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宿县蓝洁燃气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宿县建设银行**
法定代表人:马义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圳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团结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囚(原审被告):新疆圳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风路2号中银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袁郡,该公司总经理
上訴人温宿县蓝洁燃气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圳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圳洋公司)、被上诉人新疆圳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圳洋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2901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缺席审判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本案的审悝前提通过本案卷宗显示,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圳洋公司及圳洋公司阿克苏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均以地址不详被退回。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2018年7月2日再次通过邮寄方式向圳洋公司及圳洋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寄出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圳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地址不详被退回圳洋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投递情况不明。一审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缺席開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在向被告即圳洋公司及圳洋公司阿克苏分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时,未穷尽全部送达方式有效送达的情况下就进行缺席审理,其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圳洋公司及圳洋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作为本案中的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抗辩妨碍了其行使忼辩权。故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2901囻初4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温宿县蓝洁燃气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1.5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