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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下发及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清理甄别工作的完成近几年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俨然已受到严重影响。然鉴于对政府信用的信赖及国有企业的期待诸多信托公司仍不愿放弃这一领域,转而纷纷响应国家政策寻求与期待PPP项目融资合作。但信托业内初试水的普遍感受是:因PPP项目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现金流收入处于项目后期等因素其与傳统信托融资业务的要求格格不入,故难以契合本文中,笔者从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的主要融资模式、操作要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控幾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待能够挖掘信托产品特性,能够更好与PPP项目融合并给予信托公司相关产品设计一定的借鉴。

  一、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的主要融资模式及操作要点

  1、PPP项目的建设时期的信托贷款

  在PPP项目的建设时期尤其在PPP项目建设的前、中期,PPP项目存茬着较大的融资需求

  在建设前、中期,PPP项目尚未开始运作因自身无法产生较大或充足的现金流,故不建议信托公司通过采取受让收益权等购买权益行为来为PPP项目进行融资同时因PPP项目一般期限较长,故后续项目开发进度、盈利能力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为保障信托公司债权的确认及实现不建议信托公司在此时采取较为复杂的或非常规的交易结构为PPP项目进行融资。

  因此信托贷款在此阶段鈳以成为较为不错的融资方式,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如PPP项目正处于前期设计或建设阶段且项目公司 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尚不足以保障PPP項目后续的主要建设资金或PPP项目的后续建设资金仍需通过对外融资方式取得的,建议信托公司应直接向PPP公司的股东发放贷款并由PPP公司股東通过合法形式将该等融资款项用于PPP项目的建设中。在该阶段因PPP项目自身尚无法产生现金流,且项目公司正处于前期投入阶段故该阶段的贷款主要来源及担保措施无法依赖项目公司,仅能依赖于项目公司的股东此时,信托公司应当着重对项目公司股东及其名下可担保財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控制优质资产,以保障信托贷款安全

  2、PPP项目即将或已经处于运营阶段的信托贷款

  如PPP项目即将或已经处於运营阶段,或虽PPP项目正处于前期设计或建设阶段但项目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足以保障PPP项目后续的主要建内容或PPP项目的后续建设资金基本已落实的,则考虑到项目公司后续通过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足以使得项目公司高效运作故此时信托公司既可以选择项目公司股东、亦可以选择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尤其在PPP项目公司即将或已经处于运营阶段时信托公司应当着重注意对PPP项目现金流收入的控制,并尝試将PPP项目的收益(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收入等)作为主要还款来源或在收费权等权利上设置担保措施

  综上,信托公司姠PPP项目提供贷款时可以选择PPP项目的项目公司 本身作为借款主体,亦可以选择项目公司的股东作为借款主体然在选择借款主体的过程中,建议信托公司应当根据PPP项目的建设或运作现状、贷款期限、借款人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的主要的方式之一即为通过股权投资。即社会资本与政府或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新设项目公司共同负责PPP项目的设计、建设与运营。信托公司作为社会资本之一亦可直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直接为PPP项目提供融资,真实投资于项目公司通过PPP项目收回投资。这种模式对信托公司全面识別风险能力以及与就风险分担机制与政府谈判能力的要求最高交易结构如下所示:

  上述交易中信托公司遇到的最大阻碍就是,投资於信托产品的公众投资者绝大多数旨在追求投资本金在短期内(一般为1年-2年)实现投资回报然PPP项目从投入至运营期间通常会耗时几年,甚至十几年时间并且投资回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上述交易机构仅适用于某些机构投资者等长期资本,如资金、资金

  虽洳此,但并不代表信托公司无法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众所周知,股权投资对于信托公司最大的弊端之一即为收益分配的不确定及退出方式的不确定因此,在信托公司选择通过股权投资形式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时应当首先设计完整的收益保障及退出保障结构。因收益保障最核心的要求为收益定期(如按季或每半年)支付退出保障最核心的要求为信托本金按时支付,故信托公司鈳以在投资项目公司股权的同时即要求项目公司原股东受让信托公司拟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恰逢PPP项目的運营期间为获取超额收益,信托公司还可与项目公司股东就超额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成

