二级准备,都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盈利。商业银行为了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保证一定的盈利性,已越来越注重从负债方面来提高其整体经营的流动性,即保持足够的资金来源使商业银行能应付提现和支付需要。商业银行保证负债流动性的主要措施有:(1)向中央银行借款;(2)向中央银行再贴现;(3)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4)同业拆借;(5)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5)利用回购协议等。
三、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原则是指银行的资产、收益、信誉以及所有经营生存发展的条件免遭损失而执行的工作准则。安全性的对立面就是风险性,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就是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风险。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要面临和承担一定的风险,主要风险有:
(一)负债风险
负债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存款、发行证券等负债业务时所承担的风险。负债风险是由商业银行的资金构成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它主要是依靠负债经营,即商业银行全部资金中大部分是客户的资金,而自有资本约占全部资本的10%左右,如果客户提现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会发生挤兑风潮,将导致商业银行出现财务困难,甚至倒闭破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借款人不能按约的贷款期限归还贷款而影响商业银行资金正常周转所造成的风险。这种风险将导致商业银行产生大量贷款呆账、坏账,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质量,过度的信贷风险可导致商业银行危机。
(三)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因政治体制、经济时局的突变,致使工商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影响企业经营管理,造成债务链条中断,商业银行投入工商企业的资金不能回流,给商业银行营运带来的风险。
(四)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商业银行持有的资产的资本损失和对银行收支的净差额,产生影响的金融风险。这种风险因市场利率的不确定性而使商业银行的盈利或内在价值和预期不一致。
商业银行要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合理安排资产规模与结构,注重资产质量,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和持有一定比例的优质有价证券来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提高商业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二)合理安排资产内部的结构和期限结构,并与负债的规模和期限结构保持合理比例,保持资产与负债规模与期限结构相对应,防止超负荷经营,造成资金周转短缺,资金周转不足。
(三)提高自有资本在全部负债中的比重,并随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水平的提高而不断补充,以扩充商业银行自身的经济实力,提高商业银行信用地位,保持商业银行有足够的清偿能力来防范和抵御各方带来的风险。
(四)认真领会国家的经济政策和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做好对客户的道德品格、资本实力、还款能力、担保方式和环境条件等信用分析,确保贷款的安全回收。
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既有相互统一,又有相互矛盾。其表现在:在相互统一上,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商业银行资产安全性的重要保证;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原则,离开安全性,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也就无从谈起;盈利性原则是商业银行最终目标,保持盈利是维持商业银行流动性和保证银行安全性的重要基础。在相互矛盾上,(1)商业银行的安全性与流动性之间呈现正相关。流动性较大的资产,风险就小,安全性也就高。(2)商业银行的盈利性与安全性和流动性之间呈反方向变动。盈利性较高的资产,由于时间一般较长,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流动性和安全性就比较差。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个原则必须协调好三方面的关系,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是一个权衡利害、趋利避害的过程,在决策时应该坚持盈利性和安全性权衡的原则。首先,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客观要求。其次,安全性与盈利性是一对矛盾。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原则是保证信贷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有效统一。
第五节我国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一、古代的我国银行
我国银行的产生与西方的商业银行相比,我国的银行则产生较晚,但可追朔到7-10世纪。关于我国银钱业的记载,较早是南北朝时的寺庙典当业。唐代,已经出现了办理金融业务的独立机构,但经营范围比较单一,如出现了类似汇票的“飞钱”,这是我国最早的汇兑业务。北宋真宗时期,由四川富商发行的交子,成为我国早期的纸币。明清以后,当铺是中国主要的信用机构。明末,一些较大的经营银钱兑换业的钱铺发展成为银庄。银庄产生初期,除兑换银钱外,还从事贷放,到了清代,才逐渐开办存款、汇兑业务,但最终在清政府的限制和外国银行的压迫下,走向衰落。这类封建式组织管理形式的金融机构,都是独资和合资的很少有分支机构,资金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业务范围小,与股份制银行相比,在业务经营和管理方式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别。
二、近代的我国商业银行
我国近代银行业,是在19世纪中叶外国资本主义银行入侵之后才兴起的。1845年英国人在上海设立东方银行,这是我国出现的第一家现代商业银行,其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来华设立银行。在华外国银行虽给中国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破坏,但在客观上也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刺激作用。
清政府为了摆脱外国银行支配和基于财政的需要,1897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国通商银行,这是我国自办的第一家现代商业银行,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的产生。1904年我国成立了官商合办的户部银行,1908年改称为大清银行,1912年又改称为中国银行。同一时期,1907年又成立了官商合办的交通银行。此外,一些股份制集资银行和私人独资的民族资本商业银行也陆续建立并有所发展。
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中国的银行业有了进一步发展。但是,由于中国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不发达和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的银行业畸形发展。在国民党统治的后期,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以及中央信托局、中央合作金库等“四行一局一库”的官僚资本金融垄断体系,控制了国民经济的命脉。
三、计划经济时期的我国国家银行
在新中国诞生的前夜,经党中央批准,华北人民政府颁布布告,从日起,将原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的华北银行、晋绥边区的西北农民银行、山东政府的北海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
