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16年办房产证5月1号开贵了16开是不是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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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五一后取消营业税。规定不满2年住房过户,取消营业税,不满2年持有的住房,改征收增值税。以前规定。其他税费不变,需要过户缴纳营业税5,需要缴纳5%增值税五一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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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16年办房产证5月1号开贵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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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隔几个月就要重新开业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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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求救人陈蓓煌,系福建省连江县人,2011年3月,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抚养5岁女儿,为求生存,将唯一的坐落于本县江南乡南江滨西路1号华庆花园一单元房房产按当时房价出售,心想待卖房款到手后计划再买一低档一点的房子凑乎着过日子。经母亲池某介绍她在美国的同学郑某姐妹共同购买,不料郑某姐妹没有按照约定将购房款给求救人陈蓓煌,竟然与池某暗箱操作擅自将求救人陈蓓煌卖房款抵扣她们之间债权债务,然后在求救人陈蓓煌没有拿到卖房款情况下胁迫求救人陈蓓煌交出房子。诉到法院前,郑某姐妹突然良心发现自己行为有过错,见求救人陈蓓煌确实可怜,便通过连江县调解中心林姓法律工作者主持调解表示再拿一笔钱补偿给求救人陈蓓煌,由于求救人陈蓓煌不愿意,财大气粗的郑某姐妹以求救人陈蓓煌继续占有诉诤房为由将不是房产权主人池某作为被告1、是房产权主人的求救人陈蓓煌作为被告2诉到法院,期间,求救人陈蓓煌亲历了一场有钱能使鬼推磨的表演。  不知道郑某姐妹用了什么方法,竟然可以让本案主审法官成了她们的“代理人”为其帮忙对求救人陈蓓煌实施违法取证,求救人陈蓓煌为了还原真相必须揭穿并举报本案主审法官存在的违法行为,日上午11点56分37秒(本案庭审结束5天后)求救人陈蓓煌送放弃已故父亲房产继承权公证书到主审法官办公室,向主审法官说明2008年母亲池某曾与求救人陈蓓煌约定,将父亲房产继承权放弃给池某,日后池某给求救人陈蓓煌补偿30万元,有公证书为证,说明情况后准备离开时,主审法官突然要留求救人陈蓓煌作笔录,时间从中午12点开始至中午12点41分03秒止(法定下班时间),整个过程充满强制让怀孕的求救人陈蓓煌一直站着,而且连一口水都没给喝(求救人陈蓓煌已经将主审法官当时实施取证过程做了视频记录。并于日通过代理律师将此视频证据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4庭提交,于日将此视频证据及控告举报材料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向福建省苏树林省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新岚院长、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何泽中检察长、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先丛院长作了提交和反映,希望他们能主持公道)。主审法官为郑某姐妹帮忙对求救人陈蓓煌实施取证时的行为更令人匪夷所思,1、系独自一人;2、明知求救人陈蓓煌已经全权委托律师代理而没有告知权利;3、所问的问题带有引诱、欺骗,4、将为郑某姐妹帮忙取到的笔录未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作断章取义后作为有效证据使用;5、在(2012)连民初字第2780号判决书引用取得的笔录中不是求救人陈蓓煌真实表达某段话断章取义为(陈蓓煌在诉讼中向法庭陈述其在池某告诉她事情都办好了,可以前往土地局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后前往土地局签名办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从而认定池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在求救人陈蓓煌卖房子拿不到一分钱的情况下判决求救人陈蓓煌负担一万四千多元诉讼费,10天内将房子交给郑某姐妹管业,让求救人陈蓓煌倾家荡产,让求救人陈蓓煌和刚刚出生的婴儿和7岁的女儿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这位主审法官心够狠吧,明知道求救人陈蓓煌没有拿到一分卖房款,竟作出逼迫求救人陈蓓煌包括刚刚出生的婴儿和7岁的女儿走向死亡的判决,如果是为了好处才下手这么狠,求救人陈蓓煌请求主审法官考虑一下求救人陈蓓煌及刚刚出生的婴儿和7岁的女儿被您赶出家门后怎么生存?吃什么?住哪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先丛领导们您们听得到我陈蓓煌苦命人求救的呼喊吗?  视频记录显示在主审法官办公室41分钟时间里求救人陈蓓煌所表达的真实意思是自己唯一的房产是被母亲池某及郑某姐妹共同骗取的冤情。并不是被断章取义写在判决书的那样。求救人陈蓓煌认为,作为法官不能有如此倾向性行为,这样做法明显成了郑某姐妹的工具,如果没有拿人家什么好处的话为什么如此铤而走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以及证据规则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郑某姐妹心知肚明自己违约将购房款与不是房产权主人池某进行抵扣而理亏,在一审法庭坚称有向求救人陈蓓煌支付购房款,而且是现金支付,而且在支付购房款现金时陈蓓煌、池某、郑某姐妹均在现场,陈蓓煌收到钱后叫妈妈写收条(包括8月8日在二审法庭郑某姐妹仍然是这样说),如果事实真的象郑某姐妹所说的那样,法官应该注意到,当年3月7日求救人陈蓓煌在现场收到郑某姐妹给的53万元房款现金,收条陈蓓煌叫池某写,再傻瓜的郑某姐妹也不可能同意不是房子主人的池某为她们出具收条呀?更重要的是既然郑某姐妹于3月7日已经将购房款现金支付给求救人陈蓓煌了,池某为什么还称在3月8日她从银行汇款20万给求救人陈蓓煌也是郑某姐妹给的购房款?房价款竟变成70万?这可能吗?说明郑某姐妹、池某都在说假话,谎言终归是谎言,但奇怪的是一审主审法官究竟为什么没有将这关键的质证证据写进判决书?  