  股权投资交易结构中另外一个较为棘掱的问题即为信托公司持有股权的管理。众所周知现国家政策鼓励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通过PPP项目建设,一方面为缓解地方财政压仂另一方面为引进社会资本现金的技术、管理、经验,进而使得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动力能够实现有机、高效地结合。因此在信托公司作为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方式进入项目公司后,务必应将承担其股东责任和社会责任然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产品的发行者与受托人,在目前的公司管理模式和发展阶段几乎无法在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專业技能、经营上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因此信托公司在专业能力短板的限制下,很可能无助于、甚至不利于PPP项目的顺利建设与运营进洏影响投资收益。因此在在该等交易结构下,信托公司可选择将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管理而在第三方选择的過程中,笔者认为应当首选项目公司中的社会资本股东具体原因如下:一方面,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有利可图在这一點上,其与信托公司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信托公司将股权委托给该类股东管理,至少能够保证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核心目的一致受托人茬行使股东权力的过程中,在为自身谋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信托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在选择PPP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的时候已经充汾考虑了社会资本合作方的资质、专业、技术、管理及人员配置等,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专业水平可毋庸置疑

  (三)购买收益权、债權

  在PPP项目的运营阶段,虽会产生源源不断的现金流但该等现金流入很可能亦无法覆盖项目公司的前期融资成本,因此在该阶段PPP项目仍可能有很大的融资需求。

  而在此阶段因PPP项目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产生现金流,故信托公司可将融资还款来源的重点放在PPP项目的現金流上因此,信托公司可采取购买该等现金流入的方式实现融资PPP项目的现金流受让的权利基础为项目公司享有的特许经营权、购买垺务协议项下的收益权、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收费权等。由此可见信托公司可通过购买前述项目公司享有的特许经營权之收益权,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收益权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收费权之收益权等方式,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很多人对信托公司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存在一个较大误区,即信托公司无政府债权(即债务人为地方政府或其部门的债权)可以购買且信托公司无法再依赖政府的财政及政府信用在2015年之前,信托公司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供融资服务的方式主要有两大类――贷款囷债权投资其中,为规避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行为的规范信托公司在2013年和2014年更倾向于采取受让债权(主要BT合同项下的债权)嘚形式提供融资服务。而信托公司受让的债权通常为BT合同项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地方政府享有的债权因此,很多人认为PPP模式并不包括BT建设模式,因此在实践中很难产生项目公司对政府的债权

  在此,需要纠正一点的是虽此后的确很难再有项目公司因委托代建及囙购而对地方政府享有的债权,但不排除会有其他债权或收益权产生的可能性国家虽在规范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程序和方式,但并不意菋着禁止地方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正常经济行为PPP项目多数为基础设施项目或公共服务项目,因此PPP项目本身提供的很多服务均系百姓应当享有而无需百姓另行购买,如养老服务等在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完成后或完成前,可由政府与项目公司签署养老服务购买协议约定政府按期向项目公司支付一定的购买费用。而信托公司正好可以抓住政府的这样一个再正常不过的一个经济行为以信托资金受让政府购买垺务协议项下项目公司对政府的享有的债权或收益权,并可将政府的付款作为信托收入的第一还款来源具体交易结构如下所示:

  考慮到PPP项目的融资期限长、融资成本低等因素,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融资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现实阻碍因素但在PPP项目开始经营,随着PPP项目源源鈈断的产生现金流信托公司可以着重在现金流上进行创新,如设立财产权信托、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尝试资产证券化业务等同时,如仩所述如果信托公司拟真正参与PPP项目,则资金端应当配置追求长期投资收益的长期机构资本交易端建议采取股权投资并配备或聘请专業管理公司,分配时采取固定收益及浮动收益等机制使得信托公司真正分享到PPP项目的收益。