1949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了国民党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以及中央信托局、中央合作金库等“四行一局一库”,在没收官僚资本银行的基础上,结合组织各革命根据地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将原来的官僚资本银行改组为新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农业合作银行。以后,又新建和改组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年,经过清产核资、调整业务和实行储蓄专业化、公私合营银行的机构和业务并入中国人民银行,从而建立了新的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
从1953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即全国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运用,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职能,统一经营各项信贷业务,在国家计划实施中具有综合反映和货币监督功能。银行对国有企业提供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贷款,对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提供部分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中的贫困农民提供生产贷款、口粮贷款和其他生活贷款。这种长期资金归财政、短期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定额资金归财政、超定额资金归银行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期间虽有几次变动,基本格局变化不大。
四、改革开放后的我国商业银行
80年代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与活力。从重建金融体系、实现金融宏观调控到全面展开金融部门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的金融改革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之路。伴随着整体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步伐,中国商业银行业从无到有,不断壮大和规范,编写着生机勃勃的改革篇章。
(一)组建“专业银行”,标志着中国商业银行体系雏形的出现。八十年代初期,人民银行“一统天下”、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不分彼此”的格局被打破,形成了由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四大行组成的专业银行体系,这是中国商业银行体系的最初形态。
(二)改造商业银行,专业银行逐步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初期,中国没有“商业银行”这一概念。八十年代中后期,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对银行业和金融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银行运作中存在不少弊端也逐渐暴露,我国开始考虑建立体制较新、业务较全、范围较广、功能较多的银行,从而出现“综合性银行”的提法和“银行企业化”口号。而真正形成商业银行的概念,把商业银行作为一种分类标准、作为一种体制选择、作为一个行业来对待是在90年代初期。大约从1994年前后开始,在中国的银行体系中不再有“专业银行”这一类别,在中国的银行体系中起绝对支撑作用的工、农、中、建被改造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三)设立新型商业银行,丰富和完善商业银行体系。1987年国家重新恢复交通银行,以及招商银行等一批新兴商业银行随即产生,到目前为止,已先后设立了10家新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十多年来,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发展壮大,现在这10家银行的总资产已占全国商业银行总资产的十分之一以上。
  (四)组建政策性银行,分离商业性和政策性银行职能。从1993年开始,我国先后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从而实现了在金融体系内,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职能的分离,扫除了工农中建四大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方向改革的最大障碍。其五,突破了地方不能办银行的限制,全国各地大中城市分两步组建了近百家地方性商业银行。从1995年开始,我国先后将分散的众多城市信用社改组、合并成城市合作银行,继而在1997年之后全部改称为“某某市商业银行”。这些银行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渠道)掌握一部分股权加以控制。另外还有2家住房储蓄银行(即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和约4500家城乡信用社。
(五)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从1993年开始,在交通银行试点进行资金营运制度的改革,导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到1995年在各大商业银行全面推广该制度,从而按《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建立了商业银行稳健、有效运作的制度规范。
(六)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控制。从日开始,全面取消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控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增加量,从必须执行的指令性计划改为“供参考”的指导性计划。这既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制度与调控方法的重大改革,也是商业银行按照自主经营、自求平衡、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要求进行新体制运行的必备条件。
(七)初步建立了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机制。资产质量问题是任何体制下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重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又是我国商业银行进入90年代以后面临的迫切任务。从1998年开始,我国改变传统的信贷资产按时间分类的办法,改按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制。同时,从更谨慎的原则出发,改革了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制度。
(八)强化了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制度。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长期低于8%,这是中国银行业既要快速又要稳健发展面临的一个大难题。1998年8月中旬,国家财政部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银行的资本金,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国际通行的标准。其他商业银行也都通过投资者增加注资、定期扩股增资等办法来解决其资本充足率问题。