分析本案,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严格意义上的有权代理,代理人需具有委托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才能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本案中母亲池某不但没有求救人陈蓓煌的书面委托或口头的委托授权,而且还与郑某姐妹串通勾结,违背求救人陈蓓煌的意愿实施将其债务转让抵扣行为,明显已经严重侵害求救人陈蓓煌的利益,在这场官司中池某甚至站在求救人陈蓓煌的对立面,帮助郑某姐妹在法庭上作伪证,还提供涉及求救人陈蓓煌商业秘密的银行还贷凭证给郑某姐妹作为证据使用,其行为已经完全不具备表见代理资格,在法定代理关系中,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制度源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那么若要证明本案中母亲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主要需要证明郑某姐妹是否是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母亲池某有权代理求救人陈蓓煌卖房子,但事实上本案存在的事实是郑某姐妹将本无法实现的债权,变成归其所有的物权,在明知这种抵债行为可能会损害求救人利益情况下继续实施,可见郑某姐妹居心叵测,并非善意第三人。此外,本案《房地产买卖契约》已经对权利义务主体作出明确约定,无论是从合同的主体、内容还是责任来看,权利义务关系均是在郑某姐妹与求救人之间发生。并未有只言片语提及母亲池某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更应该明白要构成表见代理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更何况我陈蓓煌已经结婚,生子,上班工作,完全有行为能力。因此所谓“表见代理”不攻自破。  值得重视的是,法院不能仅凭该两人是母子关系就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实践中,很多母子、夫妻等代买(卖)房屋的案件也存在主张冲突与争议,例如:发生在上海的一个案例,王女士以女儿张小姐的名义购买二手房,不料女儿得知后不认可这起买卖,张小姐把案件告上法院,认为母亲买房未经她同意,该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她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法庭上,某传家公司辩称王女士是张小姐的母亲,公司在合同签订中曾再三询问王女士代女儿购房是否得到张小姐的授权同意,王女士给予了肯定的答复,且在合同签订后又以张小姐的名义支付了购房款11万元,公司据此有理由相信王女士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代表张小姐确定购房合同。上海静安法院认为,张小姐与王女士虽是母女关系,但张小姐是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王女士以女儿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事先征得女儿的授权同意。王女士在没有取得代理权情况下,以张小姐的名义与詹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行为属无权代理。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王女士从未提供张小姐的授权委托书,某传家公司有理由相信王女士具有代理权的抗辩依据不足,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履行。  本案与发生在上海的这个案例较为相似,但却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原因可想而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生非常离奇的怪象,郑某姐妹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A5系造假,此据显示:池某收了驴头不对马嘴人的伍拾叁万元整人民币用于购买驴头不对马嘴的房产,在一审质证中求救人陈蓓煌委托的律师已经当庭表示对证据A5真实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但主审法官居然置事实真相而不顾对A5假证实施强行认定可以证明,究竟一审法院为什么对郑某姐妹的如此证据都予以认定?而本人陈蓓煌向法庭提供的能证明事实真相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存在伪造的情形,前后衔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是对案件事实最本质、最客观的反映,且郑某姐妹未提出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录音证据不仅可以证实郑某姐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购房款支付给本人陈蓓煌,池某也在该证据中承认未将购房款交付给本人陈蓓煌,同时还证实郑某姐妹与池某之间有扯不清的债权债务纠纷,但主审法官却以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予釆信。一方是假证予以认定,一方是能证明事实真相的录音证据不予釆信,这是什么世道的法官?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显然是想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根本就没有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判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新岚院长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正是法院的生命,也是公信的基石,我们要以公正司法的作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求救人陈蓓煌请求上级领导责成相关法官根据本案事实,积极协调郑某姐妹尽快履行合同约定,让我陈蓓煌及刚刚出生的婴儿及7岁女儿有生存空间和生活费用,预防矛盾激化,让双方服判,让郑某姐妹与求救人陈蓓煌和谐相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楼主发言:11次 发图:
  司法系统的公正意义重大,对于其中的变质份子,定要清除出去。
  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审理,审判,干嘛帮某一方取证?而且还做出那么多不公正,真的有钱能使鬼推磨?
