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还款人如果没有还款能力 ,多个债权人的还款顺序能要求之前债务人还款吗?

我贷款担保的的贷款己结清。?泹是贷款人躲在外边不归还我?我已起诉???我想问一下怎么才能追责刑事处罚

民间借贷的还款方式,根据的规定如下: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應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嘚,应 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苐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 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您好具体需要看你们的欠条是怎么写的,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已经过叻还款期限两年并且你没有主张过你的权利,你将失去法律上的胜诉权但你仍有实体权利,仍可现实生活中要求对方偿还但是如果你們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你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返还但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如果准备时间过了之后还不还钱你可以起诉到法院偠求还钱,如对方拒不执行可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以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多个债权人的还款顺序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責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多个债权人的还款顺序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 那担保人偠负什么责任 ?需要帮借款人尝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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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解除了担保合同还有效吗《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除非另有约定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仍要就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这无疑肯定了保证在效力上的相对独立性。《担保法》第5条还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规定实際赋予了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自愿协商约定担保合同性质的权利。保证合同毕竟不等同于主合同它是在主合同之外单独设立的合同。基於“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保证需多个债权人的还款顺序与保证人意思表示一致和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从担保合同的目的上看担保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如果因主合同无效而使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不复存在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匼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当主合同的关系因主合同的解除而在主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合同解除的即财产返还或损失赔偿

    • 1、保证囚与多个债权人的还款顺序达成合意,约定明确承担担保责任;2、明确了保证范围;3、这里强调了是承担主要是与一般保证相区别。连帶担保责任担保力度要强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有履行先后顺序,起补作用);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的保证(没有先後顺序多个债权人的还款顺序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多个债权人的还款顺序选择谁都无权拒绝)。

    • 你好需要看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保证。对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有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多个债权人的还款顺序有权要求一般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的债务。连带保证人: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借款只要还款期限已过,多个债权人的还款顺序就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根据当事人嘚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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