(九)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上市步伐。自1991年深圳发展银行上市以来,银行上市一直受到严格限制,直至1999年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为政策解冻后的第一家上市商业银行。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表示支持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和股票的发行上市,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国家控股的改造,具备条件的也可以上市。自此,中国商业银行业掀起了一股上市的浪潮。继中国民生银行挂牌之后,招商、交通、光大、华夏、中信实业和福建兴业等新兴商业银行都在积极作上市准备工作。综上所述,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在建立中央银行制度的同时,通过“存量改革”和“增量导入”两条途径,打破了“大一统”的银行组织体系,实现了中国银行业由垄断走向竞争、由单一走向多元、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功能狭窄走向健全完善的转变,建立起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生长点,中资和外资商业银行并存发展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银行组织体系。我国银行业朝着规范化的商业银行的国际标准靠拢,银行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得到不断提高。
五、加入WTO后的我国商业银行
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10日下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以全体协商一致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在中国政府代表签署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并向世贸组织秘书处递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批准书30天后,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成为其第143个成员。
WTO是世贸组织的英文简称,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WTO适用的基本原则是由若干规则及规则例外所组成: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也给予所有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无限制最惠国待遇、有限制最惠国待遇及非互惠最惠国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在民事权利方面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即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三)互惠原则
WTO管辖的协议是以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开放市场的承诺而获得的。互惠互利是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建立WTO共同的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互惠原则的例外主要体现在对发展中国家的成员方给予差别优惠待遇,而非对等待遇。
(四)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从本质上说,就是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间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其目的在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通过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以及取消和限制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来实现的。
(五)透明度原则
贸易自动化和稳定性是WTO的主要宗旨,而实现这一宗旨,有赖于增强贸易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因此,WTO为各缔约方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策和裁决规定了必须公开的透明度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到贸易的所有领域。
(六)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又叫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规定缔约方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无歧视待遇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缔约方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贸易。
(七)协商与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与协商一致原则WTO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准则,协商与协商一致是WTO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协商,包括争端当事方之间的双边协商和缔约方全体主持下的多边协商,是WTO各项争端解决程序的首要方法。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金融业开放应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六项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对金融市场等开放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该协议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对金融市场等开放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包括:各缔约方同意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加入WTO后,美资银行可立即向外国客户提供所有外汇业务。加入WTO一年后,美国银行可向中国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中美合资的银行将立即获准经营,外国独资银行将在5年内获准经营,外资银行在二年内将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在5年内经营金融零售业务。
我国加入WTO后对金融业既带来机遇,又带来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WTO给金融业带来的机遇
1.引入国外竞争,有利于商业银行体系的完善。一是外资银行的进入为国内银行提供参照体系和竞争对象,将促进国内银行加快改革、提高管理水平;二是外资银行在技术、金融创新上处于领先地位,可以起到示范、激励和交流的作用,从而推动我国银行业技术改进和金融创新的进程;三是外资银行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运行方式对提高国内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四是国内外银行业间的人才竞争和交流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
2.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有利于国内银行业拓展海外业务,增设海外分支机构,以占据竞争的有利地势。入世后,我国银行业到海外拓展业务将主要受自身经营状况和东道国金融监管条例的限制,而较少受到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这就有利于国内经营状况良好的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争取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国际竞争中促进业务发展、人才成长和技术进步。
3.有助于推动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向国际标准靠拢。今后,我国银行业必然要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这将促进我国银行业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并推进监管的规范化、全程化,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既有利于规范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又有助于形成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的金融监管体系,改善商业银行经营环境。