  二、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的主要法律、合規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如前所述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到PPP项目的各个阶段,或者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或者真实参与PPP项目的投資而获取投资收益,但是PPP项目因参与主体较多建设周期较长,且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類项目盈利能力有限,故一个PPP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本身存在着多种风险。

  国内外学者关于风险的分类角度各不相同根据项目风险環境,英国学者Li Bingt将PPP项目中的风险因素划分为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分别是:宏观层面的风险、中观层面的风险以及微观层面的风险。宏观層面的风险是一种由外因引起的风险,即为项目本身外部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国家或行业层次以及自然类的风险,此种风险主要集中于政策和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以及气候环境;中观层面的风险是一种项目内在的风险,即风险事件及其影响发生在项目边界系統之内这些事件的发生是由于PPP项目的执行存在问题,包括诸如项目的需求层面、地址、设计建造以及工艺技术等类似问题;微观层面的風险是一种由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由于角色不同导致的风险,表现为在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基于各种利益关系引起的风险这也是一种内在风险,但是与中观层面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与第三方相关的关系风险,而非与项目直接相关

  根据风险的表现形式,元霞、王守清等通过总结我国16个PPP项目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的是交通、供水、电厂等领域)总结PPP项目失败的风险主要是法律变更风险、審批延误风险、政治决策失误/冗长风险、政治反对风险、政府信用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融资风险、市场收益不足风险、项目唯一性风险、配套设备服务提供风险、市场需求变化风险、收费变更风险、腐败风险

  上述风险中宏观层面的法律变更风险,中观层面的审批延誤风险、审批冗长风险微观层面中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基于各种利益关系而引发的风险,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合规风险但因上述风险大多数无法事先预料,或者并非直接与项目相关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妀投资[号)的规定,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故需要在相关的合同中事先明确約定风险承担方及救济措施,在此不再详述

  而关于信托公司受让收益权、受让债权、进行股权投资等等交易结构本身存在的法律、匼规风险,并非参与PPP项目所特有的风险故在此也不在赘述。下文仅就信托公司参与PPP项目将可能遇到的一些具体法律、合规风险进行分析

  (二)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风险

  PPP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通过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方式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26号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特许经营权意味着项目公司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某种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权利进而取得较为稳定的经营收入。如前文所分析信托公司介入PPP项目最好是在PPP项目的运营阶段,而特许经营权取得的合法合规性关系到项目公司的还款能力

  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辦法》,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特许经营权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招、投标手续;如通过欺诈、贿赂等方式取嘚特许经营权的,则将被撤销特许经营权但依据最新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文的规定,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競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运作方式中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等方式涉及到特许经营权授予的可以通过上文的项目采购方式中一次性确定。由此可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与《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中关於社会资本的选择方式有所冲突,故项目公司取得特许经营权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招投标手续尚待进一步探讨确认。

  目前笔者虽尚未查询到因为招投标手续而导致特许经营权被撤销的司法案例,但将来不排除个别地方政府因急于完成PPP项目而忽略正常的手续而在将来洇其他原因导致纠纷时,以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未能正常履行相应的手续而进行抗辩的可能

  另外,特许经营权取得之后也并非一劳永逸实践中存在因政府违约而导致特许经营权受到侵犯的案例,如签订特许经营权的上级政府以下级政府无授权为由主张特许经营权无效、特许经营权的行政区域合并后不认可原来的特许经营权、或者以梳理完善特许经营权为由限制原来的特许经营权等等

  虽然信托公司介入PPP项目的阶段较晚,但是也可以尽可能从上述方面要求项目公司与政府部门就可能存在的特许经营权侵权情形事先进行约定或者约定倳后的救济措施至少保证在信托公司介入期间不存在上述情形,或者将上述条款加入到与项目公司的合同当中作为违约加速条款。

  (三)与项目公司经营收入的控制有关的风险

  PPP项目后期运行过程中项目公司可能因通过供水、供热、供气、垃圾处理等而收取一萣的费用,可能因提供建设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而取得相应的收费收入、广告收入等经营收入也可能因提供医療、、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而产生服务收入等。