  卖房子拿不到钱还败诉?买房子不给钱还胜诉?
  法院法官能不能帮某一方取证?为什么要帮买房子不给钱方取卖房子方的证?这样还会公正吗?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导致卖房人倾家荡产不说,小小婴儿及7岁女儿何罪之有?现在无钱吃饭,还要被赶出家门,叫他们住哪里?当今社会的当今法官,够狠!
  法治没有特区 反腐没有例外
  多一些人性化关怀,总得让人有一条活路啊,
  @安安检 3楼
11:52:01  卖房子拿不到钱还败诉?买房子不给钱还胜诉?  -----------------------------  房产证上是谁的名?  你母亲欠买房人的钱,用这套房子归还。  楼主应该知情的,要不然怎么这么碰巧,把房子卖给了母亲的债主?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统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纠正社会失范,制裁不法行为。
  不谋一己之私说起来容易,法官在做出如此倾向性行为之前有没有想到结果?不要把另一方整到活不下去
  什么叫化解矛盾纠纷,纠正社会失范,制裁不法行为?  分析本案究竟是谁引起的?究竟谁的错误占大?  买人家的房子钱直接给人家不就行了吗?还动用主审法官为之出力?  主审法官能不能解释一下这5点?1、系独自一人;2、明知求救人陈蓓煌已经全权委托律师代理而没有告知权利;3、所问的问题带有引诱、欺骗,4、将为郑某姐妹帮忙取到的笔录未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作断章取义后作为有效证据使用;5、在(2012)连民初字第2780号判决书引用取得的笔录中不是求救人陈蓓煌真实表达某段话断章取义为(陈蓓煌在诉讼中向法庭陈述其在池某告诉她事情都办好了,可以前往土地局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后前往土地局签名办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
  衡量体恤双方疾苦与困难,多作协调,化解矛盾,让双方日子都过得下去多好。  本案中的母亲怎么什么责任都没有?  本案中的母亲存在利已行为,而法律禁止利已代理行为的存在。
  人在做,天在看。
  法官的自由裁量或者靠判断认定所谓的表见代理显然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真伪不明的事实,法院是否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合同约定、法律要件说和利益平衡法则,分配证明责任呢?千万不要为了袒护某一方做出违法的举动(如:庭审结束5天后,在法定下班时间从中午12点开始至中午12点41分03秒止,让怀孕的当事人一直站着,而且连一口水都没给喝做笔录),这样容易让人误解以为是某一方的“工具”。  某一方提交的证据已经告诉法官她们没有按约将购房款给房子的主人,法官是否问一问某一方有什么理由购房款可以不给房子的主人?有什么理由将购房款与他人债务相抵扣?拿出证据来证明理由是必须的。所以公正是法院的生命,也是公信的基石,我们要以公正司法的作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叫全权委托律师代理?庭审结束5天后主审法官因什么需要再对委托人陈蓓煌做笔录,然后将取到的笔录未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作断章取义后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这行吗?到底是为了哪般呢?这样做是公正还是不公正呢?