(二)WTO给金融业带来的挑战
1.我们必须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迅速为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外资银行将在中国加入WTO一年后,获准为中国客户提供外汇业务,两年后可为企业商务活动提供人民币业务,而五年后可为中国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将逐步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地域限制,从现在的上海、北京、天津、深圳等23个城市扩大到所有中心城市,同时正式批准美国花旗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东京银行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
2.在金融领域全面引入国际竞争,将使中国金融业面临世界开放市场的竞争和挑战,受到一定的冲击。主要表现为国内一些不具备竞争优势的金融企业,在全方位的国际竞争中必须经历一个痛苦的调整、转换和再生的过程,并有可能使国民经济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一定程度的困难局面。将使民族金融业在业务、人才、管理以及监管等方面面临直接冲击。由于中国金融业长期处于高度的政策壁垒下,对于加入WTO后高度的市场竞争形势需要有个适应过程。国内许多银行业人士,对于对外开放金融业务反应强烈,认为在五年内彻底开放金融业,时间是十分急迫的,其主要原因:一是国内金融业普遍存在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足的情况,补充资本金不是短时间内能完成的;二是国内银行不良贷款在五年内难以清除。现已有计划将这部分债务以折价或证券化的方式出售,但此过程也许将需花上数年甚至更长。因此,重建我们脆弱的银行系统,是国家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完全进入本国市场,而不致引发国内金融危机的重要先决条件。
我国银行业在开放后要参与国际金融竞争,主要做好的工作有:
(一)银行业要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资产质量。随着金融机制改革步伐地加快,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逐步暴露,加上受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日趋严峻。资产质量是商业银行的生命线,控制风险是确保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随着开放程度的加深,银行经营将暴露在更多的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之中,承受更多的风险。所以要正确地判断和评估风险,加强静态、动态和国别分析,完善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手段,从而确保资产质量,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增加银行资本金或对银行进行重组,改进银行经营管理方针,并建立适当的法治和规范框架。过快开放金融业的风险在于外资实力可能大大超过国内金融体系,我们应该充分吸取亚洲危机的教训:在金融业自由化前,必须对金融系统严格规范,商业银行必须妥善获得资本金注入及经营管理。
(三)银行业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体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现代商业银行发展道路。要根据市场条件变化趋势和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方向,调整经营管理理念和银行发展战略,以使银行业在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中保持长期、稳健发展。
(四)加强经营管理技术和金融产品创新,促进业务发展。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以占据人才竞争的优势。人才是银行的无形资产,是竞争的关键。要系统、科学地加以经营管理,建立良好的激励、福利、教育培训机制,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以增强凝聚力、归属感,从而吸引人才、稳定人才。积极发展国内外银行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国内银行业之间,要以共同的民族归属感为归依,加强理解与协作,建立适度、有序的竞争关系,确保民族银行业的市场份额持续、健康的发展。
(五)面对外资银行,在战略上高度重视,还要积极地了解、学习其所长,并与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国内银行业和外资银行业各有所长,除了竞争外,还存在相互补充、合作的机会。我们有广泛的国内网络、熟悉国情、人民币业务根基扎实,具有较强的优势来与外资银行联合开展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业务,合作前景广阔。
复习与思考题
1.什么是商业银行?
2.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3.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和组织结构有哪些?
4.简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学习目的
了解商业银行资本的构成
熟悉商业银行资本的功能
掌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度
熟悉《巴赛尔协议》内容
第一节商业银行资本的构成
一、商业银行资本的构成
商业银行资本,从使用期限看,商业银行的资本是银行拥有的永久归银行支配的使用的资金,包括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较长的债务。从会计学角度,商业银行的资本是所有者权益和一定比例的债务资本构成。
商业银行的资本按不同标准分类,有不同的类别,其中按商业银行资本来源渠道不同,可将其分为:商业银行的股本、盈余、债务资本和其它资本。
(一)商业银行的股本:
商业银行的股本是指银行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措的资本,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商业银行普通股和优先股所形成的资本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稳定的资本,它是商业银行外部筹措的资本。
商业银行普通股是商业银行资本的基本形式,是一种主权证书,是构成商业银行资本的核心部分,它是商业银行发行普通股票而筹集的资本,是一种所有权的证明,具有永久性质。其权利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拥有决策权;二是对商业银行的税后利润和清算剩余资产拥有分配权;三是在商业银行增发普通股票时享有优先购置权。
商业银行优先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资产分配时优先于普通股的那部分资本。其特点是股息按事先约定的股息率计算的,不论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如何,优先股持有人都能获得一定的既定收入。优先股的主要权利:一是在商业银行盈利分配时,优先于商业银行普通股;二是在商业银行清算剩余资产时,优先于普通股持有人,但优先股的股东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没有表决权,优先股一般没有偿还期。
(二)商业银行的盈余
盈余是商业银行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资本盈余和留存盈余(未分配利润)。
1.资本盈余
资本盈余是银行在发行股票时采取溢价发行方式形成的,即股票的发行市场价格高于股票票面价值而得到的溢价部分。资本盈余除反映超缴资本外,还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增值部分和接受捐赠所增加的资本。资本盈余是调节商业银行资本金,制定股息政策的一个重要项目。
2.留存盈余
留存盈余又称为未分配利润,是指商业银行税后净利在分配给股票股息和红利后的余额,此盈余是应该分配给股东而未分配的部分,是商业银行所有权益的一个项目。留存盈余按留存时间划分可分为以前年度累计留存和本年留存,以前年度留存是指以前年度尚未用完的留存收益,而本年度留存是指本年度留存额。留存盈余的大小取决于企业盈利性大小、股息政策和税率等因素,一般情况下,盈余性越强,留存盈余越大,反之越小;股息支付越高,留存盈余越小,反之越大;所得税率越高,留存盈余越小,反之越大。
