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赠国土使用证过户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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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将不动产交付对方使用的当天B.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C.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的当天D.收到预付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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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B.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C.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D.双方合作建房按照比例分配房产后自用2A.行政机关职员丁某对本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决定不服的B.某企业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其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C.某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其有关资质证书中止的决定不服的D.许某对行政机关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A.矿产品原产地的税额标准B.矿产品收购地的税额标准C.本单位应税产品的税额标准D.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4A.原煤B.地下水C.黑色金属矿原矿D.液体盐5A.服务期B.竞业限制条款C.劳动报酬D.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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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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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转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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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新规解读:单位和个人赠送不动产也要缴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font color="#FF次 作者:不详 转载日期:日 推荐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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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日起开始实施。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新旧条例的差异,掌握税法知识,本报特别邀请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为大家进行解读。   纳税地点表述有调整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①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③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④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新旧条例比较后可以看出,原条例是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确定纳税地点,由于在实际征管中,很多应税行为(例如设计、咨询劳务)无法判断其劳务发生地究竟在哪里,因此税务机关在此情况下大多会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为纳税地点。因此,为了方便征管,同时也考虑到纳税地点的调整对税源转移影响不大,新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的确定方面,把握的原则是:如果能准确界定行为发生地的,其纳税地点以行为发生地为准(例如建筑业、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如果不能准确界定行为发生地的,其纳税地点一律以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为准。  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5日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与原条例比较,新条例针对部分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在纳税期限方面新增加了&一个季度&的规定,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补充明确了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同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保持与增值税条例衔接,新条例将申报期限由原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统一延长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境内应税劳务界定有新规  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①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原细则关于境内应税劳务的认定主要以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为准,即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劳务和境外劳务。而新细则将其修订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表述,即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为主要判断原则。此外针对无形资产转让的特点,将原细则条款&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修订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不再强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是否在境内使用,只要受让方是我国居民纳税人即属于征税范围。  混合销售行为处理有特例  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与原细则比较,新细则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作为例外情况,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  兼营应税行为未分别核算的不再一并征收增值税  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原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且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对于此种情形,容易出现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因此,新细则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一步明确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与原条例比较,新条例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把提供应税劳务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前置条件,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符合。同时,针对原条例中只规定了扣缴义务人,但并没有对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税款的解缴地点作出规定,新条例明确了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起征点以不同税目  营业额合计数为依据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新修订的细则第二十三条补充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针对原条例细则关于起征点的营业额规定没有明确是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还是全部营业额,故新细则明确了营业税起征点的范围,强调达到起征点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全部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  纳入征税范围  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为了堵塞个别纳税人借假赠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偷漏税的税收政策漏洞,新细则将原细则中仅限于单位赠与不动产要征税的范围扩大到单位和个人,即单位和个人赠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都要缴纳营业税。  重新规定了承包、承租、挂靠方式  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  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扩大了金融商品转让的征税范围  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原细则明确金融商品转让的种类仅罗列了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三样,随着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新细则在条款中增加了&等金融商品&的表述,扩大了应税金融商品的范围。责任编辑: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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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二手房地产交易(二手房地产赠与)
二手房地产交易(二手房地产赠与)
实施机关: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咨询电话:0、投诉电话:2)