  冰人在唱歌认为,庭审过程就是法律文书制作过程。庭审结束后,整个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就比较明朗,法官就要应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认定和作出处理,特别是要将争点作为重要内容写入民事判决书。  第一,庭审中归纳的事实问题(争议或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文书中要体现。  第二,争议的事实部分,要结合双方的法庭辩论理由和依据,同时也要根据证据的相关规定和理论,作出认证。  但是,主审法官为什么没有做到呢?  而是忙于违法取证,忙于如何断章取义,不管哪一方需要取证都不需要您法官大人亲自出马呀。
  说来说去一句话,法官在本案中已经做了法官不该做的帮某一方取证,铁证如山还有什么可说?还有什么公正可言。
  有钱能使鬼推磨  法官错了你又奈何得了
  严格意义上的有权代理,代理人需具有委托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才能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制度源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中国的法律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很大,也难怪法官可以对案件想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根本不须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如: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严格意义上的有权代理,代理人需具有委托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才能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贪得无厌的人对糖衣炮弹为什么会感兴趣?所以有的人可以铤而走险不惜出卖手中的职权为之付出。
  判决结果是如此残忍,卖房子没有拿到钱还要面临灭顶之灾。难道……
  有钱就有理,法律是一个不会说话不会动作的文字游戏,一切还得由正义的人来具体进行操作。
  表见代理是否成立,至关重要的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原告(反诉被告)在一审、二审法庭坚称:日向陈蓓煌支付购房款(除抵扣池某欠她10万元)现金43万,当时在场的有陈蓓煌、池某及她姐妹4人,写收条时候陈蓓煌说叫妈妈写,那么,问题就出来了,1、房产买卖标的额较大且对原告(反诉被告)利益影响较大的交易,轻易听从陈蓓煌意见,接受池某为她们出具收条?显然不符合自然规律、也不属于大众普遍接受的法则;2、陈蓓煌是在日与原告(反诉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日原告(反诉被告)有什么理由相信池某有代理权将标的额巨大的购房款给了池某;3、既然原告(反诉被告)于3月7日已经将购房款现金支付给陈蓓煌,池某向法庭举证称在3月7日她从银行汇款20万给陈蓓煌也是原告(反诉被告)给的购房款,房价款竟变成73万(一审判决书竟然认定其事实!)?加上池某利己抵扣欠款,加上原告(反诉被告)恶意侵害陈蓓煌的利益将购房款与他人抵扣,这些难道就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不攻自破!
  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要固定争点,并围绕争点进行举证、质证,针对争点论证说理。
  所谓争点,是指当事人对之意见相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争点呈现的特征:第一,主要是客观事实存在与否或者法律适用问题;第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最终的决定意义。
  民事审判的过程,就是一个发现争点、固定争点、处理争点的过程。如果原告(反诉被告)直接将购房款给我,怎么会有这场官司?这场官司谁之过?
  争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更不能靠主审法官通过公权力取证而随便变更或者重新再立。  如:在(2012)连民初字第2780号判决书引用取得的笔录中不是陈蓓煌真实表达某段话断章取义为(陈蓓煌在诉讼中向法庭陈述其在池某告诉她事情都办好了,可以前往土地局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后前往土地局签名办理相关的土地变更手续……)认定池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公正,司法系统的公正意义重大。
  可能某法官被好处冲昏头脑,再糊涂也不至于这样判,楼主3月7日跟郑姐妹还没有达成购房合同,池某如何全程参与并表见代理收钱?
  可能某法官被好处冲昏头脑,再糊涂也不至于这样判,楼主3月7日跟郑姐妹还没有达成购房合同,池某如何全程参与并表见代理收钱?  应该存在质疑判决
  可能某法官被好处冲昏头脑,再糊涂也不至于没有发现,楼主3月7日跟郑姐妹还没有达成购房合同,池某如何全程参与并表见代理收钱?  看来是第一次收……
  楼主3月7日跟郑姐妹还没有达成购房合同,池某如何全程参与并表见代理收钱?  无疑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告(反诉被告)郑某姐妹向一审法庭坚称:日向我支付购房款(除抵扣池某欠她10万元)现金43万元,法庭作了调查审理,但是一审却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没有写进判决书。是不是这一情况会影响到表见代理的成立?  到日二审开庭,郑某姐妹(被上诉人)继续向法庭坚称:日向我支付购房款(除抵扣池某欠她10万元)现金43万元,而且我收到钱后不写收条,叫池某写,郑某姐妹(被上诉人)接受池某写收条。  如果一审否认这一事实也不要紧,一审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后,说郑某姐妹是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才把购房款给了池某也行。  那么郑某姐妹在一审法庭、二审法庭前后说法不一,到底叫法官相信她们哪一种说法?