(三)商业银行的债务资本
债务资本是20世纪70年代起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一种外部筹措资本,是商业银行能过发行票据或债券而筹措的资本,主要包括资本票据和资本债券两类。
1.资本票据是指一种以固定利率计息的,期限较短,面额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也可以直接向商业银行其客户出售。
2.资本债券是指期限较长,发行数额较大的债务凭证。由发行银行向其代理行出售,或通过直接出售方式,或通过投资银行向公众出售。
(四)商业银行的其它资本
商业银行的其它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为了防止经营业务损失,或应付未来回购、赎回资本债务而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资本。主要分为:资本储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及证券损失的准备金。
1.资本准备金
资本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从留存盈余中专门划出的,用于应付即将发生有关股本的重大事件的基金。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划转资本准备金,且逐年积累,一次或多次使用,它也是商业银行资本的组成部分。
2.贷款损失准备金
贷款损失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主要有三种: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
3.证券损失准备金
证券损失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从税前利润提取的一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证券发生贬值时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重大损失。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允许投资股票和大多数债券,只能投资于政府债券等风险极低的债券,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每年提取的证券投资损失准备金数额不多。
二、商业银行资本的功能
(一)商业银行的资本为商业银行的登记注册,开业经营提供启动资金
1.设立商业银行必须具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该法进一步指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2.设立商业银行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根据这个要求,商业银行在开业之前,没有存款流入,则需要通过自有资本购买土地,新建办公大楼,或租用场地修建营业场所,或购买营业需要的各种设备,满足开业经营业务需要。
3.设立商业银行必须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聘用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也需要商业银行的资本,而不能依赖外来的客户的存款资金。
(二)商业银行的资本是树立公众对银行的信心,显示银行的实力的保证
商业银行的资本越雄厚,说明商业银行的资本规模巨大,抵御风险能力越强,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就越有保障,即使商业银行经营出现暂时的亏损,但如果商业银行拥有充足的资本,就能吸收和冲销亏损,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依然对商业银行充满信心,不会向该商业银行提取大量的存款,从而保证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正常开展,防止商业银行出现倒闭、破产清算的厄运。
(三)商业银行的资本具有吸收银行经营亏损,保护存款人及债权人利益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投资风险、汇率风险和资本风险等,如果风险一旦成为现实,就会给商业银行带来经营亏损,但如果商业银行有充足的资本,就能抵御风险带来的损失,避免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保护了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四)商业银行的资本为商业银行的增长,开拓新业务提供发展资金
商业银行的资本为银行的增长和新业务、新计划及新设施的发展提供资金。当银行成长和发展时,它需要额外的资本,用来支持其增长并且承担提供新业务和建新设施的风险,资本的注入使银行在更多的地区开展业务,建立新的分支机构来满足扩大了的市场和为客户提供便利的服务。
(五)商业银行的资本是金融监管机构的监控工具,具有拓展功能
商业银行的资本作为规范银行增长的因素,有助于保证商业银行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增长。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市场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的增长大致和贷款及其风险资产的增长一致。因此,随着商业银行风险的增加,商业银行资本吸纳损失的能力也会增加。
商业银行资本在银行兼并的浪潮中起了重要作用。根据规定,发放给一个借款人的贷款限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的15%,因此,资本增长不够快的商业银行会发觉自己在争夺大客户的竞争中失去了市场份额。
第二节商业银行资本需要量及确定方法
商业银行最佳资本需要量又称银行适度资本量、银行资本适宜度,是指在满足了银行管理当局规定的最低资本比率后,使资本成本最低,资本收益最佳,资本风险最小的资本充足度。
一、影响商业银行资本需要量的因素
(一)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
商业银行所在的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国家处于经济繁荣时期,国家经济发展运行状况良好,经济处于上升时期,企业生产正常,市场资金充足。
商业银行存款会稳定增长,贷款风险则相对较小,所需要的资本也相对较小。如果国家处于经济萧条时期,国家经济发展运行状况较差,经济处于下降之中,企业生产不正常,社会资金不充足,商业银行存款会趋于下滑,贷款风险则相对较大,所需资本也相对较大。
(二)商业银行的自身信誉
商业银行信誉的高低是影响商业银行资本需要量的重要因素。如果商业银行的信誉高,社会公众信任度高,其吸收存款能力强,资金来源充足,则所需资本量较少,反之,商业银行信誉低,社会公众信任度低,其吸收存款能力弱,资金来源不足,则所需资本较多。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
商业银行的资本功能之一是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经营提供资金。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购置土地,新建营业场所,购买营业所需设备,则需要大量的资本。商业银行业务规模越大,需要购买的固定资产越多,对资本的需要量就越多。因此,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大小直接影响商业银行资本需要量的大小。
(四)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
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是决定商业银行资本需要量的主要条件。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不同,其流动性不同。短期存款负债,特别是活期存款没有规定期限,客户可以随时提取,流动性很强,商业银行必须随时保证客户提取现金的要求,因此,需要保持较多的资本,而定期存款,由于期限固定,相对稳定,流动性小,则需要保持的资本较少。因此,在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中,如活期存款越多,则需要的资本越多;如定期存款越多,则需要的资本越少。
(五)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
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是影响商业银行的资本需要量的重要条件。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高,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小,而商业银行的收益越多,则需要商业银行资本较少,反之,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低,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越大,而商业银行的收益越少,则需要商业银行的资本越多。