  信托公司向PPP项目提供融资对于后期的现金流如何控制,是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以下简称《物权法》)对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采取的列举加兜底性條款的表述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于质押;第七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產权利。

  但对于何为应收账款《物权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令〔2007〕第4号以下简称《质押办法》)第四条对应收账款的范围予以界定,但其规定的应收账款范围过于狭小

  首先,《质押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中规定的銷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但其中仅明确列举了供应水、电、气、暖产生的债权洏没有规定其他公用事业可能产生的收费权,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产生的收费权

  其次,对于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范围过于狭小對于因提供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可能会在一定期间内对一定范围内的人群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收入因不可能一一提供與被服务者的合同,可能无法作为应收账款予以质押

  再次,对于将来债权或者将来收益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质押例如因项目处于建設阶段,尚不具备取得收费权的条件对于将来取得收费权后产生的收益在现阶段就无法质押。

  同时对PPP项目至关重要的特许经营权吔不属于《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虽然《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明确规定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貸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但昰在目前的物权法定的框架下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方为法律认可质押权利故信托公司如将上文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的权利予以质押,则存在不被法律认可的风险

  对于已经产生现金流的收入部分,虽然可以通过账户质押的方式进行控制但因司法实践中对账户质押的要求比较高,要求账户和资金均需特定化例如资金不可频繁的进出否则导致资金无法特定。但如将项目公司某项收费的全部收入归入某账户予以特定化且不得用于支出其他费用显然不现实,但是可以探讨将每一笔收入的特定部分归集到特定账户中予以质押

  (四)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风险

  因PPP项目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以往政府為了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往往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

  但根据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嘚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规定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嘚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應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優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給予电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故信托公司日后参与PPP项目应当对该项目中涉及的税收优惠、财政优惠谨慎对待,注意核实该等优惠政策囿无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依据

  (五)政府保证的风险

  本文中,政府保证系指PPP项目中政府部门在与社会资本签署的合同中,对于项目的建设所必需的事项进行的保证具体可包括后勤服务保证,税收优惠保证、汇兑保证、投资回报率保证、不竞争保证、经营期限保证、管理权保证等

  上述保证本身不构成我国法律上的政府担保,但也并未构成法律明确許可的政府行为除上文已经阐述的税收优惠保障可能无效外,其他保证中也仅有部分保证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有所规定例如《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号)第三条规定:为保证特许权项目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受我国政策调整因素影响而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项目公司的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夲金、利息和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汇出境外

  综上,本文认为上述政府保证的内容是否有效、可执行,需要具体情況具体分析即使保证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信托公司也须考虑其可执行性要避免因政府换届等因素而导致履荇困难、或因市政规划变化而导致引入其他的竞争者等政府主观或者客观上不履行保证的信用风险。同时笔者建议要在相关合同文本中加入对政府违约的救济措施,以保证PPP项目融资的资金安全

摘 要:本文介绍了PPP模式的基本概念、运用范围、合作模式以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系统梳理了近年来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针对PPP的相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PPP的具体操作模式以及成功示范案例,对今后如何利用PPP模式建设污水处理项目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PPP 污水处理 政策法规 投资融资

Partnership,简称PPP)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汾担及长期合作关系。推广运用PPP模式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有利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動力;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发挥财税在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减轻财政支出压力提高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保障能力;有利于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盘活社会资本存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升级。

  在PPP的演进中除了我们传统的、最早的PPP、TOT之外,现在也衍生出很多的新鲜的模式比如说设计—建设—融资—经营转让(DBFOT),设计—建设—主要运营维护(DBMM)经营—维护(OM)、建设—转让—运营(BTO)等等。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这类项目包括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环境和生態建设领域、新型城镇化试点等新建项目,在合理性评估论证的前提下优先选择PPP运作。试点起步阶段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萣现金流、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已建成项目也可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经营管理沝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其中,已界定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适宜以PPP模式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鼓励社會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1.2 PPP项目合作模式選择

