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第二次起诉时间申述离婚有哪些优越性

浅议老年人离婚案件的特点、多发原因及建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吴刚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步伐加快,老龄化问题成为相关越来越重视的问题,在法律诉讼上主要表现为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逐年上升,所谓老年人离婚案件是指离婚案件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年满60周岁以上。解决好老年人离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通过分析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近年来的老年人离婚案件数据,分析其发生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以及提出建议,期望对老年人的离婚诉讼和老年人晚年幸福健康起到有益作用。
  一、老年人离婚案件的特点
   1、数量上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从近三年婺源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都在增加,比如2011年老年人离婚案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4.3%;2012年所占比例为5.9%;2013年达到7.2%。老年人离婚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将会带来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的可能。
  2、再婚家庭所占比重较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环境的恶化,人们面对的风险概率也越来越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复杂疾病等对人的生命造成威胁。当老人在失去配偶时,渴望家庭的温暖,又由于信息畅通以及人与人之间交流的便利,老年人重新组合家庭的成功率较高,当重组家庭后却发现再婚的婚姻并没有想象的那样美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财产问题,子女反对,感情不牢固等原因,最终导致双方提起诉讼解决问题。 
  3、追求生活质量期望高。随着人们观念的更新,社会公众对老年人离婚问题持宽容与理解的态度,所以对于那些婚姻基础不牢,为了子女成长考虑的“凑合型”老年夫妻,提供了鼓起勇气处理离婚问题的环境。再加上有的老年夫妻本来长期因为性格不合,感情不深,一旦有了磨擦,就容易成为导火索,引发双方离婚,而且在这种情形下起诉离婚一方的决心相当大,态度坚决。
  二、导致老年人离婚案件多发的原因
  1、感情基础建立的不牢固。受老年人当年结婚的大环境的限制,当时双方结婚时年龄相对偏小,而且是通过长辈介绍相识,婚前相处的时间不长,双方对彼此的性格、成长环境等都不甚了解。婚后一旦发生吵架和矛盾,互相就会产生厌弃对方的情绪。但由于受当时家庭伦理、社会舆论的影响,还有的为了子女成长,牺牲或隐忍自己的婚姻矛盾。随着这些年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观念的更新,子女也都长大成人,家庭生活压力的减轻,感觉可以摆脱婚姻的束缚,所以就想通过诉院来解决婚姻问题。
  2、因为与子女的矛盾引发老年夫妻感情危机。老年夫妻一般子女都较多,老年夫妻对子女方面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照顾到平衡,比如分家时财产分配方面,照顾孙子辈的时间精力方面等等,导致有的子女认为父母偏爱另外的兄弟姐妹,还有的甚至挑拨父母之间的矛盾。而老年人对子女均有种依靠感,有时没有独立主张,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相对减弱,最终在子女的唆使下矛盾加深,引发了离婚诉讼。
  3、社会交往空间的扩展,对感情出轨提供了机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老年人经济负担减轻,参与各种社会文化活动的机会增多,容易接触到异性方面的朋友,这为感情出轨提供了诱惑的条件,这样就会导致夫妻一方与异性交往的事情,增加了家庭争吵的可能,加剧了夫妻矛盾。再一个就是社会的进步,促使人们追求美满的婚姻成为每个人的权利,婚姻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一旦遇到对方感情出轨,就勇于提出离婚诉讼去追求自己的美满婚姻。
  三、老年人离婚案件的一些建议
  1、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力度,营造健康向上的婚姻观念。首先要从思想方面入手,在社会上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宣传,通过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尤其要对婚姻家庭的法律深度宣传,充分利用一些典型案件进行以案释法,不断增加他们法律观念,使老年人提高法律意识,明白自己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
  2、强化基层组织调解功能,慎重判决老年人离婚案件。老年人的离婚案件涉及的事情历史周期长,要彻底化解老年人矛盾纠纷,紧紧依靠基层调解组织进,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贴近老百姓的优势,充分发挥其调解功能,通过这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能够避免矛盾激化,减少离婚诉讼的发生。对于那些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官应该慎重判决离婚。同时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让双方当事人做到服判息诉。
  3、因子女问题产生家庭矛盾,尽量多做子女方面的工作。对于那些因为受子女的影响而发生离婚诉讼的老年人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着重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对老年人夫妻多做调解工作,树立双方正确的婚姻观,相互尊重,相互爱护,引导他们不受外界影响。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通知子女到庭,多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指出其不当的言行,让他们从老人的晚年幸福出发,相互谅解,共同为老人营造宽松的生活环境。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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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协议离婚与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有什么区别
一、民政局协议离婚优点是比较方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随时领取。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开庭再判决,上海地区大部分法院已经把此类案件列为速裁庭,一周即可处理结案。如适用
一、民政局协议离婚优点是比较方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随时领取。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开庭再判决,上海地区大部分法院已经把此类案件列为速裁庭,一周即可处理结案。如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所需时间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时间相对较长。 二、民政局协议离婚经济成本低,而法院调解离婚,无分割的,五十元;涉及的,需按照财产标的收费。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有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所缴的诉讼费也需几千元,相对成本较高。 三、从协议的履行方面来看,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产生纠纷,仍需法院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有法院下达的调解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协议,对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遵守协议,更有保障。 四、从协议内容来看,民政局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基本不审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措词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而法院协议离婚,经过律师、法官的层层把关,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基本上,民政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省钱,但一旦产生纠纷,仍需再次诉讼。而法院调解离婚虽成本较高,但优点是有强制执行依据,没有再次纠纷的可能性,一次性根本解决问题。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三成比例的案件是来自离婚后纠纷,原因多是一方不遵守协议,不履行义务;或是离婚协议本身制定时就有缺陷,如约定不明双方有争议,只得再次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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