(六)商业银行的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较高,经营方式合理,方法措施得当,资金调度灵活,经济效益良好,则所需要的资本就越少;反之,管理能力较差,经营方式不当,方法措施不力,资金调度失灵,经济效益较差,则所需要资本就越多。
(二)商业银行的资本适宜量分析
银行最佳资本需要量主要取决于商业银行资本成本,即最低资本成本。所谓银行资本的成本是指筹集一定数量资本所花费的各种费用。
我们通过商业银行资本成本曲线形成进行分析。为便于分析,我们将因资本量的变动而引起的商业银行其他成本变动,包括在资本成本内。随着资本量的变化,商业银行资本成本也相应发生变化。
当银行资本量过小时,会相应增加对存款等其他资金来源的需求量,由于流动负债的增加要求较高的流动性比率为基础,相应地要减少盈利资产的数量,从而使银行边际成本增加,边际收益下降,增加银行风险。当银行资本过多时,由于股本的成本一般高于长期债券的成本,长期债券的成本又高于存款的成本,引起银行筹资成本增加,这必然会影响银行的盈利,最终同样增大银行风险。
在图中的资本成本曲线上,有一成本最低点C,与其相对应的资本量(K/A)即为商业银行最适宜资本量。当商业银行资本量大于(K/A)时,商业银行的资本成本会因筹集资本量的增大而增加;当商业银行资本量小于(K/A)时,商业银行的成本也会因其它资金来源边际成本的提高以及流动性比率的要求提高而增加。因此,商业银行最适宜资本量应为与资本成本曲线最低点相对应的资本量。
三、商业银行资本需要量的确定方法
(一)单一比例法
单一比例法是以银行资本金与银行资产和负债之间的某个比率来确定银行资本金需要量的一种方法。着是西方国家较早采用的方法。
1、资本/存款比率
20世纪初西方银行广泛地将银行资本金与存款总额之间的比率作为确定商业银行资本需要量的尺度,并根据实际经验形成了一种看法,即认为银行资本金至少应等于其存款负债的10%。小于10%则认为商业银行资本不足。
2、资本/资产总额比率
二战后最初几年,资本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被用来作为衡量资本金需要量。这一比率把资本金需要量与银行的全部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同业存款、放款、投资资产等相联系。如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曾经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应相当于其资产总额的7%,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则以全国银行资本与资产总额的平均比率作为衡量银行资本需要量的尺度。
  3、资本/风险资产比率
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是指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主要包括放款和投资。其计算方法是用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减去库存现金、同业存款和政府短期证券。资本/风险资产比率是资本/资产总额比率的发展。因为资产中只有贷款和投资才具有较大的信贷风险,需要由商业银行资本金提供保障,而库存现金、同业存款和政府短期证券则一般没有风险或风险很小,可以不需要或较少需要银行资本作为保障。将银行资本需要量与风险资产联系起来考虑,较好地体现了银行资本抵御资产意外损失的功能,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其比率通常为15-20%。
4、分类比率法
分类比率法又称纽约公式,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设计的一种资本需要量测定方法。即按照银行资产风险程度不同,将全部资产分成几类,然后确定各类资产应保持的资本比率,最后将各类资产应保持的资本量相加,求得在既定时间内应持有的资本总额。
(二)综合分析法
单一比率法是从某一个角度对银行资本金需要量提出要求。但一家银行资本需要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存款数量、资产数量和结构、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者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经营管理水平高、经营能力强的银行只需要较少的资本就能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因此各国开始普遍采用综合分析法来确定商业银行的资本需要量。通过综合分析法,虽然比较容易得出银行资本金需要量的一般水平,但难以计算出较为精确的数值,且计算时也比较繁琐,要与其它方法并用。现在均按照巴塞尔协议统一的资本标准。
综合分析法是把银行的全部业务活动作为分析对象,在综合考虑各种影响银行经营管理状况因素的基础上,确定银行应保持的资本量。美国的货币监理官提出以下几点作为确定银行应保持资本需要量的因素:1.银行经营管理水平;2.银行资产的流动性;3.银行盈利及留存盈余的历史;4.银行股东的信誉及特点;5.银行营业费用的数量;6.银行存款结构的潜在变化;7.银行经营活动的效率;8.银行在竞争环境下满足本地区目前和今后金融需求的能力等。
综合分析法比用单一比率法来衡银行资本金需要量更加全面、合理、科学。后在此基础上又演变出在最佳资本需要量又称银行适度资本量、银行资本适宜度,是指在满足了银行管理当局规定的最低资本比率后,使资本成本最低,资本收益最佳,资本风险最小的资本充足度。
第三节《巴塞尔协议》
一、《巴塞尔协议》的产生背景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是体现在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由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十二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会上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史称《巴塞尔协议》),并于1988年7月最后达成《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文本。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以衡量表内和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的一个划时代的文件,适用于所有从事国际业务银行的机构。
二、《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共有三部分:
(一)资本的构成
根据《巴塞尔协议》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两部分:一是核心资本;二是附属资本。
(一)核心资本,也称为一级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资本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1.股本:股本是已发行且全额实缴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的股本。
2.公开储备:公开储备是通过留存盈余或其它盈余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的储备,主要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普通准备金、法定准备金的增加值、和未分配利润。
核心资本的特点为:核心资本的价值比较稳定,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资本的成分是各国商业银行唯一的相同部分;核心资本是判断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基础,并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
(二)附属资本,也称为二级资本,它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呆账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等五部分。
1.非公开储备:按照巴寒尔委员的定义,非公开储备是与公开储备有着相同质量,随时可以用来应付未来不可预见的损失,反映在商业银行的损益表上,但没有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标明的储备。由于它缺乏透明度,因此很多国家不承认其资本的合法成分,在金融监管接受的情况下,它才能成为合法资本构成成分包括在附属资本之中。