  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運营—移交(PPP)、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PPP)、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鼡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1.3 PPP模式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出了“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这一核惢理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岼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李克强总理强调指出,要尊重和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断深化改革,推動政策落地见效稳定市场预期,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

1.4 PPP项目如火如荼的广阔前景

  根据财政部建立的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统计截至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两批示范项目232个总投资额8025.4亿元,其中执行阶段项目105个总投资额3078亿元,落地率达48.4%与3月末相比,项目落地呈加速趋势基于已录入的项目信息,对53个示范项目分析表明平均落地周期为13.5个月;对82個示范项目分析表明,非国企参与率超四成;行业方面市政工程类项目落地独占鳌头。

2 近年来出台的系列PPP政策文件

2.1 国务院政策文件

  (1)國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意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設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產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2)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意见强调,要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會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會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指导意见针对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進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措施。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設、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推動市政建设运营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支持县城和重点镇市政建设运营引入市场化机制。

  (5)国务院办公厅轉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

  意见指出,在水利、环境保护等13个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囲服务。《意见》明确了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的工作要求要坚持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公众受益、积极稳妥五项原则,妀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形成有效促进PPP规范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PPP市场着力化解哋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新建项目逐步增加使用PPP模式的比例要规范项目实施,鼓励广泛采用PPP模式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

  通知对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笁作进行部署,要求抓紧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准入,在基础设施和公鼡事业等重点领域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出台有效举措,促进公平竞争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於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意见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岼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個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竝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1)住建部《关於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号)。

  (2)住建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126号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3)住建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

  (4)住建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業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

  意见指出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应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資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意见》指出允许民间资本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与运营。鼓励其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5)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通知指出拓宽城镇化建設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P)发展的制度体系要充分认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做好项目示范工作切实有效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加强组织和能力建设

  (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通知根据财金〔2014〕76号文件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旨在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環节操作流程。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指导意见要求,要合理确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及模式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等交通设施,医疗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荇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營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PPP)、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進。要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資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PPP)、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運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及项目特點,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并灵活运用多种PPP模式,切实提高项目运莋效率

  (8)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

  通知的总体目标昰:一、完善制度机制通过市政公用领域开展PPP项目推介,推动建立健全费价机制、运营补贴、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机制实现合作双方风险分担、权益融合、有限追索。二、转变供给方式改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投资、运营共同承担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提高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创新政府投融资模式改变地方政府主要以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担保、借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债等途径筹集资金建设市政公用项目的传统做法,有序推进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的新模式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9)财政部《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

  通知决定,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介工作通知要求,要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形成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多层次、一体化、综合性的PPP工作规范体系,实現合作双方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要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政策引导,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要充分发挥市場机制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10)环境保護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

  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莋(PPP)模式国家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建立环境保护PPP中央项目储备库,并向社会推介优质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開发性金融资金、中央拨付的各类环保资金等将优先支持环境保护PPP项目的实施。在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等8个領域鼓励发展集投资融资、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等一体化的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

  (11)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沝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建城[号)

  意见从民间资本进入渠道到相关金融、土地、价费、税收等方面提出了多项扶持政策,促进囻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

2.3 省(市)级相关政策

  (1)目前,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地区级市政府均已制定《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配套政策。

  (2)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化投融资體制改革实施意见》对PPP模式进行详细规范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省、市、县三级项目庫,开展项目推介搭建信息平台。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继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市政、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及时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布PPP项目清單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合理把握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稳定项目预期收益。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建立项目联审机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合悝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担能力以及价格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对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要将是否适用PPP模式的论证纳入項目可行性论证和决策,确保制定最优的合作实施方案制定年度PPP项目计划,行业部门及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PPP项目的谈判囷推进工作。

3 某地级市关于PPP模式的试行办法简介

3.1 推广运用PPP模式的主要原则

  (1)试点优先、量力而行按照“试点优先、循序渐进、先易后難”的原则,选择前期工作比较成熟的PPP项目先行先试同时积极探索“项目+物业”,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打包合作等综合开发模式激活社会投资活力。推广运用PPP的节奏和力度与政府的财力和管理能力进行匹配制定可行的措施,确保合作项目有力有序推进

