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培蒙印染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252N,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祝璜路83号
法定代表人:顾军,江阴市培蒙印染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阴佳东针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8443住所地江阴市長泾镇花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仇建平江阴佳东针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培蒙印染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佳東针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培蒙印染制衣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阴佳东針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阴市培蒙印染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萣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佳东针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議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