2.重估储备:重估储备是指商业银行的固定资产和所持证券的现实市场价值相对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历史的增值部分,并将经过重估包括在资本的基础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物业重估储备,它是对商业银行属于自身房产价值的重估;二是证券重估储备,它是对以历史成本价格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持有的有价证券价值的重估。资产重估必须是由官方认定的专门评估机构进行,并慎重估价,在充分反映价值的波动和被抛售的可能性。重估后的增值部分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3.普通准备金和呆账损失准备金。它是事先的,随时用于弥补未来可能出现的任何损失的准备金。但当损失已经发生才设立的准备金由于不能防备目前不能预见的损失,不具有资本的性质,不应列入附属资本的范畴。
4.混合资本工具。它是指兼具有产权资本和债务资本的综合特征的资本工具。混合资本工具由于在不必清偿的情况下承担损失,维持经营,因此具有资本性质,归属附属资本范畴。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无担保的,从属性的和全额实缴;
(2)未经监管当局同意,持有者不可将赎回;
(3)除非银行被迫停业,否则必须用于分担损失;
(4)当商业银行经营不善,入不敷出时,可允许推迟支付其利息。
5.长期次级债务。它是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期限在5年或5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工具。当期限在5年以上时,全额列为二级资本;当期限在5年以下时,则每年须扣除一定数额后列入二级资本。
二、资产风险权数
在《巴塞尔协议》中对商业银行持有的各种资产规定了相应的风险权重,即《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分为五类,即0%、10%、20%、50%和100%,共五个层次,风险越大,权数越高。商业银行的表外应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相应的项目,再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一)表内资产风险权数
1.风险权数为0%的资产:
(1)现金。
(2)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债权。
(3)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或对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与其借款,安排相关的特别贷款协议的国家的中央政府或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
(4)用现金或者用OECD国家中央政府债券作担保,或由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提供担保的贷款。
2.风险权数为0%,10%,20%,50%的资产:国内政府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这样的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由各国自行在0%、10%、20%、及50%中选择其风险权数。
3.风险权数为20%的资产:
(1)对多边发展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的债券作抵押的债权。
(2)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
(3)对OECD以外国家注册的银行余期在1年期内的债权和由OECD以外国家的法人银行提供担保的,所余期限在1年之内的贷款。
(4)对非本国的OECD国家的公共部门机构(不包括中央政府)的债权,以及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
(5)托收中的现金款项。
4.风险权数为50%的资产:
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且这些房产须为借款人所有占有使用、或者由他们出租)
5.风险权数为100%的资产:
(1)对私人机构的债权。
(2)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1年以上的债权。
(3)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债权。
(4)对公共部门所属的商业公司的债权。
(5)行址、厂房、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6)不动产和其他投资(包括那些没有综合到资产负债表内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
(7)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从资本中扣除的除外)。
(8)所有其他的资产。
(二)表外资产风险权数
表外项目资产风险权数等于信用换算系数再乘以表内相应项目的风险权数。
1.0%信用换算系数。类似初始期限为一年期之内的,或者是可以在任何时候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2.20%信用换算系数。指短期的有自行清偿能力的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3.50%信用换算系数。指某些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如履约担保书、投标保证书、认股权证和为某些特别交易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等;票据发行融通和循环包销便利;其他初始期限为一年期以上的承诺,如正式的备用便利和信贷额度。
4.100%信用换算系数。指直接信用代用工具,如一般负债保证(包括为贷款和证券提供财务保证的备用信用证)和承兑(包括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此类资产的信贷风险仍在银行);远期资产购买,超远期存款和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5.与汇率、利率相关的或有项目。对这类项目风险权数的确定要作具体分析,除了上述情况,还要取决于汇率合约、利率合约的期限和该类业务的利率变化情况。
(三)对资本充足比率要求和实施安排
《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
(四)《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1.资本数额的确定
2.风险资产的确定
3.资本充足率计算
三、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巴塞尔协议》修订的背景
为强化国际型银行体系的稳定,避免因各国资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竞争之情形,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巴塞尔协定》。然而此《巴塞尔协定》未涵盖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而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过于粗略,扭曲银行风险的盛行,以及近几年大型银行规模及复杂度的增加,也都凸显巴塞尔协议的不足。
1996年的修正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于次年底开始实施。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咨询文件,对《巴塞尔协议》做了大量修改。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了操作风险的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以期规范国际型银行风险承担能力。2004年6月正式定案,在2006年年底在十国集团实施。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强调的是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规则,希望通过三大支柱的建设强化银行的风险管理。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最低资本要求仍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以及根据风险程度确定资本的规定。