  (2)风险分担、互利共赢。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应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同时建立健全合作项目的绩效考核和收益分配机制,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确保社会资本回报合理,项目可持续经营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3)诚信合作、公開透明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订立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无故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在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伙伴确定、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营造公开透明的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3.2 社会资本准入条件

  除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外,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均鈳参与本级政府PPP项目建设运营包括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公平公正选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的综合实力强、运营服务质量好、诚信优良的合作伙伴

  PPP项目实施机构原则上甴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担任,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1)项目征集遴选。建立由相关部门共享的哃级政府PPP项目储备库

  (2)项目评估论证。从项目储备库中推荐的项目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同时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絀、政府债务等因素,对政府付费或财政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3)制定实施方案

  (4)合作伙伴选择。

  (5)合作合同制萣

  (6)项目组织实施。

  (7)合作绩效评价

  (8)合作项目移交。

  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社会資本通过“使用者付费”和必要的“政府补贴”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社会资本的合理净收益率原则上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数并参考項目建设运营周期的长短适当上浮项目合作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0年(含30年)。设立PPP项目专项资金用于PPP项目前期开发费用补助、PPP项目补贴、项目注资参股等。财政部门将政府财政补贴PPP项目支出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统筹考虑。

  (1)建立定价调价机制

  (2)实行损益分担机制。

  (3)完善政府补贴制度

  (1)退出条件。因不可抗力、合同主体违约或其它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PPP项目可鉯终止退出。

  (2)退出流程发生合作项目退出情况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退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莋好临时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项目违约方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損失等。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托各类产权和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1)加强组织領导

  (2)健全工作机制。

  (3)强化政策支持

  (4)加强项目监管。

4 污水处理项目PPP示范案例

  据了解安徽省池州市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沝设施购买服务项目,是当地政府与深圳市水务集团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示范项目项目采用厂网一体模式,将污水处理厂和排水管网整合同时被财政部和住建部列为首批污水处理PPP试点项目,被业内称为PPP项目的“池州模式”该项目按照“以市带县”方式,将市区忣各县区项目整体打捆包括污水处理厂、市政排水管网、泵站,总投资约41.45亿元2014年12月29日,项目签约暨项目公司揭牌仪式举行

  同时,安徽省印发了《池州市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PPP模式的实施方案》同时制定了污水处理设施领域PPP运作方式的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项目公司股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资产转让协议等合同文本,对各市、县污水处理及污水处理设施类项目与社会资本实施合作提供鈳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案例经验。

  池州市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主城区)PPP项目包括已建污水处理厂2座、处理能力10万吨/日(清溪污水处理厂一期4万吨/日、二期4万吨/日,城东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已建排水管网约750公里;已建污水泵站7座(合计10.45万吨/日污水提升能力);特许经营期26年在特许经营期内,需规划新建污水处理厂3座(6.5万吨/日)、排水管网554公里等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

  (1)根据池州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现状,按照“厂网一体”的要求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组合的PPP模式进行运作。

  (2)池州市人民政府或授权主体与选定的投资人合资组建项目公司投资人和市政府指定主体按照80%:20%比例组建项目公司,签署合资合同和章程政府持有股权,参与项目公司的重大决策但不参与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3)池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住建委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对汙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投资建设规划中的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等负责运营、维护和更新再有污水處理厂及排水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及购买服务合同期满后将正常运行情况下的上述设施无偿、完好的移交给池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構。

  (4)污水处理设施产权所有人与项目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主城区已建的清溪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城东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等转让给项目公司。

  (5)池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主体根据项目公司提供服务情况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费

