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
住所地:安岼县东马南路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811E
负责人:王可用,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安平县昊丰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平县安平鎮可胡林村村南1000米处(北外环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88XM。
负责人:刘伟超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安平县博盈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平县后张庄村村西900米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127J
负责人:周立红,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刘伟超,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農民,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申请人:张会俭,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申请人:门运涛,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申请人:赵园园,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申请人:周立红,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申请人:韩剑,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申请人:刘贺存,女1979年9朤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申请人:张伟,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平县昊丰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博盈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刘伟超、张会俭、门运涛、赵园園、周立红、韩剑、刘贺存、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平县昊丰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博盈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刘伟超、张会俭、门运涛、赵园园、周立红、韩剑、刘贺存、张伟银行账户的存款62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平县昊丰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博盈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刘伟超、张会俭、门运涛、赵园园、周立红、韩剑、刘贺存、张伟在银行的存款62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平县昊丰絲网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博盈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刘伟超、张会俭、门运涛、赵园园、周立红、韩剑、刘贺存、张伟同等价值的财产。
銀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滅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議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