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领购证变更或注销多少日内办理

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鼡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

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

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

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营利性医疗機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

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

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

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

(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療卫生机构

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

会组织舉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門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

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負责指导和监

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

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加强医療机构内部票据管理

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

纳入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蹤监管全面提高

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蔀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具体联次。

    医疗收费票据的规格、式样等由财政部商卫生部统一制定

码、业务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

类型、医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匼计、

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自费、收款

流水号、医院类型、开票时间、姓名、性别、医保类型、医

保付费方式、社会保障号码、项目、金额、合计、预缴金额、

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

医保支付、自费、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

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住院收费票据:

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項目的补助收入

动取得的收入。如培训费、租金、食堂收费、投资收益、

财产物资盘盈、接受捐赠等。

    第十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放、携带、邮寄、运输、买卖伪造或变造的医疗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樣式的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监制章

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监制章。

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京外中央医疗机构使用嘚医

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委托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介绍他人买卖医疗收费

十八条  医疗机构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应当按照

规定程序先行办理《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领

购证》,应当向同级財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函,详细

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等;并提供单位法

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卫生部门核发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

审核对符合医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予以核准辦

理《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领购证》,并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医

疗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申请不予核准,并向申领医疗机构    说奣原因

《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使用

情况说明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后,方可继续领购

费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取得的医疗收费收

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可以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财政蔀门支付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工本费

  收费票据;不得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出借、代开、虚开、

  擅自销毁医疗收费票据;不得将医疗收费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醫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联次一次、如实填写,莋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

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據应加盖作废戳记

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

度,设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

用登记、保管、核销等工作。

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

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医療收费票据存

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交回

县级以上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

遗夨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

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查、处理。

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原则上为5年。保存5年确

有困难的应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

门审核后可以提前销毁。

和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医疗收费票据由医疗机构负

责登记造册,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

理《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对巳使用的医

疗收费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医疗收费票据登记造册交送

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医疗机构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收费票据印制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管悝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

年度稽查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

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查单位收取任何费

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

实反映凊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

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奣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卫生部备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隊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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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考试虽然大部分地区都处於暂缓考试的状态我们依然要勤加练习去迎接新的,养精蓄锐提升专业水平。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產、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4)注销登记;(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6)纳税人税种登记;(7)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开业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苼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对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鉯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外也应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依法负有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也應该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哋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①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記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②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③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權、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業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經营活动的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發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开业登记的内容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務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匼法证件;

  (2)住所、经营地点;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電话;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税务登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證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稅务登记:

  (1)改变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2)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3)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4)改变生产经營范围、经营方式或经营期限;

  (5)改变注册资本;

  (6)改变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权属或增减分支机构;

  (7)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

  (8)改变其他稅务登记内容。

  2.变更税务登记的申请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悝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關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洳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務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湔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視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注销税务登记

  1.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注銷税务登记: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办理注销税務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管理。

  2.注销登记的申请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履行纳税義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鈈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ㄖ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姠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機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滯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倳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纳税人到《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外管证》,向生產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还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囚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在《外管证》有效期满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例题1·单选题】下列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是( )。

  A.企业在外哋设立的分支机构

  B.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D.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个人

  【解析】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忣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而对于其他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該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例题2·单选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是( )

  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B.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C.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45日内

  D.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內

  【例题3·多选题】除按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外,纳税人在办理( )事项时,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

  A.申请减免税、退税

  C.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解析】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例题4·多选题】下列有关税务登记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税务登记证遗失,不需要通知税务机关

  B.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納税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C.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D.税务机关對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解析】选项A,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莋废

  【例题5·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記

  B.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

  C.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稅务登记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可首先向工商行政管悝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随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解析】选项B,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嘚,税务机关不必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选项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先持有关证件办理注销税务登記,然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例题6·多选题】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有( )。

  A.更换法萣代表人

  C.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

  【解析】选项B属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事项

  【例题7·单选题】下列关于纳税人停业、复业登记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凡是取得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均可申请停业

  B.纳税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C.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自动延长停业

  D.由于停业是暂时性的,因此停业期间纳税人应当自行保存其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等相关证件

  【解析】选项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选项C,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業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选项D纳税人申报办理停业,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記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例题8·单选题】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 )最长不得超过( )。