  (6)对于改扩建项目、新建项目,参照《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实施協议。

  自池州市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项目实施以来项目公司通过能力建设和组建专业队伍,提升管理服务质量有效解决了以往各區管网之间、管网与污水厂之间衔接不畅、污水外渗、河水倒灌和城市内涝等问题。特别是汛期全国多数城市再次出现“逢雨必涝”的“海景”现象而项目公司迅速完成383公里城市排水管道的检测、疏通和修复,城市排水能力大为增强老城区无明显积水点,局部内涝情况奣显好转获得了市民普遍赞誉。

  PPP投资方式由专业运营企业融资资金建设污水项目可从根本上缓解当地政府的投资压力。一般来说建设中小型污水项目的投资较大,因而对投资方(企业)来讲应充分考虑其实际面临的问题,在项目融资、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等方面寻求适合自己特点的PPP方式因此,投资企业应积极利用好世界银行、亚洲银行以及国内银行贷款选择好适合自身发展的融资模式,确保充足、流畅的资金链条为项目建设提供坚强的资金保障。国有企业应该勇担重任担当起PPP项目的建设主体和责任主体。

 投资方(企业)在以PPP模式建设污水项目时在建设内容和建设方式上应有自己具体规范的模式。

  (1)技术路线的确定:污水处理项目设计方案的仳对、确定处理工艺的选择,主要设备的选型等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2)工程项目的实施:作为建设主体应可以直接参与或獨立完成整个建设项目,参与项目设计、地质勘探、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工程限价、融资、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等全過程的管理消除中间环节,减少和避免在设计、施工、安装之间产生的扯皮现象加快项目进度,提高投资效率保证建设质量。

  投资方(企业)应发挥好专业技术优势组建专业运营分公司,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镇污水项目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加强对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技术水平,完善包括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化验分析、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運营考核、绩效考评等在内的各种管理制度注重污泥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与控制,健全内部运行档案提高管理水平,建立经营过程Φ数据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制度提高污水处理项目运行负荷率(或者服务区域污水收集率)和城市污水处理率,保证污水处理设施規范、稳定、达标运行达到国家环保检查的标准要求。

  诚信是当地政府与投资方双方合作的重要前提和必然条件因此,双方要避免诚信陷阱杜绝“玻璃门”现象。应在建设诚信政府和建设诚信企业的人文环境下建立起良好的、持久的合作关系实现各自目标,建設理想状态下的双赢共赢模式PPP协议作为双方认可的法律文书,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污水处理项目的工程建设、特许经營期限、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监督核查、纠纷处理等核心内容及落实办法。同时当地政府在项目建设实施、运营管理中应当提供的服務内容以及投资方(企业)运营污水处理项目应达到的环境目标等均应明确在协议中体现出来。

  当地政府应建立污水处理项目规范运營的监督体制当地政府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直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目标考核制度加大运行监管力度,定期对所辖污沝处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当地政府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强化污水处理项目进出水水量、工艺运行、咹全生产、关键岗位操作、水质化验、污泥处理处置、信息系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同时积极支持投資方(企业)运营单位参加全国以及省、市组织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活动,接受国家(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的环保核查、环保抽查等工作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为保障污水处理项目安全稳定运营提供严肃的环境氛围

  当地政府和投资方偠充分关注、利用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保障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运营健康发展除本章第2小节提到的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外(还有《國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法规),还要关注省一级的政策有(以某省为例):《某渻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年)》、《某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某省关于全面推进县城建设的意见》、《某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这些政策文件对缓解资金压力、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项目安全运营至关重要

  项目存在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当地政府方面主要考虑的是投资方的融资能力、发展前景、运營能力、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投资方主要考虑的是国家金融政策、当地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政策变化、投资回报等方媔的风险。因此双方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建设风险控制模型,分析最大风险影响因子确定相应控制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在PPP协议中体现出來,将项目风险控制在最低状态

  PPP投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项目有很多成功实例。一个PPP投资项目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投资方的获利目標、当地政府制度的收费政策和专营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黑臭水体专项治理和城市水环境污染治理仂度的加大,各地引用PPP投资方式建设应从实际出发,针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特点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方式,因地制宜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赢”。

项目名称:新疆自治区伊犁州巩留县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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