  所以,郑某姐妹耍赖皮也好,耍手段请主审法官帮忙也好,购房款不要七抵八扣直接给我不就OK,
  任何一个人都看得懂郑某姐妹已经意识到表见代理不可能成立,连忙在二审法庭改口  这样的人,一审法院居然说她是善意第三人  说白了,郑某姐妹在二审法庭将一审主审法官给出卖了  郑某姐妹做人诚信度值得推敲
  帮主审法官号号脉
  下面就是日海峡都市报《法官审案说连江方言原告律师听不懂》“今日关注”报道内容:  连江法院法官林青,还被指庭外单人调查、篡改被告口述;省高院、连江法院纪检组调查称,林青审案违反了程序,但并未违法  N海都记者 涂明  关注理由 今年10月下旬,一条名为“福建一法官被指私自取证,篡改当事人口述”的微博,被众多网友转发、评论。微博中称,连江法院法官林青,用连江方言庭审,原告律师根本听不懂。  昨日,当事人陈某煌接受海都记者采访时,指出主审的女法官林青在审案时至少有3处程序违法:庭审用方言、单独庭外调查、篡改被告口述。  近日,连江法院纪检组相关人士表示,已接到陈某煌投诉,他们调查发现,林青审理此案确实违反了程序,但不违法,也没有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况。据了解,林青于今年10月下旬刚被提为立案庭庭长,有20年左右在法院的工作经验。  法官方言审案 成微博热门话题  今年10月22日,名为“记者欧菲”的网友发微博称:福建连江法院法官林青,在审理陈某煌房产纠纷案的过程中,用连江方言审案,还私自找原告陈某煌做笔录,并篡改陈某煌母亲池某香的法庭口述。该微博一时成为热门话题。  记者通过对当事人陈某煌、连江法院的采访,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书,发现这起案件并非重大疑难案件,而是一起普通的二手房买卖纠纷。  陈某煌离婚后,因生活困难,想把一套位于连江的房子卖掉,母亲池某香为她找到了买家——池的多年好友郑某芳。双方约定以53万元的价格交易。办理过户手续后,问题出现了。陈某煌表示,53万元购房款,她一分钱都没收到。郑某芳则提出,购房款都交给了池某香。池某香称,郑某芳付了40万现金,扣除她欠郑某芳的债务10万元,郑某芳还应该支付3万元。  此案历经连江法院一审、福州中院二审,陈某煌败诉,被判将房子交给郑某芳。  法官违反程序 原告指出三处  近日,陈某煌向记者出示了一审开庭庭审以及其接受一审法官林青单独庭外调查的录音,指出办案法官林青在审案时有3处违反了法律程序。  第一,林青在一审庭审使用连江方言。日的庭审中,林青向池某香询问了约20分钟,用了“喝勒”、“依”、“依嫩妹”、“姿人仔”、“都鞋八”、“没雷陶安是”等连江方言,陈某煌代理律师是闽清人,根本听不懂。陈某煌说,池某香曾在学校教书多年,说普通话不成问题。对此,陈某煌一审代理人马律师证实了上述情况。  第二,林青单独一人对她庭外调查。日中午11点56分,林青在庭外单独对陈某煌进行调查,整个过程持续了40多分钟,把她根本没有说的话写在《调查笔录》中。  第三,在一审庭审的录音中,主审法官林青用连江方言问池某香:“焦是讲20万支数安尾陶过?”池也用连江方言回答说:“20万?安毛20万野买八。”这番对话,在庭审笔录中被表述为“池某香在收到涉讼房的购房款后,即于当日将20万元汇入陈某煌的账户”。这表述,成为后来审判的重要依据。陈某煌称,这段连江方言的对话,是被篡改后记录进笔录的。  对于上述由连江方言翻译过来的普通话文字表述,记者向多名连江人请教,他们均表示:“不清楚具体含义。”  原告抗诉理由 不足以再审此案  近日,连江法院纪检组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当事人提到的方言庭审和庭外单人调查确实存在,林青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违反了程序,但是并没有违法,也未发现林青存在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况。关于陈某煌与郑某芳房产买卖纠纷一案,林青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问题。  福建省高院在该案再审申请裁定书中表示,一审法官在调查时确为自审自记,该行为虽有违法律规定,但因未影响此案的实体判决,故该理由不足以导致此案进行再审。在一审庭审中,陈某煌的委托代理人马律师并未对法官用福州方言与池某香进行问答及法官存在诱导提出异议,且该代理人在一审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故陈某煌提出的一审开庭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陈蓓煌
09:36:15    -----------------------------  ,
  @陈蓓煌
09:36:15    -----------------------------  顶
  @陈蓓煌
09:36:15    -----------------------------  顶
  @陈蓓煌
09:36:15    -----------------------------  @冰人在唱歌
09:13:17  顶  -----------------------------  ,
  《刑法修正案(九)》第307条后新增内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307条后新增内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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