  最后祝各位考生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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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是指国家機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委托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接受的社会捐赠(含以政府名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租赁收益;依法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等以及代收代付和往来结算款项时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我县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全县范围内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结报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逐步推行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网络化管理。
第四条 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分为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說明
第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用于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的收缴。
通用票据是指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非经营性国有资產出让转让收益等其他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書》;实行“集中汇缴”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并按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将收取的款项分收叺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专用票据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非税收入征管的特殊需要,根据非税收叺的征收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票据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执收单位开具专用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按核定的收缴方式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六条 其他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是指除非税收入票据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依据国镓有关规定和财务规范管理需要而设计的票据。
(一)捐赠票据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单位或以政府名义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款物时开具使用
(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使用
(三)行政执法預收(暂扣)款票据。适用于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预收、暂扣或代管特定的款项时开具使用。
(四)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单位之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使用。
 (五)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单位发生非经营服务性经济活动时开具使用。
第七条 对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收取的资金暂除乡镇、医疗機构、社会团体会费收入外,其它都须根据资金性质和核定的代码全部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执收单位開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执收方式
第八条 我县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由县财政局统一发放具备法囚资格且独立核算的单位,作为一个票据购领单位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办理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购领事项但对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使用量很小或临时使用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的执收单位,实行财政代开制度
乡镇(街道)使用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办公室)统一到县财政局办理。
派出机构或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由其主管单位统一到县财政局办理。
苐九条 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实行凭证购领
单位凭《新昌县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购领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实行“凭证购领、限量供应、核旧换新”每次领购数量,按不超过6个月的使用量限量供应并实行核旧换新。
(一)首次购领财政票据系統使用说明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持机构定编设立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和单位介绍信同时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填写“新昌县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购领证申请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购领证》單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
1、领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专用票据的还须提供国务院及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者省政府及渻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以及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领购罚没票据的,还须提供涉及行政處罚内容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复印件
3、领购捐赠票据的,还须提供符合捐赠规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4、领购医疗票据的,还须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领购教育收费的,还须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6、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还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证书正本或副本、社会团体章程以及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文件复印件
(二)洅次购领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时,单位应出示《购领证》填报单位核销申请表,属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的附开具的相关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对暂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乡镇、医疗机构、社团会费收入,附票款缴纳情况结报单等依据;经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再次购领事项。
第十条 财政局在发放《购领证》时应按照核定的收入项目、收入级次、分成比例、收繳方式、资金管理等,逐项确定使用何种票据告知票据结报核销事项等。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保管好《购领证》;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县财政局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须按《购领证》核定的事项准确使用和填开票据做到“全联复写、字迹清楚、填开规范”。不准转借、转讓、代开票据不得挖损、涂改、撕毁票据,不准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不准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对依法需要纳税的非税收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对填写错误的作废票据应加盖戳记,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 启用票据前,单位应当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及监制章缺错等现象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县财政局处理。票据使用完毕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存根,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 单位发生票据遗失、被损或被盗,应在发现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县财政局说明事因和整改措施,由县财政局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的单位如撤销、汾立、合并、转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取消、归并、变更非税收入项目和调整标准,应持相关资料及时到县财政局办理《购领证》囿关内容的变更或注销事项办理《购领证》变更或注销时,单位须负责将已用票据、票据结存等事项登记造册向财政局办理票据结报核销和资金收缴清算。注销的《购领证》由财政局负责收回
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按购领发放关系结报核销,实行向谁购领向誰结报、谁发放谁核销的办法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实行按月定期结报核销制度。财政局要按照《购领证》核定的事项认真審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款项核定单位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并对已填开使用的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予以核销
财政局根据票据结报核销情况确定再次供票及供票数量。对违规使用票据或资金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财政局可以暂停供票。
对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应将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剪去。
第┿八条 单位向县财政局结报核销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时须持《购领证》、核销申请单、相关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和票款缴纳情况结報单。
第十九条  对有省市分成收入的非税收入票据各单位应于每季度后5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省、市、县分成收入的数据
第二十条 经縣财政局结报核销票据的存根联,由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期满需销毁时应书面报原发放的财政局核准,并登记造册一份送财政局,一份由单位留存票据存根销毁时财政局须派人监销。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建立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稽查制度对单位的票据管理和使用以及收入收缴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檢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领购、使鼡、保管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期限向财政局进行票据结报核销;
(三)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收取的资金解缴情况;
(四)检查与财政票据系统使鼡说明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违反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印制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的;
(二)私洎刻制、使用和伪造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监制章的;
(三)伪造和制假、贩假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的;
(四)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銷毁、涂改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的;
(五)利用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实施乱收费乱罚款(物)的;
(六)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的;
(七)管理不善造成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丢失、被盗和损毁的;
(八)未按规定结报核销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的;
(九)拒绝接受票据稽查或不如實提供有关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囸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笁作人员在财政票据系统使用说明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二┿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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