一是资本的定义以及最低资本充足比率仍保留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定义不变,但明确了应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信用风险的衡量和计算方法上改变了原协议主要根据债务人所在国是否经合组织成员国来区分的标准,而是强调自律行为与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在此基础上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标准化方案、银行内部评级方案(基础IRB)和资产组合信用风险模型方案(高级IRB)体系,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二是新《巴塞尔协议》新框架增加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力求具体量化与管理这些风险的办法。与原来的《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除了包含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内容外,还将操作风险包括在内,这样在某种程度上讲,等于提高了对银行最低资本的要求,其原因是:因为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采用的方法是用银行的资本净额除以其风险资产,而现在的风险资产中包含了操作风险的内涵。分母项大了,为至少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自然会提高对资本的要求。
2、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从新《巴塞尔协会》内容看,巴塞尔委员会强化了各国金融当局的职责。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有责任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稽核等方法来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基本原则是:一是监管当局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有权要求银行具有超出最低资本的超额资本;二是银行具有评估自己相对于总风险资产结构的资本充足比率的程序,并有维持资本水平的策略;三是监管者应该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评估程序和策略以及其资本充足状况;四是监管当局应在银行资本充足下降到最低限度之前及早采取干预措施。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纪律约束
新《巴塞尔协议》从公众公司的角度看待并对待银行,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有效的市场约束有利于加强监管和增加资本充足率,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固性。新《巴塞尔协议》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要求银行及时披露信息。银行应提高透明度,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定期向公众提供可靠的信息和关键数据,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反映银行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活动等方面的信息。披露的频率为至少一年一次。
(三)新《巴寒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及实施的障碍
在实践中,新《巴寒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已有所显现。据银监会反映,在新协议的推动下,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中小银行的积极性也很高,力求借鉴新协议的有关内容。据悉,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四家商业银行已不同程度地尝试采用了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先进数据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方法。
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商业银行影响深刻,其最主要的是提升了广大从业人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在各种风险识别、计量、控制工具的采用,新《巴塞尔协议》也给出了一些已在发达国家银行采用的方法。从管理的角度,《新巴塞尔协议》给出了针对银行业风险制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原则、风险管理指引和监督透明度及问责制度等等。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是针对“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因此对于非协议针对范围内的银行没有约束力。特别是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银行业本身基础比较薄弱,风险管理能力距离世界领先的银行还有相当的差距,无法在短期内具备实施新协议的条件。目前中国实行新协议的条件尚不具备,其障碍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因为新协议将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作为基本要求,但现实的状况是,我国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而如果目前实行新协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普遍较差,如果实施新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法,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将进一步下降。
其次是我国银行的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很弱。新协议基本是建立在评级基础上的,而我国银行虽然已经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要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现实挑战,对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难。特别是信用环境较差影响着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
最后是信息披露不规范。新协议将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列入了新协议的主体框架之中。据了解,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不够完善,屡受到国际金融组织的强烈批评,而且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需要遵循的信息披露规范太多,造成一家银行和另一家同性质银行所遵循的规范可能不同,导致市场参与者难以进行有效的分析。而且国内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新协议要求的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存在着很大差距。此外,对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也不规范。
第四节我国银行资本金的管理
我国银行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其资本构成和资本金管理有所不同:
一、金融体制改革以前,我国银行资本的构成和资本金管理
在“统收统支,统存统贷”体制下我国专业银行资本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拨付。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轨,银行的资本金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包括财政拨付的信贷基金、专业银行自身积累基金、待分配盈余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和股份资金等四个途径形成。
1.财政拨付的信贷基金。信贷基金是指由国家财政通过拨付方式而投入专业银行的贷款基金。信贷基金按来源不同划分为中央信贷基金和地方信贷基金。中央借贷基金是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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