房地产产权登记
二手房地产交易(二手房地产赠与)
&&□ 行政许可 &&&&&&&&□ 非许可的行政审批 &&&&&&&□ 日常管理
审批(办理)依据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区范围:市国土资源局办证大厅;镇区范围:房地产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审批(办理)程序
公证处办理公证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 & 登记部门审核 & 申请人缴费领证
审批(办理)条件
1、土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见备注1)。转让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下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转让不审核土地开发投资进度:
(1)经法院公开拍卖处置后,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
(2)日前已经登记到金融机构名下的抵债房地产;
(3)日前已办理土地登记,因开发需要成立全资企业(股权份额与土地使用权份额一致),将土地作价入股到全资企业名下,并承诺开发投资进度达到25%前股权不变更的;
(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其中一个或几个共有人将全部份额转让给其他共有人的;
(5)地上房屋已领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登记面积大于出让合同约定最大可建面积的25%(出让合同没约定的,按容积率1.5计算);(计算方法举例见备注2)
(6)地上房屋已领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登记面积大于整体报建面积的25%;(整体报建面积:规划部门审定的设计总平面图中无明确标示有预留发展用地,且图中总建筑面积的容积率不低于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区间下限的,该总建筑面积可视为整体报建面积)
(7)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到房屋所有权人名下;
(8)商品房及非单家独户的住宅(含配套商业、车房等)转让的;
2、申请人(代理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3、申请材料上的内容应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
4、申请登记事项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5、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事项不得冲突;
6、申请登记的土地无查封、无限制转移;
7、无法律、法规不予登记的情形。
审批(核发)机关
申请表格或文书
1、提交赠与方的赠与公证书原件和受赠方的受赠公证书原件;或提交赠与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1份)。
2、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
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收件窗口免费提供)。
4、法院强制转让的,须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关系证明;
(3)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属房改房赠与的,赠与方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5)境外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6、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土地开发投资进度达到25%的核算和认定结果(相关要求见备注3),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书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工作报告等。
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
7、房产平面图(受赠产权人数+1份)、用地图(受赠产权人数+1份)。
有资质的测绘公司
8、有关完税或免税凭证。。
地方税务局
9、《政策性住房产权转移登记卡》(1份,适用于房改房&解困房&赠与)。
10、房、地产新旧地址不同的,须由房地产所在地的户政部门出具《地址变更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审批(办理)期限
从受理次日起计城区业务10个工作日;镇区业务从交易所镇区分局服务窗口受理次日起计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土地收费:
受让方:1.&不动产登记证书工本费:属个人、广东省范围内企业:5元/本;其他:10元/本(依据粤价[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内企业5元/本(依据中发改 [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如收取房屋登记费的,免收一本证书工本费)
2.土地登记费:(依据粤国土(地籍)字[91]38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小型微型企业按粤财综[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财办明电[2015]1号《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A.党政机关:2000平方米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B.企业: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C.事业单位:5000平方米以下3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D.城镇居民:100平方米以下13元/宗,每超50平方米加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二)房产收费:
转让方:1..交易手续费: 2元/平方米(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粤价[号《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粤发改价格函[号《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财办明电[2015]1号《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出售以标准价(92、86年)购买的房改房,将其增值部分(即课税价&原购买价&卖方交易税费)的20%划入卖方单位住房基金帐户。
3.出售解困房,将其增值部分(即课税价&原购买价&卖方交易税费)按出资比例分成。
4.出售撤改房,将所得款(即课税价&卖方交易税费)划入卖方单位住房基金帐户。
受让方:1.交易手续费:2元/平方米(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粤价[号《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粤发改价格函[号《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财办明电[2015]1号《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宗;非住房550元/宗(依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粤财办明电[2015]1号《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提示:日起办理二手房产交易的申请人请先到房地产所在地地税分局缴税,再凭有关完税或免税凭证及其他交易申请材料到国土局申请二手房产交易手续。
小榄 &&三乡 &&南朗 &&东凤 &&&黄圃
神湾 &&大涌 &&坦洲 &&三角 &&&南头
民众 &&沙溪 &&阜沙 &&港口 &&&横栏
东升 &&板芙 &&古镇 &&五桂山 &开发区2
2016-05版本
1、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是指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以上。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均不含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涉及土地交易的税费。
2、最大可建面积 =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 & 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
例一、某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1000m2,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为1.2 ~ 2.0,最大可建面积=1000 & 2.0 = 2000m2。
例二、某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1000m2,出让合同无约定容积率,最大可建面积=1000 & 1.5 = 1500m2。
3、核算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以宗地为单位办理报建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实地已进行开发建设,根据报建和开发建设情况出具核算结果。
②核算结果的总投资额应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设计总平面图核定,并且不低于出让合同约定总投资额减轻出让价款及立项批复中的总投资额减去出让价款。
::::表格下载:::::::::::::::::::::::::::::::国家税务总局:赠与不动产免税不再交公证材料_新浪房产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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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赠与不动产免税不再交公证材料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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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公布了“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指出,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不再要求相关人员提交赠与公证材料。据了解,个人赠与不动产免征营业税政策早已施行。
据介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自2015年